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朱宁,劳动合同法介绍,研究生人力资源管理课程之九,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概念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广义的劳动关系概念人们在社会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关系,包括劳动力的使用关系、劳动管理关系、劳动服务关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劳动关系做出明确界定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
2、,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主体之间存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劳动主体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 使用法律不同:劳动法、合同法 合同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法,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关系的含义,劳动关系,人与自然,人与人,劳动者与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的
3、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劳动关系兼有人身与财产双重关系的属性,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与横向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补充: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社会保障法,促进就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补充: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国家干预下的意思自治 当事人之间强弱对比悬殊 人身性 隶属性,劳动合同的特点,缔结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知情权,知情权劳动合同当事人相互了解有关信息的权利。,劳动合同
4、法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注意员工的隐私权,禁止设定担保和抵押金,劳动合同法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84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
5、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劳动合同种类按期限划分,劳动合同法第12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3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3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
6、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种类按期限划分,劳动合同法第12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
7、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双十条件”)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约处理,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
8、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种类按人数多少划分,个人劳动合同,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雇主)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障和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而订立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法定条款,劳动合同法第81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内容:约定条款,1,试用期,2,培训,3,保密事项和
9、竞业限制,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5,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培训条件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 培训费用支付方法 服务期限,为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清晰界定,并具有操作性,逐款详细规定会使劳动合同冗长。可以将企业依法制定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通过附件形式使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具体化。,劳动合同内容:约定条款,1,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
10、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中间有时间间隔、岗位有变化也不可以,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56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420元,长丰县390元。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区:6.00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4.6元,长丰县4.2元。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劳动合同内容:约定条款,1,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21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
11、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8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内容:约定条款,2,培训,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
12、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内容:约定条款,3,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13、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合同内容:约定条款,4,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5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专项协议,专项协议劳动关系当
14、事人为明确劳动关系中特定的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契约。专项协议可以在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协商确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满足主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而订立。,服务期限协议、培训协议、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协议、竞争禁止协议、补充保险协议、岗位协议书、聘任协议书等等。,订立劳动合同时专项协议内容,通常适用于企业劳动制度改革过程中,因为劳动制度的变化、结构调整、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应报销的医疗费或下岗而签订的专项协议书。 约定在特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此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暂时中止执行。,履行劳动合同时专项协议内容,无效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对
15、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
16、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劳动合同已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履行必须在有效的期限内进行,劳动合同履行的要求,履行的主体必须是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17、,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劳动合同履行的标的必须明确 要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和地点 劳动合同履行的方法要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相符合,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有关支付令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使用这种法律手段讨债最大的好处是,法院受理债权人
18、的申请后就启动了法律程序,不需要开庭审理,并且从受理、审查到发出支付令不超过15天,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也是15天,其间债务人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安全,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企业名称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19、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合并与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变更,实践中劳动合同变更原因,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和工作需要 员工劳动力升值或老化 薪酬福利的变化,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绝对不会产生争议,也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
20、合意解除(第36条),单方解除,员工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预告解除(第37条),即时解除(第38条),过错性解除(第39条),非过错解除(第40条),裁员(第41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责任,相关责任,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之预告解除,权利,义务,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之即时解除,员工行使即时解除合同权时,企业也要支付补偿金(新),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但下列两种情形
21、除外(即:仅有下列两种情况可以给劳动者设定违约金):,单位出资培训并与接受培训的员工约定服务期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之过错性解除,不用承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之过错性解除,上述26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以开除、除名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从劳动者违纪开始到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间隔超过了处理时效,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以开除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征求工会的意见
22、;根据罪由法定原则,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此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违纪或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规定且公示的企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国务院颁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第二十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有三个要素:第一是违纪行为发生时的原始记录证据和危害、损失的证据。这个要素是为了证明违纪行为的真实存在和对用人单位的损害;第二是单位有对违纪行为处罚的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处理的程序和
