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8 页书 山 有 路 勤 为 径 , 学 海 无 涯 苦 作 舟 。扶 贫 开 发 项 目 库 管 理 办 法 2 0 2 1材 料 报 胡 县 长 及 政 府 办 之 前 加 首 页 , 内 容 包 括 。 出 台 此 办 法 的 依据 , 目 前 项 目 管 理 状 况 等 内 容 。涞 水 县 扶 贫 开 发 领 导 小 组关 于 扶 贫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及 扶 贫 资 金 使 用 的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讨 论 稿 )为 进 一 步 创 新 扶 贫 模 式 , 加 强 项 目 监 管 , 建 立 精 准 扶 贫 长 效 机制 , 提 高 扶 贫 资
2、金 使 用 效 率 , 按 照 河 北 省 扶 贫 办 、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关于 扶 贫 开 发 项 目 审 批 权 限 下 放 的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冀 扶 办 联 2 0 2 1 1 0 号 ) 文 件 精 神 , 结 合 我 县 扶 贫 开 发 工 作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项 目 范 围 本 办 法 所 涉 及 的 扶 贫 项 目 包 括 产 业 发 展 、 配 套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贫 困 村 互 助 资 金 、 扶 贫 培 训 及 股 份 制 合 作 组 织 等 项 目 。产 业 发 展 项 目 包 括 种
3、 植 、 养 殖 、 山 区 综 合 开 发 、 新 型 家 庭 手 工 业 及 乡村 农 家 游 等 项 目 ;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包 括 修 路 、 打 井 、 蓄 水 池 、节 水 塘 坝 及 灌 溉 管 网 等 项 目 。第 二 条 扶 持 重 点 以 新 一 轮 建 档 立 卡 的 贫 困 村 、 贫 困 户 为 重 点 ,兼 顾 返 贫 户 和 新 脱 贫 户 。第 三 条 资 金 构 成 到 县 财 政 专 项 扶 贫 资 金 由 中 央 、 省 、 市 、 县 四级 财 政 专 项 扶 贫 资 金 构 成 。第 2 页 共 8 页书 山 有 路 勤 为 径
4、 , 学 海 无 涯 苦 作 舟 。1第 二 章 项 目 谋 划第 四 条 谋 划 依 据 ( 原 则 ) 各 乡 镇 、 贫 困 村 项 目 谋 划 要 按 照 中 共涞 水 县 委 、 涞 水 县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建 立 精 准 扶 贫 长 效 机 制 全 力 打 好 扶贫 攻 坚 战 的 意 见 ( 涞 发 2 0 2 1 8 号 ) 文 件 规 定 的 产 业 布 局 和 目 标 要 求 ,因 地 制 宜 , 科 学 合 理 确 定 本 区 域 扶 贫 项 目 。 第 六 条 坚 持 民 主 扶 贫 项 目谋 划 确 定 , 必 须 征 得 全 体 村 民 的 意 见 , 经
5、村 民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研 究 决 定 。第 五 条 谋 划 重 点 以 成 方 连 片 发 展 扶 贫 产 业 , 形 成 长 效 稳 定 增 收工 作 机 制 的 股 份 制 龙 头 企 业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组 织 、 现 代 农 业 产 业 园 区 、家 庭 农 场 为 带 动 的 经 济 合 作 组 织 为 重 点 。第 三 章 项 目 申 报第 七 条 逐 级 申 报 贫 困 村 拟 定 的 扶 贫 项 目 经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研 究 通过 后 , 形 成 可 行 性 报 告 上 报 所 在 乡 镇 政 府 。 乡 镇 政 府 收 到 贫 困 村 立 项申
6、 请 后 , 及 时 召 开 领 导 班 子 联 席 会 议 进 行 审 议 。 审 议 通 过 后 , 由 乡 镇政 府 汇 总 , 经 主 要 领 导 签 字 盖 章 附 村 级 申 报 材 料 报 县 扶 贫 办 。 扶 贫 项目 实 行 项 目 库 管 理 制 度 , 扶 贫 办 负 责 将 乡 镇 报 送 的 项 目 录 入 项 目 库 。第 八 条 分 项 申 报 村 集 体 组 织 实 施 的 到 户 项 目 , 参 照 “ 附 件 1 ”格 式 申 报 ; 股 份 合 作 组 织 实 施 的 扶 贫 项 目 参 照 “ 附 件1 、 附 件2 、 附 件3 、 附 件 4 ”
