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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化工行业劳动合同范本新.doc

上传人:陈十三 文档编号:12933434 上传时间:2022-05-30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23.8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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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页 共13页湖 南 省 化 工 行 业 劳 动 合 同 范 本 新湖 南 省 化 工 行 业 劳 动 合 同 范 本 新编 号化 工 行 业 劳 动 合 同 书甲 方 ( 用 人 单 位 ) 名 称 :地 址 :性 质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乙 方 ( 劳 动 者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家 庭 住 址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湖 南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印 制甲 乙 双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等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定 , 在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2、 础 上 , 同 意 订 立 本 劳 动 合 同 , 共 同 遵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 。一 、 合 同 类 型 和 期 限第2页 共13页第 一 条 甲 、 乙 双 方 选 择 以 下 第 种 形 式 确 定 本 合 同 期 限 :( 一 ) 有 固 定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二 ) 无 固 定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法 定 的 或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终止 条 件 出 现 时 止 。( 三 ) 以 完 成 一 定 的 工 作 ( 任 务 ) 为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工 作 ( 任务 ) 完 成 时 即 行 终 止

3、 。其 中 试 用 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 期 限 为 天 。二 、 工 作 内 容第 二 条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 乙 方 同 意 从 事 岗 位 ( 工 种 ) 工 作 。 经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 可 以 变 更 工 作 岗 位 ( 工 种 ) 。第 三 条 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的 要 求 , 按 时 完 成 规 定 的 工 作 数 量 , 达 到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三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第 四 条 乙 方 实 行 工 时 制 。( 一 ) 实 行 标 准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 甲 方 安 排

4、乙 方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八 小 时 , 每 周 不 超 过 四 十 小 时 。 甲 方 由 于 工 作 需 要 , 经 与 工 会 和 乙 方协 商 后 可 以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 一 般 每 日 不 得 超 过 一 小 时 , 因 特 殊 原 因 需要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 在 保 障 乙 方 身 体 健 康 的 条 件 下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每 日不 得 超 过 三 小 时 , 每 月 不 得 超 过 三 十 六 小 时 。( 二 )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 平 均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8小 时 ,

5、平 均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40 小 时 。( 三 )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的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乙 方 自 行 安 排 。第3页 共13页第 五 条 甲 方 延 长 乙 方 工 作 时 间 的 , 应 依 法 安 排 乙 方 同 等 时 间 补 休或 支 付 加 班 加 点 工 资 。第 六 条 乙 方 在 合 同 期 内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各 项 休 息 、 休 假 的 权 利 ,甲 方 应 保 证 乙 方 每 周 至 少 休 息 一 天 。四 、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第 七 条 甲 方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6、家 和 地 方 有 关 劳 动 保 护 、 职 业 病 防 治 等方 面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 为 乙 方 创 造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职 业 卫 生 标 准和 卫 生 要 求 的 工 作 环 境 和 条 件 , 并 采 取 措 施 保 障 乙 方 获 得 职 业 卫 生 保护 , 建 立 健 全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 制 定 操 作 规 程 、 工 作 规 范 和 劳 动 安 全 卫生 制 度 及 其 标 准 。第 八 条 甲 方 应 将 工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中 毒 及 其 后 果 、 职 业中 毒 危 害 防 护 措 施 和 待

7、遇 如 实 告 知 乙 方 。 甲 方 必 须 采 取 有 效 的 职 业 病防 护 设 施 , 并 为 乙 方 提 供 个 人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 耐 酸 耐 碱 工 作服 、 安 全 帽 、 安 全 带 、 防 毒 口 罩 、 面 具 、 、 等 。第 九 条 甲 方 应 当 对 乙 方 进 行 上 岗 前 的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和 在 岗 期 间 的定 期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 普 及 职 业 卫 生 知 识 , 督 促 乙 方 遵 守 职 业 病 防 治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操 作 规 程 , 指 导 乙 方 正 确 使 用 职 业 病

8、 防 护 设 备 和 个人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第 十 条 乙 方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的 , 甲 方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组 织 上 岗 前 和 离 岗 时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在 合 同 期 内 应 定 期 对 乙 方 进 行健 康 检 查 。 每 月 提 供 劳 动 保 护 特 殊 津 贴 元 。第 十 一 条 甲 方 有 义 务 负 责 对 乙 方 进 行 政 治 思 想 、 职 业 道 德 、 业 务第4页 共13页技 术 、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及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 凡 从 事

