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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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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目 录第 一 部 分 复 习 笔 记导 论 宪 法 学 的 基 本 范 畴第 一 编 宪 法 学 的 基 础 概 念第 一 章 国 家 与 宪 法第 二 章 宪 法 制 定第 三 章 宪 法 规 范第 四 章 宪 法 渊 源第 五 章 宪 法 效 力第 二 编 中 国 宪 法 的 历 史 与 基 本 原理第 六 章 旧 中 国 宪 法 的 历 史 遗 产第 七 章 1 9 5 4 年 宪 法 的 制 定第 八 章 中 国 宪 法 变 迁第 九 章 中 国 宪 法 的 基 本 原 理第 三 编 人 权 与 基 本 权 利第 十 章 人 与 人 权第 十 一 章 基 本 权 利 一 般 理 论第

2、十 二 章 我 国 宪 法 上 的 基 本 权利 体 系第 四 编 国 家 机 关 的 宪 法 地 位第 十 三 章 选 举 制 度第 十 四 章 最 高 权 力 机 关 的 宪 法地 位第 十 五 章 国 务 院 的 宪 法 地 位第 十 六 章 人 民 法 院 的 宪 法 地 位第 十 七 章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宪 法 地位第 十 八 章 民 族 自 治 机 关 的 宪 法地 位第 五 编 社 会 变 革 与 宪 法 实 施第 十 九 章 宪 法 与 社 会 现 实第 二 十 章 宪 法 解 释第 二 十 一 章 宪 法 修 改第 二 十 二 章 宪 法 保 障第 二 部 分 名 校

3、 考 研 真 题 详 解2 0 1 2 年 北 京 大 学 8 8 5 法 学 综 合 ( 宪 法学 部 分 ) 考 研 真 题 及 详 解2 0 1 1 年 南 开 大 学 8 6 9 宪 法 学 与 行 政 法学 考 研 真 题 及 详 解2 0 1 3 年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6 3 4 法 学 综 合 一( 宪 法 学 部 分 ) 考 研 真 题 及 详 解2 0 1 2 年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6 3 4 法 学 综 合 一( 含 法 理 学 、 宪 法 学 、 刑 事 诉 讼 法学 ) 考 研 真 题2 0 1 1 年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6 3 4 法 学 综 合 一

4、( 含 法 理 学 、 宪 法 学 、 刑 事 诉 讼 法学 ) 考 研 真 题第一部分复习笔记导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一、宪法学概念与特点1宪法学概念宪法学是指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反映了宪法发展的内在原理与规律。宪法学的这一定义包含四个方面的基本含义:(1)宪法学是一门法律科学,反映了宪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和法学的性质。(2)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现象,即与宪法有关的社会现象都可纳入到宪法学研究范围。(3)宪法学是一门知识体系,包括研究和揭示宪法现象的不同分支学科。(4)宪法现象通常指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与宪法秩序。2宪法学特点宪法学诞生于西方社会,并随着资产阶级宪法的制定与实施

5、,不断发展和完善。从宪法学的专业化角度分析,宪法学的具体功能有:(1)宪法教育是公民教育的基本形式。无论在公法领域还是在私法领域,宪法学提供了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为各部门法学在宪法学原理的指导下,获得原则与体系的统一性提供依据,构成国家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基础。(2)宪法学是整个法学体系的基础。(3)宪法学在国家法制统一中的作用。从宪法和法治的关系看,重视宪法学的理论价值、建立科学的宪法学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而立法又是依法治国的前提。立法的基本理念是民主化与科学化,只有遵循民主与科学的原则,才能制定出良法,实现立法的民主价值。(4)宪法学是人权之学。通过宪法学的学习与研究,人类能够感

