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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状.doc

上传人:陈十三 文档编号:12959021 上传时间:2022-06-0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8.1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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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状 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状 原告:_郑州市_品经销部,住址:_郑州市_南500米 负责人:_郑_,电话:_135_ 被告,刘_,男,汉族,1980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_38号,电话:_186_ 诉讼请求:_ (1)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 原告是一个经销部,是个体工商户,来打工者一般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农闲时节进城打工,农忙时回家收种庄傢,有的感觉工作不合适随时来随时走,劳务費即时结清,原告无法限制打工者的去留。原告負责人郑_夫妇也是农民,农忙时也关门回家干。2021年10月被告來到原告处打工,被告称他随时可能

2、走,到新疆打工,原告对待被告与其他务工者一样,去留自由。因此,原、被告之同形劳务关系。 2021年1月24日被告在务工时,违规操作,右手被粉碎机击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原告花费十多万元将被告治疗出院。后被告将原告诉至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8月7日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裁字(2021)304号裁决书,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该认定是错误的,理由是:_ (1)被告不受原告管理,去留自由。 (2)被告随时来,随时走,劳务费即时结清。 (3)被告提供的劳务不是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二者关系是松散的。 (4)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对象应是郑_,而不是郑州市_品经销部,郑_与被告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因此,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裁字(2021)304号裁决书,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前诉诠。 具状人:_ 郑州市_品经销部 _年_月_日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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