23、处罚的具体规定。这是为了证明违纪行为与单位规章制度的吻合;第三是根据规章制度这个违纪行为属于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也就是必须证明是“严重”,如果违纪行为不属于可以被解除合同的范围,则只能按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但不能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之非过错性解除,用人单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要视病情和劳动力状况发给一定的医疗补助费。,医疗期,医疗期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长度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算起,累计计算,病休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医疗期限的具体规定,劳动者非因工致残和
24、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之裁员,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提前通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习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
25、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试用期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
26、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41条裁员条款不能用于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比非试用期还困难,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
27、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补偿金,劳动关系结束的合同后义务,用人单位的合同后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8、。,劳动者的合同后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9、(不再考虑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工平均工资 为22180元/人,与经济补偿有关的过渡期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如果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也就是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或终止的,那么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年限应该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
30、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当时有关的规定执行。分段计算,案例:一个员工在某个企业工作六年了,2008年5月,他的劳动合同到期,到期以后企业不跟他续订了。这个时候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这个员工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为是企业不与员工续订合同的。那么需要支付多少补偿金呢?,答案是只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为什么呢?因为按照2008年之前的规定,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他的支付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到2008年5月,他的合同到期终止,2008年以后,他的工作年限是5个月,不足半年,那么就要按半个月的工资计算,所以他只能享受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在关于终止合同的补偿金这个
31、问题上,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所有工作年限,是不需要计算的,但是解除合同还是要算,因为企业要按照当时规定的标准去执行。,与经济补偿有关的过渡期规定,员工张某,2008年之前在某企业工作了六年,2008年以后,工作了两年。然后企业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由于张某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企业要支付给张某经济补偿金。如果张某的月薪是1.5万元的话,企业应该支付给张某多少经济赔偿金呢?,这样就得分段来算了。因为张某1.5万元的月薪已经超过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所以,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照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规定,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也不封顶,张某2008年之前的补偿金,年限是六年,那么200
32、8年之前张某应该得到的补偿年限的补偿金为1.56=9万。而2008年之后,因为张某1.5万元的月薪高过了社会平均工资三倍,所以2008年之后的两年的补偿金就是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乘以2。这个数字加上9万元,得出来的总数就是张某应得的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部1994年12月 3 日颁发,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
33、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
34、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经济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部1994年12月 3 日颁发,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
35、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6条、第8条、第9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
36、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1 月1日起执行。,补偿金的核算,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
37、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恶意欠薪者不仅要限期足额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还要在此基础上为劳动者加付50%到100%的赔偿金。,补充: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38、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补充: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从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9、。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休假时间,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如南昌小李在A单位工作了3年,后又跳槽到B单位
40、工作了5年,那么小李的累计工作时间应为8年。即小李在B单位年休假天数,按8年计算。,休假时间,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假如南昌小张在A单位工作了5年,今年9月1日跳槽到B单位,那么小张今年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按规定,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今年小张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
41、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张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从第二年起,小张在B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累计计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年休假补偿,第五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
42、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合同终止年休假处理,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
43、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假如小陈在单位工作了3年,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今年他和单位解除了合同,解除时小陈今年在单位工作了200天,但小陈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资是100元,那么小陈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报酬应为:(200365)5-1100元3=30
44、0元(注:(200365)5-11.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1天)。,违法处理,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的范围和处理原则,国务院于1997年3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
45、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国务院于1997年3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4条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劳
46、动争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本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
47、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通过说服教育、劝
48、导协商的方法,促使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互相谅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化解争议的处理方法。,调解的特点,群众性 自治性 非强制性,调解与仲裁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区别,劳动争议处理的地位不同 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调解案件的范围不同 调解的效力不同,调解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调解委员会的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1/3 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处理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的情况,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开展劳动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则的宣传教育工作,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进行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申请调解自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双方都同意调解才能受理 调解过程自愿:调解过程中不能采用任何强制的命令或手段 履行协议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反悔的,则为调解不成。调解委员会不得强迫当事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