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年9月30日公布施行。xx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同时废止。 部长吴爱英 年9月29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
2、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
3、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主管机关 第八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二)制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 (三)制定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标准和办法; (五)制定和发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 (二)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第 3 页 共 3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