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制股份制企业发起人协议 改制股份制企业发起人协议 为将企业改制为公司,明确发起人权利义务,a、b、c、d等名发起人(名法人、名自然人)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a、b、c、d等 人为公司发起人。 二、一致推举a为发起人代表,一致同意公司章程(草案)。 三、在a企业(某地址)设发起人办公室,由a企业指派代表任办公室主任。 四、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五、公司的资本总额为元,股份总额为股,每股元。 六、公司股权设置如下: 发起人a以企业净资产折价元,折合股,占公司总股份%; 发起人b认购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发起人c认购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发起人d认购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职工认购
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七、公司的设立费用为元,由a垫付。 八、同意发起人(b、c、d)以实物出资,标的为设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折价元,折合股份股。 九、发起人一致确认下列责任条款: 1、对届期无人认购之股份负连带认购责任(例外); 2、对届期未缴纳之股金负连带缴纳责任(例外); 3、对现物出资估价高于最后审定价格之差负连带补缴责任(例外); 4、公司不成立时,设立费用由a负担(由发起人平均负担、由发起人按比例负担); 5、公司不成立时,对认股人负连带退款责任; 6、公司不成立时,对设立公司造成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 7、由于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财产受损,负赔偿责任(例外); 十、发起人a负责全部事务,其他发起人予以配合(a负责事务、b负责事务)。 十一、发起人一致同意,改制中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权益。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发起人协商解决。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违反本协议的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十三、本协议一式x份,发起人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起人签名盖章: a(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法人证件号码) b(自然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国籍、身份证、护照号码) c(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法人证件号码) d(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法人证件号码) 年月日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