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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相林《国际私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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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目 录第 一 编 总 论第 一 章 国 际 私 法 概 述1 .1 复 习 笔 记1 .2 课 后 习 题 详 解第 二 章 国 际 私 法 发 展 史2 .1 复 习 笔 记2 .2 课 后 习 题 详 解第 三 章 国 际 私 法 主 体3 .1 复 习 笔 记3 .2 课 后 习 题 详 解第 四 章 冲 突 规 范 与 准 据 法4 .1 复 习 笔 记4 .2 课 后 习 题 详 解第 五 章 冲 突 规 范 的 运 用5 .1 复 习 笔 记5 .2 课 后 习 题 详 解第 二 编 法 律 适 用第 六 章 民 事 能 力 的 法 律 适 用6 .1 复 习 笔 记6 .2 课

2、后 习 题 详 解第 七 章 婚 姻 家 庭 的 法 律 适 用7 .1 复 习 笔 记7 .2 课 后 习 题 详 解第 八 章 继 承 的 法 律 适 用8 .1 复 习 笔 记8 .2 课 后 习 题 详 解第 九 章 物 权 的 法 律 适 用9 .1 复 习 笔 记9 .2 课 后 习 题 详 解第 十 章 知 识 产 权 的 法 律 适 用1 0 .1 复 习 笔 记1 0 .2 课 后 习 题 详 解第 十 一 章 合 同 的 法 律 适 用1 1 .1 复 习 笔 记1 1 .2 课 后 习 题 详 解第 十 二 章 商 事 关 系 的 法 律 适 用1 2 .1 复 习 笔

3、记1 2 .2 课 后 习 题 详 解第 十 三 章 侵 权 行 为 的 法 律 适 用1 3 .1 复 习 笔 记1 3 .2 课 后 习 题 详 解第 十 四 章 不 当 得 利 和 无 因 管 理 的 法 律 适 用1 4 .1 复 习 笔 记1 4 .2 课 后 习 题 详 解第 三 编 程 序第 十 五 章 国 际 民 事 诉 讼1 5 .1 复 习 笔 记1 5 .2 课 后 习 题 详 解第 十 六 章 国 际 商 事 仲 裁1 6 .1 复 习 笔 记1 6 .2 课 后 习 题 详 解附 编 中 国 区 际 私 法第 十 七 章 中 国 区 际 私 法1 7 .1 复 习 笔

4、 记1 7 .2 课 后 习 题 详 解第 一 编 总 论第 一 章 国 际 私 法 概 述1 .1 复 习 笔 记【 知 识 框 架 】【 重 点 难 点 归 纳 】一 、 国 际 私 法 的 调 整 对 象1 国 际 私 法 调 整 对 象 的 概 念( 1 ) 国 际 私 法 调 整 对 象 的 概 念国 际 私 法 调 整 对 象 就 是 在 国 家 间 交 往 中 产 生 的 各 种 民 事 关 系 。 国 际 私 法一 般 将 这 种 关 系 称 之 为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或 国 际 民 事 关 系 。( 2 ) 民 事 关 系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人 民

5、 法 院 可 以 认 定 为 涉 外 民 事 关系 : 当 事 人 一 方 或 双 方 是 外 国 公 民 、 外 国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无 国 籍 人 ; 当 事 人 一 方 或 双 方 是 外 国 公 民 、 外 国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无 国 籍 人 ; 标 的 物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外 ; 产 生 、 变 更 或 者 消 灭 民 事 关 系 的 法 律 事 实 发 生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外 ; 可 以 认 定 为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的 其 他 情 形 。2 国 际 私 法 调 整 对 象 的 特 征( 1

6、 ) 国 际 性国 际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是 在 国 家 间 的 民 商 事 交 往 中 产 生 的 , 超 越 一 国 国 界 的民 事 法 律 关 系 , 它 通 常 与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国 家 的 法 律 、 经 济 甚 或 政 治 有着 密 切 的 关 系 , 从 而 超 出 一 国 范 围 而 具 有 国 际 性 。 法 院 在 处 理 这 种 民 事法 律 关 系 时 , 都 要 服 从 国 家 总 的 对 外 政 策 , 都 要 受 国 家 关 系 的 制 约 。( 2 ) 广 泛 性国 际 私 法 调 整 对 象 不 仅 包 括 物 权 关 系 、 合 同 关

