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学校的申办和审批程序6.25 一、小学、中学申请办学程序: 办学者向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领表教育评估院进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教育局审批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局办理票据供应证。 二、办事时限: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办学的决定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省、市教委有关文件 四、审批分工 初级中学、小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级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申请条件: 1、申请举
2、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六、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审批机关
3、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七、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4、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举办者的银行保证金验资证明书);学校的办公场地和办学场地的房产证明或租用的协议书;(办公场地和办学场地的安全、卫生标准,应当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及聘用合同。受聘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或由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认定的教师资格。学校聘任外籍教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事。 (六)、经初步审查具备办学条件的,填写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 (七)、其他材料: 1、学校发展规划及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财务和财产管理及人事管
5、理制度等); 2、联合办学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食堂卫生许可证、教职工健康证(幼儿园要求)。 八、审批机关实地考察、检查办学条件。 九、审批机关核实材料,进行审批。 审批机关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长沙县长郡未来实验学校(筹) 2021-6-9 第二篇:民办学校审批程序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1.办理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
6、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教育局组织联审和考察。职教科、基教科审核办学必要性,人事科审核师资配备,计财科审核办学资金,职教科进行实地考察。 (3)县教育局受理筹设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的申请,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和民办高中的,县局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同意筹设的,根据类别分别由市、县发给筹设批准书
7、;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2.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3.办理时限 30天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程序 1.办理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县教育局对举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民办学校的审核意见。 (2)教育局组织联审和考察。中、初教科审核办学必要性,人事科审核师资配备,计财科审核办学资金,职社科进行实地考察。 (3)县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的申请,自申请之日起
8、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初中和民办高中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根据类别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2.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3.办理时限 3个月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程序 1.办理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学的报告。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条件:单位举办的,提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及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证明证件
9、;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省外单位来本省联合办学的,须提交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办学章程:包括管理体制、教学行政、学籍、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实行董事会制度的教育机构须提供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联合办学的教育机构的章程应载明联合办学形式、各方出资方式及数额、权利和义务,参加和退出办学的条件、程序。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或房屋租借合同,房屋租约期限必须在1年以上。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办学资金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需要提供资金担保证明;公民个人办
10、学须提供具有担保能力的组织出具的经过公证的担保证明。拟办专业的教学计划及教材样本。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县教育局组织实地考察。 (3)县教育局自受理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对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设立的,说明理由。 2.办理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时限 3个月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正式设立审批流程图 第三篇:天门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天门市 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 举办者: 拟办学校名称: 办学地址: 申请日期:年月日 受理日期:年月日 天门市教育局
11、制 填表须知 一、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教育法规文件,明确办学的条件与规定,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筹设期结束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时再提交: 5、筹设批准书; 6、筹设情况报告; 7、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8、学校资产的
12、有效证明文件;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应提交以上 1、 2、 3、 4、 7、 8、9项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证件应当规范、整洁,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本表及所提供的材料一律用a4纸填写(打印),时间、电话号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申办报告、学校章程和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应另外用a4纸打印。 五、申办者按筹设和正式设立学校的规定需分别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1、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3、办学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4、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
13、或租赁合同,办学场地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复印件; 5、聘任教师学历、职称、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6、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 六、本表(含附件)报审批机关一式三份,学校获准成立后,申报材料一份留审批机关,一份送业务主管单位,一份退举办者。 拟办学校资金、资产情况 拟任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 拟聘任教职员工基本情况 注。应提交全体教职员工花名册(天门市民办学校教职工基本情况表),表样附后。 第四篇:宁乡县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宁乡县民办学校(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 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
14、,特制订本办法。 一、设立申办 (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申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教育培训学校者,经当地中心学校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教育局申请,经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验收,由县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者,在长沙市城区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在县内向县教育局申请,由长沙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者,向长沙市教育局申请,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申办学校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冠以与审批机关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学校名称,未经国务院教育
15、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湖南”等字样;未经长沙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长沙”等字样。 (三)、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办学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证明材料。 两个以上(含两个)个人或法人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
16、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 (8)章程修改程序。 7、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8、法定代表人现实表现的有效证明文件。 9、校长、园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0、学校校舍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17、。 11、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分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分步提交下列材料。 1、第一步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本办法三 1、 2、 3、4材料,审批机关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学历教育学校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幼儿园、培训学校的筹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筹设期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第二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和本办法三 5、 6、 7、 8、 9、10材料。 (五)、申办设置专业技术性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和安全影响大的教育专业和培训项目的学校,还应提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二、评议审批 (六)、受理。举办者向县教育局提交申请办学材料并经
18、验收合格后为受理。 (七)、初审。县教育局对举办者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办学现场进行实地考察。 (八)、评议。县教育局设立评估委员会,到办学现场审阅申办材料,考察办学现场,形成集体评议意见后,填写民办学校设置评议意见书。 (九)、审批。县教育局根据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的意见,作出是否批准设立民办学校的书面决定。 (十一)、颁证。县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依法登记 (十一)、登记。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到县民政局进行登记。 第五篇:230-民办学校(幼儿园)申办程序民办学校(幼儿园)申办程序
19、一、申请筹设 1、提交材料: (1)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 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及管理作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4)属捐赠人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 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受理时限。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二、申请正式设立学校 1、提交材料。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20、(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织成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中的资格证明文件。 2、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并应提交一1和二1的(3)、(4)、(5)项规定的材料。 3、受理期限。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局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印发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注:民办学校(幼儿园)审批管理权限 民办幼儿园申请筹设及正式申办均由属地中心校审核,报市教育局审批。第 15 页 共 15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