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摘要:劳动法是法学界已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劳动法的理论研究在国内外还很不完善。本文浅显地研究了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并认为劳动法的价值取向为社会本位,解释了社会本位、法律价值的和价值取向的涵义和特征,并分析了成为劳动法价值取向的原因,最后以社会本位理念,评价了现行劳动法。关键词:劳动法 价值取向 法律价值 社会本位劳动法从 19 世纪开始,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经过工人阶级的长期斗争,已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由于劳动法本源于私法,是从私法中分离出来的,“契约自由”原则使劳动法带有了浓厚的私法色彩,又由于劳动法中基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法性特征又相
2、当明显。因而中外学者普遍认为,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看,劳动法无法按“二元法律结构”划分模式进行归类,而是兼顾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法律部门,即属于社会法领域。社会法学的兴起不过百年,国内外学者亦对劳动法研究侧重于实务、制度方面,而理论研究委实甚少,且相当含糊。鉴于此,笔者在有限的资料情况下,探讨有关劳动法价值取向理论方面的问题。一、文献综述(一)、法律价值的概念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从哲学的角度考察,一种事物的价值是指它对人类、对社会的效用关系。法律价值是一种具体价值,首先,法律价值的概念不是一个属性范畴,它不等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法律的有用性)等概念,
3、法律本身的各种属性,包括法律的各种作用、法律的阶级意志性和强制性等,只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尽管法的客观属性对说明法的价值有意义,但相对而言,主体及其内在尺度是形成法律价值的主导因素。其次,法律价值概念的实质意义在于说明法律如何服从和服务于人。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法律的价值是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及服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二)、价值取向 什么是价值取向?“价值取向是指在某个时期里制定法律的价值出发点和对各种价值目标的排列顺序或选取时的侧重点” 。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信息:价值取向问题,是一部法律制定时所站的立场和所持有的价值判断,表
4、现出来的如立法的宗旨或目的;一个部门法的价值取向由一个大的价值目标统领,由多个子价值目标组成,这些子目标有轻重缓急之分;立法时,根据价值目标轻重不同,选择更优的,以侧重之。本文依此为逻辑指导,分析劳动法的价值取向问题。(三)、社会本位社 会 本 位 是 以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为 出 发 点 的 经 济 法 的 本 位 思 想 。 社 会公 共 利 益 满 足 程 度 是 与 国 家 的 宏 观 调 控 、 经 济 个 体 的 行 为 以 及 市 场 的 运 行 和社 会 分 配 行 为 紧 密 联 系 的 。 经 济 法 把 社 会 本 位 作 为 调 整 原 则 表 明 , 经
5、 济 法 在对 产 业 调 节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 货 币 发 行 、 产 品 质 量 控 制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等关 系 进 行 调 整 时 , 要 以 社 会 利 益 为 本 位 。 将 “社 会 本 位 “作 为 经 济 法 的 法律 原 则 ,无 论 从 其 产 生 的 社 会 前 提 上 还 是 经 济 法 与 其 他 传 统 部 门 法 的 区 别 上看 以 及 该 原 则 与 经 济 法 其 他 法 律 原 则 的 关 系 上 来 看 ,都 是 一 种 历 史 的 必 然 .它 不 仅 反 映 了 经 济 法 调 整 范 围 的 根 本 要 求 ,体 现
6、 了 经 济 法 的 本 质 特 性 ,还 统率 着 经 济 法 的 基 本 制 度 .同 时 也 提 供 了 经 济 法 的 行 为 方 向 和 模 式 ,弥 补 立 法疏 漏 ,使 之 具 有 规 范 性 、 实 限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因 此 ,经 济 法 社 会 本 位 原 则 是经 济 所 特 有 的 本 质 性 原 则 .二、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注意的问题(一) 、对劳动法的价值取向进行准确的界定根据以上法律价值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劳动法价值的定义如下:劳动法的价值是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劳动法律实践促使劳动法适应与服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劳动法对主体的从属关系。劳动法的价值
7、作为法律价值的一种,与法律价值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它包含了后者的全部内涵,可以作类似的分类。本文要分析的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在这些分类中属于劳动法律价值目标、劳动法的群体价值,即社会群体广泛认同的预见和期望的劳动法律价值关系运动的方向与前途,是由劳动法律价值关系的客体发展的必然性和主体发展的必然性以及主体的认识三个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由此可知,劳动法的价值取向与劳动法的价值目标是同等程度的概念,也就是说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是指广大人民群众所期望的、劳动法应当具有的价值,是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利器。(二) 、设立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标准,平衡劳资方法的利益关系在确定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前,先必须明确作为一个部
8、门法的价值取向标准。根据王全兴教授所下“价值取向”之定义,笔者认为其标准应该为:1、是否能全面体现该部门法立法所持有的基本价值判断;2、是否符合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3、该部门法的价值判断是否可以明显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价值判断,而形成特有的法律价值理念;在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的问题上,如果从法律层面强调“合同”性质,劳资双方的权益应予“平等保护”;而从社会法视角,则应强调“劳动”性质。根据目前世界各国均向劳动者倾斜的趋势,针对中国劳动者的实际状态,“保护弱势”才能实现根本上的公正。问题实质是在劳动合同法中怎样维护“公平正义”这一立法的基本目标,在新颁布的立法中,从宗旨、合同的订立终止、试用