7、 系 、 继 承 关 系 、 侵 权 关系 , 还 包 括 国 际 破 产 关 系 、 国 际 信 托 关 系 、 国 际 票 据 关 系 、 海 商 海 事 关系 以 及 劳 动 关 系 等 。( 3 ) 冲 突 性受 国 际 性 特 征 决 定 , 国 际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一 旦 出 现 纠 纷 必 然 会 引 发 如 下 问题 : 管 辖 权 冲 突 ; 法 律 冲 突 或 法 律 选 择 问 题 ; 间 接 管 辖 权 冲 突 ; 送 达 与 取 证 的 冲 突 。3 国 际 私 法 调 整 对 象 的 范 围( 1 ) 国 际 私 法 调 整 对 象 范 围 的 概 念国 际

8、 私 法 调 整 对 象 的 范 围 , 是 指 国 际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中 的 哪 些 问 题 应 由 国际 私 法 来 解 决 。( 2 ) 国 际 私 法 调 整 对 象 的 范 围 国 际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法 律 适 用 或 法 律 选 择 , 即 法 律 冲 突 问 题 ; 为 解 决 法 律 冲 突 而 必 须 首 先 解 决 的 外 国 人 法 律 地 位 、 当 事 人 国 籍 、 住所 问 题 ; 有 关 国 际 民 事 诉 讼 及 仲 裁 程 序 问 题 , 包 括 外 国 人 诉 讼 地 位 、 国 际 民 事案 件 的 管 辖 权 、 司 法 文 书

9、 的 域 外 送 达 、 外 国 取 证 以 及 法 院 判 决 及 仲 裁 裁决 的 承 认 与 执 行 问 题 。4 国 际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法 律 冲 突( 1 ) 法 律 冲 突 的 概 念国 际 私 法 所 称 的 法 律 冲 突 是 指 由 于 与 国 际 民 事 关 系 有 联 系 的 几 个 国 家 或法 域 的 法 律 规 定 不 同 所 引 起 的 法 律 适 用 或 法 律 选 择 上 的 一 种 矛 盾 。( 2 ) 产 生 法 律 冲 突 的 原 因 国 家 之 间 进 行 正 常 的 民 事 交 往 , 从 而 产 生 大 量 的 国 际 民 事 关 系

10、 ; 与 国 际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有 联 系 的 几 个 国 家 的 法 律 就 相 同 问 题 的 规 定 不 一致 ; 受 案 法 院 所 属 国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承 认 外 国 法 律 的 域 外 效 力 。5 国 际 私 法 调 整 国 际 民 商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途 径( 1 ) 间 接 调 整 间 接 调 整 的 概 念间 接 调 整 就 是 通 过 一 种 特 殊 的 法 律 来 指 定 不 同 性 质 的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应 当适 用 的 法 律 , 然 后 再 按 照 它 所 指 定 的 某 个 国 家 的 实 体 法 具 体 确 定 当 事

11、人的 权 利 义 务 。 间 接 调 整 存 在 的 不 足a 由 于 这 一 方 式 仅 仅 起 到 “间 接 调 整 ”的 作 用 , 因 而 当 事 人 很 难 预 见 法律 行 为 的 后 果 , 而 预 见 性 正 是 一 个 法 律 规 范 所 应 具 备 的 要 素 ;b 依 据 冲 突 规 范 来 “寻 找 ”应 适 用 法 律 的 过 程 极 为 复 杂 , 要 受 到 国 际 私法 中 其 他 一 些 制 度 , 如 反 致 、 法 律 规 避 、 公 共 秩 序 保 留 等 的 限 制 , 从 而大 大 限 制 了 这 一 调 整 方 式 的 效 力 ;c 各 国 制 定

12、 的 冲 突 规 范 通 常 互 不 相 同 , 其 结 果 往 往 是 同 一 个 民 事 纠 纷在 不 同 国 家 诉 讼 , 就 会 适 用 不 同 国 家 的 法 律 , 进 而 导 致 不 同 的 判 决 结果 。( 2 ) 直 接 调 整 直 接 调 整 的 概 念直 接 调 整 就 是 统 一 实 体 规 范 或 内 国 强 制 性 规 范 直 接 规 定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义务 的 做 法 。 间 接 调 整 不 会 被 直 接 调 整 取 代 的 原 因a 直 接 调 整 方 式 主 要 在 商 事 领 域 适 用 , 而 在 大 量 的 传 统 民 法 领 域 , 如

13、人 的 身 份 地 位 、 婚 姻 家 庭 、 继 承 、 侵 权 等 领 域 , 国 际 社 会 不 可 能 达 成 统一 实 体 规 范 。 在 这 些 领 域 , 间 接 调 整 方 法 仍 将 发 挥 惟 一 的 、 不 可 替 代 的调 整 作 用 。b 根 据 国 际 法 的 一 般 原 则 , 作 为 统 一 实 体 规 范 的 国 际 条 约 仅 适 用 于 缔约 国 之 间 , 而 非 缔 约 国 当 事 人 并 不 受 条 约 的 约 束 , 因 此 缔 约 国 与 非 缔 约国 以 及 非 缔 约 国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商 事 活 动 仍 要 靠 间 接 调 整

