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对口支援派驻人员管理办法精选多篇 第一篇:医院对口支援派驻人员管理办法共青城市人民医院对口支援派驻人员管理办法 为保障我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印发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派驻人员要严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实行工作日考勤制度,因病、事缺勤必须向受援卫生院请假,获得批准后方能离岗。 第二条派驻人员应接受受援卫生院的领导,严格遵守受援卫生院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分配。帮助受援卫生院开展临床教学和技术培训,完善医疗制度,提高医院管理与医疗技术水平。 第三条派驻人员在支援点外出要跟卫生院报告,非工作需要尽量不去危险
2、和不熟悉的地方,减少夜间外出,确保人身安全。 第四条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发生医疗差错和事故要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上报受援卫生院的领导和本院领导。 第五条派驻人员与当地医务人员应相互配合、相互学习,共同开展好医疗工作。遇到诊断不明确的,需要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的,应根据病人情况及时跟本院医务部联系,使病人转诊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派驻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完成教学示范任务,保证教学质量。如果对口支援医院有专业技术教学要求,应尽量满足。 第八条支援任务结束后,每个派驻人员必须接受受援卫生院的考核。 第九条罚则。凡违反以上任一条款,将按照医院相应规定条款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共青
3、城市人民医院 2021年5月6日 第二篇:医院对口支援派驻人员管理办法对口支援派驻人员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卫生厅和市卫计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我院城乡对口支援管理工作,确保派驻工作扎实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才培养为重点,继续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乡镇管理水平和技术服务水平。 二、工作内容 1.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医德规范、业务理论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作风、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2.充分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发挥自身技术优势,为当地群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自觉维护和树立“白衣战士”的良好形象。 3.结合工
4、作实际,对支援工作积极献计献策,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帮助卫生院完善工作制度、管理规范、技术操作规程,加强管理。 5.依托卫生院或采取巡回医疗等方式,为农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开展诊疗、健康教育和咨询。 6.开展临床教学和乡、村医务人员培训,对受援卫生院技术人员进行传帮带,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协助卫生院加强对1辖区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 7.积极落实好双向转诊制度,帮助卫生院提高管理水平。 三、工作要求 1.服务形式。按市卫生局安排,采取定期轮换的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医生到受援单位服务。 2.服务时间。取得执业医师后晋升主治(管)医师前,以及已经
5、取得主治(管)医师的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均须下乡服务一年。下乡服务的时间可以累计,但每次不得少于3个月,低于3个月的不予累计。 参加政府组织的以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服务为主要工作内容的援外、援藏、援疆、扶贫工作时间,可计算为下乡服务年限。 四、出勤制度 1.派驻人员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受援单位。不迟到、不早退,有事须事先请假。无故不在受援单位工作者,按旷工论处。 2.派驻人员若有特殊情况需向受援单位领导请假,三天以上同时向医院医务科请假,双方均批准后方可离开。 五、考核制度 1.派驻人员接受受援单位对下乡人员的全面考核,同时医院医务科按支援计划及目标,对下乡人员实际工作情况作出鉴定。派
6、驻人员应如实填写河北省城市医生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鉴定表,鉴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 2次,鉴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不能累计为下乡服务年限,重新安排到农村服务。 2.下乡服务作为晋升职称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当年达到晋升条件但尚未完成到农村服务年限的,原则上暂推荐申报相应职称,但晋升后必须补足服务年限,未补足服务年限的不予聘用。 3.医院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六、工资待遇 下乡服务期间,原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不变,享受正常休假和报销往返路费,并给予适当生活补贴。服务期间派驻人员不得接受受援单位的任何补贴和奖金。 本办法自下发之
7、日起执行。 第三篇:对口支援派驻工作人员工作管理制度对口支援派驻工作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规范对口支援管理工作,确保支援和帮扶工作扎实有效开展,针对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旨在利用海南省人民医院支援我院这一有利条件,对我院相应科室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住院医师进行规范化培训,有计划地培训指导科室工作人员,全面提高医疗技术质量,完善医疗管理体系,使我院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根据医院实际情况,提出帮扶计划,保证支援工作顺利开展。 二、医院为派驻医务人员提供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等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医院医务科协调有关工作,相应科室主任、护士长配合本科派驻人员日常工作,组织管理科
8、室人员进行相应学习和培训。 三、医务科根据各派驻人员情况,授予医院相应处方权,提供教学、科研等所需条件,切实保障派驻人员正常开展工作。 四、相应科室主任、护士长根据科室自身情况及派驻人员情况,安排好班次,开展查房、会诊、手术、教学等工作,指定科室1-2名住院医师协助派驻专家工作,住院医师在派驻专家的规范化培训下,掌握本学科基本技术,提高基本技能。同时协助派驻专家完成科室教学工作,培 训本科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建立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机制。 五、派驻人员务必遵守医院及相应科室规章制度,根据工作日志每月汇总成月报材料送交医务科,医务科将如实上报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城乡医院对
9、口支援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卫生强基工程”管理工作。 六、医院将对派驻专家出勤情况、帮扶工作实际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改进,逐步完善帮扶工作,使卫生强基帮扶工作卓有成效。在帮扶专家帮扶工作结束后,为其帮扶工作进行如实总结,并提供相应工作证明材料。 第四篇:医院对口支援派驻工作人员工作管理制度医院对口支援派驻工作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规范对口支援管理工作,确保支援和帮扶工作扎实有效开展,针对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旨在利用支援医院支援我院这一有利条件,对我院相应科室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住院医师进行规范化培训,有计划地培训指导科室工作人员,全面提高医疗技术质量,完善医疗管
10、理体系,使我院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根据医院实际情况,提出帮扶计划,保证支援工作顺利开展。 二、医院为派驻医务人员提供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等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医院医务科协调有关工作,相应科室主任、护士长配合本科派驻人员日常工作,组织管理科室人员进行相应学习和培训。 三、医务科根据各派驻人员情况,授予医院相应处方权,提供教学、科研等所需条件,切实保障派驻人员正常开展工作。 四、相应科室主任、护士长根据科室自身情况及派驻人员情况,安排好班次,开展查房、会诊、手术、教学等工作,指定科室1-2名住院医师协助派驻专家工作,住院医师在派驻专家的规范化培训下,掌握本学科基本技术,提高基本
11、技能。同时协助派驻专家完成科室教学工作,培训本科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建立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机制。 五、派驻人员务必遵守医院及相应科室规章制度,根据工作日志每月汇总成月报材料送交医务科,医务科将如实上报对进口支援信息月报表。 六、医院将对派驻专家出勤情况、帮扶工作实际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改进,逐步完善帮扶工作,使卫生强基帮扶工作卓有成效。在帮扶专家帮扶工作结束后,为其帮扶工作进行如实总结,并提供相应工作证明材料。 第五篇: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卫医管发20217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12、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21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21-2021年)的通知(国发202112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工作,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是指支援医院与受援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结成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协作关系,帮助受援医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和加强管理。通过3年对口支援,争取受援县级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的医疗水平,并持续改进和提高。 第三条每所城市三级医院应当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对口支援协作关
