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总队关于选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的通知各盟市消防支队、各有关单位: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29 号发布,第136 号修订)和公安部消防局制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公消【2014】98 号),为进一步规范开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保证专家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内蒙古消防总队将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专家选聘范围专家从自治区内消防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选聘。二、专家聘任方式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2 年。专家聘任采取个人申请或所在
2、单位推荐的方式,由内蒙古消防总队确定并颁发聘书,报上级机关备案。三、受聘专家条件(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无违法违纪记录;(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工作严谨;(三)具有 10 年以上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管理工作经验,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并获得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四、选聘流程及方式(一)报名初审即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20 日(节假日除外),由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的方式,将评审专家申请表(见附件 1,填写时要求字迹清晰易于辨识,并以 PDF 格式进行递 交)通过电子邮件传至 邮箱,经我总队初审通过后,通知本人。(
3、二)现场核对2018 年 6 月 21 日至 30 日工作日期间,由通过初审的专家携带本人身份证、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单位人事关系介绍信(加盖本单位人事公章)等材料,到内蒙古消防总队进行资料核对。总队留存评审专家申请表(A4 纸,正反面打印,粘贴照片,并在指定位置签字或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本人身份证、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单位人事关系介绍信(加盖本单位人事公章)等材料各 1 份。 (内蒙古消防总队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苏力德街 9 号)(三)结果公告及聘书发放审核通过的评审专家,总队将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聘任名单。(联系人
4、:张弛 电话:13314712348)附件:1、评审专家申请表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3、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2018 年 6 月 4 日附件 1评审专家申请表姓 名 性 别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所在地区 职务/职称身份证号码 从事专业年限照片(1 吋免冠彩色照片)从事专业类别消防工程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建筑学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土木工程安全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工业工程 城市规划工程管理 化学工程与工艺 管理科学 其他:最高学历 最高学位执业资格 1 注册证书编号 1执业资格 2 注册证书编号 2所属行业 申报方
5、式 单位推荐 个人申请手机号码 单位电话住宅电话 电子邮箱毕业院校及专业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 邮编家庭地址 邮编工作经历起止年月 单位及职务/职称 证明人工作实践经 验(列举不少于 6 条)专业技术特长、科研成果、著作译著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 况个 人申请理由推荐单位/所在单位意 见(公 章)年 月 日备 注附件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保证专家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进行专家评审的活动。第三条 专家评审应当严格执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及有关国家
6、标准、行业标准,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专家可以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选聘。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2 年。专家聘任采取个人申请或所在单位推荐的方式,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颁发聘书,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第五条 受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无违法违纪记录;(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工作严谨;(三)具有 10 年以上相关行业、相关专业管理工作经验,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并获得相关专业
7、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第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一)长期不参加评审活动的;(二)在聘用期间不能履行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专家职责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三)身体状况不适应评审工作的;(四)本人提出解聘要求的;(五)有其他客观情况的。第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委托省级消防协会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第八条 专家评审应当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组的人数不得少于 5 人,并推选确定组长一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评审的专家组的人数
8、可不少于 3 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专家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专家组组长。第九条 与申请单位或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申请单位也可以申请专家回避。对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审核后应当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单位。第十条 专家参加评审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作规程;(二)保证客观公正,对评审意见负责;(三)不得泄露专家组专家个人意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等需要保密的事项,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向社会公开专家组评审结果; (四)查阅评审对象有关材料,对申请单位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对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进行技能考核。第十一条 专
9、家评审由专家组组长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评审事项、纪律和要求;(二)组织查阅申请材料,核查原始材料;(三)进行实地核查、技能考核;(四)组织专家讨论,每名专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五)专家组表决,宣布明确的评审结果。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应当形成纪要,并填写专家组评审结论意见表,由参加评审的专家签名确认。专家评审纪要应当包括评审基本情况和评审结论及其依据、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情况等。专家组的评审结论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专家意见一致。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组织评审的单位对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给予津贴补助。第十四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绩效突出、社会信誉良好的专家,应当给予褒
10、奖。对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专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予以除名,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并通报本人单位。第十五条 本规则中的“日” 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 节假日。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 3 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专业划分 专业名称(98 版) 旧专业名称(98 年前)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气技术(部分)电机电器及其控制光源与照明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工程应用电子技术信息工程广播电视工程电子信息工程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电子与信息技术公共安全图像技术通信
11、工程计算机通信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软件工程建筑学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建筑学城市规划城镇建设(部分)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部分)矿井建设建筑工程城镇建设(部分)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涉外建筑工程土木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城市燃气工程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安全工程工学类相关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化学工程化工工艺工业分析化学工程与工艺管理学类相关专业管理科学工业工程工程管理管理科学系统工程(部分)工业工程管理工程(部分)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国际工程管理注:表中“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1998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 1998 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