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绝加班被炒鱿鱼怎么办?问:2003 年 4 月,我被某公司招聘,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到 2005 月 4 月 30 日。上班后才知道该公司经常要工人加班,有时候一天要工作 12 个小时,星期天也不让休息。今年 3 月 16 日晚上加班时,因头痛感到身体不适,在车间凳子上小睡了一会,被车间管理人员发现,指责我违反了劳动纪律,按规定我作了书面检讨。3月 22 日下午,刚准备下班时,车间管理人员又通知加班,当时我对管理人员说,我要求请假,头痛不能加班,因而拒绝了加班。车间管理人员说我是在装病,为此双方发生口角。3 月 24 日该公司以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人员的指示为由给予辞退。请问:确实因头
2、痛请假才拒绝加班被炒鱿鱼怎么办? 答:劳动法 第 41 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确定工作时间特别是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当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为前提条件,因此特别规定了必要的程序,即“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这说明,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是最主要的。从反映的情况看,该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经常超时加班,加班前也不与劳动者协商,对此行为劳动者是有权拒绝的。4 月 22 日通知加
3、班时,因劳动者说明头痛要求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时,车间管理人员应予批准。相反,管理人员不仅不批准请假,反而指责装病,事后又以违反劳动纪律和不服从管理人员的指示为由给予辞退,其行为是错误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辞退,即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合同履行,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加班过程中在车间凳子上睡觉的行为,虽然事出有因,也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批评教育或给予处罚。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未达到劳动法第 25 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其情节较轻。如果用人单位将此情节作为辞退条件作为处理劳动者的依据,而解除其劳动合同是错误的。对于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错误行为,劳动者应当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