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4 页网 络 服 务 合 同 范 本网 络 服 务 合 同 范 本_(以 下 简 称 为 甲 方 )和 _(以 下 简 称 为乙 方 ), 在 平 等 互 利 的 基 础 上 , 经 友 好 协 商 , 一 致 同 意 下 述 事 项 :第 一 条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专 线 出 入 口 服 务 , 使 甲 方 作 为 乙 方 单 位 的 接 入 。第 二 条 服 务 费 及 支 付 方 式1.服 务 费 包 括 线 路 初 装 费 和 月 使 用 费 。2.甲 方 具 体 的 付 费 标 准 为 : _A.甲 方 需 一 次 性 支 付 初
2、装 费 _元 (大 写 )。3.甲 方 每 年 链 路 费 及 信 息 使 用 费 共 为 _(大 写 )。4.甲 方 服 务 费 用 的 付 款 方 式 为 : 现 金 、 支 票 等 。5.甲 方 的 初 装 费 、 第 一 年 的 链 路 费 必 须 在 合 同 签 订 一 周 内 交 纳 到 乙方 , 第 二 年 、 第 三 年 的 链 路 费 甲 方 须 在 每 年 的 _月 _日 前 一次 性 交 清 , 乙 方 方 能 按 约 提 供 服 务 。第 三 条 服 务 的 开 通 及 系 统 维 护1.甲 方 负 责 系 统 中 甲 方 路 由 器 (包 括 路 由 器 )以 下 部
3、 分 正 常 运 转 , 乙方 负 责 路 由 器 以 上 信 道 正 常 运 转 。2.由 甲 方 负 责 的 部 分 出 了 问 题 , 将 由 甲 方 解 决 , 如 需 乙 方 帮 助 查 找第 2 页 共 4 页原 因 , 甲 方 照 付 服 务 费 并 且 支 付 乙 方 为 此 而 支 付 的 相 关 费 用 。 由 乙 方负 责 的 部 分 出 了 问 题 , 将 由 乙 方 解 决 。3.以 下 情 况 , 服 务 中 断 不 属 于 双 方 的 责 任 :a.地 震 、 大 风 、 水 灾 、 火 灾 、 战 争 、 政 府 法 令 变 更 等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b
4、.由 于 线 路 施 工 、 维 修 、 破 损 、 中 断 , 或 供 电 部 门 停 电 , 及 其 它 因国 际 卫 星 线 路 、 国 际 Internet主 干 网 的 原 因 而 导 致 的 信 号 中 断 。第 四 条 合 同 的 起 始 、 延 续 、 修 改 及 终 止1.本 合 同 由 双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2.本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为 _年 。3.在 本 合 同 终 止 前 ,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付 清 所 有 应 付 的 款 项 , 否 则 该 甲方 无 权 要 求 终 止 本 合 同 , 乙 方 有 权 向 对 方 追 回
5、所 欠 的 费 用 , 以 及 由 此引 起 的 所 有 损 失 。4.甲 方 在 本 合 同 到 期 日 之 前 30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终 止 本 合 同 ,否 则 视 本 合 同 自 动 延 续 。第 五 条 双 方 的 承 诺1.在 合 同 期 间 , 双 方 的 任 何 一 方 , 未 经 另 一 方 同 意 都 不 得 向 第 三 者透 露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或 转 让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任 何 权 利 和 义 务 。2.乙 方 提 供 链 路 接 入 资 源 只 允 许 覆 盖 甲 方 现 有 的 办 公 局 域 网 , 不 得私 自 将 接 入
6、范 围 扩 大 。第 六 条 甲 方 声 明 及 保 证1.在 计 算 机 互 联 网 上 不 进 行 任 何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活 动 。 这 些 活动 包 括 (但 不 局 限 于 )在 网 络 上 散 布 、 传 播 具 有 黄 色 、 反 华 、 危 及 我 国第 3 页 共 4 页主 权 及 安 全 内 容 的 信 息 。2.在 计 算 机 互 联 网 上 不 进 行 任 何 干 扰 其 他 网 络 用 户 、 破 坏 网 络 服 务和 网 络 设 备 的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局 限 于 散 布 计 算 机 病 毒 、 滥 用 他 人 帐 号 、窃 入 未
7、经 授 权 的 计 算 机 系 统 。3.用 户 须 遵 守 国 家 互 联 网 信 息 和 资 源 使 用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七 条 违 约 责 任双 方 均 不 得 无 故 不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如 任 何 一 方 违 约 ,应 赔偿 由 此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直 接 和 间 接 经 济 损 失 。第 八 条 争 议 的 解 决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如 发 生 纠 纷 , 双 方 首 先 应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不 成 时 , 可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起 诉 讼 解 决 。第 九 条 其 它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代 表 : _ 乙 方 代 表 : _(签 字 盖 章 )(签 字 盖 章 )电 话 /传 真 : _ 电 话 /传 真 : _客 户 支 持 : _日 期 : _ 日 期 : _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