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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利坚合众国对蒙特利尔议定书提出的修正提案.doc

上传人:kuailexingkong 文档编号:1259145 上传时间:2018-06-20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0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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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1402442 150914联合国 EPUNEP/OzL.Pro.26/5联合国 环境规划署Distr.: General1 September 2014ChineseOriginal: English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二十六次会议2014 年 11 月 1721 日,巴黎临时议程*项目 4 (g)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相关议题:拟议对蒙特利尔议定书作出的修正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利坚合众国对蒙特利尔议定书提出的修正提案秘书处的说明根据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第 9 条第 2 款,秘书处兹分发由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利坚合众国提交的联合提案,该提案旨在修正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逐步减少氢氟

2、碳化物方面的内容(见附件)。该提案系原文照发,未经秘书处正式编辑。* UNEP/OzL.Conv.10/1-UNEP/Ozl.Pro.26/1。UNEP/OzL.Pro.26/52附件摘要:北美洲 2014 年向蒙特利尔议定书提交的关于氢氟碳化物的呈文北美洲提交的修正案是讨论是否通过有关氢氟碳化物(HFCs)的一项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的起点。目前,氢氟碳化物主要用作蒙特利尔议定书下逐步淘汰的消耗臭氧物质的替代品。北美洲提案的关键要素: 新增附件 F,列出 19 种氢氟碳化物。 认识到目前并非所有的氢氟碳化物应用都有替代品,因此,建议一种稳定的逐步减少机制,而不是逐步淘汰机制(见下文)。 建议按照

3、全球升温潜值(GWP)加权值,对第 5 条国家和非第 5 条国家生产和消费量的逐步减少分别做出规定(见下图)。o 对于第 5 条国家,以 2011-2012 年氢氟碳化物消费量和生产量平均值的 100% 及氟氯烃消费量和生产量平均值的 40% 为基准。 o 对于非第 5 条国家,以 2008-2010 年氢氟碳化物消费量和生产量平均值的 100% 及氟氯烃消费量和生产量平均值的 85% 为基准。o 使用全球升温潜能值加权计算,而不是蒙特利尔议定书通常采用的消耗臭氧潜能值来加权计算。第 5 条国家和非第 5 条国家的氢氟碳化物拟议削减步骤(占基准百分比) 包括限制 HFC-23 副 产品排放量的

4、规定。第 5 条国家和非第 5 条国家氢氟碳化物消减步骤(占基准百分比)第 5 条缔约方骤非第 5 条缔约方步骤上限 (占基准百分比)UNEP/OzL.Pro.26/53 要求对氢氟碳化物的进口和出口发放许可证,并禁止从非缔约方进口或向其出口。 要求报告氢氟碳化物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及副产品的排放量。 使氢氟碳化物生产和消费量的逐步减少工作及 HFC-23 副产品排放量的削减工作有资格获得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的供资。 非第 5 条缔约方的可能步骤 第 5 条缔约方的可能步骤2018 90% 2020 100%2023 65% 2025 70%2029 30% 2031 40%2035 15% 2

5、045 15%累积环境惠益: 美国政府估计,到 2050 年,氢氟碳修正提案的累计惠益为削减 93,800-115,000 百万公吨二氧化碳当量(MMTCO2eq)排放,该提案生效日期之后40 年的累计惠益约为 115,800-141,100 百万公吨二氧化碳当量。 据美国政府估算,通过控制 HFC-23 副产品排放将 产生的累积惠益如下:到 2050 年,将再削减 129 亿公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该提案生效日之后的 40 年约削减 157 亿公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到 2050 年的累计消费惠益范围(MMTCO2eq)全世界总计 80,900 - 102,100副产品排放惠益 12,900

6、2014 年提案总计 93,800 115,00040 年累计消费惠益范围 (MMTCO2eq)全世界总计 100,100 - 125,400 副产品排放惠益 15,700 2014 年提案总计 115,800 - 141,100与逐步淘汰氯氟烃之间的关系: 该提案认识到,氢氟碳化物对于某些现有氟氯烃应用而言是替代品,因此设定了基准值来确保某种程度的从氟氯烃到氢氟碳化物的过渡。 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气候公约)之间的关系: 该提案旨在支持以保护气候体系为目的的全球总体努力。 该提案是对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并可由气候公约确认蒙特利尔议定书办法的相关决定所补充。 气候公约/京都议定书管控氢氟

