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环境保护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的新思考环境保护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的新思考摘 要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追求利润之外承担的一种公益性责任,这种责任既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亦是法律上的义务。作为环境法律上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了污染防治责任和能源节约责任,这些责任存在于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责任主体包括了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组织。为促使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我们应当完善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的监督机制,健全环境监测法律体系,建立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法律义务 资源节约 污染防治 监督机制 wWw.LW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主要的市场主体,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社
2、会进步的推进力。企业创造了不可计量的社会财富,满足了人们的日常所需,也向大自然索取了大量的资源,排放了大量的污染物。随着污染的日趋严重,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屡屡受到威胁。气候变暖、能源危机、水资源枯竭和土壤污染等问题摆在人类面前,水俣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厄尔尼诺现象给人类敲响了警钟。人类对自然的污染主要集中于生产环节,作为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是其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 企业是最主要的生产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的同时,向社会提供了产品,满足了人民的日常所需,推进了社会的进步。当然,在
3、当代社会,由于企业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组织,其数量众多,类型各异,存在范围广,对社会最影响大。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发展不仅要求企业承担生产经营和创造财富的义务,还要求其承担环境保护、社区建设和消费者权益维护等多方面的责任,此即企业的社会责任。在现代社会中公司企业不应仅仅作为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工具,而应视为最大限度顾及和实现包括股东在内的公司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组织体系或制度安排;公司企业的权利来源于公司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委托,而非只是植根于股东的授予;企业的所有者应对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限于惟对股东负责。 权利义务分析法是法学的基本分析范式,从法学的角度看待社会责任,这种责任
4、就其本质上而言体现为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 (一)道义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首先表现为一种道义上的责任。所谓道义,即道德和正义。企业责任表现为道义上的责任,即是指企业的社会责任包含有道德的属性,属于道德规制的范畴,在某此情况中,这种责任的不履行,并不必然招致法律的制裁,但有可能受到舆论的谴责和他人的非议。当然,有学者认为,道义上的责任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基础性的责任,即这些责任与人类社会之基本秩序相关,责任的履行对社会基本秩序的维护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另一种是愿望性的责任,这种责任与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的充分实现相关,责任的履行有利于更为美好的生活的实现。 企业同时负担以上两种类型的道义责任。如企业负
5、担有推进循环经济模式、研发节能减排技术、在生产过程中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义务,这种义务之承担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类生存所需的自然环境,其为基础性的道德义务;而企业额外地为员工提供福利、为社区提供服务的义务,则有利于人们优良生活的实现,为愿望性的义务。 (二)法律义务 企业社会责任同时具有法律义务的性质。所谓法律义务,即是指国家规定或承认的、法律关系主体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和约束。即是说,法律义务就其本质上而言表现为一种约束,是对法律关系主体之选择权的限制。法律义务亦内在地包含了两层涵义:其一是第一性义务,表现为对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限制;其二是第二性义务,即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第
6、一性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否定性评价,这种评价常常以惩罚的形式表现出来。企业负担有第一性的环境法律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称环境保护法)第 25 条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此条中规定的企业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的义务即为第一性的义务,目标在于为企业提出行为指引;而现行法律亦规定了企业的第二性义务,如环境保护法第 38 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
7、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此条即规定了企业在违反第一性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否定性评价,这种评价即为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环境保护视野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 如前所述,企业社会责任具有道义责任的属性和法律义务的属性。法律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其对人之行为的调整是通过权利义务之设置而实现的。因而,法律义务并非一种道义上的宣示,其有具体的、明确的规则指引人之行为。基于此,企业社会责任一旦进入环境法视域,其即被分解为具体的法律义务。在环境法学研究中,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具体化企业的污染防治义务和资源节约义务。 (一)污染防治义务 所谓污染,即是生产过程中的排放物超过自然所能承受和化解的程度而导致这
8、些排放物沉积并影响人之身体健康或生产再的进行的现象。在现代,由于生产技术的发达及环境保护意识的相对薄弱,污染物的排放贯穿于生产的整个环节。例如,在现代农业生产中,施肥有可能导致土壤污染,喷洒农药则造成水体污染,机械收割过程中的尾气排放造成了大气污染。由于污染基本上由人类于生产过程中向自然排放物质而造成,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排放则可从源头上制止环境的破坏。基于此,我国法律规定了企业的减少向自然排放的义务,这些义务贯彻到企业生产的全部过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17 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此条规定企业之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
