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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反傾銷法令及調查流程簡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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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拿大反傾銷法令及調查流程簡介國際貿易局 編製2013/12/16加拿大反傾銷法令及調查流程簡介 國際貿易局第 1 頁目錄一、 前言 .2二、 執行機關 .2(一) 加拿大邊境服務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CBSA) .2(二) 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CITT) .5三、 反傾銷調查程序 .5(一) 提出申請(The Properly Documented Complaint) .5(二) 發動調查(Initiation of an Investigation) .5(三) 初步

2、調查(The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61. CITT 進行初步損害調查( The CITTs Preliminary Inquiry into Injury).62. CBSA 進行初步傾銷調查 (The CBSAs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of Dumping)6(四) 初步裁定(The 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 of Dumping) .81. 暫行課徵反傾銷稅(Assessment of Provisional Duties) .82. 資料揭露會議(Disclosure Meetings) .8(五

3、) 價格具結(Price Undertaking) .91. 價格具結的種類(Types of Price Undertaking) .92. 接受價格具結的要件(Requirements for Acceptance of Undertakings) .93. 價格具結的實施(Acceptance of Undertakings ) .9(六) CBSA 最終調查及裁定(The Final Investigation and Determination) .10(七) CITT 最終裁定(The Final Tribunal Determination) .10四、 傾銷的認定標準 .11(

4、一) 傾銷(Dumping) 的定義 .11(二) 正常價格的認定(Determination of Normal Value of Goods).111. 出口商在其本國之售價 .112. 出口商售予第三國之售價 .113. 推算價格(Constructed Price ) .114. 正常價格之調整 .125. 非市場經濟(Non-Market Economy, NME)國家正常價格之計算 .126. 低於成本銷售(Sales Below Cost) .12加拿大反傾銷法令及調查流程簡介 國際貿易局第 2 頁(三) 出口價格的認定(Determination of Export Price

5、 of Goods) .121. 出口商銷售至加拿大的價格 .122. 推算出口價格 .13(四) 微量不舉原則 .13五、 損害的認定(Injury Inquiry) .13(一) 反傾銷調查正式展開之前的損害認定 .13(二) CITT 的損害認定 .13(三) 累積評估損害效果 .13(四) 產業定義 .14(五) 損害審查應考慮因素 .14(六) CITT 的損害最終裁定 .141. 無損害之裁定(A Finding of No Injury) .142. 損害成立之裁定( A Finding of Injury) .143. 損害之虞的裁定(A Finding of Threat o

6、f Injury) .144. 延緩產業建立之裁定(A Finding of Retardation) .15六、 反傾銷稅之課徵 .15(一) 廠商自 CBSA 獲得個別正常價格時之課稅方式(正常價格制) .15(二) 廠商未獲得個別正常價格時之課稅方式 .15(三) 例外情況之課稅方式 .16七、 各類複查 .16(一) 價格複查(The Re-Investigations) .16(二) 快速複查(Expedited Review ,即新出口商複查) .17(三) 司法複查(Judicial Reviews) .17(四) 落日複查(Expiry Reviews) .18八、 以可得事實

7、逕為認定(Ministerial Specifications) .18(一) 要求廠商提供資訊卻未見回復(Where Information is requested but not furnished) .18(二) 無法取得充分資訊時(Where Information is requested but not furnished)19加拿大反傾銷法令及調查流程簡介 國際貿易局第 3 頁九、 有關資訊揭露之規定(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19(一) 提供資料階段(Submission of Information) .19(二) 揭露非機密資料(Disclo

8、sure of Non-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19(三) 揭露機密性資料(Disclosure of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19十、 我國廠商因應作法及注意事項 .21(一) 決定是否提出答辯 .21(二) 審慎研議答辯方式 .21(三) 律師、會計師之遴選 .21(四) 迅速確實提供答辯資料 .21(五) 對實地查證之因應作法 .21(六) 涉案整體廠商宜團結因應 .22(七) 留意他國之反傾銷資訊 .22十一、附件及參考資料 .23(一) 附表 1:加國廠商向 CBSA 申請展開反傾銷調查流程表 .23(二) 附表 2:加拿大

