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第一部分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2 0 1 5年中国人民大学8 0 6应用法学(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2 0 1 4年中国人民大学8 0 6应用法学(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2 0 1 4年中国政法大学8 0 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2 0 1 4年中央财经大学8 1 2法学综合知识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2 0 1 4年中山大学8 2 3民商法学(B卷)考研真题及详解2 0 1 3年武汉大学8 2 6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 0 1 3年北京大学8 8 5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2 0 1 2年北京大学8 8 5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
2、题及详解视频讲解2 0 1 2年厦门大学8 1 0民法学和刑法学(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第二部分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自然人第五章合伙第六章法人第七章民事权利第八章物第九章民事行为第十章代理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第二编物权第十二章物权概述第十三章物权变动第十四章所有权第十五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十六章相邻关系第十七章共有第十八章用益物权第十九章担保物权第二十章占有第三编债权总论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第二十二章债的履行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与担保第二十四章债的移转和保全第四编债权分论第二十五章合同概述第二十六章合同的订立第
3、二十七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二十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九章合同的分则第三十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三十一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五编人身权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第三十三章具体人格权第六编继承权第三十四章继承权概述第三十五章法定继承第三十六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第三十七章继承程序第七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章民事责任概述第三十九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四十章侵权责任第四十一章民事责任的承担第三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第四章民事主体第五章民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民法上的时间第二编物权第八章物权概述第九章物权变动第十章所有权第十一章用益物权第十二章
4、担保物权第十三章占有第三编债权第十四章债的概述第十五章债的履行第十六章债的保全与担保第十七章债的移转与消灭第十八章合同的概述第十九章合同的订立第二十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二十一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二十二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更多各类考试资料 v:344647 公众号:顺通考试资料 约责任第二十三章各种合同第二十四章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第四编继承权第二十五章继承权概述第二十六章法定继承第二十七章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第二十八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编人身权第二十九章人身权概述第三十章人格权第三十一章身份权第六编侵权责任第三十二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三十三章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第三十四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
5、三十五章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承担第三十六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十七章特殊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十八章民事责任第四部分模拟试题民法考研模拟试题及详解(一)民法考研模拟试题及详解(二)第一部分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2 0 1 5年中国人民大学8 0 6应用法学(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中国人民大学2 0 1 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 0 6应用法学民法学部分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 0分)1恶意串通民事行为2信赖利益3善意取得4遗赠二、简答题(1 0分)1简述有限合伙与二合公司的异同参考答案中国人民大学2 0 1 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 0 6应用法学民法
6、学部分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 0分)1恶意串通民事行为答:恶意串通民事行为,又称恶意通谋民事行为,是指在订立合同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该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认定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2信赖利益答:信赖利益,是指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完满履行,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的费用和代价所享有的利益。作为缔约上的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直接的财产的减少,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旨在使受损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未曾参与合同订
7、立或者合同成立之前的状态。3善意取得00:00 / 00:0000:00 / 00:00答: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包括所有权的取得与其他物权的取得,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并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该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4遗赠答: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等)的单方要式法律行
8、为。遗赠是一种死后法律行为,遗赠人是指遗嘱人,受遗赠人是按遗嘱无偿取得遗赠财产的人。二、简答题(1 0分)1简述有限合伙与二合公司的异同。00:00 / 00:0000:00 / 00:00答: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通常不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且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合公司,又称两合公司,是指由承担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股东混合组成的公司。两合公司由两种股东组成,一是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股东(无限责任股东),另一是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9、公司承担责任的股东(有限责任股东)。无限责任股东代表公司执行业务,而有限责任股东仅拥有一定的监察权。两合公司与无限公司并无太大差异,因此基本准用无限公司的规定。两合公司相当于英美国家的有限合伙。二合公司在形式上与有限合伙有众多相似之处。但是二者也存在区别。(1)有限合伙与二合公司的相同点责任主体组成方面有限合伙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合伙组织;两合公司中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体现的性质方面有限合伙兼具人合和资合,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体现资合的性质,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体现人合的性质;二合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公司,但就其本质而言则偏向于人合公司。
10、出资方式方面00:00 / 00:00二者在出资方式方面有较多相似之处,有限合伙人和有限责任股东只能以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和二合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可以财产、劳务等方式出资。两种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似性有限合伙中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有限责任股东在内部关系方面,均不得执行公司业务,但法律赋予其监督权,由于不执行公司业务,所以也不负竞业禁止义务。在外部关系方面,有限合伙人和有限责任股东均不能代表公司。(2)有限合伙与二合公司的不同点二者最根本的差别在于二合公司是公司法人,
11、有限合伙企业则并不具备法人的身份。有限合伙与二合公司的其他区别具体表现为:纳税方面二合公司在税法上是纳税主体,对其营业所得要实行双重纳税,而有限合伙因不是法人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在税法上是作为直流课税主体,因而能避免双重纳税。这也是有限合伙成为风险投资的广泛组织形式的最主要优越性之一。企业内部信息批露上承担的责任方面二合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在企业内部信息批露上承担着不同的责任。二合公司必须按公司法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有限合伙则可以大大减少信息披露,这一点对于还处于不成熟形态的高科技企业来说尤为重要。因其很多还未成熟到申请专利的程度或出于申请专利要求公开的顾虑而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事实证明,一般风
12、险投资企业都必须加大对其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从这一点来说,有限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更为有利。设立程序方面作为二合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繁琐,且公司的治理结构也相当复杂。而有限合伙企业不仅设立简单,且有限合伙的运作一般按照合伙协议进行,灵活性强。人数限制不同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承担的责任较重,为了维持利益上的总体平衡,有必要从总量上限制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人数,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包括2个以上5 0个以下的合伙人。而在二合公司中,一般二合公司具有人数的限制,但是其中的股份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是以认购股份即购买公司股票的形式进行出资,对人数并没有具体的限制。2 0 1 4年中国人民大