7、的 格 式 申 报 。第 九 条 规 范 申 报 贫 困 村 项 目 申 报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贫 困 村 可第 3 页 共 8 页书 山 有 路 勤 为 径 , 学 海 无 涯 苦 作 舟 。行 性 报 告 ; 村 两 委 干 部 、 村 民 代 表 研 究 确 定 项 目2会 议 记 录 复 印 件 ; 确 定 的 项 目 公 示 照 片 ; 股 份 合 作 制 的 扶贫 项 目 , 要 有 股 民 选 举 产 生 管 理 和 监 督 组 织 的 会 议 记 录 复 印 件 , 股 份制 合 作 运 作 章 程 ; 扶 贫 项 目 附 件 申 请 及 表 格 。第 四 章 项
8、 目 编 制第 十 条 立 项 主 体 以 股 份 合 作 组 织 为 主 体 实 施 的 扶 贫 项 目 , 立 项主 体 为 合 作 组 织 ; 以 村 委 会 为 主 体 实 施 的 扶 贫 项 目 , 立 项 主 体 为 村 委会 。第 十 一 条 投 资 评 审 县 扶 贫 办 对 录 入 项 目 库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目 , 以 请 示 的 形 式 提 交 县 财 政 局 投 资 评 审 中 心 进 行 项 目 投 资 评 审 。 扶贫 、 财 政 部 门 以 投 资 评 审 中 心 评 审 数 据 为 依 据 编 制 项 目 计 划 ; 对 依 托股 份 制 合 作
9、扶 贫 模 式 发 展 产 业 的 村 , 填 写 “ 附 件五 、 附 件六 、 附 件 七 ” 。 县 扶 贫 办 、 财 政 局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评 估 机 构 , 对股 份 制 合 作 机 构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 依 据 评 估 结 果 政 府 实 施 配 股 , 确 定 股权 比 例 。第 十 二 条 制 定 方 案 县 扶 贫 办 、 财 政 局 依 据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评 审 依据 和 贫 困 村 确 定 的 产 业 项 目 制 定 扶 贫 项 目 立 项 方 案 。第 十 三 条 成 立 组 织 成 立 扶 贫 项 目 评 审 领 导 小 组 。 组 长
10、 : 县 委 常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朱 明 新 , 副 组 长 : 县 政 协 党 组 副 书 记 、 政 府 党 组 成 员胡 玉 祥 , 成 员 : 县 扶 贫 办 主 任 丁 树 才 , 县 财 政 局 长 张 海 利 , 县 纪 检 委第 4 页 共 8 页书 山 有 路 勤 为 径 , 学 海 无 涯 苦 作 舟 。常 务 副 书 记 、 监 察 局 局 长 张 海 涛 , 扶 贫 办 主 任 科 员 卢 东 海 , 财 政 局 主任 科 员 杨 茂 生 , 财 政 局 农 财 股 股 长 韩 晓 国 , 扶 贫 办 项 目 规 划 股 副 股 长徐 振 华 。第 十 四 条
11、 组 织 评 审 县 扶 贫 、 财 政 局 将 制 定 的 贫 困 村 扶3贫 项 目 立 项 方 案 提 交 县 扶 贫 项 目 评 审 领 导 小 组 进 行 评 审 。 评 审会 议 可 邀 请 乡 村 干 部 、 贫 困 群 众 及 合 作 组 织 等 人 员 列 席 参 加 。第 十 五 条 市 级 审 核 经 县 扶 贫 项 目 评 审 领 导 小 组 评 审 通 过 后 , 县扶 贫 办 、 财 政 局 制 定 扶 贫 项 目 编 制 计 划 , 分 报 市 扶 贫 办 、 市 财 政 局 进行 项 目 审 核 。 第 五 章 项 目 审 批第 十 六 条 县 政 府 审 批
12、经 市 扶 贫 办 、 市 财 政 局 审 核 通 过 后 , 县 扶贫 办 、 县 财 政 局 形 成 扶 贫 项 目 编 制 报 告 提 交 县 政 府 进 行 审 批 。第 十 七 条 市 级 备 案 经 县 政 府 审 批 后 , 县 扶 贫 办 、 财 政 局 要 在 5日 内 将 县 政 府 审 批 通 过 扶 贫 项 目 编 制 报 告 报 市 扶 贫 办 、 财 政 局 备 案 。同 时 , 县 扶 贫 办 将 立 项 和 资 金 安 排 情 况 以 项 目 通 知 单 形 式 函 告 有 关 乡镇 ( 附 件 8 ) 。 第 六 章 项 目 实 施第 十 八 条 组 织 培