9、反傾銷調查流程表 .24(三) 參考資料 .25加拿大反傾銷法令及調查流程簡介 國際貿易局第 1 頁一、 前言加拿大於 1904 年制訂全世界第一部反傾銷法規制度,至今已執行反傾銷措施超過 1 個世紀的時間,且其本身採用之反傾銷稅(平衡稅亦同)核課制度係為十分獨特之正常價格制(Prospective Normal value system) ,與一般國家採用的從價稅或從量稅制不同。加拿大有關反傾銷 1之規定主要見於該國之特別進口措施法 2(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 SIMA) ,另國際貿易法庭法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10、 Act)中對於加國國際貿易法庭進行損害調查之權力,以及調查資料之保密亦有詳細規定。在特別進口措施法之下設有特別進口措施施行細則(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 Regulation) ,在國際貿易法庭法之下則有國際貿易法庭規則(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Rule) ,對反傾銷調查中調查機構應如何進行調查,利害關係人的權利及義務有較詳盡的規定。為履行 WTO 成立後之相關國際協定,加國國會通過世界貿易組織執行法案(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Implementation Act of 19

11、94, WTO Act) ,此法案中包括對特別進口措施法 及加國國際貿易法庭法中有關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措施規定加以修正,以使該二法得以符合 WTO 反傾銷協定、補貼及平衡稅措施協定之相關規定。為協助業者對加國反傾銷法令的瞭解,貿易局針對加國目前反傾銷法規及流程做簡要介紹,期能使業者對加國反傾銷法有初步認識。二、 執行機關目前執行反傾銷程序的主要機關為加拿大邊境貿易服務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CBSA)及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CITT) ,其執掌如下:(一) 加拿大邊境服務署(Ca

12、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CBSA )CBSA 成立於 2003 年,主要任務為調查並裁定進口貨品是否構成傾銷之事實,原本此節業務係由另一機關歲入暨關務部(Department of National Revenue, Customs, Excise and Taxation, REVENUE)負責,經政府結構改造後,轉由新成立之 CBSA 承接本項業務。該署救濟措施組約有 100 人,其中 25 人負責多邊及雙邊關務與救濟措施政策,25 人負責行政事務,50 人為調查官員(Line 1 SIMA 規範反傾銷措施外,亦包含反補貼之平衡稅(Countervaili

13、ng Duty)之相關規定,本篇僅介紹加拿大反傾銷相關規定。2 SIMA 全文請參閱以下網址:http:/law s.justice.gc.ca/en/s-15/?noCookie加拿大反傾銷法令及調查流程簡介 國際貿易局第 2 頁Officer),負責實際調查業務。(二) 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CITT)國際貿易法庭是負責處理貿易救濟制度之行政法院,為獨立準司法機關,具有高度之自主性及公正性以處理其職權範圍內之事務,在反傾銷調查中負責調查並裁定進口傾銷產品是否對加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Material Injury)及

14、反傾銷措施實施後之複查,該法庭共有 9 位專職委員(Full Time Member) ,得另指派臨時委員(Temporary Member) ,均由加拿大總督( Governor in Council)任命,任期 5 年。各成員均有不同地緣、教育及專業背景。在法庭委員下設有秘書處,負責行政及公共關係事務。三、 反傾銷調查程序 3(一) 提出申請(The Properly Documented Complaint)依據 SIMA 規定,CBSA 在以下情況時,應 展開反傾銷調查: 依職權主動調查:經評估後有證據顯示傾銷造成加國產業損害;或 依據加拿大廠商之書面申請:經評估後有證據顯示傾銷造成加