14、 方 法 解 决 。c 有 些 国 际 条 约 仅 仅 适 用 于 某 一 法 律 关 系 的 某 个 方 面 , 而 在 这 类 法 律关 系 的 其 他 方 面 也 离 不 开 间 接 调 整 方 式 。d 有 些 国 际 条 约 允 许 缔 约 国 对 某 些 条 款 提 出 保 留 , 在 保 留 领 域 , 提 出保 留 的 缔 约 国 与 其 他 缔 约 国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就 只 能 通 过 间 接 方 式来 调 整 。e 随 着 科 学 技 术 的 进 步 和 发 展 , 国 家 间 的 交 流 中 不 断 有 新 的 领 域 得 到开 拓 和 发 展

15、。 对 于 新 生 领 域 中 的 法 律 问 题 , 国 际 社 会 不 可 能 在 短 时 间 内达 成 共 识 , 就 唯 有 依 靠 间 接 方 式 调 整 。f 国 际 惯 例 受 其 性 质 决 定 , 它 必 须 经 过 当 事 人 的 选 择 之 后 方 能 适 用 ,其 调 整 的 效 力 与 作 用 大 打 折 扣 。二 、 国 际 私 法 规 范1 外 国 人 民 事 法 律 地 位 规 范外 国 人 民 事 法 律 地 位 规 范 , 就 是 指 规 定 外 国 人 (包 括 自 然 人 和 法 人 )在 内国 享 有 什 么 样 的 民 事 权 利 , 承 担 什 么

16、 样 的 民 事 义 务 的 规 范 。 各 国 一 般 都在 内 国 法 中 明 确 规 定 外 国 人 在 内 国 享 有 适 当 的 民 事 法 律 地 位 。2 冲 突 规 范冲 突 规 范 , 又 称 法 律 选 择 规 范 或 冲 突 规 则 , 是 指 规 定 国 际 民 事 法 律 关 系应 该 适 用 哪 个 国 家 法 律 的 各 种 规 范 的 总 称 。3 统 一 实 体 规 范统 一 实 体 规 范 , 是 指 能 够 直 接 规 定 国 际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的 规 范 , 一 般 体 现 在 国 际 条 约 和 国 际 惯 例

17、之 中 。更多各类考试资料 v:344647 公众号:顺通考试资料 4 国 际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规 范 和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程 序 规 范国 际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规 范 和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程 序 规 范 , 是 指 一 国 法 院 或 仲 裁机 构 审 理 国 际 民 商 事 案 件 时 必 须 遵 循 的 专 门 的 程 序 规 范 。三 、 国 际 私 法 渊 源1 国 际 私 法 渊 源 的 概 念 和 特 点国 际 私 法 的 渊 源 就 是 指 , 国 际 私 法 规 范 的 存 在 方 式 或 表 现 形 式 。 具 有 如下 特 点 :( 1 )

18、 双 重 性既 有 国 际 性 质 的 法 律 形 式 , 也 有 国 内 性 质 的 法 律 形 式 。( 2 ) 多 样 性其 规 范 既 有 制 定 法 , 又 有 判 例 法 , 同 时 还 有 习 惯 法 , 甚 至 有 学 者 认 为 还应 包 括 国 际 私 法 的 理 论 、 学 说 。( 3 ) 差 异 性 在 主 张 国 际 私 法 仅 解 决 法 律 冲 突 问 题 的 国 家 , 国 际 实 体 法 条 约 不 构 成国 际 私 法 的 渊 源 ; 而 在 坚 持 国 际 私 法 还 应 解 决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问 题 的 国家 , 此 类 条 约 则 是

19、国 际 私 法 的 主 要 渊 源 。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一 般 采 制 定 法 优 于 习 惯 法 的 做 法 , 而 普 通 法 国 家 并 无 此做 法 。 在 普 通 法 系 国 家 看 来 , 判 例 法 是 国 际 私 法 的 主 要 渊 源 , 而 大 陆 法 系 国家 则 不 承 认 “法 院 判 决 ”具 有 法 律 渊 源 的 价 值 。2 国 际 私 法 渊 源( 1 ) 国 内 立 法 国 内 立 法 渊 源 的 含 义国 内 立 法 渊 源 , 就 是 通 过 国 内 立 法 的 方 式 规 定 和 表 现 国 际 私 法 的 规 范 。它 是 国 际 私 法

