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淡江大学.doc

上传人:kuailexingkong 文档编号:1260350 上传时间:2018-06-20 格式:DOC 页数:45 大小:31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淡江大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淡江大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淡江大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淡江大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5页
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淡江大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淡江大學環保法規登錄表法規類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鑑別單位:環安中心法規名稱 S003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條 款 法規條文內容 實際情形說明公告日期 登錄日期 符合不符合參考用對應措施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依規定配合辦理。98.09.07 98.10.01第 二 條 本 規 則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分 類 如 下 :一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練 。二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2、人 員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練 。三 、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人 員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練 。四 、 施 工 安 全 評 估 人 員 及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人 員 之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五 、 高 壓 氣 體 作 業 主 管 、 營 造 作 業 主 管 及 有 害作 業 主 管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六 、 具 有 危 險 性 之 機 械 或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之 安 全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七 、 特 殊 作 業 人 員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八 、 急 救 人 員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3、 練 。九 、 一 般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十 、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訓 練 。本校進出實驗室或實習工廠之人員均須依規定接受教育訓練。98.09.07 98.10.01 第 二 章 必 要 之 教 育 訓 練 事 項第 三 條 雇 主 對 擔 任 甲 種 、 乙 種 及 丙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務 主 管 之 勞 工 , 應 於 事 前 使其 接 受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訓 練 。 事 業 經 營 負 責 人 或 其代 理 人 擔 任 丙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4、 主 管 者 , 亦同 。前 項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及 時 數 , 依 附 表 一 之 規 定 。第 一 項 人 員 , 具 有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師 、 勞 工 衛 生管 理 師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員 資 格 或 經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師 、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師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訓 練合 格 領 有 結 業 證 書 者 , 得 免 接 受 第 一 項 之 安 全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本校設置乙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員及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98.09.07 98.10.01 第 四 條 雇 主 對 擔 任 營 造

5、 業 甲 種 、 乙 種 及 丙 種 勞 工 安 全衛 生 業 務 主 管 之 勞 工 , 應 於 事 前 使 其 接 受 營 造業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事 業 經 營 負 責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擔 任 營 造 業 丙 種 勞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者 , 亦 同 。前 項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及 時 數 依 附 表 二 之 規 定 。第 一 項 人 員 , 於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一 月 八 日前 ,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且 有 一 年 以 上 營 造 工 作經 歷 者 , 得 免 接 受

6、 第 一 項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一 、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師 。二 、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師 。三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四 、 經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師 、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師 、 勞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務 主 管 訓 練 合 格 領 有 結 業 證 書 者 。本校勞安人員依規定完成相關教育訓練。98.09.07 98.10.01 第 五 條 雇 主 對 下 列 須 經 訓 練 合 格 領 有 結 業 證 書 始 得 參加 技 能 檢 定 取 得 勞 工 安 全 衛生 管 理 人 員

7、資 格 之 勞 工 , 應 於 事 前 使 其 接 受 勞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之 安 全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參考用 98.09.07 98.10.01 一 、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師 。二 、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師 。三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前 項 訓 練 課 程 及 時 數 , 依 附 表 三 之 規 定 。第 六 條 雇 主 對 下 列 須 經 訓 練 合 格 領 有 結 業 證 書 始 得 參加 技 能 檢 定 取 得 作 業 環 境 測定 人 員 資 格 之 勞 工 , 應 於 事 前 使 其 接 受 作 業 環境 測 定 人 員