9、 国 家 规 定需 持 证 上 岗 的 特 殊 工 种 ( 岗 位 ) , 乙 方 上 岗 前 必 须 经 过 专 门 培 训 , 取得 相 应 资 格 方 能 上 岗 作 业 。第 十 二 条 乙 方 依 法 享 有 职 业 卫 生 保 护 的 权 利 。第 十 三 条 乙 方 有 权 对 甲 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批 评 、检 举 、 控 告 ; 有 权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 甲 方 不 得 因 此 而 降低 乙 方 的 工 资 、 福 利 等 待 遇 或 者 解 除 与 乙 方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第 十

10、四 条 乙 方 从 事 使 用 有 毒 物 品 作 业 存 在 威 胁 生 命 或 者 身 体 健 康的 情 况 下 , 有 权 通 知 甲 方 并 从 使 用 有 毒 物 品 造 成 的 危 险 现 场 撤 离 。 甲方 不 得 为 此 而 取 消 或 者 减 少 乙 方 在 正 常 工 作 时 享 有 的 工 资 、 福 利 待 遇 。第 十 五 条 乙 方 应 当 学 习 和 掌 握 有 关 的 职 业 卫 生 知 识 , 遵 守 职 业 病防 治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操 作 规 程 , 正 确 使 用 、 维 护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备和 个 人 使 用 的 职 业

11、 病 防 护 用 品 , 发 现 职 业 病 危 害 隐 患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五 、 劳 动 报 酬第 十 六 条 乙 方 试 用 期 的 工 资 标 准 为 元 /月 。( 试 用 期 间 工 资 不 得 低于 本 单 位 同 工 种 、 同 岗 位 职 工 工 资 的 80%) 。第 十 七 条 乙 方 试 用 期 满 后 , 甲 方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工 资 制 度 , 确 定乙 方 实 行 以 下 第 种 工 资 形 式 :( 一 ) 计 时 工 资 。 乙 方 的 工 资 由 以 下 几 部 分 组 成 : 、 、 、 ; 其标 准 分 别 为 元 /月 、 元

12、/月 、 元 /月 、 元 /月 。 如 甲 方 的 工 资 制 度 发生 变 化 或 乙 方 工 作 岗 位 变 动 , 按 新 的 工 资 标 准 确 定 。( 二 ) 计 件 工 资 。 甲 方 应 制 定 科 学 合 理 的 劳 动 定 额 标 准 , 计 件 单 价第5页 共13页约 定 为 。( 三 ) 其 他 工 资 形 式 。 具 体 约 定 在 本 合 同 第 条 中 明 确 。第 十 八 条 甲 方 应 以 法 定 货 币 形 式 按 月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 发 薪 日 为 每月 日 , 不 得 克 扣 或 无 故 拖 欠 。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的 工 资 ,

13、 应 不 违 反 国 家有 关 最 低 工 资 的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延 长 日 工 作 时 间 , 应 支 付 不 低 于 乙 方 工 资150%的 工 资 报 酬 ; 安 排 乙 方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又 不 能 安 排 补 休 的 , 应 支 付不 低 于 乙 方 工 资 200%的 工 资 报 酬 ; 安 排 乙 方 在 法 定 休 假 日 工 作 的 ,应 支 付 不 低 于 乙 方 工 资 300%的 工 资 报 酬 。第 二 十 条 非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甲 方 停 工 、 停 产 、 歇 业 , 未 超 过 一 个月 的 , 甲

14、方 应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 超 过 一 个 月 ,未 安 排 乙 方 工 作 的 , 甲 方 应 按 不 低 于 当 地 失 业 保 险 标 准 支 付 乙 方 停 工生 活 费 。第 二 十 一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每 日 22 时 到 次 日 6 时 工 作 的 , 每 个 工 作日 夜 班 补 贴 为 元 。 从 事 有 毒 、 有 害 岗 位 每 月 ( 日 ) 生 活 保 健 津 贴 为 元 。第 二 十 二 条 乙 方 依 法 享 受 年 休 假 、 探 亲 假 、 丧 假 等 期 间 , 甲 方 应按 国 家 和 地 方

15、 有 关 规 定 标 准 , 或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标 准 ,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六 、 社 会 保 险 和 福 利 待 遇第 二 十 三 条 甲 方 应 按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策 规 定 为 乙 方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 基 本 医 疗 、 失 业 、 工 伤 、 生 育 保 险 费 用 ;社 会 保 险 费 个 人 缴 纳 部 分 , 甲 方 可 从 乙 方 工 资 中 代 扣 代 缴 。甲 乙 双 方 解 除 、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 甲 方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为 乙 方 办 理 社第6页 共

