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厂房买卖合同 土地厂房买卖合同 卖方:_ 营业执照号码:_ 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买方:_ 营业执照号码:_ 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土地及工业厂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1.1卖方拥有位于的一幅工业用地,土地信息如下:_ 土地使用证号:_; 地号:_; 土地使用权面积:_平方米。 (其他信息详见土地使用证) 卖方在其上建有工业厂房,并办有房地产权证 1.2买方购买转让标的用于生产经营(包括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 第二条【转让标的概况】 2.1卖方保证,上述土地及厂房的产权清晰,卖方对其享有的完全的物权,有权出售,
2、转让标的不存在任何债务,未使用转让标的进行任何抵押,不存在查封,不存在任何欠缴地价款、房价款或税款的情形。 2.2转让标的现已空置,原则上按照现状转让。具体的现状及交付标准详见第九条。 第三条【转让价款】 转让标的成交价为人民币。 成交价不含本合同第八条所列之各项税费,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之约定承担。 第四条【交易定金】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当日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卖方应向买方出具定金收据。 第五条【付款方式】 5.1双方应于定金支付完成后【】日内共同至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开立完成后【】日内,买方应当将支付至上述资金监管账户。 5.2转让标的全部过户至买方或买方指定第三方名下后5日内,双方应共同至银行、持新的登记证书原件(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办理监管资金解付手续,即由银行将监管资金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