20、规 范 的 最 早 表 现 形 式 , 也 是 迄 今 为 止 最 主 要 的 渊 源 。 国 内 立 法 渊 源 的 内 容a 外 国 人 民 事 法 律 地 位 规 范 ;b 冲 突 规 范 ;c 国 际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规 范 和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程 序 规 范 。 国 际 私 法 的 国 内 立 法 方 式a 散 见 式 , 即 将 国 际 私 法 规 范 分 别 或 零 散 地 规 定 在 民 法 或 其 他 法 典 的各 相 关 章 节 之 中 ;b 专 编 或 专 章 式 , 即 在 民 法 典 或 其 他 法 典 当 中 设 专 编 或 专 章 , 比 较 系统

21、 地 规 定 国 际 私 法 规 范 ;c 法 典 或 单 行 法 规 式 , 即 以 专 门 的 法 律 系 统 规 定 国 际 私 法 规 范 。( 2 ) 国 内 判 例判 例 作 为 法 律 的 渊 源 , 是 指 法 院 的 判 决 具 有 法 律 拘 束 力 , 可 以 成 为 以 后审 判 类 似 案 件 的 法 律 依 据 。 我 国 一 般 不 承 认 判 例 是 法 律 的 渊 源 。 但 不 能完 全 忽 视 判 例 的 作 用 。 因 为 : 我 国 立 法 尤 其 是 国 际 私 法 的 立 法 极 不 完 善 , 判 例 可 以 弥 补 成 文 法 的 不足 ; 在

22、 处 理 国 际 民 事 案 件 时 , 如 果 冲 突 规 范 指 向 适 用 某 个 判 例 法 国 家 的 法律 , 那 么 就 应 当 承 认 并 适 用 该 外 国 的 判 例 ; 国 际 私 法 的 发 展 史 表 明 , 国 际 私 法 的 重 要 理 论 和 原 则 大 都 在 司 法 实 践的 推 动 下 产 生 。( 3 ) 国 际 条 约 国 际 条 约 的 概 念国 际 条 约 , 是 国 家 之 间 通 过 协 商 谈 判 达 成 的 确 定 它 们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书面 协 议 。 国 际 条 约 的 分 类a 统 一 冲 突 法 条 约即 国 际 社

23、会 制 定 的 统 一 规 定 冲 突 规 范 的 国 际 条 约 。b 规 定 外 国 人 民 事 法 律 地 位 条 约主 要 指 规 定 自 然 人 、 法 人 的 国 籍 、 住 所 与 法 律 地 位 的 国 际 私 法 条 约 。c 统 一 实 体 法 条 约统 一 实 体 法 条 约 就 是 指 直 接 规 定 国 际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的 国际 条 约 。d 国 际 民 事 诉 讼 及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程 序 条 约 。( 4 ) 国 际 惯 例 国 际 惯 例 的 概 念国 际 惯 例 是 指 在 国 际 惯 例 中 体 现 的 国

24、际 私 法 规 范 。 国 际 惯 例 的 分 类a 强 制 性 国 际 惯 例 , 即 具 有 直 接 的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习 惯 规 则 ;b 任 意 性 国 际 惯 例 , 即 不 具 有 直 接 的 普 遍 约 束 力 , 一 般 只 在 有 关 国 家认 可 时 才 具 有 约 束 力 。 此 类 惯 例 大 都 体 现 在 实 体 法 领 域 。 国 际 私 法 惯 例 的 国 家 认 可a 间 接 途 径这 种 途 径 是 指 国 际 惯 例 通 过 当 事 人 的 协 议 选 择 而 间 接 取 得 法 律 拘 束 力 ,它 是 国 际 惯 例 取 得 法 律 效 力

25、的 最 主 要 途 径 。b 直 接 途 径直 接 途 径 是 直 接 通 过 国 内 立 法 或 国 际 条 约 赋 予 国 际 惯 例 以 法 律 约 束 力 的形 式 。( 4 ) 关 于 法 理 或 学 说 、 一 般 法 律 原 则 作 为 国 际 私 法 渊 源 的 问 题 关 于 法 理 或 学 说 作 为 国 际 私 法 的 渊 源 问 题一 般 意 义 上 , 法 理 或 学 说 作 为 学 者 基 于 立 法 对 法 律 概 念 、 规 则 或 制 度 所作 的 解 释 或 提 出 的 观 点 、 理 论 或 主 张 , 是 个 人 意 见 , 当 然 没 有 法 律 效力