6、受到社会主体的价值与尊严,强化人的目的性价值。(5)宪法学是培养法律人宪法思维的知识与技术。宪法学在执法活动中的功能首先表现在法律人宪法意识的培养,即以宪法学的理念与知识为基础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才的宪法思维。(6)宪法学是一种普及人类宽容精神的基本知识。宪法的历史发展告诉我们,妥协与宽容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而研究宪政精神的宪法学充满着人类的和谐与宽容精神。(7)宪法在国家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中的作用。宪法学是价值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理论体系,它是制定与调整国家统治政策的基本依据。宪法学不仅要解释宪法现象存在的理论意义与具体原理,而且要积极地把宪法学理论价值转化到国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7、过程之中。(8)宪法学是开放性的知识体系。二、宪法学对象与分类1宪法学对象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现象,研究对象的确定性决定了宪法学的性质与自身的特征。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不仅指宪法典,而且包括现实的宪法制度与具体运作过程。宪法学研究对象通常分为两个层次:(1)宪法学的理论结构宪法学理论结构主要反映了说明和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理念,具体包括:宪法概念、制宪权、宪法功能、宪法适应社会的形式、宪法实施以及宪法发展的一般途径等。(2)宪法的实践结构宪法的实践结构主要指宪法的具体制度和运行过程,反映宪法的动态过程,具体研究宪法原理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并发挥相应的社会效果。2宪法学分类(

8、1)从宪法学所容纳的知识总量的角度看,宪法学首先可分为广义宪法学与狭义宪法学。(2)根据意识形态的不同,宪法学可分为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与资产阶级宪法学。(3)根据规范与现实价值的判断不同,宪法学可分为实质宪法学与形式宪法学。(4)以宪法学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宪法学可分为近代宪法学与现代宪法学。(5)以地域与宪法文化的特点为标准,宪法学可分为欧洲宪法学、亚洲宪法学、非洲宪法学、美洲宪法学三、中国宪法学的历史发展1中国宪法学的历史起点中国宪法学的历史起点是1 9世纪末2 0世纪初。1 9世纪末,有关民主、宪法、共和、议会等思想与理论开始从直观认识走向理性认识,进入宪法学产生的萌芽状态。1 9 0 8

9、年8月,清王朝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2旧中国宪法学的发展(1)宪法学的“输入”期(1 9 0 2年1 9 1 1年)早期的中国宪法学理论是从西方宪政文化的介绍、传播中形成的。(2)宪法学的形成期(1 9 1 1年1 9 3 0年)辛亥革命以后,中国宪法学在动荡不安的社会环境中逐步进入形成期。(3)宪法学的成长期(1 9 3 0年1 9 4 9年)进入2 0世纪3 0年代后,随着资产阶级宪法的变化和新民主主义宪法的产生,宪法学研究在内容和方法上有了根本性的变化。3新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新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可以分为如下四个阶段:(1)初创时期(1 9 4 9年1 9 5 7年)

10、这一时期宪法学发展的主要特点是:出版了宣传、介绍1 9 5 4年宪法的论文和著作;初步建立了宪法学课程体系;宪法学基本范畴与原理主要参照了苏联宪法学的成果,对旧中国宪法学的遗产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等。(2)曲折发展时期(1 9 5 7年1 9 6 5年)1 9 5 7年反右斗争给中国宪法学研究带来了灾难性的损害,刚刚起步的宪法学研究在人治思想、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受到冲击,宪法学实际上失去了必要的社会基础。(3)停止时期(1 9 6 6年1 9 7 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宪法学研究处于停止状态,1 9 5 4年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没有得到遵守,整个社会陷入无序化状态,宪法失去了调整社会生活的功

11、能。(4)恢复与发展时期(1 9 7 8年至今)1 9 7 8年后,尤其是1 9 8 2年宪法颁布后,中国宪法学研究进入了恢复与发展时期。1 9 8 2年宪法的颁布是中国宪法学走向繁荣的重要契机。四、宪法学体系1宪法学体系的概念宪法学体系是有关宪法知识、理论的组合方式,即以一定的框架有机地组合宪法学内部结构中的各种知识与范畴。2宪法学体系的演变(1)宪法学体系发展的条件宪法学理论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宪法学知识的普及程度;专业化的宪法学研究队伍的形成;宪法实践提供的经验。(2)传统的宪法学体系基本上是以两段式的方式组成的,即宪法学体系中包括人权理论与国家机构活动。(3)1 9 4 9年以前,中

12、国宪法学体系主要受外国宪法学体系的影响,缺乏自主的理论体系。1 9 4 9年以后,中国宪法学体系发展的主要特点是:宪法学体系的确立与发展直接受前苏联宪法学的影响;以宪法典结构为基础确立宪法学体系。(4)2 0世纪8 0年宪法学新的发展的表现宪法学体系内部各种要素的进一步分化,组成相应的学科群,如宪法经济学、比较宪法学等分支学科;宪法学体系所容纳的知识量的增加与新的组合。一般意义上讲,宪法学是一个综合的知识体系,包括本国宪法学、外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三个部分。五、宪法学研究方法1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演变(1)早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是从政治学方法中演变而来的。更多各类考试资料 v:344647 公众号:

