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兰州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我校依法治校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其他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校公布的对全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 、“办 法 ”、“意见”、“ 细则 ”等,但不得称“条例” 。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 ;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 ;对某项工作或
2、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 ;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第三条 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校授权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学校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印发公布、监督实施、汇编各类规章制度。第五条 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校各
3、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正和效能的原则。2第六条 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可以分条、款、项、目。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明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章制度用语应准确、简练,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正确、规范。第八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第九条 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应经主
4、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请发展规划处立项。立项说明应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度安排等事项。经研究同意后,由相应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起草。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确认有必要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授权或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上述情形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须明确各自职责及牵头部门。第十条 起草规章制度包括起草规章制度草案和草案说明。起草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草案形成后,要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征求其他单位意见。遇有不同意见,应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5、3应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予以说明。起草规章制度,须注意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一致。内容涉及应由学校决策的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先行报请学校决定。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填写“兰 州大学规章制度草案 审核登记表” ,并将 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发展规划处审核。报送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应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由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直接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或群众团体的意见。第十二条 发展规划处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是
6、否符合学校的发展规划;是否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一致;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由主管校领导就提交何种会议审议签署意见,起草部门按规定程序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说明,也可以由发展规划处作说明。起草部门根据学校相关会议的具体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并报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予以公布。若相关会议提出重大问题或需做大幅修改的,经起草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相关会议审议。第十四条 经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校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统一由两办按照学校公文发布有关规定,以
7、“ 中共兰州大学委员 会” 或“兰州大学”名义4公布施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布施行学校规章制度。第十五条 两办负责将规章制度在学校相关网页发布;由两办发布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各单位传达、执行过程中的文本必须与两办发布的文本保持一致。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一般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规章制度解释权由学校相关会议授予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解释应报学校相关会议批准后公布,并同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经常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的变化,对已公布的相关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执行。规章制度的废止,由相关部门报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原则上由审议通过该规章制度的学校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由两办公布。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