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合同到期是劳动法第几条.doc

上传人:kuailexingkong 文档编号:1261812 上传时间:2018-06-20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6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到期是劳动法第几条.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合同到期是劳动法第几条.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合同到期是劳动法第几条.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合同到期是劳动法第几条.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合同到期是劳动法第几条.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合同到期是劳动法第几条篇一: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如何补偿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如何补偿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经常碰的到问题,关键是是否进行经济补偿,如何补偿,根据我的执业经验总结如下: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三、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

2、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 2008 年 1 月 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 ,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判的。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

3、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其他情

4、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劳动合同期满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起算年限为: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 97 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篇二: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刍

5、议(一)关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处理1、在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公司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 44 条第 1 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关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应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到期之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6、,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1、损害赔偿;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但也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1996年,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中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

7、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001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在上

8、述情形下, “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原劳动合同消灭。如果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视为一个新劳动合同的开始。考虑到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以及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也有一定责任,所以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的规定,在前一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第一天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公司与员工已订立无

9、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至于后一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了期限应视为与原劳动合同一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 3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65 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 号)第 16 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第 20 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

10、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第 20 条【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49 号) ?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该规定中的“终止” ,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

11、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12、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篇三:2016 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2016 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在法学理论上,所谓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但是,劳动合同终止,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并不是说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是说合同终止之后,双方不再执行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学 > 劳动法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