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到达行李提取大厅广告牌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泉州空港广告有限公司乙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之规定,本着精诚合作、平等相待、互利双赢原则,甲、乙双方就泉州晋江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国内到达行李提取大厅广告位租赁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一、广告位基本情况1、广告位位置: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国内到达行李提取大厅行李转盘内; 2、媒体类型及规格:立式广告牌3、数量:3 个;4、编号:ND20 、ND21、ND22; 5、广告画面: 待定。 2、租赁期限: 贰 年,自 2016 年 月 日至 2018 年 月 日止。3、履约保证金:1、乙方应于 20
2、16 年 月 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伍 万元(50000 元)作为履约 保证金。2、甲方有权在合同终止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欠缴租金、乙方原因应支付的费用或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而导致损失的相应金额、违约金、赔偿金及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应付未付款项。抵扣完所有应付款项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若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相关费用的,乙方应另行支付完毕。四、金额及支付方式:1、广告位年承租金额为人民币(含税) 元整(即 元),共计 元;2、合同租金每 半年 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个自然年度第一个月前 5 日内即 2016 年 月 日前支付上半年的租金,即 元。6个月后即 年 月
3、日前支付下半年租金,即 元。第一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代收,并在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收到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第二年由乙方于每个自然年度第一个月前 5 日内支付当年度上半年的租金,6 个月后支付当年度下半年的租金给甲方。甲方收到款项后提供正式税务发票。甲方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工商银行晋江支行开户名:泉州空港广告有限公司账 号:1408012109008237538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提供广告牌作为广告载体,确保乙方的广告位正常使用及广告发布。2、甲方负责广告位的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由甲方支付,包括(1)提供广告牌电源。(2)广告牌的维修及日常维护。(3)
4、每个广告标的每年两次免费喷绘, 若超过两次的,按每平方米含税 150 元计取;3、甲方有权对乙方发布广告的主体资格予以审查并在广告发布前审核乙方广告方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发布,对主体资质不合格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甲方有权拒绝。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确保广告发布主体为信誉良好的企业法人,并向甲方提供广告发布主体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以供甲方主体资格审查。2、乙方确保在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并在发布前应将广告方案书面提交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交由甲方制作及安装发布。若因乙方发布广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对第三者造成侵权,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3、乙方自行承担
5、租赁期间与广告业主发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承租费用及广告画布损坏更换等相关费用。七、广告位场所的调整:因机场规划布局的需要,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可按下述约定对广告位的面积及位置进行调整。1、若甲方因业务流程、机场功能区的调整及规划变更需要收回广告位,甲方可在发出书面通知 60 天后终止双方合同关系,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2、若甲方因业务流程、机场功能区的调整及规划变更需要局部调整广告位且涉及租赁场地地理位置的变化,双方应就调整事宜进行协商;如双方不能就变动的租赁场地的条件协商一致,则在发出书面通知60 天后终止双方合同关系,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3、甲方非出于业务流程、机场
6、功能区的调整及规划变更而收回调整广告位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4、上述调整如发生广告位面积增大或缩小、升高或降低的,该广告位的承租费标准维持不变,按原承租价计算。八、违约责任1、单方终止:乙方违反约定,甲方依照本合同具体约定而单方终止的,可提前终止本合同。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每延迟一天应支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拖欠金额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3、甲方因业务流程、机场功能区的调整及楼内规划变更需要收回、调整广告位的,或甲方发现乙方无故超过一个月未支付租金等,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甲方向乙方发出单方终止通知,可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将拖欠的款项及每延迟一日支付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支付完毕。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最后租赁三个月金额的违约金;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给乙方相当于最后租赁三个月金额的违约金,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九、争议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其它1、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 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泉州空港广告有限公司代表:日期:乙方:代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