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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商务合同201303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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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EPC 销售合同2013 年 03 月合同编号:- 1 -目 录第 1 节 术语和定义第 2 节 项目期限第 3 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第 4 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第 5 节 甲方的义务第 6 节 乙方的义务第 7 节 项目的更改第 8 节 所有权和风险承担第 9 节 违约责任第 10 节 不可抗力第 11 节 合同解除第 12 节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第 13 节 人身、财产损害和赔偿第 14 节 保密条款第 15 节 争议的解决第 16 节 知识产权第 17 节 费用的分担第 18 节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附件一 技术协议书(与销售合同同等效力)- 2 -单位名称 山西三维

2、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卢辉生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通讯地址 山西省洪洞县赵城镇电话 0357-6663132 传真 0357-6663566电子邮箱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洪洞县赵城办事处甲方(用能单位)帐号 0510030309022101168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帐号- 3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 “合同能源管理” 模式就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 目 (以下简称“项目” 或 “ 本 项 目 ”) 进 行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专 项节 能 服 务 , 并 支 付 相 应 的 节 能 服 务 费 用 。 双 方经

3、过 平 等 协 商 ,在 真 实 、 充 分 地 表 达 各 自 意 愿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其 他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 1 节 术语和定义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1 本合同项目:指甲方因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低压变频器改造 项目,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包括附件) ,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书面补充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等。1.2 高、低压变频器:指由甲方指定乙方采购的高、低压变频器及备品备件。1.3 设备或产品:本合同所称

4、设备或产品是指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高、低压变频器”本体及备品选件。1.4 EPC 销售:本合同中提及的 EPC 销售方式,是指乙方以投资形式购买甲方指定的节能设备,并将设备提供甲方使用,甲方根据本合同内的设备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投入使用所产生的能源节约收益,作为乙方设备节能款进行支付,合同约定期满后,设备归甲方所有。第 2 节 项目期限2.1 本合同期自 合同生效日 始,至 效益分享期满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120 个日历天(合同签定次日起计) 。2.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设备投运 72 小时甲乙双方验收合格 ,效益分享期为:36 个月( 24 小时30 天36 月

5、=25920 小时) 。若某台设备年运行时间达不到 7920 小时,则该台设备效益分享期时间向后顺延;直至达到 25920 小时为止。最后 2 个月的节能款留做质保金,合同能源管理期后一年内支付。- 4 -第 3 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3.1 项目范围3.质量标准:乙方提供的产品及附件,其质量标准以双方在与本合同同时签订的技术协议书产品部分16 号锅炉一次风机 900KW-10KV 变频器 CHH100-0900-1016 号锅炉二次风机 400KW-10KV 变频器 CHH100-0400-1016 号锅炉引风机(一)560KW-10KV 变频器 CHH100-0560-1016

6、 号锅炉引风机(二)560KW-10KV 变频器 CHH100-0560-1016 号锅炉给水泵 500KW-10KV 变频器 CHH100-0500-10手动旁路一托一1#锅炉鼓风机 55KW-380V 变频器 GD200-55P-41#锅炉引风机 75KW-380V 变频器 GD200-75P-42#锅炉鼓风机 55KW-380V 变频器 GD200-55P-42#锅炉引风机 75KW-380V 变频器 GD200-75P-45#锅炉引风机 160KW-380V 变频器 GD200-160P-47#锅炉鼓风机 55KW-380V 变频器 GD200-55P-47#锅炉引风机 90KW-38

7、0V 变频器 GD200-90P-48#锅炉鼓风机 55KW-380V 变频器 GD200-55P-48#锅炉引风机 90KW-380V 变频器 GD200-90P-41#循环泵 160KW-380V 变频器 GD200-160P-42#循环泵 132KW-380V 变频器英威腾GD200-132P-4手动旁路一托一3#循环泵 132W-380V 变频器 GD200-132P-4其它部分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说明 备注1 备品备件 见技术协议。2 附件 土建工程、电线电缆、风道、散热装置及远程控制设备及组态由甲方承担。3 安装、调试 乙方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甲方配合。4 技术服务在效益分享期内

8、,设备维护由乙方承担;效益分享期结束后由甲方维护,乙方提供有偿服务。5 其它- 5 -为准。3.3 供货周期: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将产品运至甲方指定的安装场地。3.4 甲方确认乙方交货的安装场地为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区。3.5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技术方案、技术协议书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实施。3.5.1 甲方应于乙方交货当日对设备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等进行外观验收。3.5.2 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备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及数量等有异议的,应与乙方交货当日向乙方书面提出,甲方未能于乙方交货当日提出的,则视为乙方交付的设备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及数量要

9、求。3.6 设备运抵甲方指定的安装场地前的外部高低压电缆、桥架和地沟、土建、风道制作安装等,甲方提供变频器到现场的吊装及安放变频器的场所;详见附件一技术协议)由甲方承担。3.7 安装调试期限:甲方应于乙方交货后 3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设备的安装及调试,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应及时组织人员到达甲方安装场地内尽快完成包括主设备、备品备件及相应的系统集成、安装指导及全部的调试工作。3.8 生产计划中的时间安排任何一方如有变动,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并需征得对方的书面认可。3.9 项目的验收及质量异议。3.9.1 甲方应于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三日内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约定对技术指标和参数等进行整