16、13页会 保 险 有 关 手 续 。第 二 十 四 条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的 医 疗 待 遇 按 照 国 家 和 地 方 有关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乙 方 工 伤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执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女 工 在 孕 期 、 产 期 、 哺 乳 期 等 各 项 待 遇 , 按 国 家 和 地方 有 关 生 育 保 险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七 条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福 利 待 遇 :1、2、3、七 、 劳 动 纪 律 和 规 章 制 度第 二 十 八 条 甲 方 依

17、 法 制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应 向 乙 方 公 示 。第 二 十 九 条 乙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提 高 职 业 技 能 , 执 行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规 程 ,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职 业 道 德 。第 三 十 条 乙 方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 甲 方 可 依 据 本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 给 予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行 政 处 理 、 经 济 处 罚 等 , 直 至 解 除 本 合 同 。八 、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 解 除 、 终 止 、 续 订第 三 十 一

18、 条 订 立 本 合 同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本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相 关 内 容 。第 三 十 二 条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本 合 同 可 以 解 除 。第 三 十 三 条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1、 在 试 用 期 间 ,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第7页 共13页录 用 条 件 为 : 2、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的 ;3、 严

19、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对 甲 方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4、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或 劳 动 教 养 的 。第 三 十 四 条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 但 应 提 前 三 十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1、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 医 疗 期 满 后 ,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从 事 甲 方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2、 乙 方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仍 不 能 胜 任工 作 的 ;3、

20、双 方 不 能 依 据 本 合 同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就 变 更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 。第 三 十 五 条 甲 方 濒 临 破 产 进 行 法 定 整 顿 期 间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发 生 严重 困 难 ( 地 方 政 府 规 定 的 困 难 企 业 标 准 ) , 经 向 工 会 或 者 全 体 职 工 说明 情 况 , 听 取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的 意 见 , 并 向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后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第 三 十 六 条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甲 方 不 得 依 据 本 合 同 第 三 十 四条 、

21、第 三 十 五 条 终 止 、 解 除 本 合 同 :1、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不 得 终 止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等级 的 ;2、 患 病 或 负 伤 ,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第8页 共13页3、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 产 期 、 哺 乳 期 内 的 ;4、 复 员 退 伍 义 务 兵 和 建 设 征 地 农 转 工 人 员 初 次 参 加 工 作 未 满 三 年的 ;5、 义 务 服 兵 役 期 间 的 ;6、 担 任 集 体 协 商 代 表 在 履 行 代 表 职 责 的 ;7、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规 定

22、其 他 情 况 的 。第 三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乙 方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甲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甲 方 应 当 支 付 乙 方 相 应 的 劳 动 报 酬 并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1、 在 试 用 期 内 的 ;2、 甲 方 以 暴 力 、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的 ;3、 甲 方 不 能 按 照 本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或 者 提 供 劳 动 条 件 的 。第 三 十 八 条 乙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23、甲 方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合 同 到 期 , 劳 动 合 同 即 行 终 止 。 甲 乙 双 方 经 协 商 同意 , 可 以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第 四 十 条 本 合 同 期 满 后 , 双 方 仍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的 , 甲 方 应 与 乙 方及 时 补 签 或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 双 方 就 合 同 期 限 协 商 不 一 致 时 , 补 签 或 续订 的 合 同 期 限 应 从 签 字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月 。 乙 方 符 合 续 订 无 固 定 期限 劳 动 合 同 条 件 的 , 甲 方 应 与 其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24、同 。第 四 十 一 条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 出 现 法 定 终 止 条 件 或 甲乙 双 方 约 定 的 下 列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 本 合 同 终 止 。九 、 经 济 补 偿 与 赔 偿第9页 共13页第 四 十 二 条 甲 方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按 下 列 标 准 支 付 乙 方 经 济 补偿 金 :1、 甲 方 克 扣 或 者 无 故 拖 欠 乙 方 工 资 的 , 以 及 拒 不 支 付 乙 方 延 长 工作 时 间 工 资 报 酬 的 , 除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全 额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报 酬 外 , 还需

25、 加 发 相 当 于 工 资 报 酬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2、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的 工 资 报 酬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 要 在 补 足低 于 标 准 部 分 的 同 时 , 另 外 支 付 相 当 于 低 于 部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的 经 济补 偿 金 。第 四 十 三 条 甲 方 解 除 乙 方 劳 动 合 同 , 除 本 合 同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的情 形 外 , 甲 方 应 按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规 定 支 付 乙 方 经 济 补 偿 金 。第 四 十 四 条 甲 方 解 除 乙 方 劳 动

