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南岳阳广利置业有限公司诉湖南城陵矶开发区金海实业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湖南岳阳广利置业有限公司诉湖南城陵矶开发区金海实业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情原告:湖南岳阳广利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岳阳广利置业有限公司诉湖南城陵矶开发区金海实业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被告:湖南城陵矶开发区金海实业总公司。湖南岳阳广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利公司)与湖南城陵矶开发区金海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讼争的土地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琵琶王新立交桥东南侧。原湖南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宇总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于年月日与岳阳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2、后,取得了位于岳阳市琵琶王新立交桥东南侧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环宇公司于年月日与广利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环宇公司转让位于岳阳市琵琶王新立交桥东南侧平方米土地(折合。亩),每亩地价为万元;环宇公司于年月日前完成居民拆迁、土地的平整、地下水管道及电源线接通等工作,延误交付土地,按月利率承担预付款的利息,超过一个月则按月利率计息;广利公司于合同签订后,六日内预付地价款的,余款于月日付清,延误付款,一天罚款元。同时,对转让土地的四至、交付手续等均作了具体规定。由于合同中约定转让的土地有部分是岳阳市邮电局享有使用权,环宇公司遂于年月日又与广利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转让土地面积为平
3、方米(折合。亩),预付款人民币万元;如果月日交付土地时,环宇公司与其他有关部门未办妥地块调整手续,为履行合同,双方同意将土地整块西移,保持临街面积平方米和。亩面积不变。同日,广利公司依照补充协议的约定付给环宇公司人民币万元。年月日,环宇公司因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未能履约交付土地,法学论文湖南岳阳广利置业有限公司诉湖南城陵矶开发区金海实业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年月,环宇公司分立,环宇公司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补充协议中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由金海公司承担。年月,岳阳市国土局因环宇公司未依法交足土地出让金,依法将该地使用权证收回。广利公司对此情不知,后又曾多次找金海公司协调,无果,便于
4、同年月日向其发出催地通知书催要土地,金海公司对此未作答复。另外,补充协议对西移土地的四至亦未作具体约定,没有红线图,双方亦未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对西移土地的四至指认不一,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经协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广利公司于年月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海公司返还已付本金,赔偿利息损失万余元,并终止协议履行。金海公司辩称,其未能按约交付土地,系因市场情势的变化;现广利公司不愿继续履行协议,是违约行为。广利公司的损失不能由我公司负担。审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海公司与广利公司签订的转让岳阳市琵琶王新立交桥东南侧土地的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5、广利公司守约支付了预付地价款,金海公司没有依约按期交付土地,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土地西移条款中,对西移土地的具体位置表述不明确,引起履行争议。对此,广利公司与金海公司都有一定责任。现双方当事人就原签订的转让土地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履行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广利公司提出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和补充协议,请求金海公司退还预付地价款并支付此款利息,是合理的,应予支持。金海公司应返还已取得的广利公司所预付的地价款及依合同约定偿付此款的一定利息,广利公司也应自负部分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湖
6、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判决:一、金海公司与广利公司于年月日、月日签订的转让土地合同和补充协议终止履行。二、金海公司返还人民币万元给广利公司,并偿付此款自年月日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月利率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逾期则支付双倍(月利率)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元,由金海公司负担元,广利公司负担万元。&nb12 湖南岳阳广利置业有限公司诉湖南城陵矶开发区金海实业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 第 2 篇 WTO 与企业财务管理预览一、入世后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任何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都是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展开的,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变迁必定会
7、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极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加入 WTO 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要求及与有关WTO 成员国达成的双边协议,我国将逐步放松外资金融机构准人的范围和区域限制。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发生全面而深远的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从而对企业筹资投资产生极大的影响。第一,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资金供给的增加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为我国企业筹资、投资和规避风险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组合方式。第二,金融创新丰富了金融工具品种,拓展了金融服务范围,但同时也派生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表外风险等新的风险,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规避风
8、险将成为人世后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最重要课题之一。第三,国内外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我国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进一步加快,金融机构自律性管理将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也将进一步规范,必将便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以更加有效地发挥。这样,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在金融市场都将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只能凭借其良好的经济效益、看好的市场前景与持续高速的增长而获得资金,况且企业筹资有时还要湖南岳阳广利置业有限公司诉湖南城陵矶开发区金海实业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3 第 3 篇 浅谈利润管理的合理性预览由于现实不成熟的社会经济环境及人们对假账的深恶痛绝,“利润管理”被习惯上理解为非善意的
9、利润操纵。的确在现阶段“利润管理成为一个很消极的词汇,但是凡事都有它的另一面,利润管理也有它的合理性,就象纳税筹划与偷税一样,虽然其目的都是为了节约税费支出,但其实现目的的手段截然不同:前者合法合理,是一种较高水平的理财行为;而后者是以违法和不合理的手段来实现的,承担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愚昧的理财行为。 一、利润管理“度”的把握 利润管理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其“褒”与“贬”的分水岭就是一个“度”,在这个“度”内是合理的利润管理行为,应该被人们所接受;超过这个“度”就是利润操纵,就应受到惩罚或谴责。这个“度”如何把握是这一行为性质判断的钥匙。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现实特征,笔者认为利润管理的“度”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1) 法律制度框架。法律制度是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是企业经营的游戏规则,企业的任何行为都应在符合规则的前提下进行。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度”就是法律制度的框架,在法律、制度、准则允许的范围内所作的利润调整和选择是合理行为;超越法律制度框架范围的利润管理是一种违法或违规行为,是利润操纵。 (2)企业各利益主体的协调性。企业利润管理行为的结果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数额,一 湖南岳阳广利置业有限公司诉湖南城陵矶开发区金海实业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