8、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訓 練 :一 、 甲 級 化 學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人 員 。二 、 甲 級 物 理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人 員 。三 、 乙 級 化 學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人 員 。四 、 乙 級 物 理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人 員 。前 項 訓 練 課 程 及 時 數 , 依 附 表 四 之 規 定依規定配合辦理98.09.07 98.10.01 第 七 條 雇 主 對 擔 任 施 工 安 全 評 估 之 勞 工 , 應 於 事 前 使其 接 受 施 工 安 全 評 估 人 員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9、 。前 項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及 時 數 , 依 附 表 五 之 規 定 。依規定配合辦理98.09.07 98.10.01 第 八 條 雇 主 對 擔 任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之 勞 工 , 應 於 事 前 使其 接 受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人 員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前 項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及 時 數 , 依 附 表 六 之 規 定 。參 考 用 98.09.07 98.10.01 第 九 條 雇 主 對 擔 任 下 列 作 業 主 管 之 勞 工 , 應 於 事 前 使其 接 受 高 壓 氣 體 作 業 主 管 之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10、一 、 高 壓 氣 體 製 造 安 全 主 任 。二 、 高 壓 氣 體 製 造 安 全 作 業 主 管 。三 、 高 壓 氣 體 供 應 及 消 費 作 業 主 管 。前 項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及 時 數 , 依 附 表 七 之 規 定 。參考用 98.09.07 98.10.01 第 十 條 雇 主 對 擔 任 下 列 作 業 主 管 之 勞 工 , 應 於 事 前 使其 接 受 營 造 作 業 主 管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一 、 擋 土 支 撐 作 業 主 管 。二 、 露 天 開 挖 作 業 主 管 。三 、 模 板 支 撐 作 業 主 管 。四 、 隧 道 等

11、 挖 掘 作 業 主 管 。參 考 用 98.09.07 98.10.01 五 、 隧 道 等 襯 砌 作 業 主 管 。六 、 施 工 架 及 施 工 構 台 組 配 作 業 主 管 。七 、 鋼 構 組 配 作 業 主 管 。八 、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人 員 。前 項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及 時 數 , 依 附 表 八 之 規 定 。第 十一 條 雇 主 對 擔 任 下 列 作 業 主 管 之 勞 工 , 應 於 事 前 使其 接 受 有 害 作 業 主 管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一 、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主 管 。二 、 鉛 作 業

12、 主 管 。三 、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主 管 。四 、 缺 氧 作 業 主 管 。五 、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主 管 。六 、 粉 塵 作 業 主 管 。七 、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主 管 。八 、 潛 水 作 業 主 管 。九 、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人 員 。前 項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及 時 數 , 依 附 表 九 之 規 定 。參考用 98.09.07 98.10.01 第 十二 條 雇 主 對 擔 任 下 列 具 有 危 險 性 之 機 械 操 作 之 勞 工 ,應 於 事 前 使 其 接 受 具 有 危險 性 之 機 械 操 作

13、 人 員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一 、 吊 升 荷 重 在 三 公 噸 以 上 之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或吊 升 荷 重 在 一 公 噸 以 上 之 斯 達 卡 式 起 重 機 操 作人 員 。二 、 吊 升 荷 重 在 三 公 噸 以 上 之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操作 人 員 。三 、 吊 升 荷 重 在 三 公 噸 以 上 之 人 字 臂 起 重 桿 操作 人 員 。四 、 導 軌 或 升 降 路 之 高 度 在 二 十 公 尺 以 上 之營 建 用 提 升 機 操 作 人 員 。五 、 吊 籠 操 作 人 員 。六 、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14、之 人 員 。前 項 人 員 , 係 指 須 經 具 有 危 險 性 之 機 械 操 作 人員 訓 練 或 技 能 檢 定 取 得 資 格 者 。第 一 項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及 時 數 , 依 附 表 十 之 規 定 。參 考 用 98.09.07 98.10.01 第 十三 條 雇 主 對 擔 任 下 列 具 有 危 險 性 之 設 備 操 作 之 勞 工 ,應 於 事 前 使 其 接 受 具 有 危 險 性 之 設 備 操 作 人 員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一 、 鍋 爐 操 作 人 員 。二 、 第 一 種 壓 力 容 器 操 作 人 員 。三 、 高 壓 氣 體

15、特 定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四 、 高 壓 氣 體 容 器 操 作 人 員 。五 、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人 員 。前 項 人 員 , 係 指 須 經 具 有 危 險 性 設 備 操 作 人 員訓 練 或 技 能 檢 定 取 得 資 格 者。第 一 項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及 時 數 , 依 附 表 十 一 之 規定 。參考用 98.09.07 98.10.01 第 十四 條 雇 主 對 下 列 勞 工 , 應 使 其 接 受 特 殊 作 業 安 全 衛生 教 育 訓 練 :一 、 小 型 鍋 爐 操 作 人 員 。二 、 荷 重 在 一 公 噸 以 上

