1、民办教育机构筹设、申办程序 一、筹设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材料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学校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校(园)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拟办校(园)名称等)。法人申办要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签字,公民个人申办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与联系方式; 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根据举办者自愿原则,拟申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拟申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工商质监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举办者应
2、将核准后的办学名称交至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报审。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 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 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开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 4.递交办学资金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金数量和经费来源; 启动资金和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县教科体局党委会议讨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
3、达申请人。 (二)申请正式设立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用作校园的房产证及校园校舍平面设计图、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7.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保健员等资格证明文件。 8.购办校、办公设备资产总账。 布点在乡(镇)的幼儿园,须由乡(镇)中心小学签署
4、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教育局政策法规股。 教育部门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三)审批程序 1.举办者提交筹设申请; 2.审批机关审核与签署意见; 3.举办者按设置标准筹备; 4.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5.审批机关对同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放办学许可证民政局法人登记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核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变更(终止)程序 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地址、名称、层次、类别发生改变和终止,均须事先向县教科体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县教科体局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变更。 (一)变更程序 1.举办者更改程序
5、 (1)应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变更的项目、原因及涉及到的人员安置、财务结算、确保安全稳定等情况),填写变更审批表一式2份。财务清算资料(由会计事务所整理造册),新旧法人代表办理交接手续。 (2)申请变更的要提交变更协议,新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新法人代表学历证书、个人简历、承诺书等材料及办学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3)公众媒体登记事项的证明。 2.更改办学地址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变更原因、原校址关于校舍所属权、债权债务、设备处置情况; (2)新校址资料法律文书(房产性质、租赁协议等)、新办学校办学地址及校
6、舍平面设计图; (3)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4)新学校采购的设备资产总账; (5)填写变更申请表。 3.办学名称更改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注明变更原因; (2)在公众媒体登记变更事项,提交资产资产明细表; (3)填写变更申请表。 4.其他变更程序 书面申请及变更内容所需的材料。 (二)办学终止程序 1.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办学的程序及依据 (1)向审批机关提交理事会(董事会)关于终止办学的会议纪要。 (2)向审批机关提交终止办学申请书(需写明终止原因、财务清算情况、
7、教职员工安置分流情况、学生安置情况)。 (3)向审批机关递交申请时,必须携带财务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交给教科体局政策法规股审验后退还,留复印件存档。 (4)审批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下发终止办学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以上四点依据。第1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第2.3.4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的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2、民办学校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程序及依据 (1)审批机关组织对学校进行资产清算。 (2)民办学校清偿所有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审批机关下发撤销办学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 以上三点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民办学校审批流程:办者提交筹设申请-审批机关审核与签署意见-举办者按设置标准筹备-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对同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放办学许可证民政局法人登记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核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第 6 页 共 6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