13、学8 0 6应用法学(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中国人民大学2 0 1 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 0 6应用法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 0分)1抗辩权2相邻权3要约邀请4共同侵权行为二、简答题(1 0分)我国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参考答案中国人民大学2 0 1 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 0 6应用法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 0分)1抗辩权答: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
14、力延期发生。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2相邻权答:相邻权,又称为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相邻关系的种类包括: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因通行所产生的相邻关系;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为: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依法给予补偿。00:00 / 00:
15、0000:00 / 00:003要约邀请答: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4共同侵权行为答: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其特征包括:主体的复数性,即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过错的共同性,即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结果的同一性,即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责任的连带性,即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
16、责任。二、简答题(1 0分)00:00 / 00:0000:00 / 00:00我国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答:(1)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2)我国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3)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它构成了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离开了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假设,民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也就无从谈起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民法最重要的使命
17、,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在民法上,只有违背私法自治原则的不公平安排,方会成为民法通过公平原则予以纠正的对象,因此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诚实信用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00:00 / 00:00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项内容,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2 0 1 4年中国政法大学8 0 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1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核心区别是( )。A意思表示B是否在法律上具有意义C是
18、否产生民事权利义务D能否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答案】A【解析】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行为又可以分为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事实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设定的,事实行为的构成并不以意思表示为必要。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民事权利义务,非法律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民事权利义务。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在法律上都有意义,例如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是事实行为,但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都能够中断诉讼时效。【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
19、三编第九章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在私法上的说明意义”2下列关于承揽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能解除合同B定作人只能根据合同法第9 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C定作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D定作人只能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2 6 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具有特定的信任关系的性质,定作人相信承揽人的技术条件、设备、工作能力和信誉等适合自己的要求,而承揽人也是凭借定作人的这种信任才能承揽,合同始得成立,因此,承揽人须以自己的技术条件、设备等独立完成主要工作,不得擅自转交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
20、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应就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十二编第四十七章第一节“承揽合同”3在我国合同法上,附条件赠与合同属于( )。A实践合同B诺成合同C实际上是单方法律行为D有对价的合同【答案】B【解析】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需将赠与财产实际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一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均不成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人负有将赠与物之所有权转移至
21、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不承担对价性的义务。附条件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与赠与人的义务并不具有对价性。【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十二编第四十五章第五节“赠与合同”4按照我们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人因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产生的在对外债权债务关系上()。A无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都是一样的,即共同享有连带债权,共同负担连带债务B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是不同的:共同共有是连带关系,而按份共有是份额关系C根据具体情况确定D按照共有人的约定处理【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 0 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
22、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因此,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无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作为单一的权利义务主体都是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选学第五编十八章第一节“共有
23、概述”5按照我国物权法,下列各种权利中属于登记对抗的是( )。A小产权房、集资建房、廉租房B地役权、承包经营权流转、动产抵押C机动车、航空器、建设用地D农村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1 4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设立,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小产权房、集资建房、廉租房都是登记生效。物权法第1 2 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 5 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
24、意第三人。第1 8 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1 8 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承包经营权流转、动产抵押这三种物权的登记仅具有对抗力,不具有决定物权是否设立的效力。物权法第2 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 3 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农村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都是登记生效而非登记对抗。【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四编
25、第十四章“物权的变动”6下列关于相邻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相邻关系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产生B相邻关系只能因合同产生C相邻关系是邻里因传统发生D相邻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定的【答案】D【解析】相邻关系是法律直接为了调和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相邻关系具有法定性,因法律规定而产生而非因合同而产生。因约定而产生的不是相邻关系而是地役权,注意二者的区别。【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五编第十七章第三节“不动产相邻关系”7按照我国物权法,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