9、完工,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和投入使用,则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再向自然排放,则生产其对自然的影响将得以大大降低。换言之,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即是其负担和履行污染防治义务的重要方式。 (二)资源节约义务 资源开发和利用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的前提,人之生存离不开自然资源,自然资源孕育了人类文明的发展。然而,我们在看到自然资源之于人类之重要作用的情况下,更要清醒地认识到,人类对自然索取,已大大超出自然的可承 wWw.LW受范围。正因如此,资源节约的义务是企业生产过程中负担的主要环境义务企业的生产,既要满足当代人的生存需求,又不能妨碍下一代人对其
10、需要的满足。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亦将资源节约义务定位为企业的基本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专列一章即第三章规定了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该法第 24 条至 28条规定了企业节能的一般义务,这些义务包括制定和实施节能计划、节能技术措施、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奖励制度、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等义务,该章第 2 节至第四节还规定了对工业企业、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和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要求,这些要求贯穿物质生产的各行业和生产的各个环节,为企业节约资源建构了严密的义务网络。 三、企业环境责任履行的监督机制我们认为,对利润的追逐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基于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11、人们为企业设定了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此种责任的履行难以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因而有可能不能得到企业的真正履行。为防止此种情况的出现,法律应当完善其监督机制,使企业社会责任真正成为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并有国家机关和公众监督这种责任的履行。 (一)环境监测法体系的完善 环境监测是指连续或者间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及对环境影响的过程。环境保护法第 11 条规定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测制度,农业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草原法、水法也规定了相应的环境监测制度。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是专业规定环境监测的单行法。这部部门规章将环境监测的义务主体确定
12、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和排污企业,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并履行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的任务。 当前环境监测法律规范缺乏统一的体系。尽管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对环境监测工作的主体、职权、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然而,这部规章的第 2 条即明确规定,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活动中。因而这个办法不适用于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中的监测工作,这些部门的监测工作主要
13、是由各个单行法,如农业法、草原法、水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文件加以规定。而各个单行法中有关环境监测的规定,一方面仅规定了相关部门负有环境监测的义务,对有关主体的监测职能、程序、法律责任没有相应规定;另一方面各单行法之间又缺乏衔接机制,且没有规定统一的操作标准,容易造成各领域环境监测结果的冲突,影响环境监测结果的权威性。基于此,我们应当提高环境监测立法层次,制定关于环境监测的行政法规,设立专门的环境监测机制,同时明确国务院各部门对该机制进行环境监测时的配合义务。 (二)企业环境责任之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制化 当前我国建立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制度。2006 年,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
14、引,鼓励上市公司建立社会责任制度;2008 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亦要求有条件的企业要定期发布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报告用于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发展现状、未来规划和具体措施。然而,我们应当看到,当前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尚存在缺陷。其一,深交所和国资委的相关文件仅具有指导意义,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其二,负披露义务的主体仅为上市公司和有条件的中央企业,而不包括所有生产性企业。基于此,我们应当将这项规定企业信息披露的会计制度予以法制化,使其成为一种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应当由环保部制定相应的环保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具一定规模的生产
15、企业皆有信息披露的义务;环境保护部门可雇用独立会计审查企业所披露的环保信息之真实性,对于披露虚假信息的企业予以一定的处罚;企业所披露的信息经查证属实的可作为认定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构成环境污染的证据并对其进行处罚。这种监督体系的建立,将对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之履行产生巨大的外部促进力。 四、结语 可持续发展是时代的主题,其要求当代人对资源的索取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妨碍后代对其需求的满足。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不仅是一种政策宣传,更是实实在在的法律制度。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法律化,要求企业负担起污染防治和资源节约的社会责任。当然,这种社会责任的履行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环境监测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环境义务履行情况之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制化将有助于促使监督企业环境责任的履行。 注释: 喻勤娅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之我见生产力研究2005(6) 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