15、國產業損害;或(以上為第 31.(1)條) CBSA 評估後認為證據不足而駁回加國廠商之申請,經申請人轉請CITT 就 CBSA 拒絕調查的理由(即該證據是否不足顯示產業損害或傾銷存在)進行審理後,CITT 認為該廠商已提供足夠之證據證明傾銷造成加國產業損害。 (以上為第 33.(2)條及第 34.(1)條)此外,CITT 亦得主動要求 CBSA 展開調查,惟此要求並無強制力,CBSA得自行評估是否有足夠證據可展開調查。CBSA 署長(President)於收到書面指控申請後應於 21 日內決定該書面資料是否符合形式規定條件 4(Properly Documented) ,若該書面申請不合要件

16、,CBSA 將要求申請人補齊資料,俟提出新的資料後再重新起算 21 天,以決定該資料是否已符合申請要件。如前所述,當 CBSA 認為申請人已備齊所需資料後,須在 21 天內通知申請人該申請符合形式要件,且亦須同時通知出口國政府(加國廠商已提出展開反傾銷調查的申請)。3 有關加拿大反傾銷調查流程請參閱附表 1、2。4 係指該書面申請需敘明涉案產品正對加國進行傾銷行為,且該產品之傾銷造成加國相關產業損害,並提供合理詳細之事實數據佐證,包括加國國內生產、市場資料,及其他 CBSA 要求之資料等。加拿大反傾銷法令及調查流程簡介 國際貿易局第 3 頁(二) 發動調查(Initiation of an I

17、nvestigation)CBSA 應於申請書符合各申請要件後 30 天內(必要時得延長為 45 天)根據下列 3 項判斷標準決定是否發動調查: 申請書是否提出足夠的產業代表性 5 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涉案進口品為傾銷,且 該傾銷造成國內產業損害或延遲產業建立或有損害之虞。CBSA 將首先調查反傾銷申請案是否具有產業代表性,如無足夠產業支持,該署即不展開調查。如決定展開調查,應刊登於加國政府公報(Canada Gazette) ,並以書面通知 CITT、申請人、所有已知的進出口商及出口國政府。此外,在決定展開調查之後,CBSA 會將非機密版的申請書寄給出口國政府,及儘可能提供所有已知的出口商或協

18、會。根據 SIMA,當 CBSA 不展開調查的理由為無足夠產業支持或傾銷不存在時,該法並未提供申請人申請司法救濟之機會;但若 CBSA 決定不展開調查之理由係無足夠證據顯示產業損害,則申請人得於收到 CBSA 之書面通知後 30天內,要求 CITT 就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產業損害進行裁定,且 CITT 需於 30天內做出裁定。如 CITT 認定有足夠證據顯示產業損害或傾銷存在,則 CBSA仍應進行調查。(三) 初步調查(The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1. CITT 進行初步損害調查( The CITTs Preliminary Inquiry into Injury

19、)當 CBSA 決定展開調查後, CITT 即須針對產業損害進行初步調查,且須在 CBSA 公告後 60 天內完成。該項調查公告會刊登於加國政府公報,並通知CBSA、申請人、所有已知的進出口商及出口國政府,及其他利害關係人。CITT 進行初步調查時,通常僅依據 CBSA 提供之申請書等相關資料,不會另外發送問卷,但 CITT 會視個案情況不同,請利害關係人提供資料,以釐清案情。2. CBSA 進行初步傾銷調查(The CBSAs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of Dumping)在 CBSA 公告展開反傾銷調查後,相對於 CITT 進行損害初步調查,CBSA 亦同時進行

20、初步傾銷調查,並在展開調查公告後 90 天內(必要時得延長為 135 天)作出初步認定。雖然 CBSA 會視個案調整其調查方式,但通常會按5 產業代表性必須符合 2 個要件:第一,至少必須有占加國產業總產量 25以上廠商支持該項調查;第二,表示支持或反對意見廠商中,贊成意見者總產量大於持反對意見者之總產量。加拿大反傾銷法令及調查流程簡介 國際貿易局第 4 頁照下列流程進行: 發送問卷(Requests for Information,RFI)請涉案出口商/ 生產者、進口商填復: 請其他利害關係人以書面表示意見。 分析回收之問卷及其他書面意見。 視需要對出口商/生產者、進口商進行實地查證(Ver

