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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历年考研真题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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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2 0 0 4 年 南 开 大 学 法 政 学 院 诉 讼 法 学 考 研 真 题2 0 0 5 年 南 开 大 学 法 学 院 诉 讼 法 学 考 研 真 题2 0 0 6 年 南 开 大 学 法 学 院 诉 讼 法 学 考 研 真 题2 0 0 7 年 南 开 大 学 法 学 院 诉 讼 法 学 考 研 真 题2 0 1 1 年 南 开 大 学 法 学 院 8 7 2 诉 讼 法 考 研 真 题2 0 1 2 年 南 开 大 学 法 学 院 8 8 9 诉 讼 法 考 研 真 题2 0 0 4 年 南 开 大 学 法 政 学 院 诉 讼 法学 考 研 真 题更多考研资料 v/q:34

2、4647 公众号/小程序:顺通考试资料附 文 字 版 试 题 :南 开 大 学 2 0 0 4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试 题学 院 : 法 政 学 院考 试 科 目 : 诉 讼 法 学专 业 : 诉 讼 法 学一 、 名 词 解 释 ( 可 选 答 其 中 1 0 个 , 每 个 3 分 , 本 大 题 满 分 共 3 0 分 )1 行 政 程 序2 现 场 笔 录3 合 法 性 审 查4 行 政 判 例5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第 三 人6 诉 前 保 全7 公 示 催 告8 执 行 回 转9 取 保 候 审1 0 不 起 诉1 1 直 诉 制 度1 2 传 闻 证 据二

3、 、 诉 讼 法 规 则 解 说 ( 每 项 1 2 分 , 本 大 题 满 分 共 3 6 分 。 提 示 : 应 着重 概 述 规 则 内 蕴 的 法 理 与 适 用 时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1 原 告 可 以 提 供 证 明 被 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的 证 据 。 原 告 提 供 的证 据 不 成 立 的 , 不 免 除 被 告 对 被 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合 法 性 的 举 证 责 任 。2 对 一 方 当 事 人 陈 述 的 事 实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既 未 表 示 承 认 也 未 否认 , 经 审 判 人 员 充 分 说 明 并 询 问 后

4、, 其 仍 不 明 确 表 示 肯 定 或 者 否 定 的 ,视 为 对 该 项 事 实 的 承 认 。3 未 经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判 决 , 对 任 何 人 都 不 得 确 定 有 罪 。三 、 论 述 下 列 基 本 问 题 ( 每 小 题 1 8 分 , 本 大 题 满 分 共 5 4 分 )1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两 种 救 济 程 序 的 性 质 与 相 互 关 系 。2 民 事 诉 讼 中 管 辖 权 转 移 与 移 送 管 辖 的 区 别 。3 我 国 刑 事 简 易 程 序 的 特 点 。四 、 实 务 问 题 分 析 ( 可 自 由 选 做 其 中 两

5、 道 题 , 每 题 1 5 分 ; 若 3 题 全做 , 每 题 为 1 2 分 ; 本 大 题 满 分 共 3 0 分 )1 某 公 安 机 关 在 依 据 简 易 程 序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时 , 当 场 交 付 给 被 处罚 人 的 当 场 处 罚 决 定 书 上 载 有 下 列 内 容 : 当 事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 行 政 处 罚的 依 据 、 罚 款 数 额 、 时 间 、 地 点 以 及 行 政 机 关 名 称 和 统 一 的 文 书 编 号 并有 执 法 人 员 的 签 名 盖 章 。问 : 如 果 被 处 罚 人 对 相 关 处 罚 不 服 , 申 请 复 议

6、 或 提 起 诉 讼 。 该 公 安机 关 仅 以 此 当 场 处 罚 决 定 书 为 依 据 , 能 否 获 得 复 议 机 关 或 人 民 法 院 对 相关 处 罚 决 定 的 支 持 ? 并 充 分 说 明 理 由 。2 李 某 于 某 日 从 王 某 处 借 得 5 0 0 0 元 , 约 定 一 个 月 后 返 还 。 在 借 款到 期 前 , 李 某 先 行 还 了 王 某 2 0 0 0 元 ( 有 证 人 ) , 余 款 到 期 后 未 再 返 还 。王 某 在 多 次 索 要 无 果 的 情 况 下 ,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甲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要 求 法院 判

