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法市首例患者状告医院侵犯隐私权案。全国首例医院将患者作为教学对象而被提起诉讼 ,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人权医患脱“症第要预治2008年 9月第 32卷第 5期安徽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 (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Sep tember 2008Vol. 32 No. 5患者隐私权保护中的权利冲突姜柏生(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 ,江苏南京 210029 )摘 要 :目前患者隐私权不断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 ,这种权利冲突的本质是利益或价值的冲突。患者隐私权难以界定的调整范围、统医学主义的影响、律
2、自身的缺陷以及患者对隐私权的认识误区都是产生冲突的原因。通过立法的权利配置和司法的利益衡量可以使这种冲突得到缓解和协调。关键词 :隐私权 ;患者 ;权利冲突 ;法律解决方式中图分类号 : D923. 8; D924. 3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1 - 5019 (2008) 05 - 0074 - 05近年来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利本位化的推进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越来越关注自身隐私权的保护 ,而医患之间关于这一问题的矛盾也越来越多地见诸报端。虽然医疗资源匮乏、法制不够健全、患双方认识存在误区等都是造成患者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原因 ,但是根本原因还在于
3、患者隐私权保护中的权利冲突。一、者隐私权保护中权利冲突的几种表现案例 1: 2003年 4月 ,某女青年到医院拍 X光片 ,被一男性医生“勒令” 光上衣 ,裸露上身进行检查。女青年这样描述 :一名男医生要我连胸罩一起 ,将上衣全部脱光后检查 ,因为我从来没有拍过 X光片 ,就只好照着医生说的做了 ,当时医生只说了 3句话 ,“把衣服脱了” 、快脱”、全脱” 。后来 ,该女听说拍片可以不脱光衣服 ,感到非常委屈 ,她以医院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为由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成为北京1案例 2: 2000年 9月 15日 ,未婚女患者王某 (化名 )去新疆石河子医院做人流手术。当她脱好衣服躺在床上准备接受检查
4、时 ,医生孙某却突然叫进 20多名见习生。王某当场羞愧难耐 ,要求见习生回避 ,却被医生孙某告知没有关系 ,并让她躺好接受检查。接下来 ,医生孙某以王某为“标本” ,现场讲解某些部位名称、状等 ,整个过程持续了好几分钟。 10月 8日 ,王某以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 ,将医生孙某和该医院作为第一、二被告 ,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并赔偿精神损失一万元。这是2案例 3:某女患者因子宫出血过多住院 ,主诉子宫出血与月经有关。她又到心理科就诊 ,心理医生在做了绝对保密的承诺后 ,她说出自己未婚先孕 ,擅服流产药物造成出血不止的真实情况。心理医生若信守保守秘密的承诺 ,则不利于妇科医生
5、了解真实病情及时诊断治疗 ;向妇科医生泄密 ,则违背患者意愿 ,会给患者造成不良心理刺激 ,违背职业道德。心理医生该如何处理 ? 3案例 4:某患者因尿道口有脓液渗出到皮肤科门诊就诊。医生对尿道口脓液进行淋病双球菌涂片检查 ,结果呈阳性。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求 ,医生应将该病例作为二级传染病病例及时报告当地疾病控制中心 ,但患者以维护隐私和声誉为由 ,强烈要求医生保守秘密 ,不将病例上报。同时又以维护家庭和睦为由 ,要求医生对其家属保密。淋病是传染性较强的疾病 ,极易传染其性伴侣。从维护其伴侣健康出发 ,应对其伴侣陈述病情并进行及时必要的检查、防、疗。而这又与病人要求保密相冲突 ,医生收稿日期 :
6、 2008 - 02 - 20作者简介 :姜柏生 (1963) ,男 ,江苏丹阳人 ,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教授 .74就是权利的相对性 ,“只要保护一种权利时 ,实际上必然侵犯另一种权利” 。与一般权利冲突不同的合患观事领支展。”这是马克思对权利的制约因素最本质的概括。大多数的学者都认为权利是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益和价值综合起来的冲突。权利 ,也有在法律的限度内维护和保护自己利益的正当权利。而每个人的利益追求是不同的 ,因此常文中认为隐私具有终极性价值 ,唯一的隐私利益即在于人格尊严。在医疗过程中 ,每个个体对隐私有知医的的物人人隐案提实隐年性知感理一,案职患医该如何选择 ?3以上 4个案例正是患
7、者隐私权在行使过程中与其他正当、法权利产生冲突的几种典型表现。例1所反映的是医疗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例 2表现的是教育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例 3正是生命健康权与隐私权的取舍 ,例 4则体现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矛盾。二、者隐私权保护中权利冲突的实质隐私权根源于在羞耻感驱使下人们保持个人尊严和人格独立的要求。但这种权利过分抽象 ,以至于其保护法益的范围及保护的内容都不明显 ,长久以来学说林立、点纷争。而患者隐私权讨论的是在医疗过程中个人的隐私问题 ,实际上就是患者接受医疗服务时 ,对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暴露出的各种信息、务、域等的一种维护、配以及排除他人干预的权利。关于权利冲突 ,多数学者借用美国制度经
