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伙伴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客 户 代 码 : )通用版 - (2014)人 事 外 包 协 议( 协 议 编 号 : )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派遣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江苏伙伴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乙方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并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双方共同遵守。一、总 则:1、甲 方 自 行 按 企 业 岗 位 及 用 工 要 求 招 聘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 委 托 乙 方 录 用 后 以 劳 务 派 遣 的 方 式 派 往 甲 方工 作 ; 或 甲 方 将 自
2、己 雇 佣 的 部 分 员 工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后 , 委 托 乙 方 录 用 并 以 劳 务 派 遣 的 方 式 派 遣 回 甲 方 工 作 。受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由乙方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派遣劳动合同,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并向甲方提供派遣劳动合同复印件。甲方负责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布置、岗位管理等。2、本协议所指派遣员工是指由甲方根据自身企业需要招聘并委托乙方聘用并与其建立派遣劳动关系,委托乙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员工。3、派遣员工由甲方使用,但其劳动人事关系,工资保险关系和劳动用工手续归属乙方,所有用工手续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4、甲方向乙方提供 劳 务 派 遣 员
3、 工 名 单 及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变 更 名 单 ,通过使用乙方的派遣员工,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名 单 及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变 更 名 单 承担本协议约定责任,并向甲方收取人事外包服务费用。5、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按派遣员工工伤待遇管理办法承担工伤员工的工伤待遇;派遣员工发生非工伤意外事故,由乙方按派遣员工非工伤亡待遇管理办法提供约定保障。 派遣员工工伤待遇管理办法和派遣员工非工伤亡待遇管理办法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履行期限乙方根据甲方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名 单 及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变 更 名 单 派遣劳动
4、者至甲方指定的工作岗位(具体岗位详见派遣劳动合同) 。本 协 自 年 月 日 起 , 至 年 月 25 日 止 。如其中一方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或者终止后,协议期间形成的未尽义务,双方仍应按照约定履行。三、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承诺委托乙方派遣的员工符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相关要求,并没有将延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等违规的情形。2、甲方负责制定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开展派遣员工岗前业务知识和规章制度的培训;负责派遣员工日常管理和教育,有权监督其工作质量,要求派遣员工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服务管理规范,维持有
5、序的劳动纪律;有权根据业务和服务管理的需要,或根据派遣员工工作表现,调整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对派遣员工开展年度考核,并视情况将相关材料交乙方归档。涉及派遣员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甲方承担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相关部门的执法处理及经济处罚,与乙方无关;如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乙方承担相关处罚责任,则由甲方全额连带承担此乙方责任。3、甲方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安全、岗位保护、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派遣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教育,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及劳动保护、职业病防
6、护用品,定期开展职业病体检,保证其在安全、卫生的环境中工作。4、甲方有权依据企业自身合法制定并向所有派遣员工公示的管理规章制度对派遣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意见和执行相应处罚。5、甲方对派遣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及派遣员工婚、丧、产假等方面的待遇,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6、甲方有权根据企业规章制度及自身发展状况退回派遣员工,甲方退回派遣员工应按照双方约定及乙方程序江苏伙伴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客 户 代 码 : )通用版 - (2014)通知乙方。7、如派遣员工在医疗期内或者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与乙方劳动合同到期,乙方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动将该员工的合同到期时间顺延至医
7、疗期和孕期、产期、哺乳期满,甲方需要承担顺延期间派遣员工的薪资福利和人事外包服务费用。8、派遣员工在甲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含职业病)或发生非工伤意外事故,甲方应在事情发生后的 12 小时 内向乙方医疗联系人员报备,并按照派遣员工工伤待遇管理办法 、 派遣员工非工伤亡待遇管理办法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交规定材料。甲方应配合乙方按程序办理派遣员工工伤报备、工伤认定、工伤鉴定。派遣员工因工伤亡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乙方派遣员工工伤待遇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9、甲方负责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中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承担派遣员工退休养老、因病医疗、生育、失业等而产生的用人单位责任。10、甲方应向派遣员工告知本协议
