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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缩洗衣粉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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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浓缩洗涤剂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实施办法1 总 则1.1 为 了 做 好 浓 缩 洗 涤 剂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申 请 使 用 工 作 ,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浓 缩 洗 涤 剂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使 用管 理 规 则 等 有 关 规 定 ,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1.2 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有正规生产基地并已经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具有自主品牌的浓缩洗涤剂产品均可以自愿选择申请使用“浓缩洗涤剂标志”证明商标。2 管 理 机 构 和 检 验 单 位2.1 中 国 洗 涤 用 品 工 业 协 会 负

2、责 浓 缩 洗 涤 剂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的 审 核 、 批 准 和 监督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指 导 对 申 请 标 志 企 业 的 生 产 条 件 审 查 和 产 品 质 量 检 测 , 并 根 据 审查 情 况 组 织 抽 查 。2.2 浓 缩 洗 涤 剂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的 检 验 工 作 由 以 下 单 位 负 责 :国家轻工业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文 源 巷 34号邮 政 编 码 : 030001电 话 : 0351-4046717传 真 : 0351-4040802联 系 人 : 樊 平3 企 业 取 得 浓 缩 洗 涤

3、 剂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的 基 本 条 件3.1 取 得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 经 营 范 围 应 当 涵 盖 洗 涤 剂产 品 ;3.2 具有自主品牌;3.3 产 品 质 量 符 合 浓 缩 洗 涤 剂 标 志 产 品 技 术 规 范 ;3.4 具 有 保 证 该 产 品 质 量 的 生 产 设 备 、 工 艺 装 备 、 计 量 和 检 验 手 段 ( 见 附 件 一 );3.5 具 有 保 证 正 常 生 产 和 保 证 产 品 质 量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熟 练 技 术 工 人 以 及 计量 、 检 测 人 员 ;3.

4、6 具 有 健 全 有 效 的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3.7 符 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及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的 相 关 要 求 。4 申 请 和 受 理4.1 企 业 需 提 交 以 下 申 请 材 料 :4.1.1 浓 缩 洗 涤 剂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使 用 申 请 书 一 式 两 份 ;4.1.2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两 份 ;4.1.3 产 品 商 标 注 册 证 书 复 印 件 两 份 ;4.1.4 企 业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文 件 复 印 件 两 份 ;4.1.5 条 款 3.4的 说 明 文 件 ( 附 件 一 )

5、 两 份 。( 提 供 的 所 有 复 印 件 均 须 加 盖 红 章 )4.2 申 请 和 受 理 程 序4.2.1 企 业 应 在 中 国 洗 涤 用 品 工 业 协 会 领 取 浓 缩 洗 涤 剂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使 用 申请 书 , 或 在 “中 国 洗 涤 用 品 行 业 信 息 网 ( www.ccia-cleaning.org) ”上 下 载 电子 文 本 , 并 按 规 定 要 求 填 写 。4.2.2 企 业 应 将 申 请 材 料 报 至 中 国 洗 涤 用 品 工 业 协 会 。4.2.3 中 国 洗 涤 用 品 工 业 协 会 对 上 报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6、 行 审 查 ,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将组织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对产品抽样,并 委 托 国家轻工业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抽样产品进行检测。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且抽样检测结果符合浓 缩 洗 涤 剂 标 志 产 品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 协 会 将 书 面 通 知 申请 企 业 , 并 与 生 产 企 业 签 订 浓 缩 洗 涤 剂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 向 企 业颁 发 浓 缩 洗 涤 剂 标 志 准 用 证 书 , 允 许 企 业 使 用 浓 缩 洗 涤 剂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4.3 无 论 企 业 经 济 性

7、 质 和 隶 属 关 系 如 何 , 凡 是 符 合 条 款 3所 列 条 件 的 , 均 可申 请 浓 缩 洗 涤 剂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由协会负责组织审查组,对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所有审查组成员应熟悉行业、熟悉洗涤剂生产工艺,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5.1.2 审查组一般由 2-4 人组成。5.2 现场审查5.2.1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 1 个月内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负责确定现场审

