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末作业答案作业一:一、填空:1、广泛性、伦理性、强制性。2、因(婚姻) 、 (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叫亲属。3、夫妻关系的内容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4、男女平等的原则包括男女在(政治)方面、 (经济)方面、 (文化)方面、 (社会)方面及家庭的生活)方面的平等。5、计划生育总的方针是:“少生、 (优生) 、 (优育) (提倡晚婚晚育)。二、名词解释:1、宗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及加入夫宗的配偶。52 页2、直系血亲:54 页3、结婚:69 页4、赡养:110 页5、拟制血亲:57 页三、简答题: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五项原则:3039 页2、夫妻
2、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哪些?婚姻法第十七条:教科书:141: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3、具备哪些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39 页(有法定的生理或者精神方面的疾病、缺乏感情基础、有道德或法律方面原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4、简述婚姻法的特点:15
3、 页三性5、简述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166168 页(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四、论述题1、试述婚姻自由原则答题要点:(1)婚姻自由的概念;(2) 、婚姻自由的内容;(3) 、对破坏婚姻自由行为的禁止性的规定;2、试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条件及你对此的认识。.答题要点:(1)婚姻的条件;(2)谈司法认识。作业二1、 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什么?当事人的婚姻效力?李某是否得到精神损失赔偿?(1) 、 当事人李某与林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
4、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使有过错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李某的离婚精神损失赔偿不以支持。2、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什么?林强在李某与林某的婚姻存在两个关键的问题:(1) 、违背了结婚的禁止条件三个方面的禁止结婚的疾病。 (2) 、婚姻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婚姻。婚姻登记部门收回他们的结婚证。3、从法理、法律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李某与林某的婚姻之所以无效,是因一结婚存在着,
5、违背结婚的禁止条件中的禁止结婚的疾病。林强为达到隐瞒儿子患有精神病这个事实,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是违法行为。林强想为儿子获得婚姻,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是害人又害4、起诉状、答辩状起诉状原告李某;女,1970 年 3 月 20 日生,初中、汉族,农民,籍贯:林苑县、现住大洼区 3 号;被告林某;男;汉族;初中;1969 年 8 月 20 日生;职业无;籍贯林海县、现住大洼区 3 号住;诉讼请求1、 请判令原、被告离婚;2、 赔偿精神损失费 5 万元;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在 2000 年 2 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 5 月 30 日由被告的父亲林强,拖人为男女双
6、方出具虚假的婚检证明并为我与林某人办理了结婚证,随即举行了婚礼。婚后我发现林某经神不正常,询问邻居方知林某有精神病。我被受骗,因此我要求离婚,并要求林某赔偿精神损失费 5 万元。.综上所述,我与被告的婚姻存在违反婚姻法结婚条件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证据及证据来源1、 林某病历;2、 出具虚假的婚检证明;3、 结婚证;此致大洼区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 1 份起诉人李某2000 年 7 月 4 日答辩状答辩人:林某,男,1969 年 8 月 20 日生,初中、汉族 待业,籍贯:林海县、现住大洼区 3 号;被答辩人:李某,女,1970 年 3 月 20 日生,初中、汉
7、族,农民,籍贯:林苑县、现住大洼区 3 号;答辩人就李某诉我离婚精神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我于 2000 年 5 月 30 日与原告李某登记结婚。我是一.个性格较为内向,言语较为迟钝的人。婚后李某就是处打听我的过去,怀疑我有精神病。还找来证人来证实我有病,结婚登记我与她没有亲自去,是因我出门没在家。原订婚期又临近,我父亲没有办法,才出此下策。原告与我刚结婚,就以我精神不好要求离婚。对我的打击很大,还管我要赔偿她的精神损失 5 万元。我还想让她赔偿我精神损失5 万元哪?请求法院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对原告要求不予支持。 此致 大洼区人民法院附:答辩状副本 1 份答辩人:林某 2003 年 7 月
8、24日.作业三、案例续写:金玲被母亲王某暴打后,一怒之下,离家出走。找到王航诉说:“母亲强烈反对,他们要婚姻就断绝母子关系。 ”王航安慰金玲说:“她母亲不会的,是一时的气话。过几天就没事了。 ”暂时先住在他那里。金玲对王航说:“她今生谁也不嫁。就嫁王航” 。王航也表示非金玲不娶。两人很快就办理登记结婚证。王航母亲也积极,为金玲购买结婚用品。就在王航与金玲筹备结婚之即。金玲母亲王某知道,此事后更加生气。带着娘家亲属十余人,来到王航驻地,大骂王航。将王家为结婚准备的彩电、冰箱、大镜子打的粉碎。金玲与母亲争吵起来。母亲一时失手,将金玲打成重伤,经抢救才得以恢复健康。金玲坚持与王航结婚。1、本案例的主
9、要法律问题是: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暴力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王某暴力行为造成女儿重伤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2、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思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如金玲不就母亲的伤害行为提起诉讼,母亲王某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3、从法理、法律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每一个公民都有权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婚配对象、缔结婚姻和决定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侵犯。本案中的金玲母亲王某对自己错误行为一意孤行,不仅严重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还违反了