13、系。受援医院包括县医院和县中医院。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东部地区的医院在完成本省(直辖市)范围内对口支援任务的同时,承担一定的支援西部地区县级医院的任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对口支援工作应当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重点,逐步扩展到省定贫困县和民族自治县(旗)、陆路边境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对其他县的对口支援工作。 第六条对口支援工作应当坚持和体现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和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增加受援地区和单位的经济负担。 第七条对口支援工作应当与县级中医院建设、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等工作紧密结合,加大对中医专科的扶
14、持,研究推广中医、民族医适宜诊疗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中的作用。 第二章行政部门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对口支援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对口支援工作总体规划,协调、部署全国性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口支援工作,对各地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口支援工作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组织完成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对口支援任务。 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对口支援工作,配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支援受援双方建立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县级卫生行政
15、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指导受援医院落实对口支援任务,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设立对口支援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开展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工作。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口支援工作纳入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目标责任制。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工作要将支援医院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的医务人员,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对口支援工作所需工作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当地支出水平以及财力情况等合理核定。地方财政安排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
16、补助支援医院为派出医师安排的有关人员经费补贴。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补助。 第三章城乡医院职责与任务 第十三条对口支援双方应当明确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明确年度和中长期目标、任务内容、支援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签订对口支援协议书并切实履行。第十四条支援医院应当针对受援医院的实际和当地群众的需求,帮助受援医院建设一批特色和重点科室,培养一批骨干和科室带头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第十五条支援医院应当选派以高年资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为主的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支援工作以城市医院医务人员定期到县医院驻点进行支援为主要形式,所选
17、专业以医疗为主,兼顾护理、医技、管理和其他方面。 第十六条对口支援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派驻医务人员的专业、数量和时间,统筹安排医务人员工作。在确保支援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医务人员可定期分批轮换,但每批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七条支援医院可以同时采取选派医务人员指导县医院业务和管理工作、免费接收县医院医务人员进修、对县医院医务人员进行培训等形式,对县医院进行支援。 第十八条支援医院负责派驻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确保其福利水平,保留其岗位、职务不变。 第十九条支援医院应当把派驻医务人员在对口支援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定期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应当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
18、进修学习、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受援医院应当有计划地选派医德医风好、业务素质高的年轻医务人员,到支援医院进行为期半年以上的进修,支援医院应当积极支持。 第二十一条受援医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对口支援创造必要的支撑条件。应当妥善安排派驻医务人员的工作与生活,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医务人员职责与任务 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所在医院的安排,参加对口支援工作。城市医院医师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应当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 第二十三条派驻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指导受援医院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的诊治水平;组织开展查
19、房、会诊、手术示范、病例讨论、 专题讲座、技术培训,帮助提高人员素质;参加巡回医疗、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帮助受援医院完善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和改进管理。 第二十四条派驻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定,帮助受援医院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拓展服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受援医院派往支援医院进修和培训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要求,认真完成进修和培训任务。 第二十六条派驻医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受援医院的管理,遵守受援医院的规章制度,不得收取受援医院发放的奖金、津贴等任何费用。 第五章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
20、的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九条督导检查情况和考核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领导班子考核、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医师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受援医院负责派驻医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支援医院,并在其支援工作结束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审核后,纳入其个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城市医院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
21、对口支援任务的,未按对口支援要求给予受援医院以应有支持的,由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不得参加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第三十三条因受援方原因未能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受援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受援医院以对口支援为由,擅自开展未被核准的诊疗项目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的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中医务人员为医师的,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对于违反廉洁行医制度的派驻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受援医院应当给予相应协助。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等违纪的行为,应当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 14 页 共 14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