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论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海上保险近因原则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海上保险近因原则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近因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因,尽管它是间接理由,B 不是 C 的近因,尽管它是直接理由。2、多个理由同时并存引起的损失。 在同时存在几个相互独立的致损因素的条件下,如果各种理由都是属于承保风险的范围,当然保险人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几个理由有的属于承保风险,有的不是,相对而言近因的认定就要复杂的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深入实际,进摘 要: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案件赔偿责任推定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各国立法和实践的重视,该原则以不同的形式被引进到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但是近因原
2、则并非任何时候都能发挥作用。本文主要介绍近因原则的内容和具体实际应用,其次介绍其缺陷和不足,最后简介 1996 年挪威海上保险法的分摊原则及中国立法借鉴。关键词:海上保险;近因原则;因果关系一、 近因原则概述近因原则是在保险事故引起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时,为了明确因果关系,分清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以确定保险标的所受损失是否应获得赔偿的重要依据。近因原则是处理保险案件的基本原则之一。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限定性赔偿合同”。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和海上保险法,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而是一定理由(即所谓“承保风险”) 造成的某些损失、损海上保险近因原则由写论文的
3、好帮手.zglate Cause)。该原则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符合海上保险法的因果关系。承保危险是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是果,这是海上保险索赔和理赔的前提条件。在海上保险法发展的早期,人们普遍认为在时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理由即为近因。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人们逐渐认识到时间最近作为确定近因的标准不尽合理,并且其漏洞易为不当利用。经过多年的实践和理论上的探讨,最终我们可以将近因原则的内含归纳为如下几点:1、近因是指近接于损失的理由,遥远的理由不作近因考虑。2、近接理由是指效果上近接,即理由对损失的发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不是时间上的近接,即不是造成损失的最后理由。由此可知
4、,近接理由也不是直接理由。直接理由如果自身不具有独立的影响力,而是从属于另一理由,则该理由作为近因,尽管它是间接的。二、 近因原则的应用海上保险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判断近因,先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尔后对近因进行认定和确定保险责任。近因原则理论上看似简单,但在实践中运用却不容易,其难度在于对近因的分析和判断。海上损失的发生由多个理由引起时,要从几个理由中找出近因则有相当难度,思维方式相异则会作出不同的判断。引起海上事故的理由多种多样,一般常常可以分成以下两类:(一) 单一理由引起的损失。单一理由造成损失,保险人的责任较易确定。如果该理由是承保危险,保险人必须赔偿。如果该理由是除外危险或者是保险单中
5、未提及的危险,保险人无需赔偿。1例如,某船投保碰撞损失险,敌对行为除外。该船航行途中与他船碰撞致损,则保险人应对碰撞导致的损失负责赔偿;但是,如果该船是被敌军军舰击中受损,则保险人对此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二) 多个理由引起的损失。在实践中,多个理由就其相互关系而言,可以分为连续的前后衔接的多个理由和多个理由同时并存。1、 连续的前后衔接的多个理由引起的损失。对于连续的前后衔接的多个理由引起的损失,英国学者约翰斯蒂尔在保险原理与实务一书中,提供了两种十分简便、明了的近因认定方式。一种方式是从事件链上的第一个事件开始,按逻辑推理,问下一事件可能是什么,如果答案是最初事件导致了第二事件,第二事件又
6、导致第三事件如此推理,导致最终事件。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如果某一过程的某一阶段,链上的两个环节间没有明显的联系,那么事件链就会中断,若中断出现,则其他事件为致损理由。另一种方式是从损失开始,逆着事件链的方向,自后往前推,问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若追溯到最初事件,且事件链不中断,最初事件为近因,若逆推中出现中断,则其他理由为致损理由。2这种诊释近因原则的策略也可称为“链条规则”。如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遭受炮弹袭击,炮弹爆炸引起船上火灾,将船舶及船上货物烧毁。在该案中,火灾是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也是造成损失结果的立即理由。但是根据“链条规则”,炮弹袭击升炮弹爆炸与船上火灾、船货损失是一
7、个完整的链条。在该案中,导致船货毁损的近因应当是链条的顶环(炮弹袭击) ,而非在时间上最接近的损失结果的船上火灾。因此,船货毁损是由于战争险条款中规定的战争武器使用所致,在投保人未投保战争险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在运用“链条规则”时,也有两个前提条件需要注意:一是从事故的发生到结果的链条必须是完整的,假若其中某一环节为外来因素所打断,则“链条规则”便不能适用。二是链条上的两个环节之间应当具有紧密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 A-B,B -C,则 A-B-C. A 应当是 B 的充分条件,而 B 也应当是C 的充分条件,由 A 必定可以推导出 B, B 又必定可以推导出 C,条件 A
8、 的存在就注定了 C 的必定发生。B 是 A 的必定结果,同时又是 C 的直接理由。在这里 B 不具有独立的支配力,它是由 A 引发,而直接导致 C 的结果,可以说,B 在 A 与 C 之间架起一座桥梁。B只是起到中介或媒介的作用,对事物的结局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 A 是 C 的近因,尽管它是间接理由,B 不是 C 的近因,尽管它是直接理由。32、多个理由同时并存引起的损失。在同时存在几个相互独立的致损因素的条件下,如果各种理由都是属于承保风险的范围,当然保险人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几个理由有的属于承保风险,有的不是,相对而言近因的认定就要复杂的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深入实际,进行
9、多方面的调查,找出造成损失的全部理由。在能够确定各理由造成损失责任的大小时,保险人对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部分负责赔偿。在不能分清各理由所造成损失价值的大小时,应在找出造成损失全部理由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弄清楚哪些是对损失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主要理由,哪些是次要理由,如果主要理由属于承保风险范围,是近因,则保险人负责赔偿,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4如果造成损失的理由中既有承保危险,又有保单未提及的危险,若这两种理由不分主次,则认定承保危险为事故的近因。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必须负责赔偿。三、 近因原则的缺陷及中国立法的借鉴(一) 近因原则的缺陷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案件赔偿责任推定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各国
10、立法和实践的重视,该原则以不同的形式被引进到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但是英国海上保险法下的近因原则并非令人十分满意,因为它相当复杂。此外,近因原则适用的结果也遭到了无数人的质疑。采用近因原则,寻找损失的最主要理由,对被保险人来说,意味着他有可能获得全部保险赔偿或者没有任何赔偿,这取决于损失的主要理由是承保风险还是除外风险。而且,近因原则留有太多的空间给仲裁人员。此外,所谓的“损失的真实理由”是一个事实理由,但它也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哲学理由。5我们可以借鉴现行挪威海上保险法下的分摊原则来弥补该缺陷。(二)1996 年挪威海上保险法的分摊原则1、分摊原则的概述1996 年挪威海上保险法2 一 13 条规定“如果损失是由各种不同风险共同造成的,其中一个或多个风险不属于承保范围,应当根据不同风险对损失发生和损失程度的推定影响,将损失在不同风险之间分摊,保险人仅对保险合同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释放核能量是导致损失的一个理由,那么全部损失应当归因于该风险。”海上保险近因原则由优秀站.提供,助您写好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