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地上建筑物的归属及处分 浅谈土地出让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王谦(宁夏中卫市审计局):2021年01月18日 近年来,随着各地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城市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地方财政收入的基金收入中国有土地出让金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在西部欠发达地区土地出让金已成为城市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成为地方公共财政的主要组成部分。但从近年来对县级财政决算审计情况看,一些地方还存在管理不到位、核算不及时、支出不规范等问题。本文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建议。 一、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编制粗放,未全部列入同级人大监督视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的规定,土地出让金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基金范畴,地方政府在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方案时,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测算下年收支目标,确定适当的增长比例,而在实际工作中土地出让金往往是一个大概数,到年底完成情况远远超过计划任务,造成一部分土地出让金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如某县2021年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基金收入为1.5亿,实际完成数为3.2亿,超收的绝大部分是土地出让金。 2、核算管理不规范。按照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出让金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有国土部门出具通知单,缴款人直接到银行缴入财政部门开立的土地出让金专户或直接缴入国库,土地竞买人缴纳的竞拍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将立即转
3、为土地出让金,目前,个别地方还继续实行有国土局开设专用账户收取保证金,存在一些问题。某县国土资源局在竞买人竞拍成功后未将保证金划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而在单位专户中存放,截留、滞留达2800余万元,经县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将2200余万元,从国土资源局账户直接拨付给某镇用于城市拆迁,属典型的截留、坐支土地出让金行为。 3、违反规定返还土地出让金。个别地方实行零地价、负地价招商,把减免、返还土地出让金作为招商引资的招牌和优惠措施,造成了地方政府财力的大量流失。如某县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和投资达到亿元的工业企业实行土地出让金减免和全额返还的政策,仅2021年返还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就达一亿多元。这样做的
4、后果一是对政府公共财力造成了浪费,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支出框架大打折扣,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二是一些企业老板以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在银行抵押融资,如果一旦不能按期达产达效,市场前景发生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则有可能给金融机构造成新的不良贷款,损害政府信誉。 4、不同程度地出现拖欠出让金的现象。在城市建设推进中,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国土部门管理土地出让、规划部门负责方案把关、建设部门管理工程质量、财政部门管理基金收支,由于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不到位,出现不同程度拖欠土地出让金的现象。如某县国土部门2021年一年应缴未缴的土地出让金达8000万元,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1年开发的商贸城
5、当年建成出售,至2021年审计时仍欠200余万元土地出让金。 5、国有土地出让金大量虚增。按照城市拆迁的相关规定,用于城市商贸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其拆迁安置和地上建筑物补偿均有开发企业负责,近年来由于拆迁难度大,一般有县政府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进行拆迁、安置,因此,在县财政土地出让金中包含了大量的土地拆迁安置成本,这部分收入有财政部门先征后返,是县政府的不可用财力。另外,地方政府出台的对以出让形式出售给工业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政策,都造成了国有土地出让金大量虚增。 二、加强国有土地出让金管理的对策 1、加大监督力度。县人大常委会要把地方财政的基金收支预算纳入监督范围,审计部门在同级预算执
6、行审计中要把土地出让金收支作为审计重点,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当前要认真贯彻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的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的通知,相关部门清理以前年度欠缴的土地出让金。 2、规范银行账户管理,严格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建议撤销在国土资源局开设的土地拍卖保证金专户,将竞拍保证金交入各级财政收费大厅,实行专户管理。对土地出让金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及时划入地方财政国库,杜绝截留、滞留土地出让金,坐支或变相截留、坐支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3、清理纠正违规政策,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严禁出台越权减免或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不合规政策,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王谦宁夏中卫市审计局) 浅析土地出
