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第 一 部 分 考 研 真 题 精 选一 、 概 念 题二 、 辨 析 题三 、 简 答 题四 、 论 述 题第 二 部 分 章 节 题 库第 一 篇 政 治 的 性 质第 一 章 政 治 与 政 治 学第 二 章 政 治 学 研 究 的 基 本 问 题第 二 篇 政 治 意 识第 三 章 政 治 文 化 与 政 治 社 会 化第 四 章 意 识 形 态第 三 篇 政 治 体 系第 五 章 国 家第 六 章 政 府第 七 章 政 党第 八 章 政 治 社 会第 九 章 政 治 人第 四 篇 政 治 行 为第 十 章 国 家 治 理第 十 一 章 政 治 参 与第 五 篇 政 治 发 展第
2、 十 二 章 政 治 现 代 化第 十 三 章 政 治 民 主第 一 部 分 考 研 真 题 精 选一 、 概 念 题1 政 治 社 会 化 东 南 大 学 2 0 1 9 年 研 ; 海 南 大 学 2 0 1 9 年 研 ; 华 中 师 大 2 0 1 7年 研 ; 外 交 学 院 2 0 1 5 年 研 ; 苏 州 大 学 2 0 1 5 年 研 ; 南 京 大 学 2 0 1 4 年 研 ; 南京 工 业 大 学 2 0 1 4 年 研 ; 河 北 大 学 2 0 1 4 年 研 ; 武 大 2 0 1 3 年 研 ; 浙 江 师 大2 0 1 3 年 研 ; 广 西 民 大 2 0
3、1 1 年 研 ; 中 国 科 大 2 0 1 1 年 研 答 : 政 治 社 会 化 是 指 社 会 成 员 在 政 治 实 践 活 动 中 逐 步 获 取 政 治 知 识 和 能力 , 形 成 政 治 意 识 和 政 治 立 场 的 过 程 。 一 方 面 , 对 于 政 治 体 系 中 的 个 体成 员 来 讲 , 政 治 社 会 化 是 社 会 成 员 通 过 教 育 和 其 他 途 径 , 获 得 政 治 态度 、 政 治 信 仰 、 政 治 知 识 和 政 治 情 感 , 从 而 形 成 政 治 人 格 , 成 为 政 治 人的 过 程 。 另 一 方 面 , 对 于 政 治 体
4、系 来 讲 , 政 治 社 会 化 又 是 政 治 体 系 塑 造其 成 员 的 政 治 心 理 和 政 治 意 识 的 过 程 。2 资 产 阶 级 国 家 河 北 大 学 2 0 1 2 年 研 答 : 在 马 克 思 看 来 , 资 产 阶 级 国 家 是 资 本 家 阶 级 在 占 有 生 产 资 料 的 基 础上 , 剥 削 雇 佣 工 人 的 劳 动 , 并 对 无 产 阶 级 和 广 大 劳 动 人 民 实 行 专 政 的 国家 形 态 。 有 两 种 具 体 形 式 : 自 由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 指 资 本 主 义 上 升 时 期 的 资 产 阶 级 国 家 。 倡
5、导 自 由竞 争 , 政 府 的 经 济 政 策 是 放 任 主 义 , 管 理 得 越 少 的 政 府 就 越 是 好 的 政府 。 垄 断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 进 入 2 0 世 纪 后 , 垄 断 性 财 团 出 现 、 垄 断 财 团 与 政权 结 合 。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的 作 用 大 大 加 强 了 , 建 立 了 有 利 于 资 产 阶 级 统 治的 福 利 制 度 。3 福 利 国 家 首 都 师 范 大 学 2 0 1 2 年 研 ;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2 0 0 9 年 研 ; 首 都 师范 大 学 2 0 0 6 年 研 答 : 福 利 国 家 是
6、指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通 过 创 办 并 资 助 社 会 公 共 事 业 , 实 行 和完 善 一 整 套 社 会 福 利 政 策 和 制 度 , 对 社 会 经 济 生 活 进 行 干 预 , 以 调 节 和缓 和 阶 级 矛 盾 , 保 证 社 会 秩 序 和 经 济 生 活 正 常 运 行 , 维 护 垄 断 资 本 的 利益 和 统 治 的 一 种 方 式 。 福 利 国 家 的 最 初 实 际 尝 试 起 始 于 3 0 年 代 资 本 主 义大 危 机 之 后 的 美 国 罗 斯 福 “新 政 ”。 从 统 治 方 法 上 看 , 它 与 自 由 主 义 方法 、 帝 国 主