21、ification ) 。 分析所有資料並估算正常價格、出口價格及傾銷差額。 根據以上資料數據,作出傾銷初步認定。由於 SIMA 規定反傾銷調查各階段皆需在特定時限內完成,故在調查中若無法取得完整資料,CBSA 將會以可得事實( Facts Available)作認定。(1)回復問卷期限(Time Limits for Responses to Requests for Information)依 SIMA 規定,外國出口商/生產者收到 CBSA 的問卷後有 30 天時間填復問卷,進口商則有 20 天。另對於外國涉案廠商,CBSA 皆以寄發問卷後的第 7天作為計算問卷回復期限的起始日。如出口商

22、未按期回復 CBSA 寄發之問卷或拒絕接受實地查證(詳見後述 (3)實地查證) ,CBSA 會將此類廠商視為不合作廠商,並將逕自認定該產品之正常價格及出口價格,相較於配合提供資料的廠商,此類廠商在傾銷的認定上可能更為不利(詳見後述(八)以可得事實逕為認定)(2)抽樣調查(Sampling)當受調查的出口商/生產者、進口商家數眾多無法全部納入調查時,CBSA會考慮採取抽樣方式進行調查,亦即將調查範圍限縮在占總進口量特定比例(視個案有所不同)的廠商,通常貿易量越大的廠商越容易被抽樣。未被列入抽樣的廠商雖不會接到 CBSA 寄發之問卷及要求回復問卷的通知,但仍可主動向 CBSA 表達希望納入調查之意

23、願。對於此類主動要求加入調查的廠商,在時間及人力負擔許可的情況下,CBSA 大多會准其申請;但須注意,此類廠商提交之資料須經 CBSA 檢視確認為充分且經過實地查證,才會給予個別傾銷差額 6(Individual Margin of Dumping) 。至於其他未被抽樣也未主動爭取納入調查的廠商,其傾銷差額為同一國被抽樣且合作廠商之加權平均。(3)實地查證(Verification of Submissions)CBSA 官員如認為有必要,在得到出口商同意,且出口國政府不表示反對6 傾銷差額(MD)為正常價格(NV)與出口價格(EP)間的差額(MDNV-EP,以百分比表示則為MD(NV-EP)

24、/EP)。 依據 WTO 反傾銷協定規定,調查機關最後向外國出口商/生產者核課的反傾銷稅不得超過其傾銷差額。加拿大反傾銷法令及調查流程簡介 國際貿易局第 5 頁意見的情況下,將對出口商填復的問卷資料進行實地查證,以正確估計涉案產品之正常價格、出口價格及傾銷差額。一般而言,占貿易比重越大的出口商越容易被 CBSA 列入實地查證的名單中。若廠商回復的問卷內容完整,CBSA 將會儘快與廠商聯絡以安排實地查證。建議廠商應事先備齊相關資料,俾在實地查證時供 CBSA 官員查核,若廠商欲提交問卷以外之資訊,應於實地查證前告知並提供 CBSA。若廠商回復的問卷不夠完整,CBSA 將不會安排實地查證,而是持續

25、要求廠商補件直到該署認為相關資料皆完備為止,假如廠商太晚補件,CBSA 的初判報告會排除適用該項資料,但有可能將其列入下一階段調查的考量範圍。(四) 初步裁定(The 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 of Dumping)CITT 必須在 CBSA 公告展開調查後 60 天內做出初步損害調查之裁定,並定義該案的同類產品(Like Product)及國內生產者。若初步調查結果認定產業損害成立,則 CBSA 將繼續進行傾銷調查;若 CITT 作成損害不存在之初步裁定,並於初裁公布後 15 天內公布其裁定理由後,則由 CBSA 終止整個反傾銷調查。若 CITT 的初裁為損害成立,