13、训 县 扶 贫 办 要 积 极 组 织 协 调 相 关 科 技 部 门 , 做好 贫 困 村 、 贫 困 户 扶 贫 项 目 实 施 前 的 科 技 培 训 工 作 , 在 贫 困 群 众 掌 握种 养 技 术 后 方 可 实 施 扶 贫 项 目 。 培 训 结 束 后 , 扶 贫 办 整 理 完 善 培 训 资料 , 归 档 长 期 保 存 。第 十 九 条 监 督 实 施 贫 困 村 项 目 实 施 要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监 督 ,并 成 立 由 村 民 代 表 组 成 的 扶 贫 项 目 实 施 监 督 小 组 ( 附 件 9 ) , 确 保 阳第 5 页 共 8 页书 山
14、 有 路 勤 为 径 , 学 海 无 涯 苦 作 舟 。光 操 作 。 以 股 份 合 作 制 实 施 的 项 目 , 由 村 两 委 干 部 、 村 扶 贫 项 目 实 施监 督 小 组 、 企 业 、 入 股 贫 困 户 代 表 、 扶 贫 、 财 政 、 纪 检 等 部 门 共 同 组织 实 施 和 监 督 ; 以 村 委4会 实 施 的 项 目 , 主 要 由 村 两 委 干 部 、 村 扶 贫 项 目 监 督 小 组 、 扶贫 、 财 政 、 纪 检 等 部 门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第 二 十 条 异 地 实 施 贫 困 村 产 业 项 目 的 调 拨 优 先 从
15、县 内 调 拨 。 需县 外 调 拨 的 , 县 财 政 局 需 提 前 预 拨 调 拨 资 金 , 在 扶 贫 、 财 政 、 纪 检 等部 门 的 监 管 下 进 行 调 拨 。第 七 章 项 目 验 收第 二 十 一 条 验 收 申 请 扶 贫 项 目 实 施 完 毕 后 , 由 村 委 会 向 扶 贫 办提 交 扶 贫 项 目 验 收 申 请 ( 附 件 1 0 ) 。第 二 十 二 条 组 织 验 收 县 扶 贫 办 根 据 项 目 性 质 进 行 验 收 。 一 是 对产 业 项 目 验 收 , 由 扶 贫 办 牵 头 , 协 调 财 政 、 纪 检 、 农 业 、 林 业 、 畜
16、 牧等 部 门 组 成 联 合 验 收 小 组 进 行 项 目 验 收 , 并 填 写 “ 扶 贫 开 发 重 点 村 产业 项 目 验 收 表 ” ( 附 件 1 1 ) ; 二 是 对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验 收 , 由 扶 贫 办 牵头 , 协 调 财 政 、 纪 检 、 审 计 等 部 门 组 成 联 合 验 收 小 组 进 行 验 收 , 并 填写 “ 扶 贫 开 发 重 点 村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验 收 表 ” ( 附 件 1 2 ) 。 审 计 局 根 据验 收 情 况 出 具 扶 贫 项 目 审 计 报 告 。第 八 章 项 目 公 示第 二 十 三 条 立 项 公
17、示 经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研 究 确 定 的 项 目 , 要 在 村内 “ 扶 贫 项 目 公 开 专 栏 ” 公 示 三 天 ( 附 件 1 3 ) , 项 目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第 6 页 共 8 页书 山 有 路 勤 为 径 , 学 海 无 涯 苦 作 舟 。报 所 在 乡 镇 政 府 审 核 。第 二 十 四 条 审 批 公 示 县 扶 贫 办 、 财 政 局 联 合 编 制 的 扶 贫 项 目 实施 计 划 , 经 县 政 府 审 批 后 , 在 县 电 视 台 公 示 7 天 , 接 受 全 县 人 民 的 监督 。第 二 十 五 条 验 收 公 式 扶 贫 项 目
18、验 收 后 , 县 扶 贫 办 、 财5政 局 将 分 别 对 验 收 实 施 情 况 在 村 扶 贫 项 目 公 开 栏 公 示 7 天 , 公示 到 期 无 异 议 的 扶 贫 项 目 , 为 合 格 项 目 。 第 九 章 资 金 使 用第 二 十 六 条 市 以 上 资 金 使 用 中 央 、 省 、 市 级 财 政 专 项 扶 贫 资 金只 能 用 于 规 划 内 的 贫 困 村 、 贫 困 户 扶 持 资 金 。第 二 十 七 条 县 资 金 使 用 县 级 财 政 专 项 扶 贫 资 金 除 用 于 规 划 内 的贫 困 村 、 贫 困 户 之 外 , 也 可 用 于 本 县 确
