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省乐东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海南省乐东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篇一: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30 号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 2014 年 10 月 10 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发布,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部 长 吴爱英2014 年 10 月 11 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03 年 4 月 2 日司法部令第 77 号发布 2014 年 10 月 10 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
3、造、政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领导任主任。监狱管理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 9 人。第六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第二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第七条 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
4、,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直属分监区或者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第八条 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罪犯减刑(假释) 审核表;(二)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三)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五)罪
5、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第九条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四)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6、。提请罪犯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一并提交。第十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监狱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第十一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
7、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第十二条 监狱应当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监狱对人民检察院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 )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
8、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假释 )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第十四条 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第十五条 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三)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四)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五)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
9、告;(六 )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 审核表 。第三章 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充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审查无误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第十七条 监狱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分管副局长认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
10、公会议审议决定。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狱应当派员参加庭审,宣读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配合法庭核实相关情况。第十九条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长办公会议、监狱管理局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和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材料,应当存入档案并永久保存。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处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11、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监狱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备案审查。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海南省乐东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篇二:减刑建议书范本(2008)仓山监狱减字第 号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罪犯曾某某,男,1954 年 12 月 7 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德市人,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3 月 17 日作出(2004)宁刑初字第 1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追缴非法所得。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 2004年
12、 5 月 14 日以(2004)闽刑终字第 29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刑期自 2003 年 6月 6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5 日止) ,入监时间 2004 年 6 月 11 日,现押我监二十五中队服刑。属中队普通管理级罪犯。原犯罪事实:2002 年 12 月至 2003 年 6 月,该犯伙同同案人,在宁德市先后三次非法买卖爆炸物,非法获利 5220 元。 退赃或罚金情况(困难证明):处追缴非法所得。已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 500 元,并注明何单位出具困难证明。月均消费情况:月均消费人民币 170 元,帐上余额 100 元。改造期间表现1.
13、 思想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2.学习情况: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各项考核中取得较好成绩。3.劳动改造:在劳动中,担任保洁员工种,积极肯干,服从分配,保证卫生整洁良好的改造环境。4.遵守监规:能深刻认识犯罪危害,自觉遵守监规。5.奖励情况:2005、2006、2007 年度获监狱表扬,6.处罚情况:2007 年 4 月因打架一次性扣 3 分。自 2004 年 6月至 2008 年 4 月,累计达标分 23.4 分。综上所述,罪犯曾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积极改造,并作出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
14、十九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 年 个月。特提请你院审核。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 00 八年 月 日附: (1)罪犯曾某某卷宗一册;(2 )减刑建议书五份。海南省乐东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篇三:减刑建议书样本XX 省 XX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浙六监减 (假)字第 号罪犯 ,别名 ,男,年月日出生, 族,原户籍所在地 。因罪经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以( ) 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 ,附加 。 不服,提出上诉, 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 年 月 日以( )字第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判决,撤销原判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 年
15、月,剥夺政治权利 年,刑期自 年月日至 年 月日止。于 年月 日送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刑满日期至年月 日。 (死缓、无期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写明刑期起止,其他减刑的在最后写明刑满日期止日,无期、死缓的去掉“刑满日期至 年 月日)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悔改表现突出、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 改造表现(一)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 (在本考核期内罪犯认罪服法的情况,适当引用罪犯在本年度总结、评审评比表等有关材料或平时言行中对认罪服法的认识) 。 (引用罪犯本考核期内年度总结、评审评比表等有关材料要写出引用材料的出处,如“参见材料第
16、二卷 页、页、 页” ) 。(二)能遵守监规纪律(分严格、认真、较好、一般四档,无任何扣分属严格;扣分累计不超 2 分(不含)并一次性扣分不超 1分(不含)属认真;扣分累计不超 4 分(不含)并一次性扣分不超 2 分(不含)属较好;扣分累计 8 分(含)以上或有一次性扣3 分(含)以上的属尚能;其它属一般) 。 年 月至年 月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对曾有违规行为的,要写明违规次数、时间、情况及处罚情况和罪犯态度,一次性扣 2 分以上的应写明态度) 。此外, (写表现突出的情况,如检举他犯的违规行为等) 。 (一次性扣 2 分以上引用罪犯有关材料的认识态度要写出材料的出处,如“参见材料第二卷 页、 页” ) 。 (杜绝简单、雷同) 。(三)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该犯学习态度 ,到课率为 %,上课听讲, 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成绩在 90 分(含)-100 分的属优秀,70 分(含)-90 分(不含)属良好,60 分(含)-70 分(不含)属一般,60 分(不含)以下属较差, “本考核期内的各课成绩都要达到本档次,否则降低一个档次” ) 。年平均成绩为分, 平均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