8、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请标志产品的全部要求,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5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不接受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应视为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5.2.6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在生产条件审查后3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 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标志申请。6 产品抽样与检验6.1 对 于 生 产 条 件 审 查 合 格 的 企 业 , 审 查

9、组 在 现 场 审 查 同 时 , 进行产品抽样,抽 样 工 作 应 在 审 查 组 到 达 申 请 企 业 24 小 时 内 完 成 。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中进行。抽 样 时 , 应 有 被 检 企 业 代 表 现 场 确 认 。 抽样完成后,填写抽样单(见附件二)一式三 份 ( 一 份 留 企 业 , 二 份 随 样 品 送 检 验 单 位 ) , 审 查 组 应 对 抽 样 过 程 的 真 实 性 负责 。6.2 样品应在封样后 15 日内送(寄)至协会委托检验机构。6.3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浓缩洗涤剂标志产品技术规范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

10、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两份(受检企业 1 份、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 1 份)。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4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产品检验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6.5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之内向企业发出浓缩洗涤剂标志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企业自接到浓缩洗涤剂标志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 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7 证明商标的监督管理7.1 获得浓缩洗涤剂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由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颁 发 浓 缩洗 涤 剂 标 志 准 用 证 书 ,并在中国洗涤用品行业信息网或相关媒体予以发布

11、公告。7.2 浓缩洗涤剂标志证明商标证书有效期三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有效期到期后,如果申请企业需要继续使用标志,应在到期前三个月,向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申请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7.3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将对获得浓缩洗涤剂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内容包括产品质量市场抽查、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经营状况等。所有获证企业都必须接受年检工作,所报数据必须真实有效。对于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获证企业,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取消其证明商标的使用资格。7.4 获得浓缩洗涤剂标

12、志证明商标的企业,不得将标志转让他人使用。7.5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得标志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 3 个月内向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提出申请,由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按第 4 条程序办理,更换证书。7.5 获证 企业变更注册名称时,应在变更名称后 3 个月内向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复印件以及原发浓缩洗涤剂标志准用证书,经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审查后更换证书。8 收费办法具体收费办法及费用管理规则详见附件三。9 附则9.1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成立“浓缩洗涤剂标志管理工作组”,全面负责

13、上述工作。9.2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负责解释。9.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保 证 产 品 质 量 所 必 需 的 生 产 设 备 和 检 验 设 备浓缩洗衣粉生 产 设 备 检 测 设 备附聚成型装置 去污机储料器 白度计后配料设备 泡沫仪包装设备 分光光度计PH 计实验室常用仪器浓缩洗衣液生 产 设 备 检 测 设 备配料罐 去污机反应釜 白度计水净化设备 泡沫仪灌装设备 分光光度计PH 计实验室常用仪器附件二:抽 样 登 记 表样品名称 注册商标受检单位 抽样目的生产单位 抽样地点生产日期 产品批量抽样依据 产品批号到厂时间 抽样基数抽样时间 样品数量抽样人

14、员 抽样方式备注执行标准样品等级受检单位填写要说明的问题受检方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单位公章)收样人员 收样时间附件三:浓缩洗涤剂标志证明商标收费管理规则1.目的与范围1.1 为加强浓缩洗涤剂标志证明商标相关工作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获得标志企业的利益,特制订本规则。1.2 本规则仅适用于浓缩洗涤剂标志证明商标的许可收费活动。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适用引用的版本;未注明日期的,适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3.1 浓缩洗涤剂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3.2 浓缩洗涤剂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实施细则3.3 浓缩洗涤

15、剂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书3.4 浓缩洗涤剂标志产品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的有关术语及定义如下:3.1 许可:正式表明合格机构在特定产品上满足使用标志的能力的第三方证明。3.2 申请人:正在寻求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许可使用标志的机构。3.3 获准许可机构:已获得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许可使用标志的机构。3.4 申请费: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受理机构的许可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的申请费用。3.5 评审费: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对机构申请人或获准许可的机构进行文件审查、现场审查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评审费用。3.6 产品检验费:对申请许可的产品实施质量检验的费用。3.7 审定与注册费:中国洗涤用品