7、碳化物排放的规定保持不变。 UNEP/OzL.Pro.26/54北美洲提交的氢氟碳化物逐步减少问题修正提案文本第一条:修正A. 第 1 条第 4 款应将议定书第 1 条第 4 款中如下词句:“附件 C 或附件 E”替换为:“附件 C、附件 E 或附件 F”B. 第 2 条第 5 款应将议定书第 2 条第 5 款中如下词句:“和第 2H 条”替换为:“第 2H 条和第 2J 条”C. 第 2 条第 5 款之三应在议定书第 2 条第 5 款之二后增加如下一款:“5 之三 任何非按第 5 条第 1 款行事的缔约方,可在一个或多个控制期内,向另一此类缔约方转移第 2J 条所规定的消费计算数量的任何部分

8、,只要转移其消费计算数量中的一部分的缔约方附件 F 受控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在2008 年 没有超过人均1,000 公斤,且有关缔约方的合计消费计算数量不超过第 2J 条规定的消费限额。此种消费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方通知秘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其适用的时期。” D. 第 2 条第 8(a)款和第 11 款应将议定书第 2 条第 8(a)款和第 11 款中如下词句:“第 2A 至 2I 条”替换为:“第 2A 至 2J 条”E. 第 2 条第 9 款应将议定书第 2 条第 9(a)(一)款末尾的“及”字移至第 9 款第(a)(二)款末尾。 应在议定书第 2 条第 9(a)(二)款后插入如下分款

9、:“(三)附件 C 和附件 F 所规定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应如何调整;”应 在 议 定 书 第 2 条 第 9(c)款 中 的 “在 采 取 此 种 决 定 时 ”前 插 入 以 下 内 容 : “根据第 9(a)(一)和第 9(a)(二)分款” :应将议定书第 2 条第 9(c)款末尾的分号替换为: “在根据第 9(a)(三)分款采取此种决定时,各缔约方只能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达成协议;” UNEP/OzL.Pro.26/55F. 第 2J 条应在议定书第 2I 条后插入如下条款:“第 2J 条:氢氟碳化物1. 每一缔约方均应确保在自2018年 1 月 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

10、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F 受控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 2008、2009 和2010 年其附件 F 受控物质加上百分之八十五的附件 C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的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生产一种或一种以上此类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均应确保同一时期内,上述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 2008、2009 和2010 年其附件 F 受控物质加上百分之八十五的附件 C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的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不过,为满足按照第 5 条第 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求,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出上述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2008、2009 和 2010 年附件 F 受控物质加上百分之八

11、十五的附件 C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的平均值的百分之十。2. 每一缔约方均应确保在自2023年 1 月 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F 受控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 2008、2009 和2010 年其附件 F 受控物质加上百分之八十五的附件 C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的平均值的百分之六十五。生产一种或多种此类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均应确保同一时期内,上述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 2008、2009 和2010 年其附件 F 受控物质加上百分之八十五的附件 C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的平均值的百分之六十五。不过,为满足按照第 5 条第 1 款行事

12、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出上述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2008、2009 和 2010 年附件 F 受控物质加上百分之八十五的附件 C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的平均值的百分之十。3. 每一缔约方均应确保在自2029年 1 月 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F 受控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 2008、2009 和2010 年其附件 F 受控物质加上百分之八十五的附件 C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的平均值的百分之三十。生产一种或多种此类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均应确保同一时期内,上述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 2008、2009 和 2010年其附件

13、 F 受控物质加上百分之八十五的附件 C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的平均值的百分之三十。不过,为满足按照第 5 条第 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出上述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2008、2009 和 2010 年附件 F 受控物质加上百分之八十五的附件 C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的平均值的百分之十。4. 每一缔约方均应确保在自2035年 1 月 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 F 受控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 2008、2009 和2010 年其附件 F 受控物质加上百分之八十五的附件 C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的平均值的百分之十

14、五。生产一种或多种此类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均应确保同一时期内,上述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 2008、2009 和 2010年其附件 F 受控物质加上百分之八十五的附件 C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的平均值的百分之十五。不过,为满足按照第 5 条第 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出上述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 2008、2009和 2010 年其附件 F 受控物质加上百分之八十五的附件 C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的平均值的百分之十。UNEP/OzL.Pro.26/565. 每一生产附件 C 第一类物质或附件 F 物质的缔约方均应确保在自 2017 年1 月 1 日起