8、济学家 R. H.科斯教授的权利相对性理论 ,认为权利冲突4是 ,一般权利冲突存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主体之间 , 5 而患者隐私权中的权利冲突既存在于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 ,即患方和医方的权利之间 ,如隐私权与教育权、情权、疗权等 ,也存在于同一主体自身的权利之间 ,如上述例 3中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与其隐私权发生冲突 ,权利主体都是患者自己。马克思曾经说过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6的产物 ,利益代表了客观的根由 ,价值代表了主观的需求 ,权利是不同利益和价值的体现和产物。只不过有时表现为“纯粹” 利益之间的冲突 ,有时表现为“ 纯粹”价值之间的冲突
9、,而更多的则表现为利7一种权利即代表着一种具体利益。在社会生活中 ,这种利益可能表现为金钱、质、身 ,也可能表现为尊严、格、私等。每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都有在法律的限度内追求和获取自己最大利益的正当7常发生冲突和碰撞。在例 2的“活标本”中 ,医院的教育权与患者隐私权发生冲突 ,其本质正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患者个人利益的一种矛盾。防治疾病、高医疗水平都离不开医学科学的发展和高素质医学人才的培养。依据中国的国情和医学教育模式 ,广大的教学医院、习医院不得不通过临床示范教学的方式来完成医学教学任务。无论是从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还是培养医学人才的角度来看 ,临床医学教学都具有社会公益性。而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也
10、理应享有其作为人所应有的人格权、私权。因此教学医院的教育权与患者的隐私权直接表现为两种不同利益的冲突。再如例 4,在传染病防治与控制中 ,个人的自主常常会受到国家和政府的强制干预 ,国家有保护公众健康的积极义务 ,即使在威胁不确定的情况下 ,也可为此目标而实施干预 ,实现整个社会人群的健康和安全 ,此时医患双方的权利冲突也就演变为公共的健康利益与个人的隐私利益之间的冲突。价值是一种主观认识 ,对价值的追求反映着人的精神需求。人们虽然生活在同一个社会 ,但是由于生活环境、龄、别、识结构等的不同 ,对某一事物的认知、受、解都有很大差异 ,因此形成的价值判断也不同。对隐私权的看法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取向
11、。比如美国法学家布鲁斯通在隐私无价8不同的价值判断“脱衣胸透” 中 ,患者极度强调自己的隐私权 ,认为医生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尊严和人格 ,而在医生的眼中 ,患者只是器官的组合 ,人的每个部位都是公开的 ,每个人都没有隐私 ,这就是因为知识结构、业身份的不同而产生的价值冲突。三、者隐私权保护中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一 )患者隐私权的调整范围难以界定隐私权概念高度抽象 ,模糊而不确定 ,隐私权的调整对象隐私 ,范围及于整个私生活领域 ,但私生活的畛域如何界定本身就莫衷一是 ,而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生和患者的特殊关系使这样的界定更是难上加难。在实践中 ,人们每每谈到这一内容时总是采取列举的方式 ,如认为
12、患者隐私包括“身体状况、既75往病史、体肌肤形态、性倾向和性生活等情况”等等。隐私毕竟是患者的一种主观感受 ,哪些信身 个谓善德、谓正确的规定。” 何 法律概念概括、象、定 ,然而社会生活复杂多变 ,这使抽象的法律不抽 稳或权利界限交叉的立法机制等因素使法律所确立的权利界限存在重叠。而人类理性和语言的局限性调了无条件的救死扶伤 ,却忽视了对患者人格的尊重”。重新界定 ,消除权利边界的模糊性。追求各种利益的和谐与共存 ,力求达到权利保护的最优是权利配哪患个事领“又科相中立不公人更法模患9息有保密价值、些没有 ,因人而异。即便我们规定患者隐私的范围仅仅是患者在诊疗服务过程中被合法获悉或探触的、与诊
13、疗密切相关的个人信息、事务和领域 ,并且借鉴知情同意中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合理患者说” ,来界定患者隐私的范围 ,即先拟制一个一般理解能力、一般教育程度的患者 ,按照这个拟制的“合理” 者认为不宜公开的医疗资料、人信息、务、域作为患者的隐私 ,但是“一般理解能力”、一般教育程度” 怎样界定 ?现代文明的不断进步又使隐私权面临着无穷无尽的挑战 ,言论表达的自由、技进步的风险、关部门的责任 ,何谓正当 ,何谓不正当 ,难以一概而论。隐私权不是权利范围的预先设定 ,其只不过是私生活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无休止战争中的一道临时疆界而已。(二 )法律本身具有缺陷柏拉图在其早期著作政治家篇 ,阐述了关于法律局
14、限性的观点 :“法律决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 10 10可能具体而明确地解决现实生活中一切复杂纷繁的问题。期待法律对某种权利作出一劳永逸的界定远远超出了法律的功能。法律制度是人们对自己行为预期的根据 ,立法总体规划的欠缺、法技术的粗糙 11 又使法律不可能完全清晰地界定权利范围 ,成文法的抽象性、周延性和滞后性也决定了权利的疆界往往是模糊的。同时 ,社会生活的变迁产生很多新的权利内容 ,虽尚不属于法定权利 ,却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这些权利内容在由司法引入法律调整范围之时 ,将引起诸多矛盾。而即使原有既定的权利也
