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國立交通大學資訊管理與財務金融學系財務金融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章(103 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103 學年度前入學學生亦可追溯適用)102.03.27_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訂 定103.03.26_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訂一 、 為 督 促 本 系 財 務 金 融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以下簡稱財 金 博 士 生 , 含一般生與在職生) 進 修 , 特 依據本校碩 士學位及博 士學位授予作業規章 , 訂定本規章。二 、 財 務 金 融 博 士 班 (以 下 簡 稱 財 金 博 士 班 )一
2、般 生 之 修 業 期 限 以 二 至 七 年 為 限 ;在 職 生 之 修 業 期 限 以 二 至 八 年 為 限 。三 、 本 校 碩 士 班 修 業 一 年 以 上 之 研 究 生 , 修 業 期 間 各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在 該 碩士 班 各 組 之 前 二 分 之 一 以 內 , 具 有 明 顯 之 研 究 潛 力 , 且 獲 原 就 讀 系 所 教 師二 人 以 上 推 薦 , 得 依 規 定 向 財 金 博 士 班 申 請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 由 財 務 金融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以 下 簡 稱 財 金 博 委 會 )負 責 審 查 , 並 將
3、 審 查 結 果 報 系 務 會議 核 定 。 相 關 作 業 細 節 依 本 校 辦 理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業 規 定辦 理 。四、 本 校 其 他 系 所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若 欲 轉 入 財 金 博 士 班 就 讀 , 須 先 獲 原 就 讀 系 所之 同 意 , 且 獲 本 系 財 金 領 域 教 師 二 人 以 上 推 薦 , 方 得 提 出 申 請 , 由 財 金 博委 會 負 責 審 查 , 並 將 審 查 結 果 報 系 務 會 議 核 定 。五 、 修 課 規 定 :(1) 已有碩士學位者 ,畢業學分至少須修滿 35 學分。(2
4、) 直攻博士學位者,自進入博士班起,其畢業學分至少須修滿 41 學分。(3) 詳細之修課規定,由財務金融博士班委員會另訂之。修課規定中訂定之必修課程皆須於申 請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前 修畢且及格 。 選 修 課 程 若 曾 於 入 學 前修 習 通 過 , 可 申 請 免 修 , 但 不 得 抵 免 。六 、 財 金 博 士 班 學生於入學後第六學年下學期前,每學期必修博士班論文研討課程;博一至博三上學期每學期各 1 學分,共 5 學分;博三下學期起為 0 學分必修。七 、 財 金 博士生修習非本系財金領域開授之課程須經本系財金領域召集人或指導教授同意。八、 財 金 博 士 班 資 格
5、考 每學期舉行一次,財 金 博士生須於期限內通過資格考,本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通過條件如下:21. 需於入學後第三學年上學期內通過資格考。2. 參加資格考考試一次( 含)以上而未通過者,經財務金融博士班委員會開會審核通過後,得以條件式通過資格考;通過條件為:研究生需於入學後第七學年下學期結束前,以本系全銜於國科會之財金類期刊排序 B+(含)等級以上或 SSCI、SCI 所收錄之期刊發表一篇文章,研究主題須為財務金融領域之論文;該論文不得作為畢業之發表論文。本博士班研究生未滿足以上兩條件其中之一者,即予以退學。資格考相關規定,由財務金融博士班委員會另訂之。九 、 財 金 博士生於通過資格考後:1.