7、 义 和 法 西 斯 主 义 的 统 治 方 法 相 区 别 , 但 其 本 质 上 依 然 是 资 产阶 级 的 政 治 统 治 , 是 垄 断 资 本 与 资 产 阶 级 国 家 相 融 合 的 表 现 。4 司 法 权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2 0 1 2 年 研 答 : 司 法 权 主 要 是 指 审 判 权 和 法 律 解 释 权 。 在 资 产 阶 级 国 家 机 关 的 分 权体 系 中 , 一 般 都 规 定 了 司 法 权 属 于 法 院 , 但 多 采 用 狭 义 的 司 法 权 概 念 ,主 要 指 审 判 权 和 法 律 解 释 权 , 而 将 检 察 机 关 归 属
8、 政 府 领 导 , 总 检 察 长 通常 为 内 阁 成 员 , 充 当 政 府 的 法 律 顾 问 , 并 代 表 政 府 出 庭 参 加 诉 讼 。 检 察官 受 总 检 察 长 领 导 , 但 在 对 案 件 进 行 调 查 时 享 有 独 立 性 和 保 障 。 因 此 ,司 法 机 关 的 职 权 主 要 表 现 为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 审 理 各 种 诉 讼 案 件 , 包 括刑 事 案 件 、 民 事 案 件 、 行 政 案 件 、 选 举 案 件 等 。 在 各 种 司 法 诉 讼 中 , 司法 机 关 的 职 能 就 是 适 用 法 律 , 即 按 法 律 规 定
9、的 程 序 通 过 审 理 认 定 案 件 的事 实 , 并 依 据 法 律 作 出 裁 决 。 这 种 审 判 权 是 司 法 机 关 所 独 有 的 , 其 他 任何 国 家 机 关 都 不 得 侵 犯 。 处 理 某 些 非 诉 讼 性 的 事 务 。 这 主 要 是 指 某 些民 事 法 律 关 系 要 由 法 院 执 行 、 保 证 、 监 督 和 公 证 , 如 登 记 财 产 、 公 证 结婚 、 检 验 遗 嘱 、 处 理 遗 产 、 公 布 失 踪 和 死 亡 、 指 定 监 护 人 和 保 护 人 等 。 违 宪 审 查 。 所 谓 违 宪 审 查 , 即 由 司 法 机
10、关 审 查 国 家 机 关 的 行 为 是 否 违反 宪 法 , 审 查 的 具 体 对 象 包 括 立 法 机 关 所 制 定 的 法 律 、 法 令 以 及 政 府 根据 法 律 所 颁 布 的 行 政 法 规 、 发 布 的 行 政 命 令 以 及 所 采 取 的 一 切 行 政 措 施等 。5 专 制 君 主 制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2 0 1 2 年 研 答 : 君 主 制 是 共 和 制 的 对 称 , 是 指 以 君 主 为 国 家 元 首 的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单 独 一 人 的 统 治 。 在 实 行 君 主 制 的 早 期 国 家 , 国 家 最 高 权 力 由
11、 君 主 一 人行 使 , 君 主 拥 有 绝 对 的 权 力 , 王 位 是 世 袭 的 , 并 且 是 终 身 的 。专 制 君 主 制 国 家 , 最 高 权 力 完 全 属 于 君 主 , “朕 即 国 家 ”。 中 国 封 建 社 会的 历 代 王 朝 都 是 典 型 的 君 主 专 制 。在 这 种 制 度 下 , 君 主 集 立 法 、 行 政 、 司 法 、 军 事 、 财 政 大 权 于 一 身 , 通过 直 接 对 他 负 责 的 官 僚 机 构 进 行 统 治 。 专 制 君 主 制 是 奴 隶 制 国 家 和 封 建国 家 所 盛 行 的 政 体 形 式 。6 政 治
12、统 治 的 强 治 方 式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大 学 2 0 1 1 年 研 答 : 政 治 统 治 的 强 制 方 式 是 指 政 治 权 力 主 体 以 强 力 直 接 实 现 统 治 的 方式 。 政 治 统 治 主 体 凭 借 自 己 掌 握 和 控 制 的 政 治 权 力 和 政 治 资 源 , 对 于 危害 特 定 政 治 统 治 秩 序 的 敌 对 群 体 、 敌 对 势 力 和 社 会 成 员 , 采 取 强 力 压迫 、 权 利 剥 夺 和 分 化 瓦 解 等 方 式 , 以 消 除 或 者 减 轻 其 对 于 政 治 统 治 主 体地 位 和 社 会 政 治 秩 序