13、顺通考试资料 (2)传统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把“制度一功能一体系”结合起来,以制度分析为基础,揭示宪法功能,并形成社会价值体系。(3)现代宪法学方法基本围绕如下关系而展开,即规范性研究与经验性研究的统一、个案研究与变量研究的统一、微观与宏观研究的统一、文化研究与功能研究的统一以及实证研究与价值研究的统一。2宪法学研究基本方法基本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历史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与综合分析法。3宪法学研究具体方法宪法判例分析方法是现代宪法学研究中最广泛采用的动态的研究方法,对于宪法学的学习与研究产生重要的影响。(1)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2)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3)历史的比较研究方法。(4)价值主

14、义的研究方法。六、宪法学基本范畴1宪法学基本范畴的概念与原则(1)宪法学基本范畴的概念宪法学基本范畴是指宪法学中最基础、最重要、最能体现该学科本质特征和价值趋向的概念。宪法学基本范畴是以总体宪法现象为背景,是对宪法现象的主要方面或深层次本质的概括和反映。(2)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原则在建立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过程中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历史与逻辑统一”,即通过对各种宪法现象的分析,揭示宪法发展的历史过程与逻辑联系,再现宪法形成的历史环境。2新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形成与发展(1)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形成背景2 0世纪5 0年代是新中国宪法学的初创阶段,也是宪法学基本范畴初步建立时期。其直接的推动因素主要有:

15、制宪的社会需求;法制的初创与学者的社会责任。;在1 9 5 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学者们获得了一定的参与空间。学者们对草案的讨论基本上围绕着宪法学的专业性问题,从宪法学基本理论角度对各种草案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在旧中国宪法学向新中国宪法学“转型”过程的需求。(2)2 0世纪5 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形成在2 0世纪5 0年代出版的宪法学著作和论文中,我们首先发现学者们的范畴意识主要表现为对宪法阶级性命题的情结与理论论证上。(3)2 0世纪5 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影响对制宪过程中基本权利的设计产生的影响。在基本权利体系、具体基本权利的表述等方面学术界产生的影响是不能低估的,如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人

16、身自由、迁徙自由的规定等;对基本权利理论发展产生的影响。3中国社会转型与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完善(1)“国家与社会”范畴是宪法学基本范畴体系中的前提性范畴。宪学基本范畴体系中的“国家与社会”范畴主要探讨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及其存在限度问题,而国家权力的存在限度问题又恰恰涉及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问题,从而体现了“宪法乃限法”的宪法价值。(2)“宪法与法律”范畴是宪法学基本范畴体系中的基础性范畴。“宪法与法律”范畴解决的是宪法学研究的文本依据问题,对于整个宪法学体系的建构以及宪法学研究的发展来说都具有基础性的作用。(3)“立宪主义与民主主义”范畴是宪法学基本范畴体系中的背景性范畴。“立宪主义与民主主义”范

17、畴解决的是宪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冲突及其背后的制度性影响问题。(4)“人权与基本权利”范畴是宪法学基本范畴体系中的核心性范畴。(5)“主权与国际社会”范畴是宪法学基本范畴体系中的关系性范畴。“主权与国际社会”范畴解决的是宪法基本范畴的域外效力问题。主权在民原则作为宪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宪法具有正当性的基本前提。七、宪法学发展的未来1宪法学发展的国际趋势(1)宪法法学价值的社会化。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宪法学价值从政治领域逐步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扩展,使宪法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基本准则。(2)宪法学理论体系的综合化。由于未来社会的宪法现象是一种综合性的现象,在理论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上宪法学将走向“综合科学

18、”,在知识和多学科的共同体中寻求宪法学发展的资源,不断发现和分析宪法问题。(3)宪法学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关系日益密切,宪法学的内容、体系与研究方法的更新广泛地依赖于科学技术发展。(4)宪法学理论存在形式的多样化。未来世界宪法学发展中,某一种宪法学传统占主导地位的局面将不复存在,在各种不同的文明与传统文化背景下形成的宪法学在平等的交流与合作中得到发展。(5)宪法学将在国际化与本土化价值的冲突与融合中扩大理论的社会影响。(6)宪法体制中的主权观念正在发生变化,宪法的公共性价值不断扩大。2中国宪法学发展的未来(1)宪法学中国化在未来的宪法学发展中推动“宪法学中国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宪法学作为