26、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A不发生物权效力B适用善意取得,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C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2 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即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不要求处分权限,不影响合同效力。【知识点链接】江平民法学第四编第十四章第三节“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8按照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得抵押的财产表述正确的是( )。A单独的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7、B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C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D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 8 3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物权法第1 8 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七
28、编第二十六章第二节“抵押权的取得”9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 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此可见,()。A我国的产品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B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C双重责任D根据情况判断归责原则【答案】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 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 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的
29、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为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 3条的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以择一请求损害赔偿,但最终责任由造成产品缺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九编第三十九章第四节“工业灾害危险物侵权责任”1 0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共同危险行为是( )。A每个人都实际参加了侵害行为B任何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免除责任C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D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不仅要证明自己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还要指出谁是具体侵害人并得到法院认可后,方能够免除责任【答
30、案】B【解析】共同危险行为人均实施了危险行为,由于每个人的行为均有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又不能确定真正的加害人是谁,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故推定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由于是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因此就推定这些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人都是加害人,在归责方式上,是推定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免责事由上,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其中的一人或数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或证明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就不承担责任。【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
31、九编第三十八章第六节“共同侵权行为”二、简答题1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是什么?答:(1)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实现的行为。准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准法律行为的主要类型有:意思通知、事实(观念)通知、情感表示。(2)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意思表示的构成不同。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有目的意思、法效意思、表示行为、表示意思,其中法效意思为其核心。准法律行为的法效为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法效意思的追求。行为后果的根据不同。法律行为的
32、后果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设定的,而准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法律直接规定的。2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与侵权法上的赔偿范围的具体区别。答:(1)违约责任实行完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但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非物质损害通常不在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之内。我国合同法第1 1 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侵权责任以填补损害为原则,赔偿范围为被侵权人实际受到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受害人
33、已有财产的减少和既得利益的丧失),也包括间接损害(预期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包括人身、财产的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 2条规定,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了间接损失,且不受可预见原则的限制。这与违约赔偿有明显的区别。3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的区别是什么?试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各举一例说明之。答:(1)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的区别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两种物权变动模式,其区别在于: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生效是
34、指物权的变动除当事人之间须有债权合意外,还需要另外践行登记这一法定的公示方式始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对抗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债权合意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并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与否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效力,但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的效力不同。在登记对抗模式下,登记可以作为确权的依据,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确权依据。因为即使办理了登记,也可能不是善意的。但是在登记生效模式下,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准,即使没有实际的交付,只要办理了登记,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登记生效的物权变动模式更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但物权变动的过程相
35、对复杂;登记对抗的物权变动模式优点在于使交易敏捷迅速,但不利于保障动态的交易安全。关于是否要考虑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在登记生效要件模式下,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一旦发生登记,则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就是法律上的权利人。此时,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无论其是否是善意。但在登记对抗模式下,即使没有办理登记,也仍然可以发生物权变动,只不过这种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因而登记对抗模式的适用要求考虑第三人主观上是否为善意,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则受让人享有的物权不能对抗该第三人。(2)列举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物权法第1 3 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发放建设用地使用
36、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模式为登记生效。建设用地使用权无论是采取出让还是划拨等方式设立,均自登记时发生物权设立的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自变更登记时发生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在当事人内部和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上具有一致性。物权法第1 5 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的变动模式为登记对抗。地役权自当事人之间的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在当事人之间依然具有物权效力,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合同生效
37、后未登记的,在当事人内部和对第三人之外部关系上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实际上只具有债权的效力。 三、论述题我国物权法第2 4 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 4 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请根据民法学原理分析之。答:(1)物权法第2 4 2条是关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致其损害,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8、的规定。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均有权使用占有物,但因使用占有物导致物之损耗时,仅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无赔偿责任。(2)物权法第2 4 4条是关于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时无权占有人责任的规定。当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权利人受到损害时恶意占有人不仅应当返还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还须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仅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返还给权利人即已为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3)占有人的责任因占有人主观状态的善恶而不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是根据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所作的分类,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或不应