13、的 威 胁 、 危 害 和 破 坏 。 强 治 方 式 还 包 含 着 政 治 权 力主 体 凭 借 政 治 权 力 的 强 制 力 , 对 于 危 害 特 定 政 治 统 治 秩 序 的 敌 对 群 体 、敌 对 势 力 和 社 会 成 员 进 行 的 行 为 强 制 , 比 如 限 制 行 为 自 由 、 强 制 劳 动 等等 。 强 治 方 式 是 政 治 统 治 本 质 的 直 接 体 现 , 也 是 政 治 权 力 的 直 接 运 用 。对 于 政 治 统 治 的 建 立 、 维 护 、 巩 固 和 实 施 来 说 , 强 治 方 式 的 效 用 更 多 地体 现 在 弱 化 对 于
14、 政 治 统 治 主 体 力 量 、 地 位 和 统 治 秩 序 的 危 害 力 量 方 面 。7 政 治 表 达 华 中 师 大 2 0 1 9 年 研 ; 海 南 大 学 2 0 1 9 年 研 ; 南 京 大 学 2 0 1 3 年研 ;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大 学 2 0 1 2 年 研 ;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2 0 0 9 、 2 0 0 3 年 研 答 : 政 治 表 达 是 公 民 行 使 政 治 表 达 和 诉 愿 权 利 的 行 为 。 公 民 通 过 法 定 的途 径 和 方 式 表 示 自 己 的 政 治 观 点 和 政 治 态 度 , 从 而 影 响
15、政 府 政 策 和 行为 。 公 民 以 政 治 表 达 影 响 政 府 , 主 要 是 汇 成 一 种 集 体 效 应 , 使 政 府 明 确感 受 到 某 些 利 益 要 求 和 支 持 意 向 。 政 治 表 达 的 途 径 和 方 式 主 要 包 括 政 治集 会 、 政 治 请 愿 、 政 治 言 论 等 。 政 治 集 会 是 特 定 社 会 成 员 为 了 共 同 的目 的 临 时 集 合 起 来 举 行 会 议 , 联 合 表 明 自 己 的 政 治 观 点 , 向 政 府 提 出 某种 支 持 或 者 要 求 。 政 治 请 愿 是 公 民 向 政 府 或 地 方 公 共 团
16、 体 表 达 自 己 对有 关 公 共 事 务 和 公 共 政 策 事 项 的 意 见 和 希 望 的 行 为 。 请 愿 的 内 容 、 方 法等 , 都 由 各 国 的 具 体 法 律 加 以 规 定 。 政 治 言 论 是 公 民 通 过 语 言 文 字 表达 和 宣 传 自 己 的 政 治 主 张 和 政 治 见 解 , 主 要 有 口 头 和 书 面 两 种 形 式 。 现代 社 会 的 政 治 言 论 参 与 主 要 是 通 过 大 众 传 播 工 具 而 形 成 政 治 舆 论 去 影 响政 府 决 策 。二 、 辨 析 题1 两 党 制 是 在 美 国 的 民 主 党 和 共
17、和 党 两 大 政 党 竞 争 的 基 础 上 形 成 和 发展 起 来 的 。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2 0 0 7 年 研 答 : 题 中 说 法 错 误 , 具 体 分 析 如 下 :( 1 )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的 两 党 制 是 指 两 个 同 等 规 模 的 政 党 争 夺 职 位 , 双 方 各有 几 乎 相 等 的 机 会 赢 得 足 够 的 选 民 支 持 , 以 取 得 垄 断 性 执 政 权 的 体 制 。英 国 和 美 国 是 典 型 的 两 党 制 的 例 子 。 在 两 党 制 中 , 并 非 只 存 在 两 个 政党 , 而 是 指 有 两 个 居 于 垄
18、 断 地 位 的 政 党 , 除 了 它 们 之 外 , 其 他 政 党 的 规模 和 影 响 力 都 比 较 小 , 只 能 参 与 并 影 响 政 权 , 却 不 能 单 独 掌 握 政 权 。( 2 ) 资 产 阶 级 的 两 党 制 起 源 于 英 国 , 后 来 推 行 到 英 国 的 殖 民 地 或 受 英 国影 响 很 深 的 国 家 , 如 美 国 、 加 拿 大 、 澳 大 利 亚 、 新 西 兰 等 国 家 。 当 前 实行 两 党 制 的 国 家 , 除 美 国 以 外 , 相 对 立 的 已 不 再 是 两 个 政 党 , 而 是 由 两个 以 上 政 党 所 组 成