10、体质量验收,逾期视为验收合格。3.9.2 甲方对乙方交付设备的质量(技术指标和参数)有异议,认为与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约定不符的,应于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据,若甲方逾期未能向乙方提出书面质量异议或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则视为乙方交付的设备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质量要求。3.9.3 甲方对乙方已交付的设备,在安装调试之前,甲方不得擅自拆封,否则视为乙方交付的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第 4 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4.1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的项目节能效益具体的分享比例如下:- 6 -时间年限 甲方分享节约电费比例 乙方分享节约电费比例第一年(0-12 月)

11、 0% 100%第二年(13-24 月) 0% 100%第三年(25-34 月) 0% 100%第四年(35-36 月)质保金 0% 100%4.2 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4.3 效益分享期内,以 1 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于每个周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周内进行抄表确认,并将每台节电设备上月实际节电量 计算出的应付资金(即该结算周期节约的电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或以转账的方式付给乙方) ,乙方收取的节能款最多 36 个结算周 期;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节能效益期满 36 个月为止。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 在相

12、应的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 (b) 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一个工作周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c) 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合同能源管理专用服务发票。 4.4 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设备试运行 720 小时后,甲乙双方签署节能效果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项目安装完毕后,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 720 小时(工频运行 360 小时,变频运行 360 小时) ,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出具设备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4.5 甲方付款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支票、

13、汇票、银行转帐及其它可以兑现的票据。4.6 甲方应在合同产品安装验收合格并投入试运行后 15 日内,负责安排相关人员与乙方进行节能效果核算事宜,如超过该期限,则视为设备于签字验收合格当日内开始计算节能效益,按照合同设备额定功率的 20 %计算节能率;- 7 -4.7 为准确计量甲方投运合同设备后的节约电量,保障双方利益,甲乙双方达成节电确认办法如下:Q1=W1W2Q1: 设备变频改造前电机工频平均每小时耗电量W1: 某台变频器对应设备的单位小时节电量W2: 设备变频改造后电机平均每小时耗电量W1=K1H1K1: 电机工频 3 个工作日的总耗电量H1: 电机工频 3 个工作日连续运行小时数W2=

14、K2H2K2: 电机变频之后 15 个工作日的总耗电量H2: 电机变频之后 15 个工作日连续运行小时数备注:电机工频的 15 个工作日的生产负荷与电机变频 15 个工作日的生产负荷波动不超过2%。结算电价 M= 0.50 元/kwh(分享期内固定电价收益) 。Q=Q130 天24 小时MQ: 某台变频器对应设备的甲方一个结算周期节约的电费)4.8.1 采用电度计量的方式测算耗电量。由乙方购买经双方认可的电度计量表和相关的二次测量装置,甲方负责安装。高压电度计量装置及配套的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安装在高压变频器的高压电源进线侧。低压电度计量装置,安装在低压变频器进线侧。4.8.2 合同产品经甲

15、乙双方验收合格并连续运行满 15 天后的次日,由甲方和乙方工程技术人员开始现场确认变频器投运后单位小时节电量(即 Q1),节电效果以书面文件予以确认。4.8.3 以上一个结算周期节约的电费确定后作为今后的结算依据,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无权单方面修改已确定的节电量。4.8.4 整个合同效益分享期为 36 个核算月,如果期间因甲方设备大修、停产等原因造成节能设备停止运行,时间持续达 72 小时以上的,则合同能源管理期需顺延补足相应的时间。合同能源管理期内,如果因甲方生产工艺调整或设备工况发生变化,引起节能设备节能量显著减少(节能量减少 5%以上) ,则需以双方技术协议确定的节能量为依据,以保证乙

16、方应得收益。- 8 -4.9 甲方应付的全部节能款应直接汇至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乙方的关联企业、合作单位及业务人员等)支付的或向非本合同指定帐户支付的,均不能视为对乙方的支付,甲方仍对乙方负有支付全部节能款的义务。回款途径不得变动,如有变动,需双方书面确认。4.10 乙方确定下列账户作为本合同履行的唯一收款账户: 收款单位全称:开户行名称:账号: 4.11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因其他原因须更改收款账户或收款人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4.12 乙方收到甲方汇款后,向甲方提供合同能源管理专项发票。4.13 甲方向乙方已支付的节能款,应以实际资金汇付凭证

17、为准,而不以持有乙方已开具的收据或发票为准。4.14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 5 节 甲方的义务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

18、整。 5.3 甲方负责提供条件和时间配合乙方进行设备的安装及现场施工工作。甲方应根据现场实际条件,通知乙方何时将节能设备运抵甲方施工现场。甲方应保证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及时投运。5.4 根据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5.5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9 -5.6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7 甲方应根据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 3 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

19、其提供设备运行记录。5.8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9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应保证设备不发生损坏和丢失。5.10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11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5.1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13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

20、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5.14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5.15 甲方应接收乙方按合同约定所提供的设备,并提供合适的安放场所。自接收之日起,设备因非乙方原因所发生的损毁等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提供的安装场地必须满足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第 6 节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一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6.2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3 乙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6.4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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