8、内容及乙方医疗指定联系人联系方式,使其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妥善解决本协议生效后一切可能发生的矛盾和纠纷,确保本协议内容得到全面落实。11、甲方承担派遣员工因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福利金等)引起的经济补偿及赔偿金;甲方承担因乙方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经济补偿及赔偿金。12、甲方应于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名 单 及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变 更 名 单 所 载 派 遣 员 工 生 效 日 起 20 日 内 , 受乙 方 委 托 与 派 遣 员 工 签 订 派 遣 劳 动 合 同 , 并 有 效 送 达 乙 方 。 如甲方要求派遣员工签订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9、保护的合同,甲方须在代表乙方和派遣员工签定派遣劳动合同前向乙方提供与派遣员工签订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合同。13、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通过其他公司间接录用乙方派遣员工、或擅自将乙方派遣员工转给其他劳务机构,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与签定和履行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漏,不得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 。四、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负责根据甲方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名 单 及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变 更 名 单 所 载 派 遣 员 工 人 数 , 提 供 派 遣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 授 权 委 托 甲 方 代 表 乙 方 与派遣员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派遣劳动合
10、同 ,接受派遣员工就派遣劳动合同签订相关事项的咨询。2、乙方委托甲方及时将本协议的内容告知派遣员工。3、在派遣员工因工作原因与甲方发生纠纷时,按照甲方要求积极参与或者代表甲方处理。4、乙方负责为派遣员工在正式定岗后一个月内建立起人事档案,管理派遣员工的企业内部档案和人事关系。5、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相应条件的派遣员工(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职称申报。6、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相应条件的派遣员工办理集体户籍。7、负责办理被录用的应届毕业生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网上签约手续;毕业生接收函的办理;及毕业已开报到证的改派手续等。8、按照有关规定和甲方具体要求为派遣员工足额代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11、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事宜。9、为派遣员工出具升学、结婚、生育、购房等证明材料。10、乙方接到甲方劳务派遣员工变更名单并核实后,及时办理该人员的退、用工手续,几十办理社保参保、停保手续。11、为甲方和派遣员工提供人事政策法规咨询及相关文件。12、派遣员工因工伤(亡)或患职业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调查核实并提供协助,乙方负责按照派遣员工工伤待遇管理办法提供派遣员工相关待遇,办理相关手续。13、派遣员工因非工伤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提供证据并配合乙方调查核实,乙方负责按照派遣员工非工伤亡待遇管理办法提供派遣员工相关待遇,办理相关手续。14、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对派遣员工违法事项的处
12、理,对劳动、司法部门的处理给予必要的协助。除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承担派遣员工违法事项的任何责任。15、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漏,不得泄露甲方江苏伙伴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客 户 代 码 : )通用版 - (2014)的商业秘密。五、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1、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甲方出资、按乙方注册地相关规定缴纳,甲方和派遣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其中派遣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及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代扣,统一由甲方每月 10日前汇给乙方,由乙方代缴;如果甲方不及时申报或不按月足额汇款,乙
13、方则不予代缴,因此给派遣员工和用人单位(乙方)导致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则由甲方连带全额承担。2、甲方招聘并委托乙方劳务派遣的外来农民务工人员,甲方提出申请、并由外来农民务工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参加用人单位注册地工伤保险而不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的,乙方按照注册地政府相关政策,安排这些派遣员工在乙方注册地工伤保险基金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暂不参加其它社会保险,同时甲方发放或乙方代发派遣员工工资时,应明示工资中包含足额社保补贴。如果乙方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调整,要求这些派遣员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中的全部或某种的情形下,甲乙双方一致认为这是双方合作的不可抗因素
14、,不追究任何一方责任,有两种选择:一是双方终止委托劳务派遣,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二是双方继续合作,甲方按照乙方注册地政府部门要求安排派遣员工参加其它社保。六、派遣员工劳动报酬1、甲方根据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确定派遣员工的基本工资,绩效考核标准和相关福利待遇等。派遣员工享有与甲方同岗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并且甲方承诺派遣员工的月工资不低于甲方和乙方注册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2、甲方与乙方商定的派遣员工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工资发放: 甲方自行发放 乙方代发。3、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派遣员工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 )方式:(1)实行固定月薪制,每月为 元。(2)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