19、的 比 较 稳 定 的 联 盟 , 实 行 早 期 典 型 的 两 党 制 的 国 家 已经 愈 来 愈 少 了 。( 3 ) 英 国 的 两 党 制 , 有 两 个 基 本 特 点 : 由 于 英 国 实 行 的 是 君 主 立 宪制 , 上 院 议 员 由 世 袭 贵 族 和 终 身 贵 族 组 成 , 不 由 选 举 产 生 , 所 以 上 院 与政 党 无 关 。 下 院 由 选 举 产 生 , 两 大 党 通 过 竞 选 来 争 夺 下 院 议 席 , 获 得 多数 席 位 的 政 党 为 多 数 党 , 多 数 党 组 织 内 阁 , 掌 握 政 府 权 力 。 英 国 的 两个
20、政 党 , 推 举 候 选 人 的 权 力 比 较 集 中 , 政 党 内 部 权 力 也 比 较 集 中 , 党 纪严 明 , 领 导 人 的 意 图 在 政 党 决 策 中 起 着 决 定 性 的 作 用 。 美 国 两 党 制 的 基本 特 点 是 : 总 统 、 国 会 议 员 、 州 长 、 州 议 员 以 及 一 些 重 要 官 吏 , 都 是由 选 民 分 别 选 举 产 生 的 , 国 会 中 两 院 的 多 数 党 与 少 数 党 的 关 系 , 并 不 是执 政 党 和 反 对 党 的 关 系 。 政 党 组 织 松 散 , 没 有 严 格 的 纪 律 , 党 员 的 标志
21、 就 是 他 在 总 统 选 举 中 投 了 哪 一 边 的 票 。根 据 以 上 分 析 可 知 , 题 中 将 英 国 的 两 党 制 和 美 国 的 两 党 制 相 混 淆 , 因 此题 中 说 法 错 误 。2 直 接 民 主 又 称 “代 议 民 主 ”。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2 0 0 7 年 研 答 : 题 中 说 法 错 误 , 具 体 分 析 如 下 :( 1 ) 间 接 民 主 又 称 “代 议 民 主 ”, 是 由 人 民 选 举 出 特 定 的 公 职 人 员 实 行 社会 政 治 管 理 的 方 式 。 代 议 民 主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保 证 人 民 的
22、利 益 要 求 通 过 代议 制 政 府 得 到 实 现 , 而 防 止 公 职 人 员 背 离 人 民 的 利 益 行 使 权 力 。 在 代 议制 民 主 政 体 中 , 这 一 原 则 是 通 过 保 障 人 民 的 选 举 、 创 制 、 复 决 和 监 督 等政 治 权 利 的 实 现 而 得 以 贯 彻 的 。 因 此 , 在 具 体 制 度 上 , 它 都 采 用 普 选制 、 任 期 制 、 分 权 制 、 监 督 制 等 等 。 在 人 类 政 治 史 上 , 间 接 民 主 是 得 到广 泛 运 用 的 民 主 政 治 形 式 , 如 同 列 宁 所 说 的 那 样 : “
23、没 有 代 表 机 构 , 我们 不 可 能 想 象 什 么 民 主 , 即 使 是 无 产 阶 级 民 主 。 ”( 2 ) 直 接 民 主 即 由 社 会 全 体 政 治 成 员 直 接 管 理 或 决 定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 由此 可 见 , 直 接 民 主 区 别 于 间 接 民 主 的 最 大 特 点 在 于 社 会 政 治 成 员 本 身 而不 是 通 过 其 代 表 实 施 政 治 管 理 或 决 定 公 共 事 务 。 直 接 民 主 的 具 体 实 行 方式 主 要 有 全 民 表 决 、 全 民 讨 论 、 群 众 自 治 等 等 。根 据 以 上 分 析 可 知
24、, 题 中 将 直 接 民 主 和 间 接 民 主 相 混 淆 , 故 题 中 说 法 不正 确 。三 、 简 答 题1 马 克 思 主 义 政 治 观 的 基 本 内 容 。 南 京 师 大 2 0 1 9 年 研 ; 辽 宁 大 学 2 0 1 9年 研 ; 华 中 师 大 2 0 1 7 年 研 ; 浙 江 师 范 大 学 2 0 1 2 年 研 ;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2 0 1 0年 研 ; 山 东 师 范 大 学 2 0 0 7 年 研 答 : 马 克 思 主 义 辩 证 唯 物 论 和 历 史 唯 物 论 的 创 立 , 是 人 类 思 想 史 和 社 会学 说 史 上 的