9、期、经济补偿、就业限制、劳务派遣等所有条款中尽量体现平等这一立法的根本目标。三、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应是社会本位我们知道,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属于社会法领域。社会法的价值理念乃是社会本位,那么劳动法的价值理念当然亦为社会本位。并且更重要的是,劳动法最终要选择社会本位为其价值取向,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一) 、历史原因劳动法的产生,究其根本原因应当是劳动力再生产这一客观要求所致,而不应当是“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长期斗争的结果”。18 世纪产业革命后,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经济剥削、政治压迫,达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工人阶级生存状况日益恶化,劳动力再生产遭到严重破坏。资产
10、阶级的疯狂压榨,虽可以短时间内聚敛起巨额财富,而相对也大多数的工人阶级的贫困而言,是极度不均衡的。劳动力的再生产的不能维续,从长远来看,资产阶级获得剩余价值的源泉就会枯竭、消失,最终劳资双方的利益都会遭到损害,社会利益最大化更不能实现,社会秩序必然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如果从社会本位出发,使整个社会利益达到均衡,社会秩序自然会保持稳定,劳动力再生产也会源源不断地持续下去,这样反过来有回促进经济发展,社会整体利益趋于最大化。所以说,劳动法以社会本位为其价值取向,是历史发展的要求的结果。(二) 、现实原因劳动法发展至今日,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应用的贡献,且当今社会各国劳资关系相对稳定,工
11、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也相当缓和,不争的事实证明了劳动法在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方面,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从当前我国形势分析,国家正在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这又一全新目标。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立提到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这与劳动法的社会本位理念是不谋而合的,社会本位所要求实现的目标,正是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可见劳动法的社会本位理念乃是正确的判断。(三) 、制度、内容原因无论是我国的劳动立法,还是外国的劳动立法,包括国际劳工组织所制定的劳动法
12、在内,劳动法中关于工资、工时、劳动安全、休息休假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形成了劳动基准法。基准法不是国家为实现其自身利益而设定的,它保护的不是诸如国家安全等国家利益,也不是保护纯粹的私人利益,而是保护的是全体社会弱者的社会利益。基准法在西方国家是对传统私法自治流弊救治产生的,它在传统私法的空间里划了一条最起码、最基本的,能够保障社会弱者生存权的基准线。这条基准线所确立的各种制度,缩小了意思自治的空间,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具体到我国现行劳动立法,有在工资方面,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在工作时间方面,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小时、平均每
13、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的工时制度” ;在休息休假方面,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等规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除劳动法所列规定外,立法还出台了安全生产法 、 职业病防治法 、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并且还特殊规定了女工、未成年工以及残疾人就业权益保护内容。内容可谓之多之全,俯仰可拾。尽管这些具体的制度和内容无不体现的是我国劳动立法上关于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理念,但根本上目的还是为了通过此方式,来维系健康持续的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促进整个社会进入一个和谐稳定的局面。四、结语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之所以被认定为社会法,在于它在长久的发
14、展中,已经从狭窄的单纯保护劳动者权益演变为以公共利益为关注重心的法律规范、。在保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管理劳动关系的重任。因而现代劳动法的调整方法不同于民法的私人主体意思自治,也不同于传统劳动法的行政指令管理,它是国家力量、社会力量、资本力量共同发挥作用,相互博弈的结果。 从劳资双方关系来看,劳资间互动基础的阶级斗争正在逐渐消失,以合作为本质的劳资关系制度正在逐渐形成。倘若劳资关系势如水火,劳动者和企业处于相互冲突的关系中,企业如何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生命力呢?和谐的劳资关系必定是一个企业生命力的源头,这就要求劳动法在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同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不能矫枉过正,不能以
15、牺牲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对劳动者进行过度保护,否则必将损害劳动者的利益。现代劳动法追求的是劳资双方利益的协调。综上所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之平衡、促进工业民主形成,这些观点均为劳动法社会本位理念应有的题中之义,可以这样认为,劳动法以社会本位为最根本、最普遍的价值取向,在社会本位之下,又分述为以上三个价值取向。所以劳动法的社会本位价值取向,应当是指以社会本位为理念,通过立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达到与雇主权益的平衡,建设劳动关系中的民主,从而维护健康稳定的劳动关系,最终促进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的实现,以建立和谐社会这一终极目的。参考文献:【1】 李秀梅著 中国劳动法M华文出版社:版【2】 乔克裕 黎晓平 法律价值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3】 谢鹏程 基本法律价值M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4】 梁海涛 关于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和社会作用J 期刊网 2008 年 第 17 期【5】 周宇浩 浅议现代劳动法的价值取向J 科教导刊 2010 年 第 7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