15、奖金相结合的工资计算办法,派遣员工的基本工资为甲方与员工协定的标准;绩效奖金根据甲方的薪酬体制、绩效考核管理规定执行。4、派遣员工应享受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甲方公司薪酬福利规定执行,由甲方直接向派遣员工发放。甲方自行发放,须在每月 10日前将上月派遣员工工资表报甲方备案。5、甲方承诺给予派遣员工的薪资标准及相应的福利待遇均符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甲方因薪资待遇等相关问题与派遣员工产生的纠纷,由甲方承担对派遣员工的法律责任,乙方有义务出面协调解决但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6、派遣员工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夜班劳动、高温作业等的津贴、补贴,按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由乙方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
16、7、派遣员工在甲方连续工作的,甲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为派遣员工实行工资调整。七、派遣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1、派遣员工按约定在甲方工作期限届满,甲方需要留用的,应当与乙方及派遣员工协商续延工作期限;甲方不留用的,退回乙方,乙方重新安排工作或解除派遣劳动合同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对派遣员工义务,或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致使派遣员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由甲方承担对派遣员工的义务,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3、派遣员工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乙方负责辞退派遣员工,直接和乙方办理退工手续;派遣员工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有关情形,甲方需退回
17、的,应与乙方协商妥善处理办法,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4、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派遣期间,甲方不得退回乙方,派遣期满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八、其他事项:1、甲方依法制定的并用于派遣员工的各项企业规章制度应由甲方工会组织或相关部门通报乙方工会后实施,甲方制定的特殊用工制度应报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获批后通报乙方工会。2、本协议劳务派遣员工变更及甲方费用结算、支付,甲乙双方另行约定。3、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盖章,自约定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单方违约的,由违约方承担江苏伙伴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客 户 代 码 : )通用版 - (
18、2014)相应责任,并补偿对方的相应损失。如非因乙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致乙方迟于约定日期收到甲方付款的,乙方有权按约定总费用的 2/天收取滞纳金。经乙方三次书面催告,甲方仍未支付本协议约定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三个月的人事外包服务费总额作为违约金。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经甲方三次书面催告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解除当月甲方支付费用总额作为违约金。4、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和工伤权利、义务条款,无论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权利、义务条款,从而给另一方或派遣员工带来损失的,由责任方连带赔偿。5、甲方未在派遣员工非工伤
19、亡待遇管理办法 、 派遣员工非工伤亡待遇管理办法规定时间进行事故报备,或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工伤认定所需材料的(按约定已书面告知的除外) ,乙方不承担约定的派遣员工事故医疗费用。6、协议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因客观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协议,或甲方于第一个付费年度结束不再继续执行本协议条款,不再续交人事外包服务费,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三个月甲方支付费用总额赔偿给对方。7、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8、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通知” 、 “同意” 、 “确认”等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作为依据。本合同中所记载的地址为双方真实有效的地址(如本合同未载明,则
20、以营业执照“住所”地址为真实有效地址,法人代表为指定联系人) ,一方地址发生变动应当于 10日内告知对方。如一方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对方邮寄文件,因对方本协议中的地址记载错误或者地址变更未通知或者对方拒签导致未能送到的,则视为文件已经送达对方。9、甲乙一方发生变化(企业合并、变更和倒闭)都要及时通报给对方,在问题没有得到处理以前,本协议继续有效。如变化方不能及时通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由变化方负责。如果一方变更单位(企业)名称和其他登记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另一方,并在协议书加以说明,因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10、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
21、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发生争议,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双方约定提交南通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11、派遣员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甲方应派专人协助乙方处理劳动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出庭、调解、签订协议等),并根据仲裁决定承担本协议约定外乙方(派遣单位)责任,按期支付各类赔偿款项。12、 劳务派遣协议生效后,甲方可在每月 1日至月底工作日 17:00 前增加劳务派遣员工;甲方可在每月 1日至每月 25日之间的工作日 17:00 前减少劳务派遣员工。九、特别提示条款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特别注意到本“人事外包协议” 、 “人事外包协议补
