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切险保险合同建筑工程切险保险合同1 第一条 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1) 洪水、潮水、水灾、地震、 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2) 雷电、水灾、爆炸; (3) 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 盗窃 ; (5) 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 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 除本条款第二条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除
2、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2)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爆动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3) 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4) 自然磨损、氧化、锈蚀; (5) 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6) 换置、修理或矫正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7)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 (8) 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9) 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 (10) 文件、账簿
3、、票据、现金 、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 (11) 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2) 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13) 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 (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限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 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
4、。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二、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三、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四、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补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五、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
5、司,办理批发手续。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二、本公司的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三、 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五、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六、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6、,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在,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第八条 本保单所保的建筑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均可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九条 本公司对每一事故赔偿金额以根据
7、法律或有关部门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数据为准,但不能超过本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经本公司的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第十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 明细表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2) 被保险人和其他承包在现场从事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疾病; (2) 被保险人及其他承包人或他们的职工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3)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其他财产、土地、房屋的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4) 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造成的事故; (6)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
8、的协议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本条款为本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条款。 建筑工程切险保险合同2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 保单号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 工程分包人 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 项目 投保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安装项目 每次
9、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 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建筑期: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其中包括_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
10、.工程详细情况 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 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8.2地基施工方法及其起止时间 8.3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起止时间 8.4拆除项目 9.工地及附近的自然条件 9.1地形特点 9.2地质及底土条件 9.3地下水水位 9.4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9.5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9.6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洪水、台风)记录 10.工程承包人是否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或同类施工方法的经验及工程承包人专业等级 专业等级 11.工程监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12.建筑工地附近他人财产的分布情况 13.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
11、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保险种类保险金额 14.特别条款 15.备注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电话_ 地址_日期_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_核保人及日期_ 2.中国XXXX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
12、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
13、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器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 建筑工程切险保险合同3 建筑工程一切险_条款 第一条 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
14、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2)雷电、水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_; (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责任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事故。 第二条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_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_、_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
15、任;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4)自然磨损、氧化、锈蚀; (5)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6)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失灵; (8)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9)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丧失合同; (10)文件、账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 (11)保单中规定应由被_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2)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_、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13)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短缺; (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16、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三条 _期限 本_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_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本_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_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 _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_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第五条 被_人的义务 一、被_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二、发生本_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_人应立即
17、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三、为便于调查,被_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四、为防止损失扩大,被_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_项目保额为限。 五、_内容如有变化(如_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_金额应调整等),被_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发手续。 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 一、被_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二、本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三、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总赔款金额
18、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_金额。 四、_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_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_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五、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_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_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六、本_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_的存在,不论为被_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_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 争议 被_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_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委员会_;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第八条 本保单所保的建筑工程,在_
19、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_人负责时,以及被_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均可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九条 本公司对每一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根据法律或政府有关部门裁定的应由被_人偿付的数额为准,但不能超过本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被_人或其代表未经本公司的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第十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明细表列明的应由被_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2)_人和其他承包人在现场从事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疾病; (3)被_人及其他承包人或他们的职工所有的或由其
20、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5)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_、船舶和飞机造成的事故; (6)被_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本条款为本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申请书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字后作为向承保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申请书为该工程_单的组成部分。 顺序号 工程关系方 姓名和地址 是否被_人 1 所有人 承包人 转承包人 其他关系方 2 工程名称及地点 3 工程期限 首批被_项目运至工地日期 年 月 日 建筑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 物质损失投保项目和投保金额 投保项目 投保金额 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
21、工程及材料) (2) 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3) 包装工程项目 (4) 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另附清单) (5) 场地清理费 (6) 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7) 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列明名称) 5 物质损失总投保金额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 免赔额 地震、海啸 洪水、暴雨、风暴 6 工程详细情况 体积:长、高、深度、层数、地下室层数 地基施工方法、挖掘深度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 建筑材料 拆除项目 7 工地及附近自然条件情况 地形特点 地质及底土条件 地下水水位 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地震、
22、洪水)记录 8 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下列各项: (1) 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有免赔额 赔偿限额 免赔额 人身伤害 每人 财产损失 (2)总赔偿限额 9 是否投保证期_,如是,请列明保证期期限: 10 被_人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_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_如是,请列明_公司名称、_种类、_金额和主要_条件: 请随同本申请书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投保人签章 (2)承包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程表 _ (5)工地地质报告 (6)工地略图 日期_年_月_日 建筑工程一切险_单 _单号_ _公司根据投保人第_号申请书,在投保人缴付约定的_费后,同意按本_单条款、附加
23、条款及批单的规定以及明细表所列项目及条件承保建筑工程切险,特立本_单为凭。 明细表 投保人姓名和地址: 被_人,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建筑工程名称和地点: 物质损失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 免赔额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物料)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3安装工程项目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另附清单) 5场地清理费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物质损失总_金额: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 免赔额 地震、海啸 洪水、暴雨、风暴 第三者责任险 _项目 赔偿限额 免赔额 1、人身伤害 每人 总额 2、财产损失 总赔偿限额: _每次事故引起的损失的_限额 保险期限 建筑期限:自年 月 日起 至年 月 日止 加保的保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_费总额: 附加条款及/或批文 _公司 投保申请书日期_年_月_日 _单签发日期_年_月_日 每次事故引起的损失的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