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页 共14页湖 南 矿 山 井 下 行 业 劳 动 合 同湖 南 矿 山 井 下 行 业 劳 动 合 同华 律 网 小 编 为 大 家 收 集 2012 年 最 新 的 湖 南 矿 山 井 下 行 业 劳 动 合 同 ,及 湖 南 矿 山 井 下 行 业 劳 动 合 同 相 关 知 识 解 读 , 希 望 这 些 湖 南 矿 山 井 下行 业 劳 动 合 同 范 本 能 够 帮 助 到 你 解 决 问 题 。劳 动 合 同 是 劳 动 者 与 用 工 单 位 之 间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和义 务 的 协 议 。 劳 动 合 同 按 合 同 的 内 容 分 为
2、 劳 动 合 同 制 范 围 以 内 的 劳 动合 同 和 劳 动 合 同 制 范 围 以 外 的 劳 动 合 同 ; 按 合 同 的 形 式 分 为 要 式 劳 动合 同 和 非 要 式 劳 动 合 同 。湖 南 矿 山 井 下 行 业 劳 动 合 同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乙 方 ( 劳 动 者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家 庭 住 址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湖 南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印 制甲 乙 双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等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第2页 共14页定 , 在
3、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 同 意 订 立 本 劳 动 合 同 , 共 同 遵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条 款 。一 、 合 同 类 型 和 期 限第 一 条 甲 、 乙 双 方 选 择 以 下 第 种 形 式 确 定 本 合 同 期 限 :( 一 ) 有 固 定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二 ) 无 固 定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法 定 的 或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终 止 条件 出 现 时 止 。( 三 ) 以 完 成 一 定 的 工 作 ( 任 务 ) 为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工 作 ( 任 务
4、)完 成 时 即 行 终 止 。其 中 试 用 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 期 限 为 天 。二 、 工 作 内 容第 二 条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 乙 方 同 意 从 事 岗 位 ( 工 种 ) 工 作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 可 以 变 更 工 作 岗 位 ( 工 种 ) 。第 三 条 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的 要 求 , 按 时 完 成 规 定 的 工 作 数 量 , 达 到 规定 的 质 量 标 准 。三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第 四 条 乙 方 实 行 工 时 制 。( 一 ) 实 行 标 准 工 时 工 作
5、制 的 ,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八 小 时 , 每 周 不 超 过 四 十 小 时 。 甲 方 由 于 工 作 需 要 , 经 与 工 会 和 乙 方协 商 后 可 以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 一 般 每 日 不 得 超 过 一 小 时 , 因 特 殊 原 因 需要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 在 保 障 乙 方 身 体 健 康 的 条 件 下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每 日不 得 超 过 三 小 时 , 每 月 不 得 超 过 三 十 六 小 时 。第3页 共14页( 二 ) 实 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 平 均 每 日 工
6、 作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8小 时 , 平 均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40 小 时 。( 三 )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的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乙 方 自 行 安 排 。第 五 条 甲 方 延 长 乙 方 工 作 时 间 的 , 应 依 法 安 排 乙 方 同 等 时 间 补 休 或支 付 加 班 加 点 工 资 。第 六 条 乙 方 在 合 同 期 内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各 项 休 息 、 休 假 的 权 利 , 甲方 应 保 证 乙 方 每 周 至 少 休 息 一 天 。四 、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第 七 条 甲
7、方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劳 动 保 护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章 , 为 乙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劳 动 条 件 和 劳 动 工 具 , 建 立 健 全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制 定 操 作 规 程 、 工 作 规 范 和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制 度 及 其 标 准 。第 八 条 甲 方 应 对 乙 方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保 证 乙 方 具 备 必 要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 熟 悉 有 关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掌握 本 岗 位 的 安 全 操 作 技 能 。 乙