22、充协议” 、 派遣员工非工伤亡待遇管理办法 、 派遣员工非工伤亡待遇管理办法中黑色加粗部分,任何一方对此表示无异议,并严格遵守。十、特别约定: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可在每月 1日至月底工作日 17:00 前增加劳务派遣员工;甲方可在每月 1日至月底工作日 17:00 前减少劳务派遣员工。十一、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甲 方 ( 盖 章 ) : 乙 方 ( 盖 章 )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人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人 签 字 : 江苏伙伴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客 户 代 码 : )通用版 - (2014)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23、 月 日协议双方基本情况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邮政编码开户行 帐号联系方式 姓名 联系方式甲方指定联系人单位名称 江苏伙伴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康烽地址 江苏省南通市江海大道 639号 邮政编码 226011开户行 建设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 帐号 32001648636052515912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名 单 、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变 更 名 单 指定接收邮箱 J 部门 姓名 联系方式 工作职能汤燕 人员变更、核查数据管理部刘洋 0513-55073714 人事外包协议、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系统授权医疗指定联系人缪红军医疗事务处理,医疗费用报销、工伤待遇核发
24、康毅 工伤报备、工伤认定材料收集于万春 工伤认定、工伤鉴定手续办理客户服务部秦小丽0513-66670939工伤待遇申请事务计划财务部 赵磊 0513-87108396 费用核算、票据处理伙伴工会 0513-87108376 劳动争议处理投诉监督 0513-87108109乙 方工伤报备 24小时值班电话:15851321995江苏伙伴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客 户 代 码 : )通用版 - (2014)人事外包协议补充协议用 工 单 位 :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派 遣 单 位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 江 苏 伙 伴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25、 司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中派遣员工变更及甲方费用结算、支付等事项,在双方原有人事外包协议(编号: )的基础上,一致同意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 人事外包协议版本选择甲方经与派遣员工沟通一致,选择: 1、人事外包协议基本版 2、人事外包协议提升版 3、人事外包协议全能版 4、人事外包协议组合职工,参加基本版职工,参加提升版职工,参加全能版二、 人事外包服务费收费标准1、 人事外包费用的计价单位为“元月人” ,本协议约定的人事外包服务费标准按本协议约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项目协议版本
26、人事外包服务费收费标准基本版 150元月人提升版 200元月人全能版 250元月人2、 乙方收取的人事外包服务费中包含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费。本协议签订时,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基数按本协议约定执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乙方 2013年 11月 1日开始执行的费率,即 2.1%;当乙方注册地政府人社部门调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伤基准费率高于约定标准时,本协议约定缴费基数乙方随时按乙方注册地人社部门规定相应调整参保基数和参保费率,人事外包服务费标准相应调整,调整额度为:(新缴费基数- 2470 )2.1%保险费率调整当月缴费基数(新工伤保险费率2.1%)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伤基准费率标准:项目
27、协议版本 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标准 工伤基准费率基本版 2470元/月 2.1%提升版 3000元/月 2.1%全能版 4000元/月 2.1%3、 除本协议约定的对应缴费基数外,甲方可以根据派遣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提高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甲方注册地政府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本协议劳务派遣服务费标准相应上调,上调额度为:(新缴费基数-协议版本对应缴费基数)2.1%。4、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上调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可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由江苏伙伴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客 户 代 码 : )通用版 - (2014)南通市人社部门统一调整,乙方根据公布执行。5、人事
28、外包服务费调整于乙方注册地政府人社部门上调缴费基数、工伤基准费率当月生效。三、 人事外包服务费周期及费用核算规则1、 人事外包服务费以自然月为结算单位,不足一个自然月的按月收取。2、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人事外包服务费结算周期按照( )进行。(1)合同年度结算甲方按照合同签订开始时间,一次性支付 12个月人事外包服务费的结算方式。(2)自然季结算甲方按照合同签订开始时间及劳务派遣员工所在自然季,一次性支付结算自然季人事外包服务费的结算方式。 每个季度的结算时间为:第一季度(本年度 1月 1日至本年度 3月 31日) 、第二季度(本年度 4月 1日至 6月30日) 、第三季度(本年度 7月 1日至
29、 9月 30日) 、第四季度(本年度 10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自然月结算甲方按照合同签订开始时间及劳务派遣员工所在自然月,一次性支付结算自然月劳务派遣服务费的结算方式。每个自然月的结算时间为:每月 1日至每月最后一日(4)押金选取自然季或自然月结算周期的,甲方向乙方一次性缴纳押金 元,押金不得低于人事外包服务费月收费总额。四、 劳务派遣员工变更及收费计算1、 甲方首次提交的劳务派遣员工名单及每月提交的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变 更 名 单 均 需 标 明 劳 务 派 遣 员工 对 应 协 议 版 本 , 并 书面及电子文档一式两份报送乙方指定联系人处;书面材料必须加盖甲方单
