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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姜堰法院量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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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姜堰法院量刑“五步曲”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如何有效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解决量刑失衡现象?6 年前,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推出规范量刑指导意见,进行了量刑规范化尝试。“有了这个指 导意见 ,原来胆小的法官变胆大了,胆大的法官变胆小了,大大减少了同罪异罚现象,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记 者近日在姜堰市法院采访时,不少人感慨地说。细化量刑法官有章可循三起案情相似、同期审结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却判处了不同的刑期,最大的相差整整一年,而案件的主审法官都不同。“发现问题也有点偶然! ”姜堰市法院院 长汤建国回忆说,“查 了一下,都没有 办错,是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决的,但从情理上还是觉得,如此悬

2、殊似有不当,很容易使社会、使被告人对法院的量刑尺度是否统一、法官是否公正产生疑问。 ”在该院随后对 3 年内所审结的刑事案件量刑状况进行的检查中发现,900 多件刑事案件中,同类案件、性质相同、情节相近的,量刑相差 1 年以内的占 50%,量刑相差 1 年以上的则占 30%,而量刑接近的只占 20%。“我 们组织了讨论,有意 见认为案件情节多少有一些不同,如果采取公式化的量刑,势必影响到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汤 建国说,如果创新出一个较为均衡的量刑方法,制定一个共性标准和统一的思路来指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但将尽可能减少个性差异,对法官来讲量刑有章可循,减少斟酌犹豫的过程,办案压

3、力也将得到极大缓解。2003 年 3 月,在经历了 60 多个日夜的研究、上百次讨论、数十次易稿之后,一套包括审判工作规范、刑事案件量刑规则在内、长达 10 多万字的规范量刑指导意见经过姜堰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五大步骤框定量刑原则记者了解到,江苏高院对姜堰法院量刑规范化建设的探索,给予大力支持和指导。2004 年 5 月,江苏高院制定出台了量刑指导意见,明确全省三级法院量刑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确立了“选择 法定刑幅度、确定法定刑幅度内基准刑、提取量刑要素、综合量刑要素对基准刑调整、确定最终的刑罚” 五个量刑步骤。此后,姜堰法院从探索逐步走向通过五大步骤框定细化原则、实现量刑公正与均衡的目

4、标。在规范量刑指导意见中,参照刑法条文的结构,也分为总则和分则,并将每一个具体罪名对照确定。 “这不仅要考虑到技术上的可操作性,还要考虑到合法性、科学性,要经得住检验。 ”汤建国介 绍说。法官在具体司法实务中又是怎么样做的呢?汤建国翻开指导意见和判例,对记者做了详细解读。犯罪时 17 周岁的被告人刘小卫,先后盗窃了 4 次,共窃得物品价值人民币 6162 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其亲属代为缴纳罚金 4800 元。“确定法定刑幅度” 就是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刘小卫盗窃金额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确定基准刑” 则 根据指导意见中“盗窃公私财物

5、价值 2000 元以上不满 1 万元的,盗窃价值 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 330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的规 定,计算为:主刑基准刑计算为 6 个月+(6162-2000)/330=18.6 个月。附加刑则 按照规定计算得出罚金 4000 元。 “提取量刑要素 ”,刘小卫系未成年人犯罪,且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在“ 综 合量刑要素 对 基准刑调整、确定最终的刑罚” 环节中,因刘小卫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宣告刑不得低于基准刑的 40%,即 7 个月。另被告人因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指导意见规定“基准财产 刑不满 2 万元的,宣告刑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增

6、加 100%”以及“ 未成年犯的罚金刑,比照成年犯轻处 40%”,即罚金宣告刑为 4000260%=4800元。被告人刘小卫犯盗窃罪,最后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800 元。“虽 然也采用了一些公式,但一系列的计算,给了法官一个明确的参考标准。法官认为即使适用自由裁量权还可能明显量刑偏轻或偏重,也可以通过提请审判长联席会讨论调整刑期。 ”汤建国 说,仅 有 2%左右的案件,因为考虑到特殊情况,而调整了宣告刑。据介绍,这个指导意见还凸显了五大优势:保证了相同相似案件在同一时期量刑的相对平衡;统一了附加财产刑的尺度,防止“空判 ”现象的发生;提高了当庭宣判率, 缩短了办案周

7、期;上诉案件明显减少;增强了刑罚适用的导向性。说情下降庭审效率提高姜堰法院规范量刑的新举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此,也有人提出不同的看法,认为这样一个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东西很难有生命力,而法官是否真的按此办理,更值得怀疑。但经过几年来现实案例的验证,很多人由观望、怀疑转变为赞成、支持和参与。此后,根据国家刑事政策、司法解释的调整,该院在江苏高院、泰州中院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先后进行了三次完善和修正。在 2007 年 4 月泰州市中院组织刑事案件的复查评比中,姜堰法院 2006 年审结的刑事案件卷宗,所抽检的 123 件案件,无一定性不准,量刑均不超出指导意见的要求。抽检的刑事案件,平均审结期限 13 天,当庭宣判占审结案件数的74.3%。汤建国认为,无论是公诉还是自诉案件,法官在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作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指导意见认真填写每一件案件的量刑简表,从被告人的基准刑、从重、从轻、减轻、加重等到每个情节的精确比率,从而得出被告人的刑期,彻底根除了以往“一旦发生让人感性冲动的案件,感情上就产生处罚的强烈要求;一旦行为人主观恶劣,就不充分调查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何种后果即行处罚;一旦危害后果重大,就不问行为人主观状态即行处罚”的现象。谈到改革带来的效应,汤建国说:“说情现象大幅度下降,没有出现一起因量刑不当问题被中院发回重审、改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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