15、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生产附件 C 第一类物质或附件 F 物质的每一条生产线作为副产品产生的附件 F 第二类物质的排放计算数量不超过该生产线生产的附件 C 第一类物质或附件 F 物质数量的0.1% 。 6. 每一缔约方均应确保,对生产附件 C 第一类物质或附件 F 物质的设施所产生的附件 F 第二类物质的任何销毁活动,都只应采用将由各缔约方核准的技术进行。” G. 第 3 条议定书第 3 条的序言应替换为下列内容:“ 1. 除非第 2 款另有规定,为了第 2 条、第 2A 至 2J 条和第 5 条的目的,每一缔约方均应就附件 A、B、C、E 或 F 中的每一类物质,确定其下列

16、计算数量:” 应将议定书第 3 条(c)分款末尾的句号替换为分号,将议定书第3 条(b)分款末尾的 “及”字移至(c) 分款的末尾。应当在议定书第 3 条的末尾增加如下案文:“ (d)生 产 附 件 C 第 一 类 物 质 或 附 件 F 物 质 的 每 一 条 生 产 线 作 为 副 产 品 产 生的 附 件 F 第 二 类 物 质 的 排 放 量 , 计 算 方 法 是 计 入 设 备 泄 漏 、 工 艺 通 风 以 及销 毁 装 置 的 排 放 量 等 , 但 不 包 括 销 毁 、 销 售 以 供 使 用 或 储 存 的 数 量 。2. 当 为 了 第 2J 条 、 第 2 条 第 5

17、 款 之 三 以 及 第 3 条 第 1(d)款 的 目 的 计 算 附 件 F物 质 和 附 件 C 第 一 类 物 质 的 生 产 、 消 费 、 进 口 、 出 口 和 排 放 平 均 数 量 时 , 每一 缔 约 方 均 应 使 用 附 件 C 和 F 规 定 的 上 述 物 质 的 全 球 升 温 潜 能 值 。 ”H. 第 4 条第 1 款之七应在议定书第 4 条第 1 款之六后插入如下一款:“1 之七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每一缔约方均应禁止从任何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附件 F 受控物质。”I. 第 4 条第 2 款之七应在议定书第 4 条第 2 款之六后插入如下一款:“

18、2 之七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每一缔约方均应禁止向任何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出口附件 F 受控物质。”J. 第 4 条第 5、 6 和 7 款应将议定书第 4 条第 5、6 和 7 款中如下措辞:“附件 A、B 、C 和 E”。替换为:“附件 A、B 、C、E 和 F”。K. 第 4 条第 8 款应将议定书第 4 条第 8 款中如下措辞:“第 2A 至 2I 条”UNEP/OzL.Pro.26/57置换为:“第 2A 至 2J 条” 。L. 第 4B 条应在议定书第 4B 条第 2 款之后插入如下一款:“2 之二 每一缔约方应在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前或自本款对其正式生效起三个

19、月之内,以其中较迟者为限,建立和实施针对新的、废旧的、再循环和再利用的附件 F 受控物质的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任何按第 5 条第 1款行事的缔约方如决定无法在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前建立和实施该制度,则可在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暂缓采取这些行动。”M. 第 5 条第 4 款应将议定书第 5 条第 4 款中如下词句:“第 2A 至 2I 条”替换为:“第 2A 至 2J 条” 。N. 第 5 条第 5 款和第 6 款应将议定书第 5 条第 5 款和第 6 款中如下词句:“第 2I 条”替换为:“第 2I 条和 2J 条” 。O. 第 5 条第 8 款之四应在议定书第 5 条第

20、 8 款之三后插入如下一款:“8 之四 任何按本条第 1 款行事的缔约方: (a) 为满足其国内基本需要,均应有权暂缓两年执行第 2J 条第 1、2和 3 款规定的控制措施,暂缓十年执行第 2J 条第 4 款规定的控制措施,并以依照第 2 条第 9 款的规定对第 2J 条的控制措施所做的任何调整为准;(b) 为了按第 2J 条的规定计算其基准消费量的目的,采用 2011 年和2012 年其附件 F 受控物质加上百分之四十的附件 C 第一类物质消费计算数量的平均值,而非 2008、2009 和 2010 年其附件 F 受控物质加上百分之八十五的附件 C 第一类 受控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的平均值;

