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住所与业务范围 第一条名称:xx种养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住所:xx省xx州xx县xx镇xx村 第三条业务范围。羊、家禽家畜养殖、销售;蔬菜、中药材、农产品种植、加工、销售;农副产品加工、销售;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章社员 第四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
2、产经营设施,按照社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三)查阅章程、社员名册、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五条社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六条社员须屐行下列义务: 1/7 (一)遵守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司,发扬互助协作精冲,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
3、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七条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社员资格: (一)白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社除名的。 第八条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社的机构由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构成。 第十条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2/7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社员和监事;
4、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四)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五)对合并、分立、解教、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第十一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社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社员提出; (二)监事提出。 第十三条社员大会须有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社员因故不能参加社员大会,可以由其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参加,或书面委托其
5、他社员代理。 社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章程,合计、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社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7名社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大会泌议; 3/7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社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社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
6、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第十五条理事会社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六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十七条监事代表全体社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
7、事设1人,任期1年,由社员大会选举,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4/7 (三)监督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的,提请理事会或者社员大会按照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社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七)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长、理事、监事和
8、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章程规或者未经社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理事长、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十九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埋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审核同意后,于社员大会召开十
9、五日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并接受社员的质询。 5/7 第二十一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社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二十二条本社为每个社员设立社员帐户,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社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社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额。 第二十三条当年分配盈余,经社员大会决议,按社员与业务交易额的比例返还。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
10、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社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二十五条经社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社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6/7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社需要向社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告之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布方式发布。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社员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社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7/7 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