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条款及规定内容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 规定内容适 用 条 件(处罚层次分类)裁 量 幅 度 行政处罚权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假冒他人专利,情节轻微,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尚属初次违法,假冒的专利产品尚未出售,或假冒产品的总价值在 1000 元以下的;2、假冒者的年龄在 14 周岁以上,18 周岁以下,尚属初次违法,假冒产品的总价值在20
2、00 元以下,且假冒产品尚未出售的;3、尚属初次违法,或假冒产品的总价值在 2000 元以内,产品尚未售出的,违法当事人能主动投案,并主动要求登记违法行为,没收假冒产品或将假冒标记销毁,予以告诫,不予罚款。法规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改正其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较轻,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 1 个经销点销售假冒他人专利产品,经销期限在1 至 3 个月内,或违法所得在1000 元以内的;2、在辽宁省内同一市(区)经销,经销点 2 至 4 个,或经销时间在 3 至 6 个月内,或违法所得在 1000 元至 2000元以内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消除影响,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罚
3、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元以下罚款。法规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假冒他人专利,情节较重,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销地点在辽宁省内两个市(区) ,或经销点 5 至8 个之间,或经销时间在 6 至12 个月内,或违法所得在2000 元至 10000 元之间的,2、经销地点在辽宁省内两个城市以上,或经销点在 8个以上,或经销时间在 1 年以上,或违法所得在 10000 元至20000 元之间的;3、在合同中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变造、制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献,或者在广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消除影响,并处违法所得的
4、 1 至 2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 元以上至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法规处提出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中假冒他人专利进行欺骗宣传且违法所得在 20000 元至30000 元之间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销地点超出省际范围,经销点在 2 个以上,或违法所得在 30000 元至 50000 元之间的;2、已公开销售假冒产品,同时变造、制造他人专利证书,在媒体中广为传播,或在合同中假冒他人专利并已收取费的,其非法所得在 50000 元至1000
5、00 元之间的,3、假冒他人专利,并已公开销售,同时变造、制造他人专利证书,在媒体中广为传播;或在合同中假冒他人专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消除影响,并处违法所得 2 至 3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0 元以上至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法规处提出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并已收取费用,其非法所得在50000 元至 100000 元之间,上述违法行为不是初次违反的,4、假冒他人专利非法经营额在 100000 元以上 200000元以下的;5、违法所得在 50000 元以上 10
6、0000 元以下的;6、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00 元至500000 元之间;7、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的,且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0 元至 100000 元之间,或非法所得在 30000 元至 500007元之间的,8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 216条规定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200000 元以上或违法所得的数额在 100000 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直接造成经济损失在 500000 元以上的;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 100000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 50000元以上的,根据局长办公会意见移送司法机关。由法规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查
7、后,经局长办公会通过处罚意见。9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冒充专利行为,情节轻微,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尚属初次违法,冒充的专利产品尚未出售,或冒充专利产品的总价值在 1000 元以下的;2、冒充者的年龄在 14 周岁以上,18 周岁以下,尚属初次违法,冒充产品的总价值在2000 元以下,且冒充产品尚未出售的;3、尚属初次违法,或冒充产品的总价值在 2000 元以内,产品尚未售出的,违法当事人能主动投案,并主动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的;登记违法行为,没收冒充产品或将
8、冒充标记销毁,予以告诫,不予罚款。法规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冒充专利,情节较轻,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 1 个经销点销售冒充专利产品,经销期限在 1 至3 个月内,或违法所得在 1000元以内的;2、辽宁省内同一市(区)经销,经销点 2 至 4 个,或经销时间在 3 至 6 个月内,或违法所得在 1000 元至 2000 元以内的,消除影响,处以5000 元以下罚款。法规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11冒充专利,情节较重,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销地点在辽宁省内两个市(区) ,或经销点在 5至 8 个之间,或经销时间在 6至 12 个月内,或违法所得在2000 元至 10000 元之间的;2、经销地点在辽宁省内两个城市以上,或经销点在 8个以上,或经销时间在 1 年以上,或违法所得在 10000 元至20000 元之间的;3、在合同中冒充专利,或者变造、制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献,或者在广告中冒充专利进行欺骗宣传且违法所得在 20000 元至 30000 元之间的,责令消除影响,处以 5000 元以上至 20000元以下的罚款。法规处提出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