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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的责任承担和待遇问题.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277850 上传时间:2018-06-2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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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跨地区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的责任承担和待遇问题跨地区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的责任承担和待遇问题案例:2012 年 3 月 14 日,韶关市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韶关公司)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 2012 年 3 月 14 日至 2014 年 3 月 13 日,工作地点为合肥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公司) 。 劳动合同、派遣员工入职须知同时载明:员工经面试录用后,与韶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成为韶关公司驻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工作期间,杨某的工资由合肥公司代为发放。2012 年 6 月 6 日 21 时 20 分左右,杨某在合肥公司工作过程中不慎被辊轧机

2、模具压伤左手指,致左环指远节指骨骨折。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 年 6 月 28 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认定杨某为工伤。2012 年 9 月 17 日,经韶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2杨某劳动功能障碍残疾等级为十级。杨某向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庭审中,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是:杨某工伤待遇适用的地域标准问题。问题提出:一、跨地区劳务派遣由哪个单位负责为员工投保?二、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出现工伤的责任主体?三、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工伤适用哪一地的工伤待遇标准?律师法律分析: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出台之前,企业为减少用工成本,会与比企业所在地经济水平较低地区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

3、遣协议,并且由劳务派遣公司在派遣公司所在地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劳动者只能依照派遣公司所在地的标准享受工伤待遇,该待遇往往相较于劳动者的实际用工所在地标准要低很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之后,通过法律手段对该问题进行了解决。该规定第五章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3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

4、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将于 2014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跨地区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的责任承担和待遇问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对于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情况,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文作者:徐朋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来源:徐朋基律师网 4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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