16、工业协会对符合要求的机构申请人进行评定,颁发许可证书时,向申请人收取审定与注册(含证书)费用。3.8 监督费:对已获许可机构执行标志符合情况实施监督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市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生产场所的监督评审。3.9 年费:获准许可机构每年支付给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维持其相关许可资格的年度费用。4.收费原则与用途4.1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本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向申请人和已获准许可机构收取费用。4.2 许可收费主要用于与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运作、监管浓缩洗涤剂标志证明商标以及事业发展所需的支出。5.收费项目与标准5.1 许可收费项目为:申请费(初次评审、复评审申请时收取)、评审费对申请人进行文

17、件审查、现场评审(包括初次评审、复评审、市场监督、纠正措施验证评审等现场见证)时收取 、检验费、审定与注册费(初次评审、复评审时收取)、监督费和年费。5.2 许可收费标准为:申请费和文件审查费:每个申报品类 1000 元;现场评审费:评审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由申请人或已获准许可机构承担;产品检验费:由签约检验机构依照国家财政审批的委托检验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审定与注册费:每个申报品类 1000 元;监督费和年费:每个申报品类 10000 元。5.3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根据申请人或获准许可机构的规模和评审范围的大小,以保证评审工作质量为原则,确定评审所需的人日数。5.4 受理证明商标的投诉

18、、收集案件证据材料的收费参照监督评审的收费标准计算,对于需要政府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的,相关费用由投诉方承担。5.5 一般性的技术答疑和咨询活动由日常的许可收费节余的经费中支付。5.6 日常市场产品监督检验费用包括交通差旅费、样品购置费、产品检验费,由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转拨承担业务的检验单位。6.收费要求6.1 申请人或获准许可机构有义务向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交纳规定的许可费用。6.2 申请人或获准许可机构应在正式向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提出许可申请或复评审申请时交纳申请费和文件审查费,申请费和文件审查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6.3 获准许可机构应在许可批准后 30 个工作日内交付审定与注册费,同时交

19、付证明商标使用期限内(3 年)的全部监督费和年费。6.4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标志许可工作组在收到申请人或获准许可机构审定与注册费以及监督和年费后,办理机构相关许可证书及附件发放手续。7.附则7.1 本规则经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理事长批准后实施。7.2 本规则的修订和废止需履行与 7.1 相同的程序。7.3 本规则由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负责解释。8.附件8.1 附件: 许可评审人日数核算方法附件:许可评审人日数核算方法1. 文件审查1.1 许可机构许可初评、复评时的文件审查或文件换版审查一般为 1-2 个人日,对于规模较大、组织结构较复杂或多地点

20、经营的机构初次文件审查将增加 1-2 个人日。1.2 监督许可机构监督许可的文件审查的人日数一般为初评的二分之一。2. 现场评审机构的初评、生产现场监督、复评的现场评审包括质量体系保证评审和生产设施考核评审两部分。现场评审的总人日数为上述管理体系评审和技术能力评审两部分之和。2.1 质量体系保证评审机构总人数(人)评审类型100 100-500 500初评 2 3 4复评 1 2 3监督 1 1 2注:上述机构总人数包括其聘用的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2.2 生产设施考核评审2.2.1 对机构的初评每个生产地点至少为 1 个人日。若一个机构的为多地点生产,且不在同一城市内,则每增加一个地点相应增加 1 个人日; 2.2.2 对机构的复评的人日数按初评的三分之二计算;2.2.3 对机构的监督的人日数按三分之一计算。3. 见证评审对检查机构初评、复评、生产现场监督的评审时需要实施的见证评审,根据实际发生的认可评审员人日数计算。4. 不符合项纠正措施验证对评审中所发现的不符合项需现场验证的评审按 1-2 个人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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