7、 令 被 告 李 某 返 还 借 款 5 0 0 0 元 , 并 提 供 李 某 亲 笔 书 写 的 借 条 为 证 。问 : 若 诉 讼 中 当 事 人 双 方 均 未 提 出 王 某 先 行 还 款 事 实 , 法 院 在 审 理过 程 中 发 现 该 事 实 的 , 本 案 该 如 何 处 理 ? 并 充 分 说 明 理 由 。3 刘 某 因 涉 嫌 盗 窃 于 2 0 0 0 年 3 月 8 日 被 某 县 公 安 机 关 拘 留 。 3 月 1 0日 , 经 过 初 步 审 讯 , 该 公 安 机 关 认 为 刘 某 符 合 逮 捕 条 件 , 遂 于 4 月 5 日 向县 人 民

8、检 察 院 提 请 批 准 逮 捕 刘 某 。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经 过 审 查 , 认 为 逮 捕 刘某 证 据 不 足 , 于 5 月 4 日 作 出 了 不 批 准 逮 捕 的 决 定 。 同 日 , 县 公 安 机 关 将刘 某 改 为 取 保 候 审 。 6 月 1 日 , 该 公 安 机 关 再 次 提 请 批 准 逮 捕 刘 某 , 3 天后 ,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作 出 了 批 准 逮 捕 刘 某 的 决 定 。 9 月 1 0 日 , 公 安 机 关 侦查 终 结 , 并 于 同 日 将 案 件 移 送 人 民 检 察 院 审 查 起 诉 。 9 月 1 5 日

9、, 该 县 人民 检 察 院 告 知 刘 某 可 以 聘 请 辩 护 人 。 1 1 月 1 2 日 , 该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向 县 人民 法 院 提 起 公 诉 , 该 县 人 民 法 院 经 初 步 审 查 , 认 为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移 送 的起 诉 书 中 有 明 确 的 指 控 犯 罪 事 实 的 证 据 , 并 且 证 据 目 录 、 证 人 名 单 和 主要 证 据 的 复 印 件 和 照 片 均 齐 全 , 遂 决 定 于 1 2 月 1 日 公 开 审 理 刘 某 盗 窃 一案 。 1 1 月 2 5 日 , 该 人 民 法 院 向 被 告 人 送 达 了 起

10、 诉 书 副 本 , 并 于 1 1 月 3 0 日公 布 了 该 案 的 案 由 、 被 告 人 的 姓 名 以 及 开 庭 的 时 间 及 地 点 。 2 0 0 1 年 3 月1 5 日 , 该 县 人 民 法 院 判 处 刘 某 5 年 有 期 徒 刑 , 并 在 向 刘 某 送 达 判 决 书 的当 日 告 知 刘 某 , 如 果 对 此 判 决 不 服 , 应 当 在 5 日 内 提 出 上 诉 。问 : 该 案 中 的 县 公 安 机 关 、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和 县 人 民 法 院 有 哪 些 地 方违 反 了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 请 充 分 说

11、明 理 由 。2 0 0 5 年 南 开 大 学 法 学 院 诉 讼 法 学考 研 真 题附 文 字 版 试 题 :南 开 大 学 2 0 0 5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试 题学 院 : 法 学 院考 试 科 目 : 诉 讼 法 学专 业 : 诉 讼 法 学一 、 名 词 解 释 ( 可 选 答 其 中 6 个 , 每 个 4 分 , 多 答 一 个 扣 4 分 , 本 大题 满 分 共 2 4 分 )1 行 政 司 法2 原 告 资 格3 举 证 责 任4 督 促 程 序5 必 要 共 同 诉 讼6 执 行 竞 合7 辩 护 制 度8 直 接 证 据9 死 刑 复 核 程

12、序二 、 简 述 下 列 问 题 ( 可 选 做 其 中 两 题 , 每 题 为 1 5 分 , 本 大 题 满 分 为3 0 分 )1 民 事 简 易 程 序 的 适 用 范 围 。2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补 充 侦 查 制 度 。3 行 政 机 关 成 为 行 政 诉 讼 第 三 人 的 可 能 性 和 规 定 情 形 。三 、 实 务 问 题 分 析 ( 可 选 做 其 中 两 题 , 每 题 为 2 0 分 , 本 大 题 满 分 为4 0 分 )1 某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以 刘 某 犯 故 意 伤 害 罪 向 某 县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公诉 。 该 县 人 民

