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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肉入市经营协议书(青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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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肉入市经营协议书(青岛) 生猪肉入市经营协议书(青岛) 市场开办单位(甲方):_ 市场经营业户(乙方):_ 为确保生猪肉的入市安全,有效控制质量不合格的生猪肉流入市场,规范双方的经营行为,根据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应严格审查乙方的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并可对乙方的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和经营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随访,乙方应给予配合。 2.甲方应根据不同批次建立入市台帐。 3.甲方对乙方入市销售的生猪肉,疑有“瘦肉精”、“注水肉”、病死猪肉、过期变质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经复检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协
2、助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4.甲方应保证市场内设施设备齐全,负责维护治安和管理,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市场管理制度,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5.乙方应按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依法经营。入市销售的生猪肉应符合国家标准GB18406.3-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安全要求,并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畜禽产品销售凭证等证明,确保证货相符。 6.乙方应根据食品安全索证索票的有关规定,建立入市档案,并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和验收证明,以备查验。 7.乙方入市经营,不得有短斤少两、假冒侵权、哄抬物价、欺诈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8.乙方出现违法经营行为,情节恶劣,被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9.本协议作为双方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签章)乙方:_(签章) 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 委托代理人:_委托代理人:_ 电话:_电话:_ 签订日期:_签订地点:_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李沧分局制定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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