25、革 命 , 也 为 人 们 科 学 认 识 和 把 握 政 治 的 含 义 提 供 了 方 法 论 基础 。 在 社 会 实 践 的 历 史 过 程 中 , 马 克 思 主 义 经 典 作 家 运 用 辩 证 唯 物 主 义和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 结 合 不 同 时 期 的 社 会 政 治 实 际 , 对 于 政 治 的 含 义 作 过多 方 面 的 论 述 , 构 成 了 马 克 思 主 义 政 治 观 的 基 本 内 容 。 概 括 起 来 主 要是 :( 1 ) 政 治 是 一 种 具 有 公 共 性 的 社 会 关 系 马 克 思 主 义 认 为 , 人 类 社 会 不 过 是
26、 人 与 人 关 系 的 总 和 。 在 社 会 生 活中 , 人 们 的 社 会 关 系 包 含 经 济 、 政 治 、 文 化 、 民 族 、 种 族 等 各 种 各 样 错综 复 杂 的 社 会 联 系 , 显 然 , 政 治 关 系 是 所 有 这 些 社 会 关 系 中 的 一 种 关系 , “人 们 的 政 治 关 系 同 人 们 在 其 中 相 处 的 一 切 关 系 一 样 自 然 也 是 社 会的 、 公 共 的 关 系 ”。 由 此 可 见 , 与 人 们 从 价 值 、 事 实 、 活 动 等 方 面 确 定政 治 的 含 义 不 同 , 马 克 思 主 义 分 析 和
27、解 释 政 治 的 基 本 角 度 是 社 会 关 系 ,其 确 定 政 治 关 系 的 基 本 依 据 是 具 有 公 共 性 的 社 会 关 系 。 马 克 思 主 义 认 为 , 在 不 同 的 社 会 背 景 和 经 济 基 础 上 , 政 治 关 系 有 不 同的 内 容 。 在 阶 级 社 会 中 , 政 治 的 内 容 主 要 是 相 互 对 抗 的 阶 级 之 间 的 关系 , 因 此 , 列 宁 说 : “政 治 就 是 各 阶 级 之 间 的 斗 争 , 政 治 就 是 无 产 阶 级为 争 取 解 放 而 与 世 界 资 产 阶 级 进 行 斗 争 的 关 系 。 ”与
28、此 同 时 , 政 治 还 包括 非 对 抗 阶 级 之 间 的 关 系 , 如 无 产 阶 级 对 本 阶 级 群 众 、 对 农 民 的 关 系 ,包 括 其 他 的 社 会 关 系 如 民 族 关 系 。 在 消 灭 了 剥 削 阶 级 以 后 , 政 治 的 内 容则 主 要 成 为 人 民 内 部 的 关 系 , 如 同 毛 泽 东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立 以 后 所说 的 那 样 , 同 阶 级 敌 人 作 斗 争 , 这 是 过 去 的 政 治 的 基 本 内 容 。 但 是 , 在人 民 有 了 自 己 的 政 权 以 后 , 这 个 政 权 同 人 民 的 关
29、 系 , 就 基 本 上 是 人 民 内部 的 关 系 了 , 这 是 一 种 新 的 政 治 关 系 。 彻 底 消 灭 了 阶 级 以 后 , 单 就 国 内情 况 来 说 , 政 治 就 完 全 是 人 民 的 内 部 关 系 。( 2 ) 政 治 是 经 济 的 集 中 体 现 作 为 一 种 特 定 的 社 会 关 系 , 政 治 是 经 济 的 集 中 体 现 。 按 照 马 克 思 主 义分 析 社 会 现 象 的 基 本 方 法 论 , 这 里 的 经 济 , 是 指 特 定 的 经 济 关 系 , 这 种经 济 关 系 包 含 生 产 资 料 所 有 权 关 系 、 生 产
30、过 程 中 的 支 配 被 支 配 关 系 和 生产 成 果 的 分 配 关 系 。 确 定 政 治 是 经 济 的 集 中 体 现 , 是 认 为 社 会 经 济 关 系在 各 种 各 样 的 社 会 关 系 中 具 有 基 础 性 的 决 定 作 用 , 而 政 治 关 系 的 建 立 和实 际 运 行 , 在 其 本 质 、 内 容 、 形 态 和 方 式 等 方 面 , 根 本 上 是 由 经 济 关 系决 定 的 ; 政 治 关 系 以 围 绕 特 定 权 力 活 动 的 集 中 方 式 , 体 现 和 反 映 着 经 济关 系 的 根 本 要 求 , 并 且 对 于 经 济 关 系
31、 起 着 反 作 用 。 在 阶 级 社 会 中 , 社 会 经 济 关 系 在 社 会 群 体 的 形 态 上 体 现 为 阶 级 关 系 ,因 此 , 作 为 集 中 体 现 经 济 关 系 的 政 治 关 系 , 在 现 实 内 容 和 社 会 力 量 的 对比 和 互 动 中 , 首 先 集 中 体 现 为 阶 级 关 系 。 或 者 说 , 在 阶 级 社 会 中 , 政 治关 系 中 的 主 导 关 系 是 阶 级 关 系 。 因 为 “每 一 个 既 定 社 会 的 经 济 关 系 首 先 表 现 为 利 益 ”, 所 以 , 作 为 社 会政 治 关 系 基 础 的 经 济 关