13、 法 院 经 过 审 理 , 判 处 刘 某 十 年 有 期 徒 刑 。 判 决 书 送 达 后 ,刘 某 提 出 了 上 诉 。 该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也 以 量 刑 过 重 为 由 提 出 了 抗 诉 。问 : 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该 案 件 时 , 可 否 加 重 刘 某 的 刑 罚 ?请 具体 说 明 理 由 。2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行 政 诉 讼 法 若 干 解 释 第 2 2 条 规 定 : “复 议机 关 在 法 定 期 间 内 不 作 复 议 决 定 , 当 事 人 对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提 起 诉讼 的 , 应 当 以

14、 作 出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为 被 告 ; 当 事 人 对 复 议 机关 不 作 为 不 服 提 起 诉 讼 的 , 应 当 以 复 议 机 关 为 被 告 ”。问 : 一 位 当 事 人 既 不 服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又 不 服 复 议 机 关 的 不 作为 , 可 否 将 两 者 作 为 共 同 被 告 起 诉 ? 阐 明 根 据 和 理 由 。3 王 某 ( 女 ) 诉 于 某 ( 男 ) 离 婚 案 件 , 二 审 法 院 宣 判 后 王 某 不服 , 她 认 为 二 审 判 决 共 同 财 产 钢 琴 归 于 某 所 有 , 而 于 某 不

15、 会 弹 钢 琴 , 因此 申 请 再 审 。 此 外 , 王 某 还 想 起 有 1 万 元 的 存 款 是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 在 一审 、 二 审 时 双 方 当 事 人 均 未 提 及 此 事 , 现 存 折 在 于 某 手 中 , 她 希 望 法 院再 审 时 一 并 处 理 。问 : 本 案 应 如 何 处 理 ? 说 明 理 由 。四 、 论 述 题 ( 每 小 题 2 8 分 , 本 大 题 满 分 为 5 6 分 )1 结 合 本 人 所 熟 悉 的 诉 讼 实 践 , 谈 谈 我 国 再 审 程 序 或 审 判 监 督 程序 的 基 本 规 则 , 存 在 的 问

16、题 与 完 善 的 途 径 。2 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报 上 发 表 的 “案 例 ”和 “裁 判 文 书 选 登 ”为 例 ,谈 谈 “判 例 ”或 “典 型 案 例 ”对 发 展 和 完 善 我 国 诉 讼 与 司 法 制 度 的 积 极 作用 。2 0 0 6 年 南 开 大 学 法 学 院 诉 讼 法 学考 研 真 题附 文 字 版 试 题 :南 开 大 学 2 0 0 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试 题学 院 : 法 学 院考 试 科 目 : 诉 讼 法 学专 业 : 诉 讼 法 学一 、 名 词 解 释 ( 每 个 4 分 , 本 大 题 满 分 2 4

17、 分 )1 证 人 特 权2 立 案 管 辖3 诉 讼 标 的4 反 证5 行 政 审 判 依 据6 行 政 追 偿二 、 简 述 下 列 问 题 ( 本 大 题 满 分 4 6 分 )( 一 ) 简 述 侦 查 阶 段 讯 问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程 序 。 ( 1 6 分 )( 二 ) 简 述 必 要 共 同 诉 讼 的 特 征 。 ( 1 5 分 )( 三 ) 简 述 当 事 人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的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 ( 1 5 分 )三 、 诉 讼 法 规 则 与 实 务 问 题 分 析 ( 可 选 做 其 中 两 题 , 每 题 1 5 分 , 本大 题 满 分

18、 3 0 分 )( 一 ) 被 告 人 王 某 因 重 伤 罪 被 某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1 2 年 ,并 赔 偿 被 害 人 李 某 经 济 损 失 4 3 2 5 元 。 问 : 如 果 被 害 人 不 服 本 判 决 , 诉 讼程 序 如 何 进 行 ? 如 果 被 告 人 没 有 提 出 上 诉 , 人 民 检 察 院 也 没 有 提 出 抗诉 , 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发 现 对 被 告 人 王 某 量 刑 畸 重 , 诉 讼 程 序 应 当 如 何 进行 ?( 二 ) 邹 某 1 2 岁 时 与 邻 居 陆 某 ( 时 年 1 3 岁 ) 玩 耍

19、 , 被 陆 某 不 慎 刺 伤左 眼 , 导 致 失 明 。 当 时 由 于 两 家 关 系 甚 好 , 邹 家 未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 1 5 年后 , 陆 某 成 了 远 近 闻 名 的 企 业 家 , 邹 某 却 因 身 有 残 疾 生 活 窘 迫 , 邹 某 以陆 某 伤 害 其 眼 睛 为 由 起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陆 某 赔 偿 其 经 济 损 失 。 问 : 本 案 法院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 三 )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5 9 条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对 上 诉 案 件 , 认 为 事实 清 楚 的 , 可 以 实 行 书 面 审 理 。 司