39、知道自己无占有权利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明知自己无权占有或对自己有无占有权利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占有。法律对于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配置了不同的权利义务,平衡了真正权利人与占有人之间的利益。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被推定为其合法享有,其对被占有物的使用,被规定为占有人的权利。但是,该物毕竟在法律上不属于占有人所有,如果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占有人还应当对物的真正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应当考虑减轻善意占有人的责任,以贯彻法律对善意占有人的保护。恶意占有人明知自己无权而仍然占有他人之物,其占有不仅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根据,道德上也乏善可陈,因此立法对恶意占有人科以较重的责任,即应当承担赔
40、偿责任。2 0 1 4年中央财经大学8 1 2法学综合知识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央财经大学2 0 1 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法学综合知识二(8 1 2)第一部分民法学(6 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 0分)1诉讼时效2排除妨害请求权二、简述题(每小题1 0分,共2 0分)1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与法律后果。2简述地役权的概念与特点。三、论述题(1 5分)试述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行为形态体系及其违约救济方式。四、案例分析题(1 5分)乙建筑公司向甲建材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急需0号水泥1 0 0吨”。甲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回电表示没问题,并开始安排货源。但三日后,当甲
41、公司询问如何发货时,乙公司表示已经购得,不再需要该种水泥。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诉至法院。根据上述案情,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若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则甲乙之间是否已经成立合同?为什么?(2)若双方就究竟是甲公司送货还是乙公司自提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若双方就价款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4)若甲公司收到传真后没有回复,而是直接将1 0 0吨0号水泥送至乙公司的某工地,乙公司已经接受,现在双方就价款发生争议,则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参考答案中央财经大学2 0 1 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法学综合知识二(8 1 2)第一部分民法学(6 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
42、,共1 0分)1诉讼时效答: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诉讼时效是关于权利行使期限的规定,该期限具有如下特点:期限的法定性。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以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效力就会发生减损的效果。期限具有可变性。诉讼时效的期限不是固定不变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期限具有强行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a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斥时效规范的适用;b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c不允许当事人预先放弃诉讼时效的利益。期限届满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时效利益,
43、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其本来不应该获得的利益。2排除妨害请求权答: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物权法第3 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妨害必须是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形成的妨害,而且妨害应当是现实地造成了对他人的权利行使的阻碍。另外,妨害必须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权利人才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二、简述题(每小题1 0分,共2 0分)1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与法律后果。答
44、:(1)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应当具备如下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所和住所后没有音信的状况。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获得该公民消息之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所谓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制度的主要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及维护社会
45、秩序。在自然人被宣告为失踪人以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存在,不产生婚姻关系解除和继承开始的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资格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第2 1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财产代管人的权利a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其他应付费用;b代管人追索失踪人的债权所取得财产,应为失踪人所有,由代管人管理;c代管人为失踪人清偿债务应以失踪人的全部财产为限;d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可以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e代管人可以代替失踪人作为原(被)告参与诉
46、讼活动。财产代管人的义务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同时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2简述地役权的概念与特点。答:(1)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便利地使用自己的土地,而通过法律行为设定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使用的权利。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需要其他土地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而提供此项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2)地役权的特点地役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地役权是对他人
47、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供役地必须是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因此地役权人原则上不得在自己的不动产上为自己设定地役权。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在地役权制度中需役地的“效益”至少应当具备以下两种性质:a效益应当仅限于经济层面上;b需役地因从供役地获得了此种便利而解除了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上的限制。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必须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其从属性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而单独转让;另一方面,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分离而作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如不能单独以地役权设定抵押权。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
48、存在于供役地之上的,必须及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数部分或仅为一部分而存在。即地役权不得被分割为两个以上的权利,也不得使其一部分消灭。需役地或供役地为共有的,地役权由各共有人共同享有或共同负担。需役地被分割时,各分割部分仍存在原地役权;供役地被分割时,各分割部分仍承担原来的地役权。三、论述题(1 5分)试述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行为形态体系及其违约救济方式。答:(1)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行为形态体系所谓违约行为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由于违约行为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合同义务的不同,将导致对这些义务的违反的形态的不同,从而形成不同的违约形态。从总
49、体上说,可以根据履行期限是否到来而将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类型。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实际违约行为有四种类型,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行:a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b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迟延履行在广义上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凡是违反履行期限的履行都可以称为迟延履行。c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50、质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d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2)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救济方式一方违约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救济方式为:违约方承担实际履行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等。具体而言:a实际履行也称为强制实际履行、依约履行、继续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b损害赔偿责任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c支付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双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