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种票据,汇票,第一节 汇票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汇票的种类第三节 出票 第四节 汇票转让 第五节 汇票的承兑和保证第六章 追索权,第一节 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一、汇票的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第二节 汇票的种类,一、汇票种类划分(一)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二)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三)记名汇票与无记名汇票(四)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二、银行汇票以银行为出票人,由一家银行签发后交汇款人,汇款人再寄交给收款人,向收到书面支付命令的另一家银行付款的汇票。,三、商业汇票(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出票人为企业或个人,买卖交易中的买方以第三方为付款人、
2、卖方为收款人签发的汇票;或者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自己为收款人签发的汇票。(二)银行承兑汇票(三)商业承兑汇票,第三节 出票,一、出票行为(一)出票行为的法律性质(二)票据记载事项(三)多余记载和有害记载,二、汇票的记载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P84 票据图片,Due 11th July,1999 Exchange for GBP 5,000.00 Beijing ,5th April,1999 At 90 days af
3、ter sight pay to C Co.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To Bank of Europe For A Company London, Beijing signature,英式汇票,英式汇票,Due 11th July,1999 Exchange for GBP 5,000.00 Beijing ,5th April,1999 At 9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C Co.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To Bank of Europe For
4、A Company London, Beijing signature,三、出票的法律性质(一)付款日期(四种情形)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第四节 汇票转让,一、汇票转让概述(一)汇票转让与连带责任(三)汇票转让切断抗辩事由,二、背书转让(一)背书交付(二)背书的法律后果(三)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练习】单选,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若持票人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
5、记载“质押”字样,参考答案:C,提示,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为贴现本身就是转让,质押往往产生实际转让的后果。,四、汇票贴现法律制度(一)汇票贴现的法律性质(二)贴现程序,第五节 汇票的承兑和保证,一、承兑的基本问题(一)承兑意义(二)承兑的法律性质(三)提示承兑,二、承兑的程序(一)承兑的意思表示(二)银行承兑汇票的条件,【练习】单选,乙公司在与甲公
6、司交易中获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参考答案:B,三、汇票的保证(一)汇票保证及其法律效力(二)汇票保证事项(三)无效票据保证,【练习】多选,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担保签章,其中丁公司担保80万元,戊
7、公司担保20万元。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以下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和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 D.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参考答案:AD,第六节 付款,一、付款的法律意义二、付款的程序(一)付款的时间(二)提示付款(三)付款程序(四)付款损失,第七节 追索权,一、汇票追索权的法律性质及原因(一)汇票票据追索权的法律性质(二)汇票追索的原因,二、追索权的行使(一)追索的条件(二)拒绝证明的效力(三)通知前手,【练习】多选,甲公司在
8、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付款人为戊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3年11月30日。当下列哪些情况发生时,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D戊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参考答案:CD,本票,第一节 本票的意义、特点和种类第二节 出票和见票第三节 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适用,第一节 本票的意义、特点和种类,一、本票的意义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对此定义析解如下:(一)本票是一种票据(二)本票是出票人直接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三)本票是出票人承诺
9、于见票时无条件付款的票据,二、本票的特点(一)本票是自付证券(二)本票以出票人为当然的主债务人(三)本票为预约支付证券(四)本票是无需承兑但有见票的票据(五)本票的出票人仅负付款责任而无承兑担保责任(六)本票的背书人负担保付款责任,第二节 出票和见票,一、出票(一)出票的效力(二)出票的记载事项,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二、见票我国票据法上见票的意义和效力,第七十七条【出票人付款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
10、承担付款的责任。第七十八条【付款期限】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第七十九条【提示】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第三节 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适用,一、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适用的意义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适用,是指票据立法因本票与汇票的若干相同,为避免重复立法,在不违反本票性质的前提下,规定本票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票据法学上也叫做汇票规范的准用。二、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适用的立法,三、我国票据法对本票准用汇票规范的规定 第八十条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
11、,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支票,第一节 支票的意义、特点和种类第二节 出票第三节 汇票有关规定对支票的适用,第一节 支票的意义、特点和种类,一、支票的意义(一)支票是一种票据 (二)支票是出票人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付款的票据 (三)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二、支票的特点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天,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这就是说,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0天内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超越了这个期限,持票人依然可以提示付款,但付款人可以依法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可以找出票人要求其承担票据责
12、任。,三、支票的种类(一)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三)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第二节 出票,一、出票的意义、条件和效力(一)出票的意义(二)出票的条件(三)出票的效力,二、支票的记载事项(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三)可以记载但不生票据上效力的记载事项(四)不得记载的事项,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较为特殊,在签发交付他人之前是六大事项,缺一不可。这六大事项是:表明“支票”的支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六大事项与汇票相比少了“收款人名称”事项。支票在制作时金额是可以空缺的,属于授权填充的事项,但“金额”在
13、未填充前不得使用。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在出票时可以空缺,即可以交付使用,但在持支票到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要有,我国票据法不承认来人票据,如果支票到银行时依然欠缺“收款人名称”,银行可作退票处理。,注意,三种票据出票时都要求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支付附有条件的,属于有害的记载事项,票据归于无效。此外,“金额”必须是确定的,而且大写、小写必须一致,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无效。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或者其他法定金融机构。本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汇票上不得记载免除担保承担责任,也不得记载免除担保付款责任。该记载文句无效。记载付条件支付的文句,票据无效。,商业汇票的出票
14、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相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三、空白授权票据的出票(一)空白授权票据的意义(二)空白授权票据的效力,第三节 汇票有关规定对支票的适用,(一)关于支票出票准用之汇票规定(二)关于支票背书准用之汇票规定(三)关于支票付款准用之汇票规定(四)关于支票追索权行使使准用之汇票规定,补充:票据的更改,票据法允许原记载人对记载的事项予以变动,但是为了使流通的过程当中纠纷减少,票据法明确规定三个事不允许更改,这三个事项是: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这三个事项若记载有误,只能换开票据,不允许更改,一经更改票据归于无效。,更多自考课件可登陆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