26、則 CBSA 應在展開調查後 90 日內作出初步傾銷裁定,公布傾銷差額及確認產品範圍和涉案進口商,並應決定是否課徵臨時反傾銷稅,同時應通知 CITT 其調查結果,俾該法庭進行損害最終調查(Final Inquiry of Injury) ,如廠商提出價格具結( Price Undertaking) ,CBSA 應於廠商提出後 60 天內決定是否接受該項具結。惟若 CBSA 的初步調查顯示特定被調查國的國家傾銷差額低於 2(亦稱微量 ,insignificant ) ,或自個別涉案國進口之數量占總進口量之比例低於3(亦稱為可忽視進口量 ,negligible imports) 7時,則該調查案件

27、即應終止,且 SIMA 規定當 CBSA 以此 2 理由終止調查時,申請人不得申請司法複查。1. 暫行課徵反傾銷稅(Assessment of Provisional Duties)如 CBSA 裁定應課徵臨時反傾銷稅以防止損害發生,加國海關將自初步裁定發佈日起課徵臨時反傾銷稅(課徵期限至 CITT 發佈損害終判為止) 。CBSA會將裁定之個別出口商正常價格通知海關官員,如出口商繼續以低於正常價格的價格出口至加國,加國海關官員將以正常價格超過出口價格部份課徵臨時反傾銷稅。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臨時反傾銷稅亦可以出口價格的百分比課徵。另加國進口商亦得以經認可之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7 惟當數個國家其個

28、別進口量雖僅佔加國涉案產品總進口量 3以下,但其合計進口量超過總進口量 7時,CBSA 仍應繼續調查。加拿大反傾銷法令及調查流程簡介 國際貿易局第 6 頁2. 資料揭露會議(Disclosure Meetings)CBSA 實務上均於初步裁定發布後,舉行資料揭露會議,向出口商說明決定正常價格及出口價格之方式,出口商或出口國政府並得要求與 CBSA 官員晤面,檢討其對個別傾銷差額之計算核定。(五) 價格具結(Price Undertaking)價格具結為出口商向加國政府承諾以提高出口價格,消除傾銷所造成之產業損害,以求暫停反傾銷調查。價格具結必須在 CBSA 傾銷初判公布後由出口商儘速提出(CB

29、SA 不會主動詢問或建議出口商進行價格具結) ,以便 CBSA評估其可行性及諮詢提控申請人(Complainants) ,但價格具結的申請並不一定會被 CBSA 所接受。價格具結實施期限為 5 年,且一旦與廠商達成價格具結的協議,加國政府就不再對其另外課徵反傾銷稅。1. 價格具結的種類(Types of Price Undertaking)SIMA 所規定的具結(Undertaking)就反傾銷及反補貼調查各有不同形式,本篇討論的反傾銷調查的價格具結分為以下 2 種: 單一出口商具結將其出口價格提高至可消除加國產業受損的程度。 單一出口商具結將其出口價格提高至可消除傾銷的程度。2. 接受價格具

30、結的要件(Requirements for Acceptance of Undertakings)價格具結應由個別出口商提出要求,不得由公會代表或由出口商聯合提出。只有在出口國提出價格具結之單一或數個出口商出口到加國之合計出口量占該國涉案產品輸加總量之 85以上時,CBSA 才會考慮是否接受具結之要求,但是否接受具結,CBSA 具有裁量權,此外該署通常亦會諮詢指控申請人的意見。若 CBSA 拒絕該項具結,應將拒絕理由以書面通知出口商3. 價格具結的實施(Acceptance of Undertakings )價格具結被接受後,除非占出口額大部份之出口商提出繼續進行調查之要求,否則反傾銷調查將暫停。如繼續調查且 CITT 審查結果為無損害,該項具結即自動失效。價格具結實施期限為 5 年,CBSA 將定期調查出口商之銷售價格以確保出口商遵守具結協定,5 年時效屆滿前 CBSA 需主動進行檢討是否需繼續此項價格具結 8,惟具有下列情況時,價格具結應立即終止:(1) 直接利害關係人 9於 CBSA 發布接受具結通知後 30 天內以書面要求終止價格具結。8 SIMA 53.(1) :Review and renewal of undertaking by President9 此處之利害關係人(directly concerned person)係指出口商、進口商及指控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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