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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教师退出机制,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1245853 上传时间:2018-06-20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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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关于建立教师退出机制,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市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宜政发20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教师聘用合同管理,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教师资格条例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转发的通知 (宜人社201057号) 、 关于做好签订宜兴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工作的通知(宜教人20152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针,加强教师聘期考核,完善以聘

2、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健全教师退出机制,打破教师出口瓶颈,优化队伍结构,激发教师潜力,确保我市教师队伍健康发展。二、适用范围及对象2本意见适用于我市教育系统在编在职公办教师。学校在编职工和教辅人员的退出办法参照本意见执行三、教师聘期考核和退出机制的形式教师退出机制,是指在教职工与宜兴市教师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教管中心”)签订聘用合同后,在双方约定的权力和义务范围内,以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聘用目标责任书(作为聘用合同附件)为依据,定期开展教育教学绩效等聘期考核和相关程序。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实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等

3、次。未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未实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同一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聘期考核一般应当确定为合格等次。同一聘期内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聘期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聘期考核的结果为不合格,达不到聘任要求或岗位要求的人员,依据不同情况采取的退出措施。其形式主要分为:低聘岗位等级、转岗聘用、待岗培训、终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等。四、退出机制的实施条件与程序(一)低聘岗位等级。1.低聘条件。不能胜任现岗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低聘岗位等级:根据岗位设置的要求,经聘期(年度)考核不3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人员;在岗位竞

4、聘中,未能聘到原聘等级的人员;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定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应条款的人员。2.实施程序。各校在市教育局制订的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实施办法框架内,制订本校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实施方案 ,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教管中心备案后实施。根据实施方案,对教师进行逐一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并按照结果进行聘任,办理相关手续。3.待遇确定。低聘岗位等级聘后,相应待遇按新的岗位确定。(二)转岗聘用。1.转岗条件。不适合教学岗位的,视情况转至非教学工作岗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应予转岗:经学校适岗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考核,不能适应教师岗位的人员;上年度聘期(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5、者;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逾期不注册者或尚未取得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者。2.实施程序。经岗位聘任学校考核后,对于不适应教师岗位的人员,应根据对应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转岗。转岗结论应在聘任结束 2 日内告知转岗对象,同时上报教管中心。教管中心应根据聘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变更聘用合同,调整相应待遇。教师不服学校作出的不能胜任工作认定、调整岗位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 30 日内书面向市教育局提起申诉。市教育局在接到教师书面申诉后 7 日内应该组织认证,430 日内认证完毕。经认证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维持原决;经认证认为教师能够胜任工作的,可向学校建议。3.待遇确定。转岗聘用后,属校内直聘和跨

6、校竞聘的转岗者,基本工资与基础性绩效工资暂按专任教师享受,重新确认岗位等级,工资按新岗位核发。(三)待岗培训。1.待岗培训对象与条件。经多层次竞聘和双向选择仍落聘者,本年度聘期(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者,以及违反有关规定者,原则上应参与待岗培训。2.实施程序。由市教育局委托教管中心和相关中小学校,承担同学段待岗培训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培训期间,待岗教师需承担承训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由教管中心与委托学校共同制定考核办法,由承训学校对其进行过程管理与考核。待岗培训期间,若学校出现临时性空缺岗位,且待岗培训人员符合岗位要求,经空缺学校择优选择,可暂时聘用(聘用截止到学年度结束) ,待岗培

7、训自然中止。待岗培训结束后,由教管中心与承训学校共同考核,聘期(年度)考核合格者,参与下一学年度跨校聘用,若仍落聘则进入解聘程序;聘期(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直接予以解聘。3.待遇确定。待岗培训不超过 12 个月。待岗培训期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内部等级晋升和各级各类评优评先;在待岗期间暂聘用在同层级最低岗位等级。待岗培训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和不超过55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乡村教师不享受岗位补贴等有关津补贴。(四)终止聘用合同。1.终止合同的条件。教管中心根据我市实际,制订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将相应的终止合同条件列入聘用合同,同时教管

8、中心与教师个人签订聘用合时约定相应的终止条款。2.终止合同的程序。合同签订双方应在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情形出现时,提前三十日告之对方。教管中心在合同终止后及时出具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封存或者转移手续。综合考虑学校工作特点,教师申请提前终止合同未能与学校或教管中心协商一致的,教师应坚持工作岗位,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 个月后再次提出终止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学校或教管中心协商一致的,教师可以单方面终止聘用合同。(五)解除聘用合同。1.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直接解除的条件。教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或教管中心可以直接解除教职工聘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9、: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者;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一年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6(含请病、事假手续不全视为旷工情况)者;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查实者;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经教育不改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强行为学生订购或者推销教辅资料,从中谋利,经教育不改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直接或间接向学生家长索取馈赠,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者;参加邪教组织或在课堂上散布、传播封建、

10、邪教思想和政治谣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者;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在各种招生、评比、考试、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学校,造成严重影响者;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欺骗获取教师资格者;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者;受到“开除”违纪处分者;在学校或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履行职责,造成学生或其他人员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者;被司法机关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者。提前告知的解除条件。教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教管中心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解除聘用合同:转岗两次或以上、确实不能适应岗位工作者;学聘期(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

11、者,或者虽同意调整其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聘期(年度)考核仍不合格者;连续两年学年度聘期(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同意待岗培训者;待岗培训考核不合格或培训期间不服从安排者;待岗培训一年后仍没有相应岗位聘任者;7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者;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者。不应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教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或教管中心不应解除聘用合同:教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者;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 1-

12、4 级丧失劳动能力者;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司法机关调查尚未结案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解除聘用合同的程序。学校或教管中心依照相关法规与教职工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书面通知教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应注明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理由、解除时间及其他相关事项。五、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加强宣传。加强宣传和引导,加强宣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人事改革政策,认识人事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增强教职工的职业使命感和危机感。通过强化宣传,使广大教职工明确,人员事业编制不是终身制,能进能出、能上能下

13、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聘用8岗位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合同是否续订、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终止的依据。(二)完善机制,依法聘用。要针对人事改革的现状,对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不断进行完善,为完善聘用制度和改进教师队伍结构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要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培训和业务培训,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完善岗位聘用和聘后合同管理。(三)强化责任,扎实推进。要增强法律意识,锐意改革,克难创新,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在编制总量控制的原则下,敢于对不合理的教师队伍结构进行调整。在签订聘用合同及聘用岗位时,应将相应教师退出条款和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列入合同,并及时告知受聘人员,既保证对教师的人文关怀,又有力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六、本意见由市教育局与人社局负责解释。宜兴市教育局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 年 5 月 30 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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