6、 須在當學期擇定指導教授,至遲應於資格考通過一年內擇定指導教授,逾期未敦請指導教授者由財金領域召集人約談,並通知家長。指導教授須為本系財金領域之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若有所外共同指導,須經財金 博委會同意。指導教授指導博士生上限為每屆 1 人,任一年度至多僅能指導 5 名博士生。研究生或指導教授任何一方,因故欲取消論文指導關係,兩方必須先溝通同意後,研究生得再另覓指導教授,並向財 金 博 士 班 報備;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由系務會議議決。2. 自 博 三 下 學 期 始 每 學 期 須 於 博 士 班 論 文 研 討 課 程 中 報 告 論 文 進 度 。十 、 財 金 博 士 生 修
7、 業 兩 年 (含 )以 上 , 修 畢 規 定 課 程 (經 審 核 可 免 修 者 除 外 ), 修 滿課 程 35 學 分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41 學 分 )(不 含 先 修 課 程 , 非 本 系 財 金 領域 開 設 之 課 程 最 多 採 計 6 學 分 )且 通 過 資 格 考 者 , 經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 得 依規 定 申 請 為 博 士 候 選 人 。十 一 、 財 金 博 士 生 申 請 論 文 計 劃 書 口 試 前 , 須 通 過 資格考, 且 已 有 明 確 具 體 之 研究 方 向 。 論 文 計 劃 書 口 試 由 指 導 教 授 安
8、 排 以 公 開 方 式 進 行 , 口 試 委 員 除 指 導教 授 外 , 並 推 薦 相 關 領 域 教 授 二 至 三 人 共 同 擔 任 。 論 文 計 劃 書 口 試 須於入學後四年內通過,否則即予退學。十 二 、 外籍生在財 金 博委會同意下,其所修讀管理學院 IMBA 學程的課程可視同本系財金領域開設之課程。十 三 、 學 位 考 試 含 論 文 考 試 及 論 文 審 查 。十 四 、 財 金 博 士 生 於 申 請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前 , 須 滿 足 下 列 條 件 :1. 具 備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2. 通 過 論 文 計 劃 書 口 試 。3. 將論
9、 文 主 要 內 容 以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與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全 銜 發 表 於SSCI、 SCI 或 國 科 會 之 財 金 類 B+(含 )等 級 以 上 所 收 錄 之 期 刊 一 篇 (須 附論 文 抽 印 本 或 影 印 本 或 接 受 函 證 明 ), 研 究 主 題 須 為 財 務 金 融 領 域 之 論文 。34. 通 過本校語言中心舉辦之英語能力鑑定測驗或托福(TOEFL)測驗(成績Paper Base 550 分(含) 以上、或 Computer Base 213 分(含)以上、或 Internet Base 80 分( 含)以上)或全民英檢
10、測驗 (中高級(含) 以上 )或選修通過本校語言中心開設之博士班學生英語訓練課程。十 五 、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以 口 試 行 之 ,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1. 財 金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五 至 九 人 , 由 財 金 博 士班 就 校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中 對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有 專 門 研 究 , 並 具 備 下 列 資 格之 一 者 , 向 校 長 推 薦 , 由 校 長 遴 聘 組 成 之 。 除指導教授外至少應有一位本系財金領域專任教師擔任口試委員,如本系財金領域無適當人選時,應以本院其他
11、系所之專任教師擔任之,校 內 外 委 員 均 各 須 佔 三 分 之 一 (含 )以上 。(1) 曾 任 教 授 者 。(2)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者 。(3) 曾 任 副 教 授 或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 在 學 術 研 究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4)獲 有 博 士 學 位 ,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5)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財金博委會訂定之。2. 口 試 以 公 開
12、舉 行 為 原 則 , 須 於 事 前 公 佈 口 試 時 間 、 地 點 及 論 文 題 目 。3.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為 代 表 , 學 位 考 試 須 至 少 有 五 名委 員 出 席 , 始 得 舉 行 。4.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 並 以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 但 有 三 分 之 一 (含 )以 上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不及 格 者 , 以 不 及 格 論 , 不 予 平 均 。十 六 、 論文通過
13、口試者由口試委員明示論文修改方向及要點,做為學生修改論文之依據,學生修改論文後應提交論文審查,論文審查至少須經三分之二考試委員同意始為通過。論文審查不另評分,論文審查通過者,由出席論文考試之委員簽署論文口試委員會審定書 。完成論文審定者,論文考試成績即為學位考試成績。十 七 、 於 1 月 31 日或 7 月 31 日前通過論文考試,未能於次學期二週內完成論文審查繳交論文口試委員會審定書者,則次學期仍應註冊。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者,該學位考試成績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十 八 、 通過論文考試及完成論文審查者,除修讀教育學程學生經師資培育中心證明需繼續在學修讀教育學程外,本系財金博士班應
14、於一週內,將論文考試成績及論文口試委員會審定書影本一併送交教務處註冊組登錄。畢業學期為繳交論文考試成績及論文口試委員會審定書之在學學期。4已完成論文考試成績及論文口試委員會審定書繳交,跨越新學期仍未辦理離校程序者,其學籍依已畢業處理。十 九 、 凡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通過博士學位侯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二 十 、 財金博 士 生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者 , 即 依 規 定 授 予 管 理 學 博 士 學 位 。 財金博士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未 能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15、者 , 應 令 退 學 。二十一、博士學 位 論文(含摘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並須符合國立交通大學學位論文格式規範 。學位考試通過後一個月內應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依照國立交通大學圖書館學位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建檔規範辦理) ,並繳交論文二冊(一冊本校圖書館陳列,一冊由教務處彙轉教育部指定之庋藏單位收藏) ,本系財金領域收藏冊數由財 金 博 士 班 訂定。二 十 二 、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碩 士 學 位 及 博 士 學 位 授 予 作 業 規 章 辦 理 之 。二 十 三 、 本 規 章 若 逢 修 正 , 適 用 對 象 原 則 上 為 修 正 通 過 後 之 次 一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財金博 士 生 。二十四、本規 章 由 系 務 會 議 訂 定 , 經院課程委員會及校級課程委員會審查,再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