15、会随着法制的发展、权力的膨胀、治因素的加入有所扩张或缩减 ,使权利所涵盖的利益相互渗透 ,导致权利发生冲突。(三 )传统医学主义的影响医学模式的转变使医方被赋予更多、高的法律义务。生物社会心理的医疗模式要求医者在新的医疗关系中既要尊重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医疗权利 ,也要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传统的医学父权主义在治疗中过分夸大医生的作用 ,医生不仅在医疗活动中主动为患者决定一切 ,主观地让患者接受自己认为对患者有利的一切价值判断 ,同时认为患者在医生面前处于绝对弱势 ,无任何愿望和权利 ,更无隐私可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制的进步 ,深受传统医学父权主义影响的医方容易与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患方产生冲突。也有
16、部分医生深受以义务论为核心的传统医德模式的影响 ,“认为医生必须以患者的生命健康为唯一目标 ,强调医生道德义务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 ,却忽视了医务人员合理的利益需要 ;强 12 (四 )患者对权利的认识误区“徒法不足以自行” ,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 ,与公民的法律意识直接相关。目前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 ,现代法律意识和传统法律意识并存 ,法律意识的强与弱并存 ,这使权利冲突现象更为严重。在医疗过程中 ,患者对自己权利的认识带有盲目性、糊性 ,在对待自己的隐私权问题上 ,没有一个理性态度 ,要么认为在医生面前没有隐私 ,要么过分强调个人隐私。更有患者只认识到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在行使权
17、力时对权利予以绝对性理解 ,特别注重自身权利的实现 ,无视其应该承担的义务 ,对权利的相对性认识不足 ,更看不到隐私权在某些情况下的受限制性 ,认为受到限制就无法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公民权利在法律发展进程中由长期受压抑转为突然变宽松 ,而没有一个理性的认识过程的结果。正是对权利和法律认识存在着误区 ,才使患者隐私权在行使过程中与各种权利不断发生冲突。四、者隐私权保护中权利冲突的法律解决方式(一 )立法解决 :权利配置权利冲突的立法解决是解决权利的分配和确认问题 ,即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来对权利的边界进行 13 置的基本价值目标。诚如美国法哲学家 E.博登海默所言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
18、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种利益冲76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方能实现。” 因此 ,以什么样的原则对权利进行配置 ,也就决定着法律能否为取舍。”不可回避的内容。正如例 4传染病防治与控制中 ,公众知情权与患者隐私权的冲突就是公共利益与传内形还都就私低患 10 413权利的主张者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 ,从而使社会的整体正义得以实现。对此 ,笔者认为 ,在对患者隐私权进行权利配置时 ,首先必须把握住法律的整体性和一致性 ,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法律体系内部的不一致 ;其次 ,基于中国法治的目标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均衡型权利分配模式 ,即以国家权力为目标 ,
19、努力追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在权利分配时既要极大地伸张和保障个体利益 ,也要全面满足社会利益的需要 ;第三 ,患者隐私权不同于一般隐私权 ,必须充分考量医学的技术特点、统的医学伦理道德以及实践的可操作性。目前 ,我国医疗法律规范在数量上已初具规模 ,但内部结构分布不平衡 ,远没有形成上下有序、容全面、式完整统一的医疗法律法规体系。而关于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规定 ,只零星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 ,法律空白和漏洞比较突出。面对日益突出的患者隐私权问题 ,必须尽快通过立法的方式合理地配置患者的隐私权和其他权利 ,以缓解矛盾 ,解决冲突。(二 )司法解决 :利益衡量即便立法能够完全清晰地分配权利
20、,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也决定了不可能通过立法而完全解决权利冲突 ,因此 ,司法程序中的利益衡量是解决权利冲突的重要方法。所谓利益衡量是指 :“法官在阐释法律时 ,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 ,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为之取舍 ,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 ,而加取舍 ,则法义甚明 ,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 ,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 ,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 ,以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 ,所可能表示之意思 ,而加 14 在涉及个案权利冲突的分析中 ,法官自然而然会在相互冲突、矛盾的权利之间作出价值位阶的判断 ,依法律的价值秩序判断一种法益较他种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优越
