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税收优惠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根深才能叶茂 源远才能流长,概要,一、税收优惠支持企业创新二、支持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方式,一、税收优惠支持企业创新,企业是创新主体,一、税收优惠支持企业创新,创新是企业的核心原则,创新是企业的内生动力。,一、税收优惠支持企业创新,在企业研发、产业化、技术转让、成果应用等环节给予税收上的支持。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计扣除鼓励新技术的流动:技术转让减免税鼓励新产品、新技术的产业化: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应用先进技术的使用:所得税抵免、加速折旧鼓励为中小企业的成长搭建平台:孵化器优惠,5,一、税收优惠支持企业创新,创新能力是考量一个城市未来发展潜力的重要指标。,一、税收
2、优惠支持企业创新,培育高新企业的举措 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建设“创新之城、创业之都、创客之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加速税收扶持的力度加大(地税局管辖企业)纳税服务的不断优化。,8,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作为精准落实“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中具有较高的“含金量”。,一、税收优惠支持企业创新,二、支持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方式,10,研究开发费用等加计扣除,1、政策规定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
3、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2、具体优惠规定: 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以下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有此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相关政策规定:,1、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国税发【2008】116号);4、青岛地税局等三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管理的意见(青经贸【2009】11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12号)9、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
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10、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3、原理: 企业投入,国家让利。,(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4、政策把握 详见政策规定。 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规定要求,1、研发费用税务处理在财务管理角度的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
6、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规定要求,2、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规定要求,3、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
7、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规定要求,4、边生产边研发的加计扣除问题及纳税处理要求(特殊收入问题)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财税2015119号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规定要求,5、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
8、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规定要求,6、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工信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规定要求,7、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
9、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规定要求,8、不允许加计扣除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 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规定要求,9、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
10、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项至第项的费用之和10/(1-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规定要求,10、追溯享受优惠处理 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0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0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
11、关费用限额=(1000-120)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0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977.8万元(1000-120+9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0-80)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0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000万元。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977.8+1000)50%=988.9。,备案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报送备案资料包括: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留存
12、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申报等账表的填写: “研发支出”辅助账(自主、委托、合作、集中)
13、 “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0000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容易出现的错误及问题: 1、没有立项文件或内容不完整 2、研发项目不属于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 3、未设立研发支出辅助账 4、研发、库管、财务等相关部门协调不畅 5、研发与生产共用设备、人员等未进行合理分配 6、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处置未扣减研发费 7、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
14、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错误进行了加计扣除 8、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9、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错误计算了加计扣除或摊销 10、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超过了80%的加计扣除基数 11、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错误计算了加计扣除 12、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错误进行了加计扣除,(二)高新技术企业最新优惠政策,政策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与原有规定相比,废除了区域限制,优惠覆盖的领域更加广泛。,(二)高新技术企业最新优惠政策,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每年作为后续管理的重要内容。,3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
16、)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原比例6%);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1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认定流程及提交材料,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认定流程及提交材料,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
18、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认定流程及提交材料,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认定流程及提交材料,6.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
19、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40,重要变化,缩短公示时间 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原来是15 ),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41,重要变化,增加异地搬迁内容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
20、,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政策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部免征; 企业所得税:500万以内免征,超过部分减半征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免,不一定免企业所得税,两者范围、要求是不同的。,有关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科成字200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1、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82号)。,(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 1、居民企业; 2、规定的范围:转让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 3、认定:市科技局指定青岛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作为我市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负责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跨境商务部门; 4、权属: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
22、占许可使用权。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45,(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办理备案: 减免企业所得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的),预缴享受年度备案。注意问题: 企业所得税分摊期间费用,46,(四)软件企业
23、,政策规定: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7年12月31日前),(四)软件企业,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政策规定:,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
24、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5.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50,(五)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规定(简单提示)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
25、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微企业的条件:资产(3000万/1000万,人数(100人/80人),所得额(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不同。,(五)小型微利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
26、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不履行备案手续(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预缴享受年度备案,51,52,(六)其他优惠政策简介,1、抵扣所得额(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额,(六)其他优惠政策简介,2、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7、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不履行备案手续(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汇缴享受(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
28、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53,(六)其他优惠政策简介,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
29、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不履行备案手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预缴享受年度备案。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
30、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54,(六)其他优惠政策简介,请务必注意: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2015年版) 附表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累计折旧(扣除)额:填写按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自本年度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折旧(扣除)额。年度中间开业的,填写开业之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折旧(扣除)额。,55,56,(六)其他优惠政策简介,3、减计收入(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减计收入。4、抵免税额(第三十四条)
31、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10%比例实行税额抵免。5、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六)其他优惠政策简介,(1)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2)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7,6、免征印花税: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58,谢 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