21、(c) 为了在第 2J 条之下计 算其基准生产量的目的,采用 2011 年和2012 年其附件 F 受控物质 加上百分之四十的附件 C 第一类受控物质生产计算数量的平均值,而非 2008、2009 和 2010 年其附件 F 受控物质加上百分之八十五的附件 C 第一 类受控物质 的生产计算数量的平均值; (d) 确保其消费和生产计算数量:(一) 为了第 2J 条第 1 款之目的,每年不超过 2011 年和 2012 年其附件F 受控物质加上百分之四十的附件 C 第一类受控物质消费和生产计算数量各自平均值的百分之一百,而非百分之九十 ; UNEP/OzL.Pro.26/58(二) 为了第 2J

22、条第 2 款之目的,每年不超过 2011 年和 2012 年其附件F 受控物质加上百分之四十的附件 C 第一类受控物质消费和生产计算数量各自平均值的百分之七十,而非百分之六十五;(三) 为了第 2J 条第 3 款之目的,不超过 2011 年和 2012 年其附件 F 受控物质加上百分之四十的附件 C 第一类受控物质消费和生产计算数量各自平均值的百分之四十 ,而非百分之三十 ; P. 第 6 条应将议定书第 6 条中如下词句:“第 2A 至 2I 条”替换为:“第 2A 至 2J 条” 。Q. 第 7 条第 2 款、第 3 款和第 3 款之三在议定书第 7 条第 2 款中“1991 年,附件 E

23、”词句后插入如下词句: “2008、 2009、 2010 、2011 和 2012 年,附件 F,”应将议定书第 7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中如下词句:“C 和 E”替换为:“C, E 和 F”.应在议定书第 7 条第 3 款之二后插入如下一款:“3 之三 每一缔约方均应依照本议定书第 3(d)条向秘书处提供其附件F 第二类受控物质每年排放量的统计数据,以及使用将由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收集和销毁的附件 F 第二类物质数量的统计数据。”R. 第 10 条第 1 款应将议定书第 10 条第 1 款中如下词句:“第 2A 至 2E 条和第 2I 条”替换为:“第 2A 至 2E 条、第 2I 条和

24、第 2J 条” 。在议定书第 10 条第 1 款末尾插入如下内容:“如果按照第 5 条第 1 款行事的缔约方选择利用任何其它融资机制为其提供资金,以满足其议定的增量成本的任何部分,则该部分不应由本议定书第 10 条项下的融资机制支付。 UNEP/OzL.Pro.26/59S. 附件 C 和附件 F修正附件 C 第一类,以增加下列物质的 100 年全球升温潜能值: 物质 100 年全球升温潜能值HCFC-21 151HCFC-22 1,810HCFC-123 77HCFC-124 609HCFC-141b 725HCFC-142b 2,310HCFC-225ca 122HCFC-225cb 59

25、5应当在议定书附件 E 之后新增附件 F,内容如下:附件 F:受控物质物质 100 年全球升温潜能值第一类HFC-32 675HFC-41 92HFC-125 3,500HFC-134 1,100HFC-134a 1,430HFC-143 353HFC-143a 4,470HFC-152 53HFC-152a 124HFC-161 12HFC-227ea 3,220HFC-236cb 1,340HFC-236ea 1,370HFC-236fa 9,810HFC-245ca 693HFC-245fa 1,030HFC-365mfc 794HFC-43-10mee 1,640第二类HFC-23 1

26、4,800UNEP/OzL.Pro.26/510第二条:与 1999 年修正之间的关系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均不得交存对本修正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除非此前已经或于本次同时交存对 1999 年 12 月 3 日在北京举行的缔约方第十一次会议所通过的修正的此类文书。第三条: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之间的关系:本修正无意产生一种效果,使氢氟碳化物被排除在适用于“不受蒙特利尔议定书管制的温室气体”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 4 条和第 12 条及其京都议定书第 2、5、7 和 10 条所载承诺的范围之外。只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上述条款仍然对本修正各缔约

27、方有效,则缔约方应继续将上述条款应用于氢氟碳化物。 第四条:生效1. 除下文第 2 款指出的情况外,本修正应于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但届时必须有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缔约方交存至少二十份批准、接受或核准本修正的文书。如果届时这一条件未能满足,则本修正应于满足条件之日以后的第九十天生效。2. 本修正第 1 条第 H 和 I 节所做更改应于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但届时必须有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缔约方交存至少七十份批准、接受或核准本修正的文书。如果届时这一条件未能满足,则本修正应于满足条件之日以后的第九十天生效。 3. 为了第 1 款和第 2 款的目的,某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此类文书,均不应视作此类组织的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另加的文书。 4. 本修正依照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生效之后,将于议定书的其他任何缔约方交存其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之日后的第九十天对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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