19、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其基本功能是为本国宪法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很难用一种统一的理论体系解决各国的宪法问题;中国社会中存在的宪法现象的特殊性也要求宪法学的中国化;宪法学中国化有助于为当代中国社会的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同时为正在发生的宪法范式的转型提供认识论的基础;宪法学固有的“批判意识”是宪法学中国化的认识与逻辑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学中国化标志着宪法学的成熟与完善。(2)宪法学综合化宪法学综合化一方面要求宪法学研究者不断地更新知识结构,掌握丰富的知识,确立全球化的研究视野;另一方面也要求其他学科的学者掌握必要的宪法学知识,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宪法学和宪法问题。(3)宪法学规范化宪法学规范

20、化主要指思考宪法问题的思维范式与研究方法,科学而合理的学术规范有利于宪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在宪法学规范化方面,我们首先要做的工作之一是建立科学的基础理论体系,加强宪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为建立专业化的宪法学体系提供内容与方法论的基础。(4)宪法学科学化在未来宪法学发展中保持宪法学的科学性,需要我们在学科发展中注意处理如下问题:正确处理宪法学的学术性与政治性的关系。科学的宪法学应当抵制非理性的社会现实的要求,维护理性的价值与社会的政治共同体;重视宪法学研究中的定量分析。把定量与实证方法相结合有助于提高宪法经验的精确性,为宪法学研究取得的成果获得社会检验提供合理的依据;建立宪法学理论的政策转换机制,保

21、持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为宪法理论价值的政策化提供必要的途径;宪法学科学化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科学。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体系,中国宪法学建立的基础就会受到认识工具方面的影响,整个宪法学体系的建立与存在缺乏认识工具的基础。如果不能合理地确立宪法学研究对象,就会导致宪法法学体系的不完整性。(5)宪法学国际化宪法学国际化在中国宪法学研究上的意义有:中国宪法学是世界宪法学体系的组成部分,应从世界的眼光观察和分析中国宪法学,提高宪法学的知识的国际性;宪法学的命题既有地方性,又有国际性,需要从地方性与国际性之间的平衡中寻求合理的价值;中国宪法学者在研究中应关注国

22、际社会共同面临的宪法问题,为解决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有价值的理论依据;以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参与宪法学国际化的发展进程,尽可能采用国际宪法学界公认的概念、理论逻辑与研究方法,向国际社会提供高水平的、具有特色的中国宪法学研究成果。第一编宪法学的基础概念第一章国家与宪法一、国家、社会与共同体1国家(1)国家的概念国民、领土与主权三要素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内容与标志。国民是国家的主权者,决定着国家价值体系与发展目标;领土是国家权力行使的范围与空间;主权是决定国家意志的最高权力,对内是最高权力,对外是独立的权力。(2)宪法文本上的国家宪法文本中的“国家”一般在下列意义上使用:统一的政治实体意义上的

23、“国家”。“国家”一词最常用的用法就是表示整个统一的政治实体,具体又可以分为主权意义上(对外)的国家和主权权力意义上(对内)的国家两种。与社会相对的意义上的“国家”。与地方相对的意义上的“国家”。“国家”有时还与地方相对应,往往是在与地方有关的领域使用,这时其涵义主要是指中央。2社会(1)社会是宪法学中经常使用的概念之一,与宪法的产生、发展与演变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作为组织化的人类共同体,其本质是遵循着一种自律原则,依靠社会成员的非强制性的规则来维持社会组织,体现了社会自治精神。(2)在宪法文本中,社会既作为与国家相对应的概念而存在,同时也体现着独立的自治精神。为了维护共同体成员的利益,社会一

24、方面需要保持其自治精神,另一方面也需要与国家保持良好的互动,在他律与自律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3共同体(1)国家与社会都表示一定的共同体,体现共同体生活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国家形态,还是一般的社会形态,都需要反映共同体成员的意志与需求。(2)宪法学理论所研究的共同体不是某一具体领域的共同体,是涵盖不同领域共同体形式的综合性概念,其宗旨是研究作为共同体规则意义上的宪法。二、宪法语义与宪法概念基础1宪法语义在西方社会的宪法语义中不同的词汇实际上表达不同意义的宪法概念,以保持语义符号与宪法概念内涵之间的一致性。由于词义的不同,学者们在理解宪法概念时采取不同的研究视角。沈宗灵教授认为,宪法一词,在中国或西