19、 定 的 贫 困 村 、 贫 困 户 的 扶 持 资金 。第 十 章 资 金 报 账第 二 十 八 条 严 格 手 续 经 联 合 验 收 合 格 的 扶 贫 项 目 , 扶 贫 办 、 财政 局 对 项 目 实 施 村 报 账 手 续 进 行 审 核 , 符 合 报 账 要 求 的 组 织 贫 困 村 进行 项 目 资 金 报 账 。第 二 十 九 条 资 金 拨 付 贫 困 村 扶 贫 项 目 报 账 资 金 , 由 财 政 局 拨 付到 所 在 乡 镇 财 政 所 , 并 指 导 建 立 扶 贫 专 帐 , 不 得 与 村 集 体 财 务 账 目 混淆 。第 十 一 章 扶 贫 创 新第
20、 三 十 条 机 制 创 新 各 乡 镇 政 府 、 贫 困 村 要 用 市 场 思 维 和 市 场 机第 7 页 共 8 页书 山 有 路 勤 为 径 , 学 海 无 涯 苦 作 舟 。制 不 断 创 新 种 植 、 养 殖 、 农 产 品 销 售 、 农 产 品 深 加 工 、 新 型 家 庭 手 工业 等 股 份 合 作 扶 贫 模 式 。 对 “ 运 作 规 范 、 效 益 明 显 、 诚 信 较 高 ” 的 扶贫 龙 头 企 业 、 现 代 园 区 、 家 庭 农 场 或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 要 积 极 引 导 贫困 户 以 自 有 资 金 、 土 地 、 山 场 等 多
21、 种 形 式 发 展 股 份 制 合 作 扶 贫 模 式 ,实 现 入 股 分 红 。 扶 贫 、 财 政 部 门 视 贫 困 户 入 股 情 况 扶 贫 资 金 给 予 适 当配 股 , 逐 步 探 索 由 “ 项 目 到 户 、 资 金 到 户 ” 向 “ 资 本 到 户 、 权 益 到6户 、 效 益 到 户 ” 的 有 效 途 径 , 严 禁 贫 困 户 空 头 入 股 、 虚 假 入 股等 现 象 。第 三 十 一 条 合 作 原 则 股 份 制 合 作 期 限 不 少 于 三 年 。 贫 困 户 入 股分 红 比 例 由 入 股 股 民 大 会 讨 论 确 定 , 原 则 上 每
22、户 每 年 不 低 于 入 股 资 金的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 股 份 制 合 作 期 间 贫 困 户 不 许 转 股 、 退 股 、 卖 股 , 持股 者 姓 名 变 更 也 仅 限 于 家 庭 成 员 。 股 份 制 合 作 到 期 后 , 入 股 贫 困 户 的自 有 股 金 可 以 退 股 , 扶 贫 配 股 资 金 不 得 退 股 , 继 续 作 为 贫 困 户 入 股 资金 并 重 新 续 签 合 同 。第 三 十 二 条 利 益 保 护 扶 贫 龙 头 企 业 、 现 代 园 区 、 家 庭 农 场 和 专业 合 作 社 要 把 贫 困 户 利 益 放 在 首 位 , 把
23、贫 困 户 自 有 入 股 资 金 设 定 为“ 优 先 股 ” 。 因 市 场 因 素 造 成 经 营 亏 损 , 经 股 民 大 会 决 议 可 暂 缓 当 年分 红 ; 因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造 成 合 作 组 织 破 产 的 , 由 村 委 会 牵 头 , 扶贫 龙 头 企 业 、 现 代 园 区 、 家 庭 农 场 或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联 合 向 扶 贫 攻 坚指 挥 部 提 出 破 产 申 请 , 启 动 破 产 程 序 。 根 据 清 产 核 资 情 况 , 优 先 偿 还贫 困 户 的 “ 优 先 股 ” 。第 8 页 共 8 页书 山 有 路 勤 为
24、 径 , 学 海 无 涯 苦 作 舟 。第 十 二 章 监 督 检 查第 三 十 三 条 县 扶 贫 办 、 财 政 局 要 不 定 期 监 督 检 查 贫 困 村 扶 贫 项目 的 实 施 情 况 , 及 时 发 现 和 解 决 存 在 问 题 。 对 弄 虚 作 假 现 象 , 由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严 肃 处 理 。 县 扶 贫 、 财 政 部 门 要 在 加 强 监 管 的 同 时 还 要 及 时了 解 掌 握 扶 贫 项 目 实 施 效 益 情 况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县 扶 贫 办 、 财 政 局 负 责 解 释 。 第 三 十 五 条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72 0 2 1 年 1 0 月 1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