10、宪法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4、证据有:(1)金玲与王航的婚姻证;证明两人的婚姻状况;(2)医院为金玲出具的医疗诊断书;证明母亲王某所施了暴力行为;(3)被砸坏的电器;证明为达到干涉女儿所施的破坏行为。作业四案例:2007 年,朱某与陈某在民政部门离婚,双方在离婚时对婚生子的探视权只进行了口头约定,约定原告朱某有探视儿子的时间。但被告陈某履行一段时间后,拒绝原告朱某继续探望儿子。陈某认为,频繁探访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影响,他不同意朱某提出的探望时间和方式。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虽然婚生子陈小某随被告陈某共同生活,但原告朱某作为生母仍享有对其儿子的监护权,有权关心
11、、看望和了解儿子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情况,亦有权培养与儿子的亲近关系。判决被告享有对儿子的探视权,并约定了具体的探视方式,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注明出自(北屯在线)地址:http:/ 1、探望权的提出和判决。当事人对探望权可以在离婚诉讼时提出,也可以离婚后单独提起诉讼。无论何时提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均应依法受理,并就当事人所诉求的问题进行审理。但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探望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就不应主动作出判决,否则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2、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婚姻法第 38 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
12、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法院依法判决还是当事人协商约定,确立探望方式应本着以下几项原则:一是方便探望人与子女双方;二是有利于探望双方感情交流;三是有利于子女成长。其中,应以有利于子女利益为最主要的原则。实践中,主要有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两种方式。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方父或母到子女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看望式探望一般时间较短,方式较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与子女的深入交流。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判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将被探望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的探望方式。逗留式探望探望人与子女的接触时间较长,有利于彼此的深入了解和感情交流,但直接抚养方则要承担不能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
13、后.果。采用此种探望方式应注意:第一、探望人不仅要有较好的生活居住条件,而且要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如不得有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否则不宜采取逗留方式探望子女;第二、逗留方式探望要求子女有较充裕的时间。如子女是学生,一般只能在假期时才能适用。总之,法院应根据探望父母及子女的实际情况,结合不同探望方式的特点,确定探望方式和时间。3、探望权的中止。婚姻法第 38 条规定: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因此,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均无权中止探望权。但法院不能主动裁定中止行使探望权,而应由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之人
14、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的申请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关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从审判实践看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父母曾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受到损害的;二是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 对子女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三是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的;四是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五是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而且怂恿子女犯罪,可能对子女成长有不良影响的。六是年满 10 周岁以上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望的情形;七是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违反探望的规定会见子女,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八是探望方有趁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监护行为的;九是其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情形。4、探望权的恢复。解释第 25 条规定:“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可见,探望权的恢复是依申请而获得的而非自行恢复。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的情况,在确定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已消失后,才能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5、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婚姻法第 48 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