25、方国家,在不同时期都有不同意义,近代或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大体上具有四种意义:(1)成文宪法,即一个国家的根本法;(2)每个国家法律体系中首要的部门法,也称广义宪法;(3)“宪法法”或称宪法性法律;(4)作为法学学科之一的宪法学。2宪法与立宪主义从宪法概念产生的基本价值体系看,立宪主义的产生并发挥功能是宪法概念成立的基本条件。通常所说的立宪主义是通过宪法治理国家的政治原理,它与宪法既有密切的联系,同时也存在明显的区别。3宪法概念的历史变迁(1)作为自由证书意义上的宪法英国1 2 1 5年的大宪章,它实际上保障了贵族与城市市民的部分自由,形成社会政治势力之间的某种妥协。在德国十四五世纪出现的协约等文

26、书中也可看出早期自由证书中存在的宪法意义。(2)作为限制君主权力意义上的宪法1 9世纪的立宪君主制时代,宪法开始具有对君主绝对权力加以限制的政治或法律性质。(3)作为契约意义上的宪法契约意义上的宪法通常具有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内部的宪法契约;联邦制内部或形成联邦制过程中形成的宪法契约。(4)作为国家支配权及国家组织基础的宪法在社会进化论和社会契约论的影响下,以个人的自由与法律平等理念为基础,形成了作为国家支配权与国家政治基础的宪法。(5)作为阶级妥协产物的宪法在阶级利益的妥协和协调中,宪法呈现出两种状态:实质的妥协,在阶级的妥协过程中形成不同的制度与目标之间的和谐;形式的妥协,宪法为社会政治、经

27、济的改革提供合法的可能性。(6)作为政治共同体法律秩序基础的宪法当宪法成为国家统治权基础的时候,在国家社会的各个领域,宪法成为人们共同遵循的价值基础和依据。4宪法观与宪法概念(1)实证主义宪法观与宪法概念实证主义宪法观实证主义宪法学理论与方法的基本理论要点是:严格区分当为与存在、规范与现实、国家与社会,认为只有实定的宪法规范才能成为宪法学的对象。实证主义宪法观下的宪法概念实证主义宪法学家对宪法概念的表述虽各自不同,但都把宪法概念理解为“国家法的基本秩序”,追求规范主义的宪法理想。(2)决断主义宪法观与宪法概念决断主义宪法观休莫特认为,宪法具有效力的根据并不在于规范的结构,而在于对国民共同体的政

28、治生活方式的一种“政治的决断”,宪法实际上是一种力,是政治的决断,直接影响宪法的存在与发展。决断主义宪法观下的宪法概念宪法概念有四种形式,即绝对的宪法概念、相对的宪法概念、实定的宪法概念与宪法理想的概念。宪法概念是“对实际存在的政治统一体的种类与形式的根本性的决断”。(3)整合主义宪法观与宪法概念整合主义宪法观宪法是国家的法秩序,是生活的法秩序,即国家整合过程中的秩序。在形成国家整体的生活秩序的过程中宪法起着把整合过程法律化的功能,整合主义宪法观下的宪法概念宪法概念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政治统一体形成意义上的宪法概念;二是确立统一的法律秩序。5宪法概念与宪法文化(1)宪法概念的历史变迁中国古代文献

29、中曾出现过“宪法”一词,但它并不是指近代意义的宪法。据考察,l8 9 3年郑观应的盛世危言一书中出现了宪法一词。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在中国的形成过程中所受到的日本宪法学的影响是比较广泛的。宪政概念在中国宪法学说史上曾经历了立宪宪法宪政立宪主义的变化过程。在宪政与宪法关系上,早期的中国学者们认为,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也就是一种特别法,处于法律体系的核心。对宪法功能和宪法目的的判断有助于系统地掌握宪政的性质。保护社会共同体成员的权利与自由是宪法的共同职能,它决定着作为立宪主义基础的宪法本身的价值判断。在立宪与宪政的关系上,宪政所要求的立宪不仅指制定宪法,

