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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陵分局.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1281380 上传时间:2018-06-2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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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陵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工商西处字 201716 号当事人:江华强,男;汉族;出生日期:1979 年 8 月 10 日;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现已查明:当事人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与沙河村 7 组村民苏才红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房屋面积 700 平米,招牌为“博兰特沙发” ,同年 3 月份开始,擅自在沙河村 7 组从事沙发加工销售经营活动。2016 年 3 月份至 2016 年 9 月 22 日期间,加工沙发 120 套,销售了 50 套,营业额 7 万元。因未建立财务账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上事实,有本

2、局依法调取及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在卷佐证:1、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1 份 1 页,证明无照从事沙发加工销售的地点及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 份 3 页,证明无照从事沙发加工销售的具体经过; 3、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 份 1 页,证明经营规模和营业额;4、当事人经营场所及设备照片计 4 张,证明加工经营规模和经营服务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1 份 2 页,证明经营场所的地点和租赁期限;6、当事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货清单 4 份 3 页,证明原材料的合法来源;7、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 14 份 14 页,证明从事沙发加工销售活动的营业额;8、当事人提供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3、 页,证明个人身份。当事人无照从事沙发加工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本局于 2017 年 3 月 1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宜市工商西听告字20176 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罚的内容。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申请听证,也未向本剧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

4、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调查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5000 元整。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三峡工商银行云集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807031009024926550;执收单位名称:西陵工商分局;单位编码:0123807)。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017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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