26、 , 不 能 成 为 法 律 的 渊 源 。 但 是 , 就 国 际 私 法 而 言 , 我 们 不 能 一 概 而论 :a 国 际 私 法 产 生 和 发 展 的 历 史 告 诉 我 们 , 国 际 私 法 的 每 一 步 发 展 无 不在 各 种 学 说 理 论 的 推 动 下 进 行 ;b 即 便 在 现 代 各 国 特 别 是 普 通 法 国 家 , 法 官 仍 享 有 很 大 的 自 由 裁 量权 , 法 官 具 有 造 法 的 功 能 , 因 而 在 审 理 具 体 案 件 时 经 常 借 助 权 威 学 说 或理 论 作 为 判 决 的 根 据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讲 ,

27、我 们 至 少 可 以 说 法 理 或 学 说 在 普 通 法 系 国 家 构 成 国 际私 法 的 渊 源 。 在 我 国 , 学 说 一 般 不 能 作 为 法 律 的 渊 源 , 也 就 不 能 成 为 国际 私 法 的 渊 源 。 但 是 , 国 际 私 法 学 者 所 提 出 的 理 论 、 主 张 对 我 国 国 际 私法 的 立 法 还 是 具 有 影 响 的 。 一 般 法 律 原 则 作 为 国 际 私 法 的 渊 源 问 题一 般 法 律 原 则 是 各 国 国 内 法 律 体 系 和 国 际 法 中 所 包 含 的 共 同 原 则 或 法 律理 念 。 根 据 各 国 立

28、 法 和 司 法 实 践 , 当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时 , 法 律 的 一 般 原 则可 以 作 为 法 院 判 决 的 根 据 。我 国 对 于 一 般 法 律 原 则 作 为 国 际 私 法 的 渊 源 问 题 , 虽 无 明 文 规 定 , 但 在 民 法 通 则 中 也 有 体 现 。 例 如 , 其 中 第 6 条 规 定 : “民 事 活 动 必 须 遵 守法 律 ,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的 ,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政 策 。 ”第 7 条 规 定 : “民 事 活 动应 当 尊 重 社 会 公 德 , 不 得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破 坏 国 家 经

29、济 计 划 , 扰 乱社 会 经 济 秩 序 。 ”由 此 可 见 , 国 际 私 法 的 一 般 原 则 成 为 国 际 私 法 的 渊 源是 没 有 疑 义 的 。四 、 国 际 私 法 基 本 原 则国 际 私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指 贯 穿 于 国 际 私 法 各 项 制 度 的 共 同 的 指 导 思 想 ,即 国 际 私 法 在 立 法 和 司 法 中 都 必 须 遵 守 的 原 则 。1 国 家 主 权 独 立 原 则( 1 ) 主 权 独 立 在 立 法 上 , 任 何 主 权 国 家 都 有 权 独 立 自 主 地 从 自 己 国 家 和 公 民 利 益 出发 规 定

30、 各 自 的 法 律 适 用 规 则 , 规 定 国 际 民 商 事 案 件 的 管 辖 权 规 则 , 决 定是 否 参 加 某 个 国 际 条 约 , 是 否 承 认 某 个 国 际 惯 例 。 在 司 法 上 , 对 外 国 请 求 予 以 司 法 协 助 和 承 认 与 执 行 外 国 法 院 的 判 决 ,如 果 认 为 予 以 司 法 协 助 或 承 认 和 执 行 外 国 法 院 判 决 违 反 本 国 国 家 利 益 或安 全 , 任 何 国 家 都 有 权 拒 绝 该 请 求 。( 2 ) 主 权 平 等主 权 平 等 , 最 主 要 的 是 不 同 国 家 的 法 律 完

31、全 处 在 一 个 平 等 基 础 上 , 互 不从 属 , 平 等 共 存 。 任 何 一 个 国 家 的 法 律 都 不 能 优 于 或 高 于 另 一 个 国 家 的法 律 。 从 法 律 冲 突 的 基 础 来 讲 , 法 律 冲 突 是 平 等 法 律 之 间 的 冲 突 , 如 果 不 同国 家 的 法 律 存 在 从 属 关 系 , 存 在 优 劣 关 系 , 那 么 实 际 上 法 律 冲 突 就 已 完全 失 去 了 存 在 的 基 础 , 因 而 不 同 国 家 应 相 互 尊 重 、 相 互 承 认 对 方 法 律 ,特 别 是 民 商 事 法 律 的 效 力 ; 在 当

