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委托代理合同 行政诉讼案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_ 甲方(委托方):_ 乙方(律师事务所):_ 甲方因行政诉讼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_行政诉讼案的第审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一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利益,并按时出庭。 第三条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第五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 第六条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元。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_。 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裁定或撤销诉讼)。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 甲方(章):_乙方(章):_ 住所:_住所:_ 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_ 居民身份证号码:_居民身份证号码:_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