20、 法 解 释 第 6 7 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对 原审 人 民 法 院 认 定 的 事 实 有 争 议 的 , 或 者 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原 审 人 民 法院 认 定 事 实 不 清 楚 的 , 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开 庭 审 理 。 试 分 析 上 述 规 范的 异 同 及 其 完 善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的 作 用 。四 、 论 述 题 ( 可 选 做 其 中 两 题 , 每 题 2 5 分 , 本 大 题 满 分 5 0 分 )( 一 ) 简 论 死 刑 核 准 权 的 下 放 与 收 回 。( 二 ) 当 事 人 能 力 与 民 事 权 利

21、 能 力 的 关 系 分 析 。( 三 ) 列 举 行 政 诉 讼 中 被 告 和 原 告 举 证 行 为 并 评 说 其 性 质 。2 0 0 7 年 南 开 大 学 法 学 院 诉 讼 法 学考 研 真 题附 文 字 版 试 题 :南 开 大 学 2 0 0 7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试 题学 院 : 法 学 院考 试 科 目 : 诉 讼 法 ( 行 政 诉 讼 法 、 刑 事 诉 讼 法 、 民 事 诉 讼 法 )专 业 : 诉 讼 法 学一 、 名 词 解 释 ( 每 题 4 分 , 共 2 4 分 )1 自 由 心 证 制 度2 监 视 居 住3 民 事 诉 讼 上

22、 自 认4 执 行 异 议5 行 政 赔 偿 诉 讼 程 序6 行 政 诉 讼 可 诉 行 为二 、 简 述 下 列 问 题 ( 共 4 6 分 )( 一 ) 简 述 辩 护 人 的 诉 讼 地 位 。 ( 1 5 分 )( 二 ) 简 述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协 议 管 辖 及 意 义 。 ( 1 5 分 )( 三 ) 简 述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否 合 法 进 行审 查 的 内 涵 与 面 临 的 挑 战 。 ( 1 6 分 )三 、 诉 讼 法 规 则 与 实 务 问 题 分 析 ( 本 大 题 满 分 3 0 分 。

23、( 一 ) 、( 二 ) 为 选 做 题 , 可 选 做 其 中 一 题 ; ( 三 ) 为 必 做 题 , 每 题 1 5 分 )( 一 ) 王 某 因 抢 劫 罪 被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 判 决 生 效 后 , 在 二年 缓 期 期 间 , 王 某 不 仅 毫 无 悔 改 之 心 , 而 且 不 服 管 教 , 将 同 监 之 服 刑 罪犯 李 某 打 成 重 伤 。 试 述 对 王 某 的 处 理 程 序 。( 二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3 5 条 规定 , 诉 讼 过 程 中 , 当 事 人 主 张

24、的 法 律 关 系 的 性 质 或 者 民 事 行 为 的 效 力 与人 民 法 院 根 据 案 件 事 实 作 出 的 认 定 不 一 致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可 以 变 更 诉 讼 请 求 。 试 分 析 这 规 范 所 蕴 含 的 诉 讼 原 理 及 其 对 我 国 民 事诉 讼 制 度 发 展 的 影 响 。( 三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报 2 0 0 6 年 第 6 期 发 表 了 “博 坦 公 司 诉 厦 门 海 关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纠 纷 案 ”, 其 裁 判 摘 要 二 为 , 行 政 机 关 为 实 施 法 律 而 根 据法 律

25、制 定 的 实 施 细 则 、 条 例 等 行 政 法 规 , 在 相 关 法 律 修 改 后 , 只 要 没 有被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制 定 机 关 明 令 废 止 , 并 且 不 与 修 改 后 的 法 律 相 抵触 , 就 仍 然 可 以 适 用 。 其 裁 判 摘 要 三 为 , 对 知 情 不 报 并 为 走 私 人 提 供 方便 的 人 给 予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海 关 法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细 则 第 6 条 第 2 款 的 规 定 。 被 处 罚 人 以 其 他 文 件 的规

