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函釋: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文字號: (86)台財證(五)字第 04727 號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14 日資料來源: 期貨管理法規彙編 (87 年 10 月版 ) 第 76-86 頁相關法條: 期貨交易法 第 65 條要 旨: 修正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暨增訂之選擇權風險預告書格式主 旨:檢送修正後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暨增訂選擇權風險預告書格式乙份,請轉知所屬會員遵行辦理,請 查照。說 明:依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附件 一: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一 本應記載事項依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二 期貨商應編
2、製期貨、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書,並至少記載左列事項:(一) 通則1 財務槓桿: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之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委託人於開戶從事期貨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之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2 市場風險:期貨商或交易所有關交易之規定和政策,如不可預知的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等,亦可能影響交易人履約能力或反向沖銷情形。3 交易條件之變更:期貨、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契約之交易條件,如漲跌幅度或保證金額度隨時可能變動,此一變動可能使委託人之損失超出原所預期。4 現貨交割:除國外期貨交易所規定不得進行現貨交割者外,若委託人之持有期貨契約未能於最後規定日期前為反向沖
3、銷時,有可能必須辦理現貨交割;若委託人無現貨可供交割時,則需要透過現貨市場辦理交割事宜。5 匯率風險:國外期貨交易係以外國貨幣為之,除實際交易產生之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二) 期貨契約之交易1 期貨契約交易之市場風險:當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契約之交易,在市場行情劇烈變動時,委託人所持有之期貨契約可能無法反向沖銷,致增加其損失。如停損單或停損限價單等之或委託可能因市場因素以致無法成交,在無法有效控制風險之情形下,損失之額度可能進一步擴大,價差或同時持有同一價位看漲及看跌之相同期貨契約之交易仍存在風險,且其風險事實上並不亞於單純地持有看漲或看跌期貨契約的風險。2 保證金之繳交:當期貨市場行情不
4、利於所持期貨契約時,期貨商為維持保證金額度,得要求追繳額外之保證金,如委託人無法在所定期限內補繳時,則期貨商有權代為沖銷委託人所持期貨契約,沖銷後若仍有虧損,則委託人須補繳此一損失之金額。倘期貨契約之行情有劇烈變動時,原始保證金有可能完全損失,超過原始保證金之損失部分,委託人亦須補繳。(三) 期貨選擇權契約之交易1 期貨選擇權契約交易之市場風險:當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選擇契約之交易,於買進買權或賣權時,買方最大的風險損失以買進時所繳交之權利金加上交易成本為限,當賣出買權或賣權時,賣方最大風險可能無限。2 保證金、權利金之繳交:買方在買進期貨選擇權契約時,即要支出全額之權利金;而賣方在交易之前,則
5、應繳交保證金,並注意若市場走勢對賣方不利時,其應有補繳保證金之義務。3 期貨選擇權交易之特質:(1) 期貨選擇權契約在交易時不論是買方或賣方,執行反向沖銷交易不保證在交易所一定能成交。若無法成交,則賣方須承擔全部的風險至期貨選擇權契約到期時為止,而買方則必須在反向沖銷或履約後才算獲利。(2) 期貨選擇權契約可能沒有漲跌停板限制,而其相對應之期貨契約有漲跌停板限制者,此時期貨選擇權和期貨契約正常之價格關係可能不在在。在期貨選擇權契約經履約轉換為期貨契約後,若期貨價格觸及漲跌停板,則有可能產生在期貨市場上無法反向沖銷的情形。(3) 交易人應瞭解相對應之標的期貨契約之市場價格到何價格時即有利得;上開
6、價格得高於 (或低於) 履約價額外,尚必須能抵銷所支出權利金及所有因履約所致之成本。交易人亦應瞭解下個交易日期貨契約開盤價格和期貨選擇權契約履約時有重大差異的可能性。(4) 買進深入價外之期貨選擇權契約 (買權的履約價遠高於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價位;或賣權的履約價遠低於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價位) 時,應瞭解此種期貨選擇權契約的獲利性可能甚低。易言之,賣出深入價外期貨選擇權契約的一方,應瞭解此期貨選擇權契約之權利金收入很低,但仍須承擔本風險預告書所述之一切風險。(四) 選擇權契約之交易,除涵括前項期貨選擇權契約之本質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1 選擇權交易會帶來高度風險。不論選擇權的買方或賣方都應在交易前了
7、解其自身的財務能力以及買權或賣權的交易本質。2 選擇權契約的買方可以選擇反向沖銷或履約,或任所持有之選擇權契約到期。選擇權的履約可能是現金結算或實物交割。若選擇權契約到期時失去其履約價值,則買方可能會遭受包含權利金以及交易成本的損失。3 選擇權契約的賣方通常較買方負擔更大的風險,雖然選擇權契約的賣方會有權利金的固定收入,但其可能面對損失超過此數額的風險;若市場走勢不利,選擇權契約的賣方將被追繳保證金以維持部位;同時當選擇權契約的買方履約時,賣方因負有現金結算或實物交割的義務,而暴露於高度的風險中。4 若選擇權契約賣方持有相對應標的資產或可抵銷風險之另一選擇權契約,則賣方所面對的風險可能為有限,