30、同时通过宪法治理国家,赋予立宪概念以一定的价值要素。无论何种意义上的立宪,从立宪到宪政并不是一个自发的演变过程,它需要一种普适性原理的概括和提炼。(2)宪法概念的基本认识新中国成立后,宪法概念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前苏联宪法学的影响,但在概念的表述上又具有中国的学术特色1 9 7 8年以后在宪法概念的基本认识上发生了一些变化,形成了学术界普遍公认的宪法定义。如何华辉教授认为,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目前中国宪法学界对宪法概念的认识采取了多元的学术立场,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解释宪法概念的文化基础与内涵。从宪法与法律的不同功能看,宪法是“法律的法律”,通常称之为“国家根本法”。宪法是

31、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而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体现。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应该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宪法构成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它并不要求其他法律都必须有宪法的具体条文作为依据,而是要求其他法律须体现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现代宪法学理论中的宪法是综合的概念体系,可分为作为价值意义上的宪法、作为文本意义上的宪法、作为实践意义上的宪法和作为文化意义上的宪法。6宪法分类(1)传统宪法分类学在宪法学发展史上,1 9世纪末以前传统宪法分类学的内容主要包括: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传统的宪法分类方法存在着自身的缺陷,不能合理地

32、解释客观的宪法现象,只侧重于宪法的形式和程序。(2)现代宪法分类双重论的宪法分类根据宪法概念所体现的性质,通常把宪法概念分为社会学意义和法学意义的宪法概念。变革论的宪法分类在宪法分类学理论的发展中维尔以宪法变革理论为基础,在批判传统宪法分类学的基础上,提出了“维尔模式”的新的宪法分类方法。即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优越性宪法与从属性宪法、联邦制宪法与单一制宪法、权力分立型宪法与权力融合型宪法、共和制宪法与君主制宪法。存在论的宪法分类a独创宪法与模仿宪法。独创宪法是为了形成政治权力和国家意志而新创造的、本源的统治制度的宪法。模仿宪法是指以国外已存在的宪法为原型,模仿其内容的宪法

33、。b意识形态宪法与意识形态中立宪法。意识形态宪法是标榜意识形态或包含其方针的宪法。意识形态中立宪法是指意识形态上保持中立,只规定实用性内容的宪法。它排斥了潜在的意识形态色彩,只限于政治过程的机构。c规范宪法与名目宪法。规范宪法是指“宪法规范支配政治过程的情况,也就是权力过程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名目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一种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是一种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形态论的宪法分类阿杰在“宪法的安定性与现实性”论文中提出了形态论的宪法分类说。他的理论出发点是分析宪法安定性与脆弱性、宪法的现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相互关系。综合论的宪法分类在建立宪法分类理论的过程中

34、,菲利浦斯对“蒲赖斯一维尔”模式、“罗文斯坦一阿杰”模式进行反思与批判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实践发展的新特点,提出了较系统的宪法分类理论。宪法文化论的分类按照宪法文化传统与类型,现代宪法可分为亚洲宪法、欧洲宪法、非洲宪法与拉丁美洲宪法等。宪法价值论的分类根据现代宪法所体现的价值,把宪法分为立宪主义宪法与专制主义宪法、民族主义宪法与民主民族主义国家的宪法。宪法结构论的分类根据国家结构形式,把宪法分为联邦制国家宪法和单一制国家宪法。7宪法功能(1)确认功能确认宪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宪法的性质和内容取决于经济基础的性质;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得到合法化;确认法制统一的原则,为法律体系

35、的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提供统一的基础;确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原则,为社会共同体的发展提供共同遵循的价值体系。(2)保障功能宪法对民主制度和人权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对宪法上规定的各种民主原则、民主程序与民主生活规则,宪法提供了各种有效的保障。(3)限制功能宪法的限制功能与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功能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不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限制,人权保障就会失去必要的基础。(4)协调功能宪法能够以合理的机制平衡利益,寻求多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规则,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实现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对少数人利益的保护,宪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制度。第二章宪法制定

36、一、制宪权范畴1制宪权的概念(1)制宪权的定义制宪权是宪法制定行为的依据。宪法制定就是制宪者运用制宪权创造国家基本规范的行为。(2)相关概念辨析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与权威的体现。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国家最高权力与权威都源于主权。享有主权者实际上拥有制宪权;修宪权是一种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从权力的位阶关系看,宪法修改权是属于宪法核心内容的,某种意义上高于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具体权力形态,其功能存在严格的界限。立法权是根据宪法授权而产生的权力,属于制宪权与修宪权的下位概念。2制宪权的产生最早系统地提出宪法制定权概念并建立理论体系的学者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