26、合 同 后 , 未 按 规 定 给 予 乙 方 经 济 补偿 的 , 除 全 额 发 给 经 济 补 偿 金 外 , 还 须 按 该 经 济 补 偿 金 数 额 的 百 分 之五 十 支 付 额 外 经 济 补 偿 金 。第 四 十 五 条 乙 方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确认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 也 不 能 从 事 甲 方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而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甲 方 除 按 第 三 十 八 条 执 行 外 , 还 应 发 给 乙 方 不 低 于 六 个 月 工 资 的 医 疗补 助 费 ( 月 工 资

27、标 准 按 甲 方 正 常 生 产 情 况 下 乙 方 解 除 合 同 前 十 二 个 月月 平 均 工 资 计 算 , 若 乙 方 月 平 均 工 资 低 于 企 业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 则 按 企业 月 平 均 工 资 标 准 执 行 ) 。 患 重 病 和 绝 症 的 还 应 增 加 医 疗 补 助 费 , 患重 病 的 增 加 部 分 不 低 于 医 疗 补 助 费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 患 绝 症 的 增 加 部 分不 低 于 医 疗 补 助 费 的 百 分 之 百 。第 四 十 六 条 甲 方 发 生 故 意 拖 延 不 与 乙 方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 与 乙

28、 方 订第10页 共13页立 无 效 劳 动 合 同 、 违 反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侵 害 乙 方 合 法 权 益 以 及 解 除劳 动 合 同 等 情 形 之 一 的 , 给 乙 方 造 成 损 害 , 甲 方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赔 偿 乙方 损 失 :1、 造 成 乙 方 工 资 收 入 损 失 的 , 按 乙 方 应 得 工 资 收 入 支 付 给 乙 方 ,并 加 付 应 得 工 资 收 入 25%的 赔 偿 费 用 ;2、 造 成 乙 方 劳 动 保 护 待 遇 损 失 的 , 应 按 国 家 规 定 补 足 乙 方 的 劳 动保 护 津 贴 和 用 品 。3、

29、造 成 乙 方 工 伤 、 医 疗 待 遇 损 失 的 , 除 按 国 家 规 定 为 乙 方 提 供 工伤 、 医 疗 待 遇 外 , 还 应 支 付 乙 方 相 当 于 医 疗 费 用 25%的 赔 偿 费 用 ;4、 乙 方 为 女 职 工 或 未 成 年 工 , 造 成 其 身 体 健 康 损 害 的 , 除 按 国 家规 定 提 供 治 疗 期 间 的 医 疗 待 遇 外 , 还 应 支 付 相 当 于 其 医 疗 费 用 25%的赔 偿 费 用 ;第 四 十 七 条 乙 方 违 反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对 甲 方造 成 损 失 的 , 乙

30、 方 应 赔 偿 甲 方 下 列 损 失 :1、 甲 方 为 其 支 付 的 培 训 费 和 招 收 录 用 费 ;2、 对 生 产 、 经 营 和 工 作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3、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赔 偿 费 用 。十 、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责 任第 四 十 八 条 当 事 人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时 ,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向 对 方支 付 违 约 金元 。第 四 十 九 条 其 他 违 约 责 任第11页 共13页十 一 、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第 五 十 条十 二 、 劳 动 争 议 处 理第 五 十 一 条

31、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劳 动 争 议 ,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本 单 位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 ; 不 愿 调 解 或 调 解 不 成 , 当 事 人 一 方 要求 仲 裁 的 , 应 当 自 劳 动 争 议 发 生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当 事 人 一 方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裁 , 对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十 三 、 其 他第 五 十 二 条 以 下 专 项 协 议 和 规

32、 章 制 度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 与 本 合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一 )( 二 )( 三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可 另 协 商 解 决 ; 与 今 后 国 家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相 悖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第 五 十 五 条 乙 方 确 定 下 列 地 址 为 劳 动 关 系 管 理 相 关 文 件 、 文 书 送达 地 址 。 如 以 下 地 址 发 生 变 化 , 乙 方 应 书 面

33、告 知 甲 方 。( 特 别 提 示 : 以 上 条 款 内 容 甲 乙 双 方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前 , 均 应 事 先 仔细 阅 读 , 并 详 细 了 解 本 合 同 以 及 附 件 内 容 , 双 方 签 字 后 即 行 生 效 。 )甲 方 : (盖 章 )第12页 共13页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名 )年 月 日乙 方 : (签 名 )年 月 日鉴 证 机 关 : (盖 章 ) 鉴 证 人 : (签 章 )年 月 日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经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同 意 续 订 年 月 日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 续订 类 型 为 期 限 合 同 , 期 限 为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签 名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 ( 签 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劳 动 合 同 变 更 书经 甲 乙 双 方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同 意 , 对 年 月 日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书作 如 下 变 更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签 名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13页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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