26、 定 为 例 , 要 求 从 违 法 所 得 中 扣 除 其 投 入 的 费 用 , 理 由 不 能 成 立 。请 分 析 概 括 上 述 裁 判 摘 要 中 的 法 律 适 用 规 则 与 原 理 。四 、 论 述 题 ( 本 大 题 满 分 5 0 分 。 ( 一 ) 、 ( 二 ) 为 选 做 题 , 可 选 做其 中 一 题 ; ( 三 ) 为 必 做 题 , 每 题 2 5 分 )( 一 ) 试 述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疑 罪 从 无 原 则 。( 二 ) 论 民 事 诉 讼 与 仲 裁 的 关 系 。( 三 ) 结 合 审 判 实 践 经 验 , 试 论 我 国 案 例 指 导

27、 制 度 的 构 成 及 其 法 治意 义 。2 0 1 1 年 南 开 大 学 法 学 院 8 7 2 诉 讼 法考 研 真 题附 文 字 版 试 题 :南 开 大 学 2 0 1 1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试 题学 院 : 1 1 2 法 学 院考 试 科 目 : 8 7 2 诉 讼 法 ( 刑 事 、 民 事 、 行 政 诉 讼 )专 业 : 诉 讼 法 学一 、 名 词 解 释 ( 每 题 5 分 , 共 3 0 分 )1 全 面 审 查 原 则2 自 诉 案 件3 必 要 共 同 诉 讼4 诉 前 财 产 保 全5 行 政 诉 权6 举 证 责 任二 、 简 答 题

28、 ( 每 题 1 2 分 , 共 6 0 分 )1 简 述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的 补 充 侦 查 制 度 。2 简 述 关 于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排 除 证 据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的 主 要 内容 及 其 意 义 。3 简 述 我 国 民 事 再 审 程 序 与 第 二 审 程 序 的 关 系 。4 简 述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的 根 据 及 其 诉 讼 地 位 。5 谈 谈 你 对 行 政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理 解 。三 、 论 述 题 ( 每 题 2 0 分 , 共 6 0 分 )1 结 合 刑 事 司 法 实 践 , 论 述

29、 惩 罚 犯 罪 与 保 障 人 权 的 关 系 。2 试 论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证 明 责 任 分 配 规 则 。3 试 论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报 登 载 的 案 例 和 裁 判 文 书 选 登 对 我 国 行 政诉 讼 的 影 响 。2 0 1 2 年 南 开 大 学 法 学 院 8 8 9 诉 讼 法考 研 真 题南 开 大 学 2 0 1 2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试 题学 院 : 1 1 2 法 学 院考 试 科 目 : 8 8 9 诉 讼 法专 业 : 诉 讼 法 学注 意 : 请 将 所 有 答 案 写 在 专 用 答 题 纸 上 , 答 在 此

30、 试 题 上 无 效 !一 、 名 词 解 释 ( 每 题 5 分 , 共 3 0 分 )1 不 被 强 迫 证 明 自 己 有 罪2 死 刑 复 核3 民 事 诉 讼 处 分 原 则4 行 政 复 议 前 置5 行 政 诉 讼 不 适 用 调 解二 、 简 答 题 ( 每 题 1 2 分 , 共 6 0 分 )1 简 述 我 国 法 定 不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情 形 及 其 处 理 方 法 。2 结 合 2 0 1 0 关 于 办 理 刑 事 案 件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及 2 0 1 1 年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 草 案 ) , 简

31、述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非 法 证 据的 范 围 及 其 处 理 方 式 。3 简 述 民 事 诉 讼 权 利 能 力 与 当 事 人 适 格 之 间 的 关 系 。4 简 述 民 事 起 诉 的 条 件 及 其 被 受 理 的 法 律 效 果 。5 简 述 “公 民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和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 有 权 依 照 本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讼 ”条 文 在 行 政 诉 讼 法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三 、 论 述 题 ( 每 题 2 0 分 , 共 6 0 分 )1 谈 谈 你 对 我 国 批 捕 制 度 的 看 法 。2 评 析 下 列 司 法 解 释 : “当 事 人 一 方 请 求 确 认 亲 子 关 系 , 并 提 供 必要 证 据 予 以 证 明 , 另 一 方 没 有 相 反 证 据 又 拒 绝 做 亲 子 鉴 定 的 , 人 民 法 院可 以 推 定 请 求 确 认 亲 子 关 系 一 方 的 主 张 成 立 。 ”3 谈 谈 我 国 行 政 诉 讼 实 践 对 行 政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受 案 范 围 ”的 发 展及 其 诉 讼 法 意 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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