37、埃马努埃尔约瑟夫西耶斯。1 9世纪中叶,在实证主义宪法学盛行的德国,拉邦德和耶林内克等法实证主义者们否认了制宪权概念本身的合理性。他们认为,宪法制定权、宪法修改权和立法权是同一概念,没有实质上的区别。施密特从宪法理论上区分了制宪权和修宪权的界限,论证了宪法与法律在效力上的位阶关系。3制宪权的基础从宪法学的发展历史看,制宪权理论源于古代雅典、古罗马的法制及其中世纪根本法思想,并与近代国民主权、立宪主义思想的结合中逐步形成为综合性概念。4制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首先要具备正当性基础,并运用正当性的制宪权创制宪法,建立统一的实定宪法秩序。制宪权的正当性主要说明权力的依据与基础问题,直接与权力的存在有关。

38、宪法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宪法发挥功能的前提和基础,它与合法性范畴共同构成宪法存在的形式。5制宪权的性质主权是一种国家统治形态的最高决定权,制宪权作为最高的政治决断权,实际上包含在主权范畴之内,即制宪权转化为主权。6制宪权的界限制宪权是一种受制约的权力,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界限,主要表现为:(1)制宪目的的制约。从各国制宪过程看,制宪者本身有自己的制宪目的,不同的制宪目的产生不同性质的宪法。(2)法的理念的制约。在实际的制宪过程中,制宪权不可能成为完全“中立性”的概念,制宪者的制宪思想、制宪过程受思想、理念的约束是不可避免的。(3)人权普遍性价值的制约。不同的国家基于不同的政治体制和文化,采取不同形式

39、的制宪程序,但制宪机构的制宪过程必须遵循人类的基本价值体系,即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4)国际法的制约。在一定的条件下,制宪权受国际法的制约。二、宪法的制定程序1宪法制定机关(1)制宪权主体国民成为制宪权主体是现代宪法发展的基本特点,表明政治社会中国民的宪法地位。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制宪权来源于权力的享有主体,但它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都直接参与制宪过程,具体行使制宪权。(2)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构的区别a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而宪法起草机构是具体工作部门,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b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的,而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c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

40、法,而宪法起草机关无权批准通过宪法;d制宪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而宪法起草机关主要是通过任命等方式产生,注重成员的广泛性。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制宪机关有的国家宪法明确规定行使制宪权的制宪机关,并赋予其独立的地位。也有国家宪法对制定机关不作具体规定,只规定修宪权主体。2宪法制定程序(1)制宪机构的设立为了制定宪法,首先要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宪机构的代表通常具有广泛性,代表各方面的利益。(2)宪法草案的提出制宪机构产生后便进行草案的起草工作。草案的起草要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或原则,以保证草案内容的合理性。宪法草案的起草和具体讨论过程中,需要根据一定的原则协调各种利益问题,需要共同的社

41、会基础,最后形成社会共同体意志。(3)宪法草案通过现代各国的宪法草案多由议会、代表机关决议通过。为了保证宪法的权威性与稳定性,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通过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4)宪法的公布宪法草案经一定程序通过后,由国家元首或代表机关公布。第三章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概念与特点1宪法规范的概念(1)宪法规范的定义宪法规范是指以宪法典为基础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这里讲的“各种规范”是由宪法典规定的,表明宪法规范内部的各种构成要素。宪法规范通常由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核、宪法修改规范与宪法律组成。(2)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特点a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b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国家机关始终是重要的参与

42、者,宪法关系既包括社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c宪法关系是法治国家中最根本的、基本的法律关系。宪法关系的类型a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它是最基本的宪法关系,是国家民主与法治发展的基石。在公民与国家的权利与权力关系中,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权力的产生和运行的基础;b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c国家与政党之间的关系;d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2宪法规范的特点(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性的选择,制宪的社会背景、制宪力量、制宪程序等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形式,它与一定的政治力量与具体利益联系在一起,反映特定的政治利益。宪法规范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一种政治选择。在一个

43、特定国家制宪过程中,宪法规范的内容与所调整的宪法关系体现国家的基本政策与政治理念。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2)宪法规范的限制性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存在着大量的限制性规范,除对国家权力运行本身设置各种限制性规定外,人权保障规范本身强化了规范的限制功能。限制人权的合理界限的确定、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控制等有助于强化宪法规范的限制功能,以保证宪法规范发挥其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宪法规范最高性的概念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指在时间与空间上与其他事物相比较具有优位性、妥当性与实效性,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政党的活动。宪法规范最高性的表现a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