32、 系 及 其 社 会 群 体 形 态 的 阶 级 关 系 , 在 实 际 社 会 生活 中 , 通 常 表 现 为 利 益 要 求 和 利 益 关 系 。 因 此 , 在 阶 级 社 会 中 , 政 治 首先 集 中 体 现 着 特 定 社 会 阶 级 利 益 和 利 益 关 系 , 同 时 也 体 现 着 其 他 的 利 益和 利 益 关 系 。 在 社 会 主 义 时 期 , 工 人 阶 级 以 及 最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最 根 本 的更多各类考试资料 v:344647 公众号:顺通考试资料 利 益 和 要 求 是 发 展 生 产 力 , 因 此 , 经 济 建 设 成 为 最 大
33、的 政 治 , 所 以 列 宁在 苏 维 埃 政 权 建 立 以 后 说 : “现 在 我 们 主 要 的 政 治 应 当 是 : 从 事 国 家 的经 济 建 设 , 收 获 更 多 的 粮 食 , 开 采 更 多 的 煤 炭 , 解 决 更 恰 当 地 利 用 这 些粮 食 和 煤 炭 的 问 题 , 消 除 饥 荒 , 这 就 是 我 们 的 政 治 。 ”邓 小 平 同 志 在 改革 开 放 之 初 更 明 确 地 提 出 , 经 济 建 设 “就 是 当 前 最 大 的 政 治 ”。( 3 ) 政 治 的 根 本 问 题 是 国 家 政 权 问 题 在 政 治 生 活 中 , 一 切
34、 政 治 现 象 都 与 国 家 政 权 有 着 密 切 的 关 系 。 而 社 会生 活 中 的 社 会 经 济 利 益 和 要 求 , 通 过 国 家 政 权 可 以 得 到 特 定 方 式 的 集 中而 充 分 的 反 映 、 实 现 和 保 证 , 如 同 恩 格 斯 所 说 的 那 样 , “国 家 总 的 来 说还 只 是 以 集 中 的 形 式 反 映 了 支 配 着 生 产 的 阶 级 的 经 济 需 要 ”。 因 此 , 马克 思 主 义 认 为 , 国 家 政 权 问 题 “是 全 部 政 治 的 基 本 问 题 , 根 本 问 题 ”。 而政 治 活 动 的 重 要 内
35、容 “就 是 参 与 国 家 事 务 , 给 国 家 定 方 向 , 确 定 国 家 活动 的 形 式 、 任 务 和 内 容 ”。 国 家 和 国 家 政 权 , 就 其 内 容 来 讲 , 是 阶 级 社 会 中 的 公 共 权 力 , 是 一 种从 不 可 解 决 的 社 会 矛 盾 中 产 生 , 居 于 社 会 之 上 , 以 保 持 社 会 秩 序 的 特 殊力 量 。 因 此 , 认 为 政 治 的 主 要 和 根 本 问 题 是 国 家 政 权 问 题 , 实 际 上 是 指阶 级 社 会 中 的 公 共 权 力 问 题 。 就 此 而 言 , 认 为 政 治 的 根 本 问
36、题 是 国 家 政权 问 题 , 就 是 认 为 政 治 的 根 本 问 题 是 政 治 权 力 问 题 。( 4 ) 政 治 是 有 规 律 的 社 会 现 象马 克 思 主 义 认 为 , 政 治 现 象 和 其 他 一 切 社 会 现 象 一 样 , 本 质 上 是 一 种 社会 矛 盾 运 动 , 其 产 生 、 发 展 、 变 化 乃 至 消 失 , 都 遵 循 着 特 定 因 果 联 系 的规 定 性 , 都 有 着 其 客 观 内 容 ,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来 讲 , “政 治 是 一 门 科 学 ”。人 们 只 有 以 科 学 的 态 度 对 待 它 , 深 刻 认 识
37、政 治 的 本 质 , 把 握 其 发 展 规律 , 才 能 在 实 际 政 治 生 活 中 运 筹 自 如 , 进 而 推 动 社 会 的 发 展 和 进 步 。 另一 方 面 , 在 具 体 的 政 治 活 动 过 程 中 , 政 治 又 表 现 出 千 差 万 别 的 特 点 , 这就 要 求 人 们 从 实 际 出 发 , 具 体 地 、 现 实 地 把 握 政 治 , 在 把 握 政 治 生 活 规律 的 基 础 上 , 切 实 掌 握 其 方 法 和 尺 度 。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讲 , 政 治 又 是 一 门艺 术 。由 此 可 见 , 马 克 思 主 义 政 治 观 是