8、 方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合 格 的 , 不得 上 岗 作 业 。第 九 条 甲 方 应 当 督 促 乙 方 严 格 执 行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并 向 乙 方 如 实 告 知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因素 、 防 范 措 施 以 及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甲 方 应 告 知 乙 方 以 下 劳 动 安 全 、 防 止 职 业 危 害 的 事 项 :1、2、3、第4页 共14页第 十 条 甲 方 必 须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9、 的 劳动 防 护 用 品 , 并 监 督 、 教 育 乙 方 按 照 使 用 规 则 佩 戴 、 使 用 。第 十 一 条 乙 方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的 , 甲 方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组 织 上 岗 前 和 离 岗 时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在 合 同 期 内 应 定 期 对 乙 方 进 行健 康 检 查 。第 十 二 条 乙 方 有 权 了 解 其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 , 防范 措 施 及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 有 权 对 甲 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 有 权 拒绝 甲
10、方 的 违 章 指 挥 , 对 甲 方 及 管 理 人 员 漠 视 乙 方 健 康 的 行 为 , 有 权 提出 批 评 , 并 向 有 关 部 门 检 举 控 告 。 甲 方 不 得 因 此 而 降 低 乙 方 的 工 资 、福 利 等 待 遇 或 者 解 除 与 乙 方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第 十 三 条 乙 方 应 当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掌 握 本 职 工 作 所 需 的安 全 生 产 知 识 ,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技 能 , 增 强 事 故 预 防 和 应 急 处 理 能 力 。第 十 四 条 乙 方 在 作 业 过 程 中 , 应 当 严
11、 格 遵 守 甲 方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服 从 管 理 , 正 确 佩 戴 和 使 用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五 、 劳 动 报 酬第 十 五 条 乙 方 试 用 期 的 工 资 标 准 为 元 /月 。( 试 用 期 间 工 资 不 得 低 于本 单 位 同 工 种 、 同 岗 位 职 工 工 资 的 80%) 。第 十 六 条 乙 方 试 用 期 满 后 , 甲 方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工 资 制 度 , 确 定 乙方 实 行 以 下 第 种 工 资 形 式 :( 一 ) 计 时 工 资 。 乙 方 的 工 资 由 以 下 几 部 分 组
12、 成 : 、 、 、 ; 其 标 准 分 别为 元 /月 、 元 /月 、 元 /月 、 元 /月 。 如 甲 方 的 工 资 制 度 发 生 变 化 或 乙 方工 作 岗 位 变 动 , 按 新 的 工 资 标 准 确 定 。第5页 共14页( 二 ) 计 件 工 资 。 甲 方 应 制 定 科 学 合 理 的 劳 动 定 额 标 准 , 计 件 单 价约 定 为 。( 三 ) 其 他 工 资 形 式 。 具 体 约 定 在 本 合 同 第 条 中 明 确 。第 十 七 条 甲 方 应 以 法 定 货 币 形 式 按 月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 发 薪 日 为 每 月日 , 不 得 克
13、扣 或 无 故 拖 欠 。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的 工 资 , 应 不 违 反 国 家 有 关最 低 工 资 的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延 长 日 工 作 时 间 , 应 支 付 不 低 于 乙 方 工 资150%的 工 资 报 酬 ; 安 排 乙 方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又 不 能 安 排 补 休 的 , 应 支 付不 低 于 乙 方 工 资 200%的 工 资 报 酬 ; 安 排 乙 方 在 法 定 休 假 日 工 作 的 ,应 支 付 不 低 于 乙 方 工 资 300%的 工 资 报 酬 。第 十 九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每 日 22 时 到
14、 次 日 6 时 工 作 的 , 每 个 工 作 日夜 班 补 贴 为元 ; 从 事 井 下 作 业 的 , 每 个 工 作 日 井 下 津 贴 为 元 。第 二 十 条 非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甲 方 停 工 、 停 产 、 歇 业 , 未 超 过 一 个 月的 , 甲 方 应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乙 方 工 资 ; 超 过 一 个 月 , 未安 排 乙 方 工 作 的 , 甲 方 应 按 不 低 于 当 地 失 业 保 险 标 准 支 付 乙 方 停 工 生活 费 。第 二 十 一 条 乙 方 依 法 享 受 年 休 假 、 探 亲 假 、 丧 假
15、等 假 期 期 间 , 甲 方应 按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规 定 标 准 , 或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标 准 , 支 付 乙 方 工资 。六 、 社 会 保 险 和 福 利 待 遇第 二 十 二 条 甲 方 应 按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第6页 共14页规 定 为 乙 方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 基 本 医 疗 、 失 业 、 工 伤 、 生 育 保 险 费 用 ;社 会 保 险 费 个 人 缴 纳 部 分 , 甲 方 可 从 乙 方 工 资 中 代 扣 代 缴 。甲 乙 双 方 解 除 、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16、 , 甲 方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为 乙 方 办 理 社会 保 险 有 关 手 续 。第 二 十 三 条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的 医 疗 待 遇 按 照 国 家 和 地 方 有关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乙 方 工 伤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执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乙 方 在 孕 期 、 产 期 、 哺 乳 期 等 各 项 待 遇 , 按 国 家 和 地 方有 关 生 育 保 险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六 条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以 下 福 利 待 遇 :1、2、3、七 、 劳 动 纪