44、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它构成一切政治社会的基础。b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体现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即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会失去效力。c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意味着宪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最高依据,是判断政治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也是民意的最高体现。d在有关法律的规范体系中,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诉讼等制度的建立与运作的根据也源于宪法规范最高性。宪法规范最高性的制度保障a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与复杂性;b权力分立与监督制;c违宪审查制度;d社会成员宪法意识的培养;e宪法解释权的积极运用。(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宪法规范的稳定性的价值a宪法规范构成一国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础,规范的稳定性程度直

45、接关系到法制统一的基础。b宪法规范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宪法秩序的稳定。c宪法规范的稳定是树立全社会宪法信仰的基本条件。宪法规范稳定性与适应性价值是并重的,稳定性价值不能制约适应性价值,同理,不能以适应性价值损害稳定性价值。(5)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宪法规范制裁性是由宪法效力最高性与直接性特点所决定的。宪法制裁既包括积极的制裁,又包括消极的制裁,有着不同于其他制裁方式的社会影响力。宪法规范的制裁更侧重于宏观领域的制裁,而具体法律规范的制裁则侧重于微观领域的制裁。(6)宪法规范的历史性宪法规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历史性。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价值主要在于:宪法规范的历史性表现为一种合理性的选择过程,是规范

46、在实践中体现的价值的再现;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为我们全面地分析宪法现象提供了科学的研究方法与手段;宪法规范的历史性同时说明宪法规范在调整社会生活中的局限性。二、宪法规范的结构与种类1宪法规范逻辑结构(1)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宪法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组成,体现规范性的假定是宪法规范中规定的规则的条件;处理是宪法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本身;制裁是宪法规范中规定的因违反规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或具体制裁。(2)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的关系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完整的体现,这类规范所占的比重不大,但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宪法规范中的假定与制裁要素隐含在处理部分,并不具体表现在宪法条文之中;宪法规范三要

47、素各自以独立或分散的形式表现。宪法规范中的假定部分隐含于处理之中,有关制裁部分则通过其他部门法得到体现;具体的宪法规范中只表现处理部分,假定与制裁部分在规范中没有具体表述。2宪法规范的种类(1)确认性规范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2)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又称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现宪法的法的属性。(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这类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提供依据。从我国宪法

48、的规定看,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具体有下列三种形式:权利性规范。义务性规范,集中表现在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宪法中的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4)程序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性规范不作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的形式规定具体程序。(5)其他种类上述的宪法规范的种类是宪法实施中经常出现的规范形式。此外,还存在任意性规范、限定性规范、保护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创设性规范、国家目的规范、宪法请求规范等不同形式。三、宪

49、法规范的效力与变动1宪法规范效力(1)宪法规范效力的概念宪法规范效力是指宪法规范对宪法关系的各个领域所产生的普遍的约束力,形成客观上应遵循的规则。(2)宪法规范效力的结构和表现形式在发挥具体效力时,既有对宏观领域的约束,也包括对微观领域的调整;既有对基本原则确立方面的效力,同时也有具体组织规范的效力。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与法律责任是相联系的,违反宪法规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宪责任。因为法律效力并不仅仅是一种道德的约束力,它带来直接的法律后果。2宪法规范变动宪法规范的变动一般有两种形式,即正常的变动与非正常的变动。(1)正常的变动是指宪法规范体制内反映社会生活需求的一种形式。宪法规定的正常变动的形

50、式主要有宪法修改、宪法解释以及基于规范体系的变化而出现的变动。(2)不正常的变动是指在宪法规范外发生的变化。在一定条件下脱离了实定法的调整,导致宪法规范的变动,主要形式有:宪法破坏。不仅全面改变现实的宪法典,而且从根本上排除成为宪法基础的宪法制定权力;宪法废除。虽改变了现实的宪法典,但宪法制定权主体并没有变化。同一制宪权主体根据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特定情况,可改变规范的内容;宪法侵害。指明知违宪,还发布违背宪法规范的命令或采取一定措施;宪法停止。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暂时中止宪法规范中特定条款效力的情况。宪法效力的中止分合宪的宪法中止和违宪的宪法中止两种。第四章宪法渊源一、宪法文本宪法文本是指一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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