8、反之,則賣方所面對之風險可能為無限。三 風險預告書事項甚為簡要,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辯,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及風險評估,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的損失。四 期貨商應先對委託人提供風險預告書並指派業務員負責解說後,由委託人填具風險預告書內所述期貨交易風險已經明瞭之聲明字樣,並由負責解說之業務員與委託人簽章為證。附件 二:選擇權風險預告書本風險預告書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由於從事選擇權交易須承擔相當之風險,除不適合不明瞭該風險之一般投資人外,對未曾詳究本風險預告書所述選擇權之
9、義務與風險者,亦不適合從事交易。交易人在買賣選擇權契約之前,應取得進行交易之完整說明。選擇權的買賣雙方必須瞭解所交易選擇權之標的資產為何,並須了解該標的資產市場之特性。選擇權之交易人如無法承受權利金和交易成本之全額損失,則不適合買進任何選擇權之買權或賣權;而於市場走勢對其不利而無法補繳保證金者,則不適合賣出任何選擇權之買權或賣權。選擇權的買方須於了結或履約之後才算實現獲利,若選擇權的買方不了解選擇權如何反向沖銷或履約時,可向期貨商洽詢。交易人應瞭解某些情形下,在交易所內交易之選擇權契約有可能無法反向沖銷。選擇權的賣方應瞭解其所持有之選擇權到期日或到期日前任何交易時間均有可能被要求履約。選擇權的
10、買方則應瞭解,部分選擇權的履約時間或許僅限某段特定時間之內。當買進買權或賣權時,買方最大的風險損失以買進時所繳之權利金加上交易成本為限。綜上,選擇權之交易人均須詳閱選擇權風險預告書,惟本預告書並不表示推薦或鼓勵交易選擇權契約。一 選擇權交易之風險:選擇權交易會帶來高度風險。不論選擇權的買方或賣方都應在交易前了解其自身的財務能力以及買權或賣權的交易本質。選擇權契約的買方可以選擇反向沖銷或履約,或任所持有之選擇權契約到期。選擇權的履約可能是現金結算或實務交割。若選擇權契約到期時失去其履約價值,則買方可能會遭受包含權利金以及交易成本的損失。選擇權契約的賣方通常較買方負擔更大的風險,雖然選擇權契約的賣
11、方會有權利金的固定收入,但其可能面對損失超過此數額的風險;若市場走勢不利,選擇權契約的賣方將被追繳保證金以維持部位;同時當選擇權契約的買方履約時,賣方因負有現金結算或實務交割的義務,而暴露於高度的風險中。若選擇權契約賣方持有相對應標的資產或可抵銷風險之另一選擇權契約,則賣方所面對的風險可能為有限;反之,則賣方所面對的風險可能為無限。二 權利金、保證金:買方在買進選擇權契約時,即要支出全額之權利金;而賣方在交易之前,則應繳交保證金,並注意市場走勢對賣方不利時,其應有補繳保證金之義務。三 選擇權交易之特質:(一) 須確定所買進或賣出的選擇權契約是否可做現金差價結算。(二) 履約程序上應向期貨商要求
12、瞭解結算機構接受此一履約到期日及最後履約之時間。(三) 在說明買權買進價時應涵蓋權利金、佣金、成本、費用及其他費用支出。由於期貨商彼此之間之佣金及其他費用仍有差異,在開戶前宜多家詢價。(四) 在說明買進價的所有成本上,期貨商應對履約後可能發生的成本包含佣金、倉儲費用、利息及其他可能產生之費用加以說明。(五) 賣方除繳交保證金外,尚有以額外資金維持保證金之義務。(六) 期貨商須一併向選擇權交易人詳予解說選擇權契約中隱含影響交易人的任何可能因素及期貨商或交易所有關交易之規定和政策,以及其影響交易人履約能力或了結之情形 (如不可預知的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當選擇權契約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其價
13、格有漲跌停板限制時,期貨商應向交易人說明其對期貨選擇權價格之影響。(七) 交易人應瞭解選擇權契約在交易時不論是買方或賣方,執行了結交易時不保證在交易所一定能成交。若無法成交,則賣方須承擔全部的風險至選擇權契約到期時為止,而買方則必須在了結或履約後才算獲利。(八) 選擇權契約之交易人應瞭解期貨市場上有關選擇權契約交易及其有關標的資產交易規定間之關係。(九) 交易人同時要瞭解選擇權契約可能沒有漲跌停板限制,但其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則有漲跌停板限制;此時選擇權和標的資產正常之價格關係可能不存在。(一) 交易人應瞭解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其市場價格到何價格時即有利得;上開價格在高於 (或低於) 履約價額外,尚必
14、須能抵銷已支出權利金及所有因履約所致之成本。交易人應了解下個交易日相對應標的資產之交易價格和選擇權契約履約時有重大差異的可能性。因此,交易人如果未能因應相對應的標的資產價格變動所可能產生之部位風險並予以了結,則履約時,選擇權契約之履約價與當時相對應的資產市價可能有重大差異。致影響交易人獲利。(一一) 買進深入價外之選擇權契約 (買權的履約價遠高於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價位;或賣權的履約價遠低於相對應之標的資產價位) 時,應瞭解此種選擇權契約的獲利性可能甚低。賣出深入價外選擇權契約的一方,應瞭解此選擇權契約之權利金收入很低,但仍須承擔本風險預告書所述之一切風險。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及風險評估,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_本人 (委託人) 承認投資風險自行負責,已收到風險預告書,並經_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人_解說,對上述選擇權交易之風險已經明瞭,特此聲明。此致_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人 (聲明人) 簽名: 日 期:身份證字號 : 電 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傳真機:代表人 :地址 :(本風險預告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期貨商留存備查,一份交由客戶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