17、 律 和 规 章 制 度第 二 十 七 条 甲 方 依 法 制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应 向 乙 方 公 示 。第 二 十 八 条 乙 方 应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提 高 职 业 技 能 , 执 行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规 程 ,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职 业 道 德 。第 二 十 九 条 乙 方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 甲 方 可 依 据 本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 给 予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行 政 处 理 、 经 济 处 罚 等 , 直 至 解 除 本 合 同 。八 、 劳 动 合 同 的
18、 变 更 、 解 除 、 终 止 、 续 订第 三 十 条 订 立 本 合 同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本 合 同无 法 履 行 的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相 关 内 容 。第7页 共14页第 三 十 一 条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本 合 同 可 以 解 除 。第 三 十 二 条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1、 在 试 用 期 间 ,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录 用 条 件 为 : 2、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19、 纪 律 或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的 ;3、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对 甲 方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4、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或 劳 动 教 养 的 。第 三 十 三 条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 但 应 提 前 三 十 日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1、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 医 疗 期 满 后 ,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从 事 甲 方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2、 乙 方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20、作 岗 位 , 仍 不 能 胜 任工 作 的 ;3、 双 方 不 能 依 据 本 合 同 第 三 十 条 就 变 更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 。第 三 十 四 条 甲 方 濒 临 破 产 进 行 法 定 整 顿 期 间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发 生 严重 困 难 ( 地 方 政 府 规 定 的 困 难 企 业 标 准 ) , 经 向 工 会 或 者 全 体 职 工 说明 情 况 , 听 取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的 意 见 , 并 向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后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第 三 十 五 条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甲 方 不 得
21、依 据 本 合 同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三 十 四 条 终 止 、 解 除 本 合 同 :第8页 共14页1、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不 得 终 止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等级 的 ;2、 患 病 或 负 伤 ,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3、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 产 期 、 哺 乳 期 内 的 ;4、 复 员 退 伍 义 务 兵 和 建 设 征 地 农 转 工 人 员 初 次 参 加 工 作 未 满 三 年的 ;5、 义 务 服 兵 役 期 间 的 ;6、 担 任 集 体 协 商 代 表 在 履 行 代 表 职 责 的 ;
22、7、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规 定 其 他 情 况 的 。第 三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乙 方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甲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甲 方 应 当 支 付 乙 方 相 应 的 劳 动 报 酬 并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1、 在 试 用 期 内 的 ;2、 甲 方 以 暴 力 、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的 ;3、 甲 方 不 能 按 照 本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或 者 提 供 劳 动 条 件 的 。第 三 十 七 条 乙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应 当 提