16、之 堆 高 機 操 作 人 員 。三 、 吊 升 荷 重 未 滿 三 公 噸 之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人 員 或 吊 升 荷 重 未 滿 一 公 噸 之 斯 達 卡 式 起 重 機操 作 人 員 。四 、 吊 升 荷 重 未 滿 三 公 噸 之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操 作人 員 。五 、 吊 升 荷 重 未 滿 三 公 噸 之 人 字 臂 起 重 桿 操 作人 員 。六 、 使 用 起 重 機 具 從 事 吊 掛 作 業 人 員 。七 、 以 乙 炔 熔 接 裝 置 或 氣 體 集 合 熔 接 裝 置 從 事金 屬 之 熔 接 、 切 斷 或 加 熱 作 業 人 員 。八 、 火

17、 藥 爆 破 作 業 人 員 。九 、 胸 高 直 徑 七 十 公 分 以 上 之 伐 木 作 業 人 員 。十 、 機 械 集 材 運 材 作 業 人 員 。十 一 、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人 員 。十 二 、 潛 水 作 業 人 員 。十 三 、 油 輪 清 艙 作 業 人 員 。十 四 、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人 員 。前 項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及 時 數 , 依 附 表 十 二 之 規 定 。參 考 用 98.09.07 98.10.01 第 一 項 第 八 款 火 藥 爆 破 作 業 人 員 , 依 事 業 用 爆炸 物 爆 破 專 業 人 員

18、訓 練 及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 參 加爆 破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 受 訓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 並 提出 結 業 證 書 者 , 得 予 採 認 。第 十五 條 雇 主 對 工 作 場 所 急 救 人 員 , 除 醫 護 人 員 外 , 應使 其 接 受 急 救 人 員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前 項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及 時 數 , 依 附 表 十 三 之 規 定 。參考用 98.09.07 98.10.01 第 十六 條 雇 主 對 新 僱 勞 工 或 在 職 勞 工 於 變 更 工 作 前 , 應使 其 接 受 適 於 各 該 工 作 必 要 之

19、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練 。 但 在 職 勞 工 工 作 環 境 、 工 作 性 質 與 變 更 前相 當 者 , 不 在 此 限 。無 一 定 雇 主 或 自 營 作 業 之 勞 工 , 應 接 受 前 項 安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前 二 項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及 時 數 , 依 附 表 十 四 之 規定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建 置 或 認 可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訓 練 網 路 教 學 課 程 , 事 業 單 位 之 勞 工 上 網 學 習 ,取 得 認 證 時 數 , 其 時 數 得 抵 充 一 般 勞 工 安 全 衛生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至

20、 多 二 小 時 。參 考 用 98.09.07 98.10.01 第 十七 條 雇 主 對 擔 任 下 列 工 作 之 勞 工 , 應 依 其 工 作 性 質施 以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一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二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三 、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人 員 。四 、 施 工 安 全 評 估 人 員 及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人 員 。五 、 高 壓 氣 體 作 業 主 管 、 營 造 作 業 主 管 及 有 害作 業 主 管 。六 、 具 有 危 險 性 之 機 械 或 設 備 操 作

21、 人 員 。七 、 特 殊 作 業 人 員 。八 、 急 救 人 員 。九 、 各 級 管 理 、 指 揮 、 監 督 之 業 務 主 管 。十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成 員 。十 一 、 營 造 作 業 、 車 輛 系 營 建 機 械 作 業 、 高 空98.09.07 98.10.01工 作 車 作 業 、 缺 氧 作 業 、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及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危 險 物 、 有 害 物 作 業 之 人 員 。十 二 、 前 述 各 款 以 外 之 一 般 勞 工 。無 一 定 雇 主 或 自 營 作 業 之 勞 工 , 亦 應 接 受 前 項第

22、十 一 款 、 十 二 款 規 定 人 員 之 一 般 安 全 衛 生 在職 教 育 訓 練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人 員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在職 教 育 訓 練 , 每 二 年 至 少 六 小 時 ; 第 三 款 至 第五 款 人 員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 每 三年 至 少 六 小 時 ; 第 六 款 至 第 十 二 款 人 員 之 勞 工安 全 衛 生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 每 三 年 至 少 三 小 時 。第三章 教 育 訓 練 之 實 施第 十八 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之 教 育 訓 練 得 由 下 列 單 位