30、位公章,电子文档发送至乙方指定接收邮箱;同时提交派遣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份。2、 甲 方 出 具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名 单 或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变 更 名 单 后 , 若经核查发现有劳务派遣员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等出错,可进行劳务派遣员工信息变更。3、 人事外包协议生效后,甲方可在每月 1日至 30日工作日 17:00 前(26 日至月末不得申请)增加派遣员工。乙方审核甲方提交的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变 更 名 单 后,作为 人事外包协议的一部分,并按甲方新增劳务派遣员工结算类型对应的实际劳务派遣月份收取劳 务 派 遣 服 务 费 ( 不 足 一 个 自 然 月 按
31、 一 个 自 然 月 收 取 ) ;新增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务派遣生效日期从次日零时开始;新增劳务派遣员工人 事 外 包 服 务 费 , 具体计算公式为:项目结算类型 新增劳务派遣员工劳务派遣服务费计算公式自然月结算 应收人 事 外 包 服 务 费 =月人 事 外 包 服 务 费 标 准 当月最后一日派遣人数自然季结算 应收人 事 外 包 服 务 费 =月人 事 外 包 服 务 费 标 准 (3-自然季已发生劳务派遣月数)合同年结算 应收人 事 外 包 服 务 费 =月人 事 外 包 服 务 费 标 准 (12-已发生劳务派遣月数)4、 人事外包协议生效后,甲方可在每月 1日至 25日工作日 17
32、:00 前(26 日至月末不得申请)减少劳务派遣员工,乙方审核甲方提供的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变 更 名 单 后 ,作为人事外包协议的一部分,并按未满期人事 外 包 服 务 费 以转账形式次月退还甲方,劳务派遣月数不足一个自然月的按一个自然月计算。对于已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务派遣员工及享受非工伤亡待遇的劳务派遣员工,乙方不接受替换、减少处理。减少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务派遣生效日期以 劳 务 派 遣 员 工 变 更 名 单 提 交 的次日零时开始,减少劳务派遣员工未满期人 事 外 包 服 务 费的具体计算公式为:项目结算类型 未满期人 事 外 包 服 务 费计算公式自然月结算 无自然季结算 未满期人
33、 事 外 包 服 务 费=人 事 外 包 服 务 费 月 收 费 标 准 (3-自然季实际劳务派遣月数)70%年结算 未满期人 事 外 包 服 务 费=人 事 外 包 服 务 费 月 收 费 标 准 (12-实际劳务派遣月数)70%江苏伙伴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客 户 代 码 : )通用版 - (2014)五、 代发工资服务费标准1、 派遣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最低基数标准按乙方注册所在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2、 结算时间和方式:派遣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方式及每月结算时间与本协议人事外包服务费结算时间相同。3、 乙方代发工资的,向甲方收取代发工资服务费,为工资
34、总额的 %,随代发工资结清。六、 人员管理服务费1、 乙方对派遣员工进行跟踪管理的,向甲方收取人员管理服务费,服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2、 结算时间和方式:人员管理服务费核算周期及核算规则与本协议约定人员管理服务费核算周期及核算规则相同。七、 其他约定1、 人事外包协议约定的乙方责任条款,于甲方按本补充协议约定结算类型,在有效付款期内一次性支付对应结算期的人事外包费用次日零时起生效。2、 协议效力中止: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逾期未交纳人事外包服务费的,人事外包协议自约定缴费日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人事外包协议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约定责任的,乙方不予承担。3、 协议效力恢复:自人事外包协议效力中
35、止后十五日内,甲方申请恢复协议效力的,应出具书面申请,并按乙方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经乙方同意后,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甲方补交人事外包服务费的次日零时起, 人事外包协议效力恢复。自人事外包协议效力中止后十五日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 方 ( 盖 章 ) : 乙 方 ( 盖 章 )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人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人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江苏伙伴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客 户 代 码 : )通用版 - (2014)派遣员工工伤待遇管理办法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 目的确保公司派
36、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的合法权益,充分落实公司对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障。第二条 依据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 、 因工伤亡员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实施办法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颁发的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法规、规章、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践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适用对象及分类原则用工单位是和公司签订人事外包服务协议的合作企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 ,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派遣员工,依据本办法享受工伤待遇;根据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和公司签订
37、的人事外包协议的基本版、提升版、全能版,部分工伤待遇项目也相应的分类,即基本版、提升版、全能版。第二章 工伤医疗待遇第四条 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派遣员工,由公司负责工伤医疗。第五条 工伤员工就医应到就近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以上医院就医。工伤员工门诊医疗费用或在 1000元以内的其他医疗费用,由用工单位或工伤员工先行支付后报销。公司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项目部的,其余工伤医疗费用或一次性高于 1000元的医疗费用,由公司根据与用工单位合同约定,统一垫付、统一结算;公司在用工单位或用工单位所在地未设项目部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工单位垫支,凭相关材料在公司报支。第六条 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首