23、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方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合 同 到 期 , 劳 动 合 同 即 行 终 止 。 甲 乙 双 方 经 协 商 同 意 ,可 以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合 同 期 满 后 , 双 方 仍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的 , 甲 方 应 与 乙 方及 时 补 签 或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 双 方 就 合 同 期 限 协 商 不 一 致 时 , 补 签 或 续订 的 合 同 期 限 应 从 签 字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月 。 乙 方 符 合 续 订 无 固 定 期 限劳 动 合 同 条 件 的 , 甲 方 应 与
24、 其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第9页 共14页第 四 十 条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 出 现 法 定 终 止 条 件 或 甲 乙 双方 约 定 的 下 列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 本 合 同 终 止 。九 、 经 济 补 偿 与 赔 偿第 四 十 一 条 甲 方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按 下 列 标 准 支 付 乙 方 经 济 补 偿金 :1、 甲 方 克 扣 或 者 无 故 拖 欠 乙 方 工 资 的 , 以 及 拒 不 支 付 乙 方 延 长 工作 时 间 工 资 报 酬 的 , 除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全 额 支
25、 付 乙 方 工 资 报 酬 外 , 还需 加 发 相 当 于 工 资 报 酬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2、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的 工 资 报 酬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 要 在 补 足低 于 标 准 部 分 的 同 时 , 另 外 支 付 相 当 于 低 于 部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的 经 济补 偿 金 。第 四 十 二 条 甲 方 解 除 乙 方 劳 动 合 同 , 除 本 合 同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情形 外 , 甲 方 应 按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规 定 支 付 乙 方 经 济 补 偿 金 。第 四 十
26、 三 条 甲 方 解 除 乙 方 劳 动 合 同 后 , 未 按 规 定 给 予 乙 方 经 济 补 偿的 , 除 全 额 发 给 经 济 补 偿 金 外 , 还 须 按 该 经 济 补 偿 金 数 额 的 百 分 之 五十 支 付 额 外 经 济 补 偿 金 。第 四 十 四 条 乙 方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认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 也 不 能 从 事 甲 方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而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甲 方 除 按 第 三 十 八 条 执 行 外 , 还 应 发 给 乙 方 不 低 于 六 个 月 工
27、资 的 医 疗补 助 费 ( 月 工 资 标 准 按 甲 方 正 常 生 产 情 况 下 乙 方 解 除 合 同 前 十 二 个 月月 平 均 工 资 计 算 , 若 乙 方 月 平 均 工 资 低 于 企 业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 则 按 企第10页 共14页业 月 平 均 工 资 标 准 执 行 ) 。 患 重 病 和 绝 症 的 还 应 增 加 医 疗 补 助 费 , 患重 病 的 增 加 部 分 不 低 于 医 疗 补 助 费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 患 绝 症 的 增 加 部 分不 低 于 医 疗 补 助 费 的 百 分 之 百 。第 四 十 五 条 甲 方 发 生 故 意
28、 拖 延 不 与 乙 方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 与 乙 方 订 立无 效 劳 动 合 同 、 违 反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侵 害 乙 方 合 法 权 益 以 及 解 除 劳动 合 同 等 情 形 之 一 的 , 给 乙 方 造 成 损 害 , 甲 方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赔 偿 乙 方损 失 :1、 造 成 乙 方 工 资 收 入 损 失 的 , 按 乙 方 应 得 工 资 收 入 支 付 给 乙 方 ,并 加 付 应 得 工 资 收 入 25%的 赔 偿 费 用 ;2、 造 成 乙 方 劳 动 保 护 待 遇 损 失 的 , 应 按 国 家 规 定 补 足 乙 方 的
29、劳 动保 护 津 贴 和 用 品 。3、 造 成 乙 方 工 伤 、 医 疗 待 遇 损 失 的 , 除 按 国 家 规 定 为 乙 方 提 供 工伤 、 医 疗 待 遇 外 , 还 应 支 付 乙 方 相 当 于 医 疗 费 用 25%的 赔 偿 费 用 ;4、 乙 方 为 女 职 工 或 未 成 年 工 , 造 成 其 身 体 健 康 损 害 的 , 除 按 国 家规 定 提 供 治 疗 期 间 的 医 疗 待 遇 外 , 还 应 支 付 相 当 于 其 医 疗 费 用 25%的赔 偿 费 用 ;第 四 十 六 条 乙 方 违 反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30、 , 对 甲 方 造成 损 失 的 , 乙 方 应 赔 偿 甲 方 下 列 损 失 :1、 甲 方 为 其 支 付 的 培 训 费 和 招 收 录 用 费 ;2、 对 生 产 、 经 营 和 工 作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3、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赔 偿 费 用 。十 、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责 任第11页 共14页第 四 十 七 条 当 事 人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时 ,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向 对 方 支付 违 约 金 元 。第 四 十 八 条 其 他 违 约 责 任十 一 、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第 四 十 九 条十
31、二 、 劳 动 争 议 处 理第 五 十 条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劳 动 争 议 ,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本 单 位 劳 动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 ; 不 愿 调 解 或 调 解 不 成 , 当 事 人 一 方 要 求 仲裁 的 , 应 当 自 劳 动 争 议 发 生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请 仲 裁 。 当 事 人 一 方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对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十 三 、 其 他第 五