32、 事 人 法 律 地 位 方 面 , 国 家 应 赋 予 外 国 人 以 国 民 待 遇 , 对 他 们 的 权利 给 予 同 样 的 保 护 , 不 应 有 歧 视 ; 反 映 在 司 法 实 践 方 面 , 不 同 国 家 应 该 在 司 法 方 面 进 行 广 泛 的 合 作 , 相互 尊 重 对 方 国 家 的 司 法 管 辖 权 , 在 不 违 反 本 国 公 共 秩 序 的 情 形 下 , 相 互承 认 和 执 行 对 方 国 家 的 法 院 判 决 , 以 维 护 法 律 关 系 的 稳 定 和 安 全 。( 3 ) 主 权 协 调 和 合 作国 际 私 法 在 立 法 和 司

33、法 活 动 中 要 在 不 损 害 国 家 主 权 利 益 的 基 础 上 尽 量 加以 协 调 和 合 作 。 在 立 法 上 , 或 者 通 过 参 加 国 际 条 约 的 方 式 , 或 者 在 国 内 立 法 上 遵 循 国际 上 的 习 惯 做 法 , 使 各 国 法 律 得 以 最 大 限 度 地 协 调 ; 在 司 法 上 , 各 国 应 尊 重 彼 此 的 司 法 管 辖 权 , 增 进 司 法 合 作 , 以 改 善 国际 民 商 事 法 律 环 境 。2 平 等 互 利 原 则作 为 国 际 私 法 的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平 等 互 利 就 是 要 求 在 制 定

34、 和 实 施 国 际 私法 规 范 以 及 处 理 国 际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时 , 必 须 遵 循 各 国 当 事 人 地 位 平 等 、互 利 互 惠 原 则 。( 1 ) 承 认 外 国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 他 们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同 等 的 保护 , 在 商 事 关 系 中 实 现 互 利 互 惠 ;( 2 ) 在 解 决 国 际 民 事 诉 讼 问 题 时 , 也 要 赋 予 外 国 人 以 同 等 的 诉 讼 地 位 ,任 何 国 家 的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时 , 都 能 够 获 得 司 法 救 济 ;( 3

35、) 平 等 对 待 外 国 当 事 人 在 外 国 依 法 获 得 的 司 法 判 决 和 仲 裁 裁 决 , 在 不违 反 本 国 公 共 秩 序 的 基 础 上 , 承 认 并 执 行 该 判 决 或 裁 决 , 以 确 保 外 国 当事 人 的 判 决 或 裁 决 利 益 得 以 实 现 。3 保 护 弱 方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原 则保 护 弱 方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原 则 , 系 指 国 际 私 法 在 立 法 和 司 法 过 程 中 对 处于 弱 势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给 予 适 当 的 特 别 保 护 。4 维 护 和 促 进 国 际 民

36、商 事 交 往 发 展 的 原 则作 为 调 整 国 际 民 商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国 际 私 法 , 在 立 法 和 司 法 的 整 个 过 程 中就 应 当 秉 承 维 护 和 促 进 国 际 民 商 秩 序 的 原 则 。五 、 国 际 私 法 学1 国 际 私 法 与 国 际 私 法 学( 1 ) 二 者 的 区 别 国 际 私 法 是 一 个 独 立 的 法 律 部 门 , 由 特 定 的 法 律 规 范 组 成 ; 而 国 际 私法 学 是 一 门 法 律 学 科 , 属 于 社 会 科 学 范 畴 , 由 学 者 们 的 学 说 、 理 论 和 主张 构 成 。 国 际 私

37、 法 具 有 法 律 拘 束 力 , 是 人 们 在 国 际 民 商 事 法 律 关 系 中 的 行 为 准则 ; 而 国 际 私 法 学 却 不 具 有 法 律 拘 束 力 , 只 是 在 人 们 制 定 和 运 用 国 际 私法 规 范 时 起 到 参 考 作 用 。 国 际 私 法 以 国 际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为 调 整 对 象 ; 国 际 私 法 学 以 国 际 私 法 本身 为 研 究 对 象 。( 2 ) 二 者 的 联 系 它 们 都 是 国 际 民 商 关 系 的 产 物 , 都 以 国 际 民 商 关 系 的 存 在 为 前 提 和 基础 。 国 际 私 法 学 以

38、国 际 私 法 产 生 、 发 展 的 规 律 、 基 本 原 则 、 制 度 和 规 范 等为 研 究 对 象 , 因 此 国 际 私 法 学 以 国 际 私 法 的 存 在 为 基 础 , 但 它 的 研 究 成果 又 反 过 来 对 国 际 私 法 的 立 法 和 实 践 起 到 指 导 和 推 动 作 用 。2 国 际 私 法 的 名 称( 1 ) 法 则 区 别 说法 则 区 别 说 原 本 是 巴 托 鲁 斯 创 立 的 一 个 用 以 解 决 内 外 国 私 法 适 用 的 理论 , 这 一 理 论 的 出 现 也 标 志 国 际 私 法 的 诞 生 。( 2 ) 冲 突 法这

