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采用登记要件立法模式的几点理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生效模式的弊端和应采用登记要件立法模式的几点理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生效模式的弊端和应采用登记要件立法模 式的几点理由 法学11-2班李xx 摘要 我国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登记对抗立法模式,本文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现状、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根本原因,公示公信原则,特定对象,社会现实生活实际、现行的司法实践等方面,阐述了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采用登记要件立法模式的理由。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 1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生效模式的弊端和应采用登记要件立法模式的几点理由 目录 一、土地承包现状.2 二、土地承包经营
2、权应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的几点理由.2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变动和消除都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3 2、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对象是特定的主体.3 3、为了国家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如果生效后只要出现第三人就会使之前的合意取消那么平稳的交易秩序就会受到冲击,产生无谓的恐慌。.3 一、土地承包现状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条款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我国立法上是采取登记对抗立法模式。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3、;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所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沿袭了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自农户和发包人(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合同生效时产生,政府负有向权利人发放使用权证的义务。这与不动产物权产生的一般原则并不一致。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一是我国农村尚未建立完善的土地登记制度,二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并减少政府对于农民的行政干预。 但是综观我国在土地转包制度的实践生活,我们发现,农村土地承包交易过程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国家一贯坚持的既定政策,“大稳定、小调整”是开展二轮延包工作的指导原则,多数地区的二轮承包都是维持原状,在第一轮承包基础上延长30年承包期。在这个交易过
4、程中,有的地区出现了基于混乱的土地登记制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不清现状;为了使交易简单化、单一化,没有把登记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效要件。而这样的后果是:个别转包人利用政策对农民的照顾,在混乱的交易市场进行“卷地”生意。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的几点理由 因此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采用登记要件立法模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生效至今,在农村地区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承包、转包制度,而土地登记制度中越来越需要国家运用行政力量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的稳定合法。
5、本文着重提出以下几点理由。 2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生效模式的弊端和应采用登记要件立法模式的几点理由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变动和消除都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土地承包变动的原因既有事实行为又有法律行为;多是土地承包人之间的转包或者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与承包单位的约定。1 公信原则的效力一方面在于使社会一般人相信依公示方法公示出的物权是正确的,另一方面在于使善意第三人因依赖公示的物权可以从非权利人处取得物权,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容易建立也容易毁灭,如果没有稳定的法律,其权利难以保障。2 2、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对象是特定的主体 我国规定土地国有,而农民享受土地使用权。因此,农民成为了土地承
6、包经营权的特定主体。而农民普遍教育水平不高,法律观念淡漠,对于行政手续的办理也是有一定困难。国家考虑这点,因此规定不动产变动在立法上是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例外,采用登记对抗主义,预示只要经合意便产生法律效力。这样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也简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手续。但是不法分子利用农民法律知识的残缺,深钻法律的漏洞,用暴力威胁、欺诈等手段迫使农民与之完成交易。而我国规定的登记对抗制度相较于等级要件主义并不能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权利。简化交易手续并不一定要通过改变根本制度来实施。因此鉴于农民主体的特殊性,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一定要有深入考究。 3、为了国家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如
7、果生效后只要出现第三人就会使之前的合意取消那么平稳的交易秩序就会受到冲击,产生无谓的恐慌。 登记对抗制度是指只要有合意便生效,登记的意义并不仅限于让周遭的人知晓某个法律关系或权利的存在,还在于通过一个与公权力相联系的行为,赋予这段关系或权利更强的强制力保障以保证其对世性,同时也能起到一种惊醒当事人意识到期所进行之交易的重要性的作用,故对于这类权利的获得,登记的环节是不应轻易省略的。此外,中国长期存在农村土地不登记以及农村登记制度不完善的现状,不应被视为贯彻登记生效制度所不可逾越的障碍。 我国之所以要制定物权法、土地承包法,是为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完整的物权法律体系,如果既有的登记规则与新体系的内
8、在逻辑有所冲突,忍痛改之有何不可。如果仅因此就停步不前,中国法制又何以完善呢。况且,就近几年陆续发布的土地管理和登记管理的规定与文件来看,政府也正在致力于完善农村的登记机制,农村登记制度的完善并非遥不可及,因此更不应轻易在农村土地问题上舍弃登记生效模式。 我国物权法实际采取了多种登记模式与多种物权变动模式混合的方式,就立法理由而言,这种现象的存在并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更重要的是,物权法上登记对抗模式的规则及其背后反映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我国所继受的物债二分为思想基石而构建的五编制民法体系是不相协调的。因为,在土地承包中采用登记要件立法模式,在其他特殊领域采用相应的修正模式,才能既使我国法
9、律得到统一,又能走向与现有物债二分的民法体系相协调的贯彻登记生效模式的正轨。12郭明瑞物权应才登记对抗制度的几点理由载自法学杂志2021年 王崇敏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自中国法学2021年 3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生效模式的弊端和应采用登记要件立法模式的几点理由 参考文献 (1)李智,李凤章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比较考察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11月第22卷第9期 (2)李永军肖思婷我国物权法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思考部门法专论(3)王崇敏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4)赵春永当前土地承包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2021年5月第 6 页 共 6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