38、阶 级 性 、 实 践 性 和 科 学 性 的 统 一 , 它 既包 含 了 其 他 政 治 观 的 合 理 因 素 , 又 充 分 体 现 了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和 历 史 唯 物主 义 的 立 场 和 精 神 , 从 而 为 我 们 深 刻 把 握 政 治 的 内 涵 , 确 定 政 治 的 定 义提 供 了 基 本 思 想 方 法 。2 简 述 利 益 在 社 会 政 治 生 活 中 的 具 体 作 用 。 四 川 大 学 2 0 1 0 年 研 相 关 试 题 :( 1 ) 利 益 在 社 会 生 活 中 的 作 用 。 华 中 师 大 2 0 1 7 年 研 ; 中 山 大 学
39、 2 0 1 7 年研 ; 东 财 2 0 1 4 年 研 ; 中 国 科 大 2 0 1 2 年 研 ; 武 大 2 0 1 1 年 研 ( 2 ) 论 述 利 益 在 政 治 中 的 地 位 与 作 用 。 论 述 题 , 华 侨 大 学 2 0 1 5 年 研 答 : 利 益 对 于 社 会 政 治 生 活 具 有 根 本 性 的 意 义 , 这 种 具 体 作 用 主 要 体 现在 :( 1 ) 利 益 是 社 会 成 员 政 治 行 为 的 动 因在 社 会 生 活 中 , 人 们 之 所 以 从 事 政 治 活 动 , 其 根 本 动 因 在 于 人 们 实 现 自己 利 益 的
40、要 求 。 人 们 进 行 政 治 斗 争 , 本 质 上 是 为 了 自 己 的 利 益 而 斗 争 。政 治 统 治 阶 级 和 统 治 集 团 进 行 政 治 统 治 , 是 为 了 维 护 自 己 的 利 益 ; 进 行政 治 管 理 , 是 为 了 实 现 自 己 的 利 益 。 而 不 同 社 会 阶 级 、 集 团 、 政 党 、 个人 从 事 政 治 参 与 活 动 , 也 同 样 是 为 了 通 过 影 响 社 会 政 治 来 获 得 或 实 现 自己 的 政 治 权 利 , 并 使 之 落 实 为 政 治 利 益 的 有 利 分 配 。( 2 ) 利 益 是 一 切 社 会
41、 政 治 组 织 及 其 制 度 的 基 础社 会 一 切 政 治 组 织 及 其 制 度 都 是 围 绕 着 特 定 的 利 益 而 建 立 起 来 的 , 同 时也 是 为 其 所 由 以 建 立 的 社 会 成 员 的 利 益 服 务 的 。 其 中 , 国 家 是 以 特 定 的阶 级 利 益 为 基 础 和 归 宿 , 采 取 了 公 共 权 力 形 式 的 政 治 组 织 和 制 度 ; 政 党是 阶 级 利 益 的 最 高 代 表 者 ; 政 治 社 团 的 基 础 则 是 各 个 方 面 、 各 个 层 次 不同 的 具 体 利 益 和 要 求 。 在 其 运 行 过 程 中
42、, 无 论 国 家 的 政 策 、 方 针 、 法规 、 条 令 , 政 党 的 政 纲 、 政 纪 和 政 治 活 动 以 及 政 治 社 团 的 政 治 要 求 、 政策 措 施 , 都 是 为 各 自 代 表 的 特 定 利 益 服 务 的 。( 3 ) 利 益 是 社 会 政 治 心 理 和 政 治 思 想 的 源 泉作 为 观 念 而 存 在 的 政 治 心 理 和 政 治 思 想 , 来 自 于 人 们 的 政 治 利 益 , 反 映着 人 们 的 利 益 内 容 和 利 益 要 求 , 并 服 务 于 特 定 的 政 治 利 益 。 因 此 , 利 益是 政 治 心 理 和 政
43、治 思 想 的 本 源 , 离 开 了 这 一 本 源 , 任 何 政 治 心 理 和 政 治思 想 都 无 从 解 释 。( 4 ) 利 益 运 动 是 政 治 发 展 的 根 本 动 力不 同 个 人 、 群 体 之 间 的 利 益 矛 盾 , 同 一 群 体 中 不 同 成 员 利 益 与 群 体 利 益之 间 的 矛 盾 发 展 以 及 利 益 本 身 内 容 和 层 次 的 发 展 提 高 , 都 会 引 起 社 会 政治 关 系 的 变 化 发 展 , 从 而 引 起 政 治 生 活 的 变 化 和 发 展 。 其 中 , 政 治 革 命是 横 向 利 益 矛 盾 以 及 相 应
44、的 政 治 力 量 激 烈 冲 突 和 对 抗 的 结 果 , 是 代 表 着新 的 生 产 力 要 求 的 阶 级 的 利 益 取 代 代 表 旧 的 生 产 力 的 阶 级 的 利 益 的 统 治地 位 的 过 程 。 政 治 变 革 则 是 政 治 权 力 主 体 根 据 社 会 利 益 矛 盾 调 整 政 治 体系 , 改 造 政 治 文 化 , 以 维 护 自 己 统 治 和 利 益 的 过 程 。 政 治 民 主 则 是 社 会成 员 通 过 平 等 、 自 由 的 权 利 行 使 和 实 现 来 表 达 和 形 成 共 同 的 意 志 和 利 益要 求 , 调 节 相 互 之 间