39、一 称 谓 最 早 由 荷 兰 学 者 罗 登 伯 格 提 出 。 各 国 法 律 对 同 一 涉 外 民 事 关 系经 常 有 相 互 抵 触 的 法 律 规 定 , 往 往 呈 现 冲 突 状 态 , 因 而 主 张 使 用 “冲 突法 ”。( 3 ) 私 国 际 法关 于 法 律 冲 突 的 问 题 , 也 可 以 称 为 私 国 际 法 。( 4 ) 国 际 私 法该 名 称 较 恰 当 地 反 映 了 该 学 科 的 性 质 和 内 容 , 说 明 了 该 法 律 调 整 的 既 是国 际 的 关 系 又 是 私 法 的 关 系 。3 国 际 私 法 的 性 质( 1 ) 国 际 法

40、 说 : 普 遍 主 义 国 际 主 义 学 派该 学 派 认 为 , 国 际 私 法 是 国 际 法 而 非 国 内 法 。 主 要 理 论 依 据 是 : 就 国 际 私 法 调 整 的 社 会 关 系 的 性 质 而 言 , 它 是 超 越 了 一 国 主 权 范 围 的一 种 私 法 关 系 ; 就 国 际 私 法 的 渊 源 而 言 , 国 内 立 法 和 国 内 判 例 虽 然 是 国 际 私 法 的 渊源 , 但 国 际 条 约 和 国 际 惯 例 已 成 为 国 际 私 法 的 主 要 渊 源 , 且 有 趋 势 表 明它 们 在 国 际 私 法 渊 源 中 所 占 的 比 重

41、 将 会 越 来 越 多 ; 就 国 际 私 法 的 作 用 而 言 , 国 际 私 法 实 际 上 是 在 划 分 国 家 间 的 立 法 主 权和 司 法 主 权 , 因 此 国 际 私 法 与 国 际 公 法 一 样 , 都 是 在 协 调 和 解 决 相 互 冲突 的 “主 权 权 能 ”; 就 国 际 私 法 本 身 所 包 含 的 原 则 、 制 度 等 而 言 , 其 中 不 少 是 与 国 际 公 法相 一 致 的 , 如 条 约 必 须 信 守 原 则 、 主 权 原 则 、 平 等 互 利 原 则 等 。( 2 ) 国 内 法 说 : 特 殊 主 义 国 家 主 义 学 派

42、该 学 派 认 为 , 国 际 私 法 是 国 内 法 而 非 国 际 法 。 理 论 依 据 是 : 国 际 私 法 调 整 的 对 象 是 一 种 私 的 关 系 , 与 国 内 民 法 调 整 的 社 会 关 系 具有 同 样 的 性 质 ; 国 际 法 调 整 的 是 主 权 者 之 间 的 一 种 公 的 关 系 , 即 它 们 属于 不 同 的 法 律 范 畴 ; 国 际 私 法 的 渊 源 主 要 是 国 内 法 , 如 冲 突 规 范 主 要 是 通 过 国 内 立 法 和 国内 判 例 来 表 现 的 , 其 效 力 范 围 也 仅 仅 限 于 一 国 境 内 ; 国 际 法

43、 的 渊 源 主 要是 国 际 条 约 和 国 际 惯 例 ; 涉 外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争 议 , 一 般 由 一 国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解 决 ; 国 家 之间 的 争 议 则 依 靠 谈 判 、 斡 旋 或 者 国 际 法 院 来 解 决 。 各 国 主 权 独 立 , 各 自 独 立 自 主 地 制 定 其 国 际 私 法 , 反 映 的 只 是 一 国 的意 志 ; 国 际 法 则 是 多 国 意 志 的 体 现 , 是 国 际 社 会 公 认 的 和 共 同 遵 守 的 行为 规 则 。( 3 ) 二 元 说 : 综 合 学 派该 学 派 认 为 , 国 际 私

44、 法 是 一 个 既 有 国 际 法 性 质 、 内 容 , 又 有 国 内 法 性质 、 内 容 的 综 合 性 的 , 介 于 国 际 法 和 国 内 法 之 间 的 一 个 独 立 的 法 律 部门 。4 国 际 私 法 与 几 个 邻 近 法 律 部 门 的 关 系( 1 ) 国 际 私 法 与 国 际 公 法 二 者 的 联 系a 二 者 所 调 整 的 社 会 关 系 都 是 在 国 家 间 交 往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国 际 关 系 ;b 国 际 私 法 的 渊 源 和 基 本 原 则 均 是 国 际 公 法 的 内 容 ;c 国 际 私 法 与 国 际 公 法 的 功 能