23、 ( 以 下簡 稱 訓 練 單 位 ) 辦 理 :一 、 依 法 設 立 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二 、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機 構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三 、 辦 理 推 廣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良 好 且 與 其 設 立 目的 相 符 之 非 營 利 法 人 。四 、 依 法 組 織 之 雇 主 團 體 。五 、 依 法 組 織 之 勞 工 團 體 。六 、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之 醫 院 、 地 區醫 院 、 大 專 校 院 設 有 醫 、 護 科 系 者 及 報 經

24、 中 央主 管 機 關 核 備 之 非 營 利 為 目 的 之 急 救 訓 練 單 位 。七 、 大 專 校 院 設 有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所 或 訓 練種 類 相 關 科 系 所 者 。八 、 事 業 單 位 。九 、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可 者 。本校均委由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98.09.07 98.10.01 第 十九 條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之 訓 練 單 位 , 以 辦 理 急 救 人員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為 限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五 款 及 第 七 款 至 第 九 款之

25、 訓 練 單 位 , 除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外 , 辦 理 急 救 訓練 時 , 應 與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之 醫 院 、依規定配合辦理。98.09.07 98.10.01 地 區 醫 院 或 大 專 校 院 設 有 醫 、 護 科 系 者 合 辦 。第 二十 條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第 三 條 至 第 十 五 條 之 教 育 訓 練 前 ,應 填 具 教 育 訓 練 場 所 報 備書 ( 格 式 一 ) 及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報 請 當 地 主 管 機關 核 定 ; 變 更 時 亦 同 :一 、 第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三

26、 款 之 訓 練 單位 , 應 檢 附 符 合 規 定 之 資 格 文 件 。二 、 置 備 之 安 全 衛 生 量 測 設 備 及 個 人 防 護 具( 格 式 二 、 格 式 三 ) 。三 、 使 用 之 術 科 場 地 、 實 習 機 具 及 設 備 ( 格 式四 ) 。四 、 教 育 訓 練 場 所 之 設 施 ( 格 式 五 ) 。五 、 符 合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之 文件 。六 、 建 築 主 管 機 關 核 可 有 關 訓 練 場 所 符 合 教 學使 用 之 建 物 用 途 證 明 。前 項 第 二 款 應 置 備 之 安 全 衛 生 量

27、測 設 備 及 個 人防 護 具 , 應 為 申 請 訓 練 場 所 專 用 , 使 用 之 實 習機 具 及 設 備 , 於 實 習 或 實 作 期 間 , 不 得 做 為 其他 用 途 使 用 。辦 理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教 育 訓 練 職 類 者 , 第一 項 第 三 款 使 用 之 場 地 、 實 習 機 具 及 設 備 , 應經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機 具 設 備 評 鑑合 格 。第 一 項 第 六 款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不 適 用 之 。一 、 政 府 機 關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機 構 、 大

28、 專校 院 相 關 科 系 所 辦 理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二 、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之 醫 院 及 地 區醫 院 辦 理 之 急 救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三 、 事 業 單 位 對 所 屬 員 工 或 其 承 攬 人 所 屬 勞 工辦 理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四 、 非 營 利 法 人 、 雇 主 團 體 、 勞 工 團 體 對 所 屬會 員 、 員 工 於 其 會 所 或 政 府 機 關 場 所 辦 理 之 安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依規定配合辦理。98.09.07 98.10.01 五 、 其

29、他 因 特 殊 需 要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之 安 全 衛生 教 育 訓 練 。第二十一條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第 三 條 至 第 十 五 條 之 教 育 訓 練 者 ,應 於 十 五 日 前 檢 附 下 列 文件 , 報 請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一 、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報 備 書 ( 格 式 六 ) 。二 、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表 ( 格 式 七 ) 。三 、 講 師 概 況 ( 格 式 八 ) 。四 、 學 員 名 冊 ( 格 式 九 ) 。五 、 負 責 之 專 責 輔 導 員 名 單 。前 項 訓 練 課 程 , 學 科 、 術 科 每 日 上