45、 利 益 矛 盾 的 政 治 形 式 。3 简 述 国 家 形 式 的 内 容 。 河 北 大 学 2 0 1 2 年 研 相 关 试 题 : 简 述 国 家 形 式 的 基 本 内 容 。 华 侨 大 学 2 0 1 0 年 研 答 : 从 国 家 形 式 的 具 体 内 容 上 考 察 ,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 1 ) 国 家 的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即 国 家 的 政 体 , 它 是 指 一 定 的 社 会 阶 级 采 取 何种 形 式 去 组 织 那 些 反 对 敌 人 保 护 自 己 的 政 权 机 关 。 它 构 成 了 一 个 国 家 的根 本 政 治
46、 制 度 , 主 要 体 现 为 国 家 的 最 高 统 治 权 力 的 形 成 方 式 和 最 高 国 家权 力 机 关 的 组 成 形 式 。 前 者 是 指 国 家 最 高 统 治 权 力 由 一 个 机 关 集 中 行使 , 还 是 由 数 个 机 关 分 工 行 使 ; 后 者 是 指 最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是 由 一 个 人组 成 , 还 是 由 一 个 集 体 组 成 , 也 就 是 由 一 个 人 还 是 由 一 个 集 体 形 式 的 机构 行 使 国 家 最 高 统 治 权 。( 2 ) 国 家 结 构 形 式 , 主 要 是 指 国 家 的 各 个 组 成 部
47、分 如 何 整 合 成 为 一 个 整体 , 具 体 地 表 现 为 国 家 整 体 与 部 分 之 间 的 权 力 关 系 。 国 家 结 构 是 国 家 形式 的 另 一 个 重 要 内 容 , 它 决 定 了 调 整 和 处 理 国 家 整 体 与 部 分 之 间 的 关 系和 权 力 划 分 的 基 本 原 则 , 反 映 了 一 个 国 家 的 纵 向 权 力 结 构 和 权 力 分 配 关系 。 国 家 结 构 形 式 一 般 有 单 一 制 和 复 合 制 两 种 。( 3 ) 国 家 机 关 权 力 的 具 体 运 作 方 式 和 具 体 制 度 , 一 些 具 体 制 度 和
48、 具 体 形式 , 如 选 举 制 度 、 执 政 党 与 政 权 的 关 系 、 决 策 程 序 、 政 府 机 构 的 实 质 和规 模 、 中 央 对 地 方 的 领 导 体 制 和 具 体 控 制 手 段 、 国 家 机 关 工 职 人 员 的 选用 和 管 理 方 式 等 等 , 它 们 只 是 组 织 、 管 理 和 控 制 国 家 机 器 的 制 度 的 具 体环 节 , 属 于 国 家 形 式 的 具 体 方 面 。4 简 述 英 美 两 党 制 的 异 同 。 湘 潭 大 学 2 0 1 5 年 研 ; 山 东 理 工 大 学 2 0 0 6 年研 答 : 两 党 制 最 初
49、 产 生 于 英 国 , 后 传 入 英 国 的 殖 民 地 和 受 英 国 影 响 较 深 的国 家 , 如 美 国 、 加 拿 大 、 新 西 兰 、 澳 大 利 亚 等 国 家 。 当 两 党 制 与 各 国 的具 体 的 政 治 制 度 相 结 合 , 就 形 成 了 各 具 特 色 的 政 党 制 度 的 运 作 模 式 。 在目 前 实 行 两 党 制 的 国 家 中 , 有 两 种 典 型 的 两 党 制 模 式 , 即 以 英 国 为 代 表的 议 会 内 阁 制 下 的 两 党 制 和 美 国 总 统 制 下 的 两 党 制 。( 1 ) 英 美 两 党 制 的 差 异 :
50、英 国 的 议 会 内 阁 制 下 的 两 党 制 的 特 点 :a 由 于 英 国 实 行 的 是 君 主 立 宪 制 , 上 院 议 员 由 世 袭 贵 族 和 终 身 贵 族 组成 , 不 由 选 举 产 生 , 所 以 上 院 与 政 党 无 关 。 下 院 由 选 举 产 生 , 两 大 党 通过 竞 选 来 争 夺 下 院 议 席 , 获 得 多 数 席 位 的 政 党 为 多 数 党 , 多 数 党 组 织 内阁 , 掌 握 政 府 权 力 。b 英 国 的 两 个 政 党 , 推 举 候 选 人 的 权 力 比 较 集 中 , 政 党 内 部 权 力 也 比较 集 中 , 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