45、和 作 用 具 有 互 动 性 。 在 全 球 化 时 代 , 国际 私 法 与 国 际 公 法 共 同 承 担 着 构 建 和 维 护 国 际 新 秩 序 的 责 任 , 它 们 相 互渗 透 、 相 互 合 作 。 二 者 的 区 别a 国 际 私 法 调 整 的 对 象 是 国 际 民 事 关 系 , 属 于 国 家 之 间 的 私 法 关 系 ;而 国 际 公 法 调 整 的 对 象 是 国 家 之 间 的 政 治 、 外 交 和 军 事 关 系 , 属 于 国 家之 间 的 公 法 关 系 ;b 国 际 公 法 的 渊 源 是 国 际 条 约 和 国 际 习 惯 ; 而 国 际 私

46、法 的 渊 源 除 国 际条 约 和 国 际 惯 例 外 , 还 有 大 量 的 国 内 立 法 和 国 内 判 例 ;c 国 际 私 法 解 决 国 际 民 商 事 纠 纷 的 方 式 采 取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或 在 一 国 法院 诉 讼 ; 而 国 际 公 法 解 决 国 家 之 间 的 争 议 一 般 通 过 外 交 途 径 或 国 际 法 院诉 讼 的 方 式 。( 2 ) 国 际 私 法 与 国 内 民 法 二 者 的 联 系a 二 者 产 生 的 基 础 相 同 , 即 都 是 在 民 商 事 交 往 中 产 生 ;b 二 者 调 整 的 社 会 关 系 都 是 平 等 者

47、 之 间 的 私 法 关 系 , 这 种 关 系 都 是 建立 在 自 愿 、 平 等 、 等 价 有 偿 、 诚 实 信 用 的 基 础 上 的 ;c 国 际 私 法 中 的 许 多 概 念 和 制 度 都 来 自 国 内 民 法 ;d 二 者 解 决 民 事 关 系 争 议 的 途 径 都 是 通 过 国 内 民 事 诉 讼 或 商 事 仲 裁 。 二 者 的 区 别a 二 者 虽 然 都 是 以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私 法 关 系 为 调 整 对 象 , 但 是 国 际 私法 调 整 的 私 法 关 系 是 在 国 家 间 民 商 事 交 往 中 产 生 的 , 即 带 有 明

48、显 的 国 际性 ;b 国 际 私 法 调 整 的 私 法 关 系 包 括 法 律 选 择 或 法 律 冲 突 、 司 法 管 辖 权 冲突 以 及 国 家 间 司 法 合 作 等 问 题 ; 而 国 内 民 法 调 整 的 私 法 关 系 则 不 存 在 上述 问 题 ;c 国 际 私 法 调 整 私 法 关 系 主 要 是 通 过 间 接 方 式 ; 而 国 内 民 法 则 仅 仅 用直 接 方 式 调 整 ;d 国 际 私 法 的 渊 源 除 国 内 立 法 和 国 内 判 例 外 , 还 有 国 际 条 约 和 国 际 惯例 ; 而 国 内 民 法 的 渊 源 仅 仅 包 括 国 内

49、立 法 和 国 内 判 例 。( 3 ) 国 际 私 法 与 国 际 经 济 法二 者 都 需 要 适 用 国 际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如 主 权 原 则 、 平 等 互 利 原 则 、 遵 守国 际 条 约 和 国 际 惯 例 原 则 。5 国 际 私 法 的 定 义国 际 私 法 是 以 解 决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法 律 适 用 为 核 心 , 包 括 规 定 外 国 人 民 事法 律 地 位 规 范 、 冲 突 规 范 、 统 一 实 体 规 范 和 国 际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和 国 际 商事 仲 裁 程 序 规 范 在 内 的 一 个 独 立 的 法 律 部 门 。

50、1 .2 课 后 习 题 详 解1 如 何 理 解 国 际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特 征 ?答 : 国 际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是 指 主 体 、 客 体 和 内 容 三 个 要 素 有 一 个 或 一 个 以上 与 外 国 发 生 联 系 的 法 律 关 系 。 国 际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具 有 以 下 特 征 :( 1 ) 国 际 性国 际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是 在 国 家 间 的 民 商 事 交 往 中 产 生 的 , 是 一 种 超 越 一 国国 界 的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 它 通 常 与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国 家 的 法 律 、 经 济 甚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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