38、先,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即医保范围内的治疗费用的由公司支付;其次,工伤医疗自费项目及药品费用按公司与用工单位约定执行:费用项目协议版本 工伤医疗自费项目及药品费用基本版 三万元以内提升版 六万元以内全能版 全额支付注:基本版:工伤医疗自费项目及药品费用在三万元以内的由公司支付,三万元以外的由用工单位支付;提升版:工伤医疗自费项目及药品费用在六万元以内的由公司支付,六万元以外的由用工单位支付; 全能版:工伤医疗自费项目及药品费用由公司全额支付。第七条 工伤员工住院期间,公司按 30元日支付伙食费。第八条 工伤员工住院期间,根据伤情需要护理
39、的,由公司指派专人护理,护理人员的工资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伤员工住院期间,工伤员工可以申请其家人来就诊医院护理,经公司同意的,由公司按每天 60元的标准支付一名护理家人的误工费,并报支一人往返车旅费(按公司普通员工出差标准) ,食宿费用 60元/天,除此以外,其他家人的费用及其护理家人的其它费用一律自理,公司不予承担。第九条 工伤员工因工伤致残被公司注册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伤残 14 级,并被认定需江苏伙伴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客 户 代 码 : )通用版 - (2014)要生活护理的,工伤员工出院后至劳动能力鉴定当月最后一天止,公司不再安排护理人员,由工伤员工或其
40、亲属安排人员护理,公司按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支付该阶段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公司注册地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公司注册地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公司注册地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本条款规定该阶段生活护理费在公司注册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后,由公司一次性补发。第十条 误工待遇:工伤员工工伤住院期间,由公司按与用工单位及其派遣员工约定的工伤参保基数为标准支付工伤员工的误工工资;工伤员工因伤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 110 及伤残)出院后停工休养的,并结合工伤职工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及用工单位的考勤记录,停工期间公司按与用
41、工单位约定的工伤参保基数为标支付工伤致残员工的误工工资;从工伤员工工伤发生之日起计算,截止工伤员工鉴定结论出具当月最后一天止,公司支付误工工资最高为 12个月;误工工资由公司审核工伤职工误工证明材料,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结论生效后一次性发放。工伤员工住院治疗结束,伤情达不到评残标准的,出院后原则上应正常上班,如需休养,公司不予支付误工工资,由用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生活补助。第十一条 工伤员工门诊治疗的,不享受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工伤门诊员工因伤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 110 级伤残) ,因伤需停工休养的,并结合工伤职工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及工单位的考勤记录,停工留薪期间公司按与
42、用工单位及派遣员工约定的工伤参保基数为标准支付工伤员工的误工工资;从工伤员工工伤发生之日起计算, 截止工伤员工鉴定结论出具当月最后一天止,公司支付误工工资最高为 12个月;误工工资由公司审核工伤职工误工证明材料,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结论生效后一次性发放。工伤门诊员工,伤情达不到工伤评残标准的,工伤门诊阶段,公司不予支付误工工资,由用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生活补助。第十二条 工伤员工需要进行专业的工伤康复治疗和训练的,由公司安排到指定的工伤康复机构医疗,工伤康复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员工待遇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第十三条 工伤员工因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就业需要,经公司注册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43、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公司注册地工伤保险基金规定标准的,由公司按工伤保险基金标准支付,超支部分按公司与用工单位约定执行:费用项目协议版本工伤员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轮椅等辅助器具超出公司注册地工伤保险基金规定标准的费用基本版 支付一万元以内提升版 支付三万元以内全能版 全额支付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须于派遣员工伤亡事故发生起 12 小时内向公司进行报案,派遣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要求配合工伤认定、工伤伤残鉴定、伤残待遇申请的各项流程,并根据公司要求提供工伤待遇申请所需的一切资料,工伤员工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否则视为工伤员工放弃公司及
44、其用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本办法对工伤员工的应尽责任。派遣员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般男 60周岁、女 50周岁)的因工受伤,公司在不超过十万元费用额度的前提下按本章节相关规定落实工伤医疗待遇,超过十万元以上部分,由用工单位支付。第三章 工伤伤残待遇第十五条 凡公司派遣员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经公司注册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110 级伤残,工伤员工依据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第十六条 工伤伤残待遇中几个重要计算基数的规定: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因为派遣员工实际工资收入参差不齐,由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共同确认以所选协议版本相对应的本人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参保基数;派遣员工不得因本人实际工资的差异对本办法所约定相关工伤待遇主张权益差额。各协议版本参保基数标准(本人工资)如下:项目协议版本 参保基数标准(本人工资)基本版 247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