7、让金管理中的问题 2021-0181 近几年,随着国有土地出让政策的改革完善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快速增长,并已成为多数地区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的主要财力来源。但笔者在通过接触土地审计调查过程中发现,由于有关规定不完善和一些地方不重视财务管理等原因,使之存在不将土地出让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同时不能正确清算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等问题。目前,规范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并有效使用土地出让金已成为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出让金不能全额纳入预算管理,缺乏监督。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明文规定:
8、“本季度的土地净收益,全数上缴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向财政部报送土地出让金收支季度报表和年度预、决算。”一些地方仅关注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和预算外收支的预决算管理,而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要求能真正实现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是作为基金收入中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缴入金库的土地净收益,而全口径土地出让金收支则缺乏财政预决算的监督管理。甚至有的单位不编制土地出让金收支报表和年度预、决算。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规定,土地净收益是全口径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的净额,地方国土部门应按季清算土地开发
9、费用、业务费用,并确认应缴入金库的土地净收益。由于现在市场大多是存在整理拆迁、滚动开发等到问题,单块出让地块的费用归集比较困难,客观上导致国土部门不能及时正确地核算土地出让费用和收益。同时,地方政府主要关心作为本级非常规性财政收入的土地出让金总收入,普遍不重视其规范化核算。 3、地方政府随意确定土地净收益,人为调整土地净收益的入库数。目的:一是为了完成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入库数。二是为了减少体制上划,调减土地净收益的入库数。这种人为蓄意调整行为,使仅有的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土地净收益也丧失了真实性。 加强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 1、取消专户管理,土地出让金全额作为基金收入中的“土地有偿使
10、用权用收入”缴入地方本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2、国家应以一定固定比例集中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欠发达地区的城市建设。 3、地方财政部门应负责全额土地出让金收支的预、决算编制,地方国土部门不再对单块出让地块实施完全费用核算。财政对年度土地出让金收支实行总额决算管理。 浅析土地出让金的性质2021/01/30 土地出让金的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出让金,按现行法规中规定一次性收取40-70年的土地使用费,其地租中又包括了土地使用消费者提前支付地租的利息部分。如果按70年的利率贴现计算,土地出让金的实际价格是土地出让金名义价格的34.7倍以上的价格。 应该指出,土地出让金是可以明确
11、地从房价中剥离的货币地租部分,同时土地出让金又成为土地价格和房屋价格组成部分的一部分,转换成计税基础,当土地首次进行交易时,土地出让金将被征收5.5%的营业税及附加和4%的契税。 当房屋建成销售时,土地出让金再次作为计税依据被征收5.5%的营业税及附加和相应的契税。就房地产开发商而言,收取地租是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但却必须在承担义务时为这种义务缴纳营业税和契税。土地使用消费者在向政府支付地租的同时,也同样为缴纳地租的行为承担营业税和契税。这样,土地使用者是实实在在的承担是一而再,再而三的被重复征税后的地租。这对城市的低收入群要买新房改善居住条件,简直是难上加难。究竟这种既有利息,又有租,还有税的
12、土地出让金,是租耶,抑是税耶。总之,可以说是“第四财政”。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的地租总和是一次性收取的。按照现行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分别是:居住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土地是归国家所有,国民对土地拥有使用权。由于我国土地不能买卖,我国实行土地批租制度并规定土地出让的最低年限为40年和最高年限70年。土地批租的最高70年限究竟根据何在。有的学者称,这在某种程度上借鉴了香港的土地批租
13、制度。 这主要是因为香港大部分土地是英国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从清政府租让新界得来。由于土地并非香港当局所有,按法理在租借期满之后必须归还,所以在解决土地流转问题时,香港实行了批租制度,即在一定期限内转让土地使用权。由于租让新界的期限是99年,所以香港的批租年限没有超过99年的。后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又达成协议,最长的批租期限到期日不能超过香港回归后50年左右。从国际上来讲,土地批租90年和100年都有。我国的这个规定居住用地70年限,主要是考虑居住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一般在70年之后基本上价值就会折旧到零。同时,这也与当时对中国人预期寿命70岁左右等综合因素有关。 现在的问题在于,土
14、地出让金是地方政府将40年或70年累计的地租采取了一次性收取(征纳)。这样,势必造成地方政府希望土地能够“卖出”较好的价钱,以利于改善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土地批租收益绐各级地方政府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地方政府一次性收取累计了5070年的地租之总和的土地出让金。说它是地租,但地租一般是按年收取的;而将累计5070年的地租一次性收取这又似税。这样。土地出让金似税,却非税,也就成了“第四财政”。 (3)地方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有很大比例是作为当年的地方财政收入并安排作财政支出的,这样,实际上也即成了“第四财政”。所谓第一财政指预算内收入,第二财政指预算外收入,第三财政指制度外收入,而土地出让
15、金也就成了“第四财政”了。 这笔“第四财政”在地方可支配财政收入的比重高达4060%,有些地方甚至超过第 二、第三财政之和。这样,政府实际上就不仅预收了未来5070年的土地收益,而且也实实在在地预支了未来的土地收益。这种地方政府的“第四财政”反映了我国现行财政体制中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利益博弈状况。与世界的大多数国家相比,中国把更多的支出责任下放给省以下的地方政府。中国财政总支出的65%集中在省以下的地方政府,上世纪90年代曾高达80%.但是在收入方面,地方政府没有相应的自主权。现在发现了“土地出让金”这座“第四财政”金矿,必然是“得来全不费功夫”。第 8 页 共 8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