32、 十 一 条 以 下 专 项 协 议 和 规 章 制 度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 与 本 合 同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一 )( 二 )( 三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可 另 协 商 解 决 ; 与 今 后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相 悖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第 五 十 四 条 乙 方 确 定 下 列 地 址 为 劳 动 关 系 管 理 相 关 文 件 、 文 书 送 达第12页 共14页地 址 。
33、 如 以 下 地 址 发 生 变 化 , 乙 方 应 书 面 告 知 甲 方 。( 特 别 提 示 : 以 上 条 款 内 容 乙 方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前 , 均 应 事 先 仔 细 阅读 , 并 详 细 了 解 本 合 同 以 及 附 件 内 容 , 双 方 签 字 后 即 行 生 效 。 )甲 方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名 )年 月 日 乙 方 : (签 名 )年 月 日 鉴 证 机 关 : (盖 章 )鉴 证 人 : (签 章 )年 月 日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经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同 意 续 订 年 月
34、 日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 续 订 类型 为 期 限 合 同 , 期 限 为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签 名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 ( 签 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劳 动 合 同 变 更 书经 甲 乙 双 方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同 意 , 对 年 月 日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书 作 如下 变 更 :第13页 共14页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签 名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应 注 意 的 事
35、 项劳 动 者 在 跟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 很 多 时 候 都 没 有 很 好 地 对 劳动 合 同 条 文 很 好 的 逐 一 解 读 , 以 至 于 在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时 找 不 到 证 据 。为 此 , 笔 者 提 出 几 条 建 议 , 希 望 劳 动 者 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多 加 注 意 ,增 强 取 证 意 识 。首 先 , 劳 动 者 应 当 明 确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律 意 义 , 除 了 确 定 劳 资 双方 权 利 义 务 之 外 , 也 具 有 确 定 劳 动 关 系 归 属 的 作 用 , 即 劳 动 者
36、 是 “ 哪个 单 位 的 人 ” , 因 此 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必 须 明 确 用 人 单 位 。其 次 , 劳 动 者 应 仔 细 阅 读 劳 动 合 同 后 再 谨 慎 签 字 , 在 空 白 合 同 中 落款 签 字 时 应 当 尤 其 小 心 , 以 防 被 用 人 单 位 在 空 白 处 填 写 对 单 位 有 利 的内 容 。 在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而 被 要 求 与 其 他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况 下 ,劳 动 者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情 况 、 权 衡 其 利 弊 , 谨 慎 签 署 该 劳 动 合 同 , 如 果用 人 单 位 系
37、 有 意 规 避 法 律 逃 避 劳 动 法 义 务 , 则 可 以 向 劳 动 监 察 部 门 举报 控 告 , 以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此 外 , 劳 动 者 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应 当 仔 细 阅 读 关 系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要条 款 , 确 保 该 条 款 明 确 、 清 楚 、 可 操 作 , 不 要 因 为 书 面 合 同 系 打 印 版而 忽 视 了 对 重 要 条 款 的 仔 细 斟 酌 , 对 于 双 方 的 工 资 条 款 标 准 应 当 具 体到 数 额 、 计 算 方 法 、 工 资 构 成 、 发 放 方 式 、 发 放 周 期
38、等 方 面 , 不 能 笼第14页 共14页统 约 定 为 参 照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或 公 司 有 关 工 资 发 放 标 准 , 以 免 日 后 就 工资 标 准 及 发 放 情 况 引 发 争 议 。劳 动 者 在 入 职 后 , 遇 到 公 司 迟 迟 不 与 其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况 , 应 提高 警 觉 、 增 强 取 证 意 识 , 以 有 效 维 护 自 己 的 正 当 权 益 , 主 张 从 反 映 公司 对 劳 动 者 具 有 管 理 与 被 管 理 、 指 挥 与 被 指 挥 的 角 度 取 证 , 例 如 , 从财 务 、 考 勤 、 业 务 、 奖 励 、 培 训 等 方 面 收 集 工 资 条 、 考 勤 记 录 、 业 务记 录 、 奖 励 证 书 、 培 训 记 录 等 资 料 。 当 然 , 这 些 资 料 中 应 该 有 公 司 的签 章 或 高 管 人 员 的 签 字 记 录 原 件 为 证 。延 伸 阅 读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劳 动 合 同湖 南 建 筑 行 业 农 民 工 劳 动 合 同临 时 (季 节 )工 劳 动 合 同退 休 人 员 的 聘 用 劳 动 合 同 范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