21、性。位阶高的权利受到保护 ,位阶低的权利受到限制 ,这一点无论是德国的“基本权利位阶秩序理论” 是美国的“双重基准理论” 有充分的阐述。隐私权的价值基础是人性尊严 ,反映了人的自主性 ,具有人格权和自由权的双重特征 ,因此 ,在一般价值位阶中处于优位。但是隐私权的重要性并不是绝对的 ,如在一般情形下生命权被视为更为重要的权利。例 3中尽管是否告知妇产科医生患者的真实情况并不是心理医生的法定义务 ,甚至将患者的私密擅自告知他人有违心理医生的职业道德 ,但是 ,生命权所代表的利益高于一切 ,没有哪种权利的价值比生命权更高。在医疗活动中 ,医患双方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 ,因此作为医生
22、这样的特殊职业者 ,在无法使患者同时享有两种权利的情况下 ,必然选择具有最大利益的生命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在医生面前全无隐私可言 ,在医疗过程中 ,医生当然要保护作为患者基本权利的隐私权 ,只是在某些迫不得已的情况下 ,选择价值更高的利益。如例 1中 ,如果不“脱衣” 能清晰获得胸透结果 ,那么医生以检查需要为由要求患者暴露隐私部位显然是不合适的 ,但是如果必须暴露隐私部位才可以获得必要的检查效果 ,那么隐私权相对位阶就较低 ,患者应该配合治疗 ,放弃部分隐私。在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中 ,现代社会人本主义坚持应对隐私权实行优位保护。但基于我国历史与法律传统的特点 ,我们依然坚持多数情况下公
23、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恩格斯也曾经说过 :个人隐私一般应受保护 ,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 ,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隐私 ,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 ,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 ,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 15 隐私权的冲突。此时 ,患者隐私权必须让渡于公众知情权。患者患有某些疾病从表面上看属于个人信息 ,与他人无关 ,但类似于例 4中的传染病传染性极强 ,如果不予披露就会对公众利益或不特定第三人产生影响甚至危害 ,此时隐私拥有者就不能用隐私权来抵抗公众的知情权。因此 ,公众知情权的实现是个人利益让位于公共利益、权利让位于公权利、位权利让位于高位权利的体现。实践证
24、明 ,隐私权的迅猛发展必然导致既有权利体系的失衡。而医疗领域是不得不探触患者隐私的敏感地带 ,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者权利的扩张 ,患者隐私权制度中新的权利冲突将不断涌现。只有正确认识权利冲突的本质 ,有效利用立法和司法的双重途径 ,才能缓解和协调患者隐私权保护中的矛盾。77Collision of R ights in the Protection of Pa tien tsPr ivacyAbstract: Nowadays are constant conflicts betw patientsp rivacy other whichare rofits major boundaries
25、patientsp案邱布埃参考文献 : 1 肖流 .医生眼里的隐私和患者眼里的隐私 J .医院管理论坛 , 2004 (3) : 29 - 31. 2 孙振栋 .论医院见习教学中患者隐私权之保护 J .法学 , 2001 ( 2 ) : 76. 3 尚进 .正确认识病人隐私权 J .中国医学伦理 , 2002, 15 ( 2 ) : 36 - 37. 4 苏力 .秋菊打官司、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 J .法学研究 , 1996 (3) : 68 - 69. 5 王克金 .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 J .法制与社会发展 , 2004 ( 2 ) : 44 - 46.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
26、第 3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 1972: 12. 7 刘作翔 .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 J .中国法学 , 2002 (2) : 56 - 71. 8 美鲁斯通 .隐私无价 M 民商法论丛 :第 21卷 .北京 :金桥文化出版社 , 2001: 383 - 404. 9 田侃 .关于医疗活动中患者的隐私权 J .上海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 , 1999 ( 11 ) : 22. 10 美德加博登海默 .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M .邓正来 ,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04. 11 于宏伟 ,朱庆锋 .正确对待权利冲突 J .法学论坛 , 2006, 21 ( 1)
27、 : 28 - 31. 12 高玉玲 .论医患双方的权利冲突 J .皖西学院学报 , 2006, 22 (6) : 20 - 23. 13 潘荣华 ,顾秀平 .临床教学权利冲突及法律平衡 J .中国医院管理 , 2004, 24 ( 9 ) : 14 - 16. 14 杨仁寿 .法学方法论 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1999: 234 - 235.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8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 1972: 591.J IANG Ba i - sheng( School of Health Pollcy patients; collision of rights; legal solutions责任编校 :木 子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