30、課 時 數 , 不得 逾 八 小 時 , 術 科 實 習 應 於 日 間 實 施 , 學 科 得於 夜 間 辦 理 。 但 夜 間 上 課 每 日 以 三 小 時 為 原 則 ,惟 不 得 超 過 午 後 十 時 。第 一 項 文 件 如 有 變 動 , 應 檢 附 變 更 事 項 於 開 訓前 一 日 , 報 請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參考用 98.09.07 98.10.01 第二十二條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第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 應 於 十 五 日 前檢 附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31、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所 定 之文 件 , 報 請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前 項 規 定 ,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或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不 適用 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公 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在 職 教 育 訓練 課 程 綱 要 , 供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參考用 98.09.07 98.10.01 第二十三條 第 三 條 至 第 十 五 條 之 教 育 訓 練 職 類 , 中 央 主 管機 關 得 就 其 一 部 或 全 部 , 公 告 測 驗 方 式 為 技 術士 技 能 檢 定 。訓 練 單 位 對 於 接 受 前 項 職 類 教

32、 育 訓 練 期 滿 者 ,應 於 結 訓 後 三 十 日 內 , 發 給 訓 練 期 滿 證 明 ( 格式 十 ) 。參考用 98.09.07 98.10.01 第二十四條 訓 練 單 位 對 於 接 受 前 條 以 外 之 第 三 條 至 第 十 五條 之 教 育 訓 練 結 訓 測 驗 合 格 者 , 應 於 結 訓 後 三十 日 內 , 發 給 結 業 證 書 ( 格 式 十 一 ) 。前 項 測 驗 文 字 及 語 文 應 為 中 文 。第 一 項 測 驗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託 訓 練 單 位 或參考用 98.09.07 98.10.01 測 驗 機 構 辦 理 。

33、測 驗 所 需 費 用 , 由 受 訓 學 員 繳 交 訓 練 單 位 之 訓練 費 用 支 應 。第二十五條 訓 練 單 位 對 於 第 三 條 至 第 十 五 條 之 教 育 訓 練 ,應 將 下 列 文 件 至 少 保 存 三 年 :一 、 學 員 簽 到 紀 錄 ( 格 式 十 二 ) 。二 、 受 訓 學 員 點 名 紀 錄 ( 格 式 十 三 ) 。三 、 受 訓 學 員 成 績 冊 ( 格 式 十 四 ) 。四 、 受 訓 學 員 訓 練 期 滿 證 明 核 發 清 冊 ( 格 式 十五 ) 或 結 業 證 書 核 發 清 冊 ( 格 式 十 六 ) 。前 項 第 四 款 之 訓

34、 練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核 發 清冊 , 應 傳 送 至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建 置 之 勞 工 安 全 衛生 教 育 訓 練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參考用 98.09.07 98.10.01 第二十六條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第 三 條 至 第 十 五 條 之 教 育 訓 練 結訓 後 , 應 將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十 五 條 第一 項 規 定 之 事 項 , 於 教 育 訓 練 結 束 三 十 日 內 做成 電 子 檔 或 以 電 腦 掃 瞄 方 式 做 成 光 碟 保 存 。訓 練 單 位 於 停 止 辦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35、教 育 訓 練 業務 時 , 應 將 前 項 規 定 建 置 資 料 之 電 子 檔 或 光 碟移 送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參考用 98.09.07 98.10.01 第二十七條 雇 主 、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及 第 十 七 條 之 教育 訓 練 , 應 將 包 含 訓 練 教 材 、 課 程 表 等 之 訓 練計 畫 、 受 訓 人 員 名 冊 、 簽 到 紀 錄 、 課 程 內 容 等實 施 資 料 保 存 三 年 。訓 練 單 位 對 於 接 受 第 十 七 條 教 育 訓 練 者 , 應 發給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紀 錄 ( 格 式 十 七 ) 。參考用

36、 98.09.07 98.10.01 第二十八條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本 規 則 之 教 育訓 練 , 得 予 查 核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 得予 抽 查 。前 項 主 管 機 關 為 查 核 及 監 督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之 教育 訓 練 成 效 , 得 向 其 索 取 教 育 訓 練 相 關 資 料 。參考用 98.09.07 98.10.01 第二十九條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時 , 應 指派 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資格 之 專 責 輔 導 員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一 、 查 核 受 訓 